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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潘志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05:32  浏览:8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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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潘志恒,1953年出生,1969年参加工作。1980年大学英语专业毕业,1986年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赴美国进修四个月(访问学者)。1993年获评高级经济师职称(1999年转评为高级律师)。现为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国际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大型进出口公司总经济师,大型中外合资公司董事,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物业发展公司总经理等职。著有专著《破产法概论》(与另一作者合著,1988年出版)。曾发表“飘荡在虚无中的自由-萨特《存在与虚无》一书中的自由理论评析”、“康德自由理论评析”、“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债权转让的风险防范”、“律师的社会地位与律师的使命”等论文十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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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荡在虚无中的自由
——萨特《存在与虚无》一书中的自由理论评析

潘志恒


《存在与虚无》是萨特的最重要的传世之作之一。该书不仅全面地阐述了萨特的存在主义思想,而且也系统地论述了萨特的自由理论。后人对该书的研究,往往只重视对其存在主义的探讨,而忽视了对其自由理论的研判。其实,该书中的自由理论,即使不是萨特存在主义的精髓,也是萨特存在主义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萨特存在主义的主要命题之一就是“存在即自由”。而要破解这一命题,就必须研究和理解萨特的自由理论。本文仅就概括和评析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一书中所阐发的自由理论作一初步的尝试。
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所阐发的自由理论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 即:虚无、否定、选择、超越。虚无是自由的基础;否定是自由的条件;选择是自由的表现;超越是自由的结果。在《存在与虚无》中,自在、自我和他人是萨特阐发其存在主义理论的三个角度,或三维,也是萨特阐发其自由理论的三维。因此,对《存在与虚无》中的自由理论的概括,也应从这三维,即从自由与自在的关系、自由与自我的关系以及自由与他人的关系这三个角度来加以阐释。兹详述之:
第一章 虚无——自由的基础
“存在即自由”是萨特的名言之一,也是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一书中所阐述的自由理论的精髓。萨特说:“自由和自为的存在是一回事:人的实在严格地就他应该是其固有的虚无而言是自由的。”( )
这句话有两层含义:其一,自为的存在就是自由;其二,自为的存在之所以就是自由,是因为自为的存在是其固有的虚无。这就使萨特的自由与萨特的虚无划上了等号。于是,要理解萨特的自由理论,首先就必须弄清萨特的虚无概念。
一、什么是虚无?
“虚无”是萨特存在主义的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在萨特那里,
虚无并不是与“有”相对的,在有之外的“无”;也不是与“存在”相对的,在存在之外的“非存在”。而是以存在为基质,对存在的虚无化。萨特说“虚无只有在存在的基质中才可能虚无化;如果一些虚无能被给出,它就既不在存在之前,也不在它之后,按一般说法,也不在存在之外,而是象蛔虫一样在存在的内部,在它的核心中。”(第52页)这种在存在的内部,在存在的核心中,以存在为基质,对存在虚无化的虚无,其实指的就人的“意识”。说意识是虚无,首先是因为“意识没有实体性,它只就自己显现而言才存在,在这种意义下,它是纯粹的‘显像’。但是恰恰因为它是纯粹的显像,是完全的空洞(既然整个世界都在它之 外),它才能由于自身中显像和存在的那种同一性而被看成绝对。”(第15页)没有实体性的纯粹的显像和完全的空洞,不可能是实存,而只能是虚无。因此,意识是虚无。
说意识是虚无,还因为意识是对存在的虚无化。一方面,意识由存在所支撑。“意识是对某物的意识,这意味着超越性是意识的构成结构;也就是说,意识生来就被一个不是自身的存在支撑着。”(第21页)这就是说,意识由存在所支撑,被存在所充实,没有存在就没有意识。另一方面,意识把存在虚无化。“虚无只有在被明确地虚无化为世界的虚无时,才能成为虚无;即,只有当它在虚无化中明确地指向这个世界以把自己确立为对这个世界的否认时,才能成为虚无。虚无把存在带到它的内心中。”(第48页)由于意识由存在所支撑,同时又将存在虚无化,萨特才会断言虚无在存在的内部,在存在的核心中,在存在的基质中。
说虚无是意识,不仅仅因为对自在的意识是对自在的虚无化(表现为反映-反映者的关系),还因为对自我的意识,是对虚无的虚无化(表现为反思-反思者的关系)。因为“我思”已经是虚无,对“我思”的反思,即是对虚无的虚无化。对虚无的虚无化无疑只能是更深层次的虚无。
说虚无是意识,最后还因为对他人的意识也是对虚无的虚无化。因为,对他人意识,包含着三个内容:其一、意识到他人意识的存在;其二、意识到我成为他人意识的对象;其三、通过他人的意识,意识到我所是的东西。不论是他人的意识,还是对他人的意识的意识,抑或是通过他人的意识而意识到的东西,都是对虚无的虚无化,都是更深层次的虚无。
综上所述,意识不论是对世界的意识,还是对自我的意识,抑或是对他人的意识,都是对存在的虚无化,或是在更深层次上,对虚无的虚无化,都是虚无。
二、虚无是自由的基础
说虚无是自由的基础,首先是因为萨特的自由是意识的自由,是飘荡在虚无中的自由,是完全并永远囿于意识领域的自由。无论是否定,还是选择,抑或是超越,都囿于意识领域中,都是意识的自由。
说虚无是自由的基础,其次是因为意识发现了世界,赋予世界以意义,使世界存在,并使客观世界成为自由的处境。
说虚无是自由的基础,第三是因为意识使自我涌现,使自我成为自由的灯塔,照亮了我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说虚无是自由的基础,最后是因为意识使他人面对我在场,只有在意识中,才能意识到他人的超越性,才有可能超越他人的超越性。
1、 自由只在虚无中飘荡
