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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16:42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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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监一字[2003]12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铁法会议后,各单位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开展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是减少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措施。为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做好2003年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规定的14项主要监察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监控内容,突出监控重点,制定监控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监控计划、目标,把重点监控工作做细做实。

要围绕瓦斯防治这一主题,组织对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的安

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进一步摸清其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矿建立监察档案。

二、要督促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针对其在瓦斯抽放、安全监测监控、通风、综合防尘、防灭火系统和设施、设备、仪器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资金、人员和责任,逐级报办事处和省局(含国家局直属办事处,下同)备案。

要将整改计划列入监察档案,对整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监察,督促企业改善矿井安全基础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保证监察质量。各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重点监控对象的监察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每次监察都要核实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下达执法文书,并对执法文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各省局每季度都要对辖区内国有大矿重点监控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季度报表》(附后),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总结和报表一并报国家局监察一司(传真:010-64463187,Email:Wangws@chinacoal-safety.gov.cn)。

四、请各省局于3月 15日前将本单位2003年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实施方案和2002年第四季度《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季度报表》报国家局监察一司。

附: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季度报表。


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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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上海金融立法 促进金融中心建设

张 在 祯

(2005年1月)


目 录

△ 序 言
一、上海金融立法的基本涵义
二、上海金融立法的促进作用
三、上海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
四、上海金融立法的基本原理
五、上海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
六、上海金融立法的有利条件
七、上海金融立法的常规形式
八、上海金融立法的特殊形式
九、上海金融立法的主要内容
十、上海金融立法的层次模式
△ 结 语


△ 序 言

  写作初衷。上海迈向国际金融中心的道路还相当漫长。作为本市的一名金融法制工作者,身感负有推动这个城市的金融脚步向前迈进的社会责任,也想为上海的金融法制建设尽一份微薄之力,这便是写作本文的初衷。
  争议问题。在有些同志看来,本文所谈的问题,也许还是一个颇有争议甚至是不值一谈的话题。但笔者坚信,这不仅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而且是需要生活在这个大都市的立法、司法、执法和金融法制工作者立即采取行动奋力付诸实施的历史性课题。
  促进建设。本文不想讨论上海是否是金融中心或应该不应该建立金融中心问题,也不考虑是建设国内金融中心还是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问题。“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笔者主要讨论的是如何通过加强上海的地方性金融立法,如上海还不是金融中心,就要促使其成为金融中心;如上海已经是金融中心,就要进一步促进其中心建设,巩固其金融中心的地位。

一、上海金融立法的基本涵义

  首先,所谓上海地方性金融立法有静态和动态之分。静态意义上的上海金融立法,是指有关上海地方性金融法规或政府规章等涉及金融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而动态意义上的金融立法,是指上海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上海地方性金融法规或政府规章等有关金融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其次,上海金融立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上海金融立法,是指上海市的立法、执法、司法、金融监管机构、行业自律机构等单独制定或联合制定的各种有关金融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司法文件和行业自律规范;而狭义的上海金融立法,是指上海市立法机关和市政府制定的有关金融内容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
  本文既在静态和动态两种形态上,又在广义与狭义两种意义上,同时使用“上海金融立法”一词。当然,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所侧重。

二、上海金融立法的促进作用

  吸引国内金融机构。由于政治或历史原因,我国重要金融机构的总部大都不可避免地选址北京。国内金融机构将业务中心或产品中心选址上海,必然会考虑上海的经济环境、执法环境、信用环境等金融环境状况。加强上海金融立法,就是要优化上海的金融环境。
  吸引国外金融机构。国外金融机构进军中国,肯定会考虑政治因素,但不会以政治因素为中心。外国人是否到某地投资,就要看是否有利可图,要看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法制,要看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是否能得到保护,要看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加强上海金融立法,就是要保护一切金融主体的合法权益。
  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灵魂。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金融中心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更加需要法制的特别呵护。“法制”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有法可依作为法制的前提,所讲的就是立法问题。事实表明,能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城市都是法制严明的典范,如伦敦、纽约、新加坡、香港都是法制成熟的金融大都市。加强上海金融立法,就是要加强金融法制建设。
  完善上海信用环境。应当说,上海的信用环境在国内还算较好,但并非已是市府领导所要求的信用“首善之区”,在某些方面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不尽人意之处也随处可见,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上海地方信用立法,完善上海的信用环境。
  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和人才。如何吸引海内外金融人才来沪工作和投资创业?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和完善的金融法制建设,必将是吸引国内外众多优质企业和人才落户上海的重要条件,同时大批优质企业和人才的到来,又会促进上海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三、上海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

  关于上海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就是为什么讨论加强地方金融立法?通过金融立法要解决什么问题?金融中心城市与一般非金融中心城市有何区别?笔者以为金融中心城市的金融活动,可概括为六个字“规范、便捷、严格”。
  所谓“规范”,就是说金融机构的经营服务活动必须符合规范,对金融创新业务要进行创新立法予以规范;所谓“便捷”,就是说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要便捷,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指导也要便捷;所谓“严格”,就是说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政府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客户要严格遵守金融法规。最后达到金融机构、政府和监管机构、客户三赢的局面。
  因此,上海地方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紧密配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依托上海及长三角经济基础,服务全国,接轨国际,依据国家法律,遵循国际惯例,研究金融业务,倡导金融创新,规范金融经营,提供便捷服务,实施严格管理,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四、上海金融立法的基本原理

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2010〕8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人口调控管理,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和我市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广州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农民工以及城镇户籍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犯罪记录、未办理广州市居住证、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五种情况之一的人员除外,具体认定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原则上按本办法积分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积分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共12项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见附件)。

第四条 申请入户人员积满85分可提出入户申请。

第五条 各项指标的积分按照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申请入户人员,可由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本人向工作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一般在当年3月31日前通过广州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按照申请人积分排名,每年7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批公布入户人员名单。积分相同情况下,按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如积分仍然相同,则按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

第八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广州的人员,其家属随迁政策另行规定。

第九条 申请入户人员要确保申请入户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积分入户工作,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并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复核。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县级市)、街(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积分制入户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人口宏观调控需要,调整、公布积分制入户办法各指标分值及可申请入户分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程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从化市、增城市可根据自身经济、社会、人口发展状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