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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21:01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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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党四代领导人的民主法治思想
洪碧华
【内容摘要】为纪念中共成立90周年,回顾党的光辉历程,歌颂党的丰功伟绩,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永保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文章对党的四代中央领导人的民主法治思想进行探析,目的在于发扬优良传统、总结经验教训,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民主法治思想
值此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笔者对四代领导人的民主法治建设思想及治国方略进行探析。党的四代领导人的民主法制思想具有继承性和创造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从毛泽东提出的“主权在民”到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从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到胡锦涛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充分说明了四代领导人都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现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江泽民“依法治国”思想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从“人治”向“法治”转变,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艰难决择;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却走了20年历程,这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和理论创新。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中虽然没有提到“法治”二字,却为江泽民的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四代领导人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他们所发挥的作用也不一样。毛泽东让中国人民站起来了,邓小平让中国人民富起来了,江泽民和胡锦涛让中国人民强起来了。
一、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的民主法制思想
俗话说:“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1945年,民主人士黄炎培问过毛主席:“共产党能否走出历代封建王朝兴衰的周期率?”毛泽东主席答说:我们是人民的政府,跟剥削阶级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国家主人,不存在周期率的问题。毛泽东强调以民为本、以民为重,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共产党人的宗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国家实行的是高度的计划经济,而计划经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当时的民主法制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走过不少弯路,历经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法制初创阶段。主要靠政策、靠群众运动,而不是靠法律。毛泽东说过:“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二是法制停滞时期。法制得不到重视,立法司法工作处理停滞状态。三是“文革”十年。“砸烂公检法”成立保卫组,民主法制遭受破坏。这跟毛泽东晚年的指导思想有关,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他只重视法制的政治职能,轻视法制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把法制思想仅仅限制在对敌斗争、打击犯罪和巩固政权的狭小空间内。在领导方式上,没有摆脱传统的“人治”思想束缚,把法制仅仅当作法律制度,当作一种统治手段,而不是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当然,毛泽东同志也有重视法制建设的闪光点,主要体现在:(一)1912年,毛泽东写下《商鞅徙木立信论》,崇尚法家的变法思想。文中从“良法”论及法的作用,论及民众与法律的关系,强调立法执法要取信于民,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二)1937年,红军干部黄克功因向陕北抗大学生刘茜逼婚不成,开枪打死刘茜,造成极坏的影响。毛泽东在给经办法官雷经天的回信中,主张依法惩处,“不杀黄克功,就不以教育党。”该案倡导边区司法的平等与正义精神,体现了人民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被李公朴称赞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法律的好榜样。”(三)1953年,面对新中国第一大案(刘青山、张子善案件)。为了惩治腐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密切党群关系,毛泽东也是极力主张依法枪决。挥泪斩杀这两个贪污犯,整整教育了一代共产党人。此后几十年,贪污受贿几乎消声匿迹。(四)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毛泽东说:“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它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对新中国的立法起了重大影响。在立宪过程中,毛泽东阅读了不少中外宪法书籍,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法律思想。如: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必须实行的”、“搞宪法是搞科学”、制定法律要总结历史经验。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
二、党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
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早就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绘制宏伟的蓝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开始拨乱反正,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和迅速发展,并逐步走上正轨。邓小平重视民主法制建设自有其主客观原因。主观上,邓小平几经浮沉,“文革”中受到冲击,深受无法无天的危害,深感依法办事的重要;客观上,我国正在进行改革开放,搞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制,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需要法制来规范、保障、引导和制约。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科技等方面,内容丰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行“两手抓”,即“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1978年,邓小平讲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1979年,邓小平同志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又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观点。还精辟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这一重要思想指导下,1982年宪法作出庄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实行“严打”和开展反腐败斗争,“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一些”。邓小平同志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不同时期,从多方面多角度对法制进行论述,极大地指导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向前发展,为我国实行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概括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同志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民主法制思想,尤其是1958年董必武同志提出的“依法办事”思想,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全过程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保障。他认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是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所以要强调反对封建特权思想,这对于在封建残余影响至深的中国搞法治,是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此外,邓小平同志还强调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要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制止动乱;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决定着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发展民主应立足于制度建设,要通过改革,克服“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
三、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把实行法治作为我党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和重要目标。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1996年,江泽民同志指出:“实行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此后,依法治国被载入党章和宪法。
江泽民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可概括为以下六大方面:
1、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法理学的理论创新、法律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科学范式。
2、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
3、进一步阐明了党与法治的关系,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必须依法执政。我们执政党队伍庞大,若不从严治党,6800万党员确实难于管好。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党的建设,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认真贯彻治国方略,在继续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不断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诚信教育,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一起抓。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