常识告诉我们,人的存在是有限的存在,这种有限性,不仅表现在时间上(人不可能无始无终)和空间上(人不可能无处不在),而且表现在人的能力上(人不可能无所不能)。有限即不自由,有限的存在,即不自由的存在。对不自由的存在如何能宣称“存在即自由”呢?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萨特采取了与康德几乎相同的方法:回避人的实践领域,将人的实践领域排斥在自由之外。像康德将自由囿于意志领域一样,[21萨特将自由囿于意识领域。萨特说:“此外,应该和常识相反,明确地说明‘是自由的’这种表述不意味着‘获得人们所要求的东西’,而是‘由自己决定(按选择的广义)去要求’。换言之,对自由来讲,成功与否是无关紧要的。在这里,用常识来反对哲学家的那种争论产生于一个误会:‘自由’的经验的和通俗的概念是历史情况、政治情况和道德情况的产物,相当于‘达到被选择的目的的能力’。我们在这里考察的关于自由的技术的和哲学的概念则不是这样一个概念,它意味着选择的自主。”(第620页)自由只有在不涉及“获得”,而只涉及“要求”,不涉及“达到”,而只涉及“选择”时,人才可能是自由的,才有理由宣称“存在即自由”。一旦涉及能力,涉及结果,人就绝无自由可言。而选择也好,要求也好,都仅存于意识领域,也即,都仅存于虚无中。因此,萨特的自由,是在虚无中飘荡的自由,而萨特的虚无也就必然成为自由的基础。
2、 自在被虚无所揭示
从自由与自在的关系的角度来看,萨特的自由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揭示世界;其二,评价世界;其三,谋划将世界化归己有。萨特试图证明的是:通过揭示世界、评价世界以及谋划将世界化归己有,人就可以成为自在的基础,自在的主人。然而,不论是揭示还是评价,抑或是谋划化归己有,都是意识的活动,都依靠意识来完成。既然自由只是揭示、评价自在和谋划将自在化归己有,既然对自在的揭示和评价,以及对自在的化归己有的谋划,都是在意识中进行,并通过意识完成的,那么,说虚无是自由的基础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3、 自我被虚无所谋划
从自由与自我的关系的角度来看,萨特的自由是指对自我的谋划。说虚无是自由的基础,不仅仅是因为自我只在虚无(意识)中涌现,更重要的是因为向着自我的谋划只在虚无(意识)中进行。“作为面对超乎存在之外的存在的在场,自为所要成为的就是它自己的可能性。将来就是理想之点,在其中,散朴性(过去)、自为(现在)及其可能(未来)急剧的,无穷的紧缩,使得作为自为的自在存在的自我最后涌现出来。而自为向着它所是的将来的谋划就是趋向自在的计划。在这个意义上说,自为是要成为其将来的,因为只有在自我之前而且在存在之外,自为才能成为它所是的东西的基础:自为的性质就是应该成为‘一个永是将来的空洞’。”(第182页)这里,“超乎存在之外的存在”,“它所是的将来”指的都是自我。自为只有在意识领域内,向着自我谋划,它“才能成为它所是的东西的基础”。反过来说,它要成为它所是的东西的基础,只能通过它向着它所是的将来谋划。于是,使自我涌现并向着自我谋划的意识,便成为自由的基础。
4、 他人在虚无中被超越
从自由与他人的关系的角度来看,萨特的自由是指超越他人的超越性。超越他人的超越性,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意识到他人的超越性。他人和我一样能使世界和自我在意识中显现和涌现,因而是一种超越性。然而,“他人是作为不是我的超越性的一种超越性而没有任何中介地面对我在场的。”(第355页)因而,他人的超越性,不是我的超越性,是异于我的超越性并面对我的超越性在场的超越性。第二,意识到他人的超越性是我的超越性的限制。“对我的自由的这种限制是被他人的单纯存在提出的。也就是说,被我的超越性为一个超越性而存在这个事实提出的。”(第672页)他人的超越性存在本身,就是对我的超越性的限制。第三,谋划超越他人的超越性。“人的实在无法摆脱这两难处境:或超越别人或被别人所超越。”(第552页)而萨特的超越别人,并不是在实践意义上的超越,而是仅限于意识领域,在意识领域内的超越。这种超越只是在我的谋划中,并通过我的谋划而达到。“一旦我存在着,事实上我就给他人的自由设置了一个界限,我是这个界限,并且我的每一谋划都围绕着别人勾画出这种界限:仁慈、听任、宽容——或所有弃权的态度——是我本身的自我约束并以他人的誓言约束他的谋划。对他人实行普遍宽容,就是用强力把他人抛进一个宽容的世界。这就是从原则上夺去了他的勇敢反抗,不屈不挠,独断独行之类的自由的可能性,过去,在一个不宽容的世界中,他们是有机会发挥这些可能性的。”(第527页)这样,仅仅是由于我的谋划,他人的自由就被剥夺了,他人的超越性也就被超越了。而无论是对他人超越性的意识,还是对他人限制的意识,抑或是对超越他人的超越性的谋划,无疑都是在意识领域内进行的。因此,虚无是自由的基础。
综上所述,萨特的自由是意识的自由,是以意识为基础,在意识领域内意识活动的自由。而意识即虚无。因此,自由只在虚无中飘荡,虚无是自由的基础。
第二章 否定——自由的条件
一、 否定自在以确立主体
自由是主体的自由。自由的存在以主体的存在为前提。要使自由成为自由,首先必须确立主体。而在有自在存在的世界中,主体只能而且必须通过否定来确立。
1、 否定使主体脱离自在
主体是相对于对象而存在的。要使主体成为主体,首先要否定的是,他不是对象。假如主体与对象溶于一体,那就无所谓主体,也无所谓对象了。因此,使主体成为主体的第一个否定就是:我不是自在。“这是对否定性的绝对规定:因为无论是自为由于原始的否定不是存在,还是它不是这个存在都还不够,为了使作为存在的虚无的它的这一规定充实,他还必须把自己实现为不是这个存在的某种不可取代的方式;”(第257页)这个“某种不可取代的方式”就是意识。正是由于意识否定了它是自在,它才能从自在中脱离出来,它才能面对世界的在场,它才有可能成为认识世界的主体。
2、 否定使自在成为对象
第一个否定“我不是自在”,使得意识面对世界在场。然而,仅仅面对世界在场,并不当然地就成为主体。要使意识成为主体,还必须使其所面对的世界只是意识的对象,不是意识的基础,更不是与意识相对的主体。如果其所面对的世界不是对象,而是像决定论者们所宣称的那样:存在决定意识,存在是意识的基础,意识的条件,那意识就不可能成为主体,因为,被决定的意识不可能是真正的主体。萨特不是决定论者,他认为,“任何的事实状态都不能规定意识,把它当作否定性或欠缺。更确切地说,任何事实状态都不能规定意识来给它下定义和给它划定范围。”(第560页)意识面对世界的在场,是作为主体而面对世界在场,是把世界仅作为对象而面对世界在场,是不被任何东西决定地面对世界在场,是完全自由地面对世界在场。于是,使主体成为主体的第二个否定就是:存在不是意识的基础,也不是意识的决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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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1)6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税附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及《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农税附加资金属于集体资金,应坚持乡管村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各级政府或部门均不得无偿平调。村与村之间也不得相互调剂。
