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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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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兵员征集
第三章 优待安置
第四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军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征兵、民兵和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做好兵役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适龄公民应踊跃报名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兵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有关部门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兵役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兵役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公民自觉履行兵役义务的教育、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加公民的国防观念、法制观念。
第六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工作,未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不得撤销或者合并。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兵役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兵役工作义务,把征兵、退伍安置、民兵和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必须保证完成兵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兵员征集
第八条 县兵役机关应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身体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第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下达后,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承办征兵工作具体事宜。
第十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或者指定医院负责征兵体检。征兵体检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保证征兵体检质量。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抽调人员,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定新兵,应吸收接兵部队领导参加,共同审定。

第三章 优待安置
第十三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服役期间其承包责任田、山、林等予以保留。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给予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成年劳动力平均收入二分之一的优待金,当年兑现。
第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的行业青年,服役期间其户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第十五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给予优待。享受原单位在职职工转正定级、调升工资等各项待遇。
第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本人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应给予照顾。

第四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和具备编兵条件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民兵组织。
第十八条 预备役部队的预任干部应履行职责,完成预备役部队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民兵、民兵干部、预备役人员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必须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有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的基层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
第二十条 民兵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在训练基地分期分批进行;有条件的乡、镇和企业,按照县人民武装部的安排,也可自行组织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群众生活困难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可减少或者免除当年的民兵军事训练任务。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兵役工作经费包括财政拨款、统筹经费。
财政拨款用于征兵和民兵工作。统筹经费用于农业户口的义务兵优待和农村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及误工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拨款实行分级负担。兵役工作所需经费,每年由兵役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届时拨付。统筹经费由乡人民武装部会同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制定收支计划,建立健全筹集、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财政部门应会同兵役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兵役工作经费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适龄公民,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责令其补办兵役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县人民政府处以罚款。农业户口的,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三年优待金总额的罚款。非农业户口的,处以两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应征公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年内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已有营业执照的予以吊销;教育行政部门三年内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资格;人才交流和劳动就业介绍机构三年内不予办理就业手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为其调资晋级,并给予行政处分。
应征公民因拒绝、逃避征集被处罚后,仍然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第二十七条 对阻碍适龄公民应征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未完成任务的人数,每人处以五千元到一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被处罚的单位仍然要按规定做好动员适龄公民应征和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兵役工作中为他人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假诊断、假年龄证明及其他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兵组织、人民武装部和编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未按规定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兵役工作人员和参加征兵工作的其他人员收受贿赂、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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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


关于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298号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建设[2003]1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于防雷设施是建设工程附属的设备、线路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应纳入建设工程的管理范畴。我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已将防雷设计、施工涵盖在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范围内,因此不再设立专门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资质,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照明、防雷接地”。因此,对防雷设计技术人员不单独设立执业资格。