4、与时俱进,既讲政治又讲法治。强调“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5、完成了从“法制”向“法治”的过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全面揭示了依法治国的本质,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6、提出并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历史上有过“无为而治”、“人治”、“法治”、“德治”等。强调德治,能够使人们树立道德风尚,净化社会风气。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很难想象,在一个道德堕落的社会里能建成真正的法治国家,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必将导致专制。封建社会曾提出“明德慎刑”和“德主刑辅”;现阶段应该实行“法德并举”,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首先,法治是实施德治的重要保障,凡是法律所禁止的必然是道德所谴责的,凡是法律所允许的必然是道德所赞成的。道德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规范,如合同法中“自由、平等、诚实原则”,婚姻法中夫妻忠实的义务。法律体现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必然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其次,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律若失去道德基础,就会蜕变成为立法者的任意专横。德治为法治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违法犯罪分子大都是思想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此,必须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水平,使法治的实施有个可靠的思想保证。
四、第四代领导人——胡锦涛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
社会在向前发展,理论也在不断创新。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民主法治建设领域出现一些新概念。如:政治文明、依法执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谐司法及私有财产权。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形成了人本法律观、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等。
(一)人本法律观
2002年,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指出: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二)和谐法治观
200 5年2月,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胡锦涛同志把和谐社会的特征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民主法治位居构建和谐社会特征之首,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其他六大特征是一个整体,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其中,民主法治居首,影响、保障着其他特征的发展。和谐社会首先是个民主法治社会,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体现,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本。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才能真正当家作主,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为社会提供力量之源,使社会充满生机活力。国泰于法正,民安于律清。只有用法律手段治国理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人人严格依法办事,经济社会发展才有保障,社会才能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像红线一样,把和谐社会其他特征都串了起来。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法治以特有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发挥着规范、保护、惩处、引导等方面的功能,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法治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减少社会震动的“减震器”。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和为贵,构建大调解格局。
 2005年9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三) 依法执政观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时提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决定》郑重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我党在总结执政经验和法治建设经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作出的一个战略性论断。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四)法治理念观
2005年11月,胡锦涛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年12月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政法委向全体政法干警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它们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特别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2007年底,党中央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
2008年,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胡锦涛提出:要坚持民主法治、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清政廉洁,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锻造法治的内在品质,实在比盖大楼、造法条重要得多。建设法治国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发达国家法治发展的经验表面,从制定较为完备的立法到全社会形成法治的习惯和传统,一般要经过50到100年的努力。还有一种说法,即在一个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行50年以后,法治社会才会逐渐形成。
总之,新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凝聚着四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巨大的政治勇气、理论智慧和不懈探索实践的心血。其间虽有曲折和坎坷,但最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地位和法律权威得到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努力,坚持“三个至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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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2003年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条后,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问借款,史某以忘记借款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条,然后趁王某不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王某随机抓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史某抢夺并撕毁的借条本身毫无经济价值,史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史某趁王某不备,公然夺取王某的借条,非法占有王某的私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史某抢过王某的借条撕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史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占罪进行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史某撕毁的借条是载明史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王某有权凭此借条向史某要还借款。的然而史某为了赖帐,趁王某不备夺过借条撕毁,使得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是造成了王某财产损失、减少,而史某却因此将本应偿还给王某的借款非法占为己有,获得了财产上的不法利益。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符合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抢夺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对象都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侵占罪中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或暂时的使用权,但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最大特征。本案中史某通过借贷的方式占有王某50000元借款,史某可以对这笔借款进行使用和收益,但这50000元借款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王某的。王某对史某享有的债权实际上就是享有要求史某在借款到期后将50000元借款的占有权转移给己方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载体就是史某出具的借条。史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撕毁借条,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尽管史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但这仅仅是史某占有王某财产所采取的一种方式,史某夺取的借条本身并没有价值,即使作为纸片来看,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的,应此,借条本身并不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以单纯从史某的抢夺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只有当史某撕毁借条以后,才达到了消灭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达到了非法占有50000元借款的目的。综上所述,本案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更为妥当。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郭远富 刘皓


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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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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