第三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收支程序
农税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随同正税一并征收,按户开具完税证。正税和附加要在完税证中分别填列。入库时正税缴入乡(镇)金库,附加缴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农税附加专户中,按村设帐。
各村使用农税附加资金时,村委会设有专职会计的,由村委会作出用款计划,经乡(镇)经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后,从专户拨付到各村。村委会未设专职会计的,村委会按乡(镇)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到乡镇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统一报帐核销。
第四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使用范围
农税附加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供养经费和村办公经费三项支出。农税附加资金优先保证五保供养经费,五保供养按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实有五保人数开支。
村干部报酬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村办公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邮电费、水电费、报刊杂志费、取暖费等。上级组织开会、人员培训、专业教育等,需要村干部或村内其他人员参加的,所有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负担(含差旅费),不得从村办公经费中开支。村级严禁开支招待费。
农税附加资金在保证以上三项支出后若有结余,也可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监督管理
农税附加资金由乡(镇)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农税附加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严禁以白条报销和作帐。
县、乡政府要加强对农税附加资金的检查和监督,保障农税附加资金规范运行。
村委会对本村农税附加资金的拨入使用情况、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要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1日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

农业部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
1991年11月12日┮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和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生产第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他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评。国家正式职工不得参加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评。
第三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四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
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等级定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各级职称的业务标准是: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者;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者;初、高中毕业生,参加300学时以上系统地初等农业技术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初中生须再经2年以上、高中毕业生须再经1年以上农业生产实践,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岗位上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
3.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1.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撰写工作小结;
3.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4.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良好。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师: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的学历,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2.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并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农民助理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3.能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4.取得农民助理技师5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显著。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高级技师: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的学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过地区(市)级以上科技或推广成果奖励、表彰;
3.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实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4.能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5.取得农民技师职称5年以上。
第六条 开展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凡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含农民技术人员),应首先取得已设专业的“绿色证书”后,方能申请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七条 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工作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八条 全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统一部署,由农业部教育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设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地(市)、县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地(市)、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15人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占60%以上,并应有2~3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委会下设专业考评小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3~7人组成。各专业考评小组成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第十条 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或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要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并附有能反映本人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经基层单位推荐,分别参加各有关专业的考试、考核。
第十二条 农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由各专业考评小组根据申报人员的考试、考核成绩,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县评定委员会评定。农民高级技师由县评定委员会推荐,地(市)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报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农民高级技师职称证书由省级农业主管厅(局)签发,农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签发。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凡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农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要填写技术人员登记卡,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包括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科目、时间、成绩和获奖情况等)。
第十五条 对过去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按此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查后,符合标准条件者,予以承认,纳入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并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第十六条 农业部门招聘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已在现岗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如未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业务标准条件者,应按要求限期参加培训,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七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需要,在招聘农业技术干部时,应从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中遴选;
(二)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技术津贴;
(三)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
(四)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五)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六)获得有关部门的学术、技术资料和提供的良种、农业机具设备等;
(七)参与农业项目开发和获得贷款;
(八)报考高、中等农业院校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农业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二)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三)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四)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于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农民技术人员的,应按照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应撤销其骗取的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各地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地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有关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