  特此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从《理想国》中解读柏拉图论正义

李光恩


  摘要:柏拉图的正义论是一套体系,要详细论述他所谈到的正义,需涉及许多方面和问题。但也不妨尝试单从柏拉图“如何”论正义入手,并以《理想国》一书中的相关内容为主线进行展开。
关键词:柏拉图 《理想国》 正义
  一、柏拉图、《理想国》与正义论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法律思想家和政治家。生于雅典城邦衰落时期,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危机四伏。20岁时跟随苏格拉底学习,其后有过12年的游历和三次西西里之行;我们今天所知的Academy即为柏拉图在雅典创办的“阿卡德米”学园。柏拉图继承苏格拉底,前后共著对话二十五篇,《理想国》成于壮年,此书可谓震古铄今,讨论的问题非常丰富。该书的副标题即“正义论”,围绕探讨什么是“正义”而展开。
  二、关于“正义”问题的考虑
  柏拉图探讨正义问题深受两大历史事件的影响,一为伯罗奔尼撒战争,二为苏格拉底之死。
  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于公元前431年,历时27载,交战双方为雅典和斯巴达,但最终以雅典失败告终。此次战争是希腊历时的转折点,使雅典走出了全盛时期。“希腊奴隶社会所固有的矛盾,奴隶与奴隶主间,自由民各阶层间,两个同盟集团间,盟主国与同盟国间的一切矛盾都暴露出来了”。[1]传统的道德、正义观念在严峻的战争形势面前显得不堪一击,战争对于雅典或斯巴达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正义的。
  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雅典“三十僭主”推翻了民主政制,因实施暴政,8个月后又被民众推翻。其后民主派当政,苏格拉底被控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还引进了新的神及败坏青年的罪名,并在民主派的极端民主中被处死。因此,“柏拉图深深体会到现实政治的善和正义十分不易”。[2]
柏拉图老年回顾他青年时代的雅典和伯罗奔尼撒战争,他谈到“在那些日子里,城邦不再遵从先人的习俗和制度”,他看到“法律和习俗的大厦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倒塌”。[3]所以说正是这些事件构成的时代背景使得柏拉图重新思考正义等一切问题。
  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社会对各种行为或制度的评价是不同的,称这些是“正义”的,那些是“不正义”的,我们不能通过考察这些行为或制度来总结出正义的涵义;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是正义的完美体现;也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能为大众普遍认可。[4]故而在众多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议中,柏拉图试图从批驳“正义”观出发,探寻、追求真正的正义。
  三、柏拉图驳“正义”
  (一)质疑克法洛斯
  克法罗斯是住在比雷埃夫斯港的叙拉古商人,在柏拉图的书中已经是一位“经过了漫长的人生道路的老旅客”,他认为“对于通情达理的人来说,有了钱财就用不着存心做假或不得已而骗人了,当他要到另一世界去的时候,他也就用不着为亏欠了神的祭品和人的债务而心惊胆战了”。由此,柏拉图总结克法洛斯的正义观为“有话实说,有债照还”。但是,柏拉图又反诘,“譬如说,你有个朋友在头脑清楚的时候,曾经把武器交给你,假如后来他疯了,再跟你要回去……如果竟还给了他,那倒是不正义的。把整个真实状况告诉疯子也是不正义的”。[5]因此说,柏拉图认为这并不是正义。
  (二)与玻勒马霍斯的辩论
  玻勒马霍斯认为如果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欠债照还就是正义。但柏拉图认为西蒙尼德所言另有所指,“朋友之间应该与人为善”,把钱归还原主,对收方或还方有害则不算是正义了。那么欠敌人的是否要还呢?他认为西蒙尼德对什么是正义说得含糊不清。应该是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就是他所谓的‘还债’”。[6]
  二人又进一步讨论,“什么是正义所给的恰如其分的报答呢?”,玻勒马霍斯归纳为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但柏拉图提出,正义的人在什么行动中,在什么目的下,最能利友而害敌呢?在接着的辩论中,柏拉图分别提到了如下观点:(1)不打仗的时候,正义的人岂不也是毫无用处的?(2)一个正义的人,既善于管钱,也就善于偷钱;(3)有一些人把好人当成敌人;拿坏人当成朋友。如此一来就成了帮助坏人为害好人,则不正义了;(4)“正义就是助友害敌”,而“伤害任何人无论如何总是不正义的”,因此“正义的人让人变得不正义了”。[7]
  (三)反驳色拉叙马霍斯
  智者是公元前5~前4世纪希腊的一批收徒取酬的职业教师的统称,能言善辩,晚期智者的末流堕于诡辩,因此智者在历史上又成为诡辩论者的同义语。
  色拉叙马霍斯便是当时智者派的代表,而“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也正是智者当中盛行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城邦中谁强谁统治,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并明告:凡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有正义的;谁不遵守,就是违法,又有不正义之名。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而政府当然有权,是为强者,故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柏拉图循着这一论断,指出各国统治者难免犯错误,所以他们立法的时候,会出现有些法立错的问题,立错了的法是对他们是不利的,而不管是什么法,人民都得遵守,因此“遵守对强者不利的法也是正义的了”。
  柏拉图又指出,“在任何政府里,一个统治者,当他是统治者的时候,他也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属下老百姓的利益,他的一言一行都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因为“没有一门科学或技艺是只顾到寻求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它所支配的弱者的利益的”。[8]
  从以上两方面,柏拉图有利地辩驳了色拉叙马霍斯所谓的“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观点,对强者不利的也可能成为所谓“正义”,而且其所为的正义也不全是强者的利益。
  但色拉叙马霍斯并不屈服,又提出了“正义的人跟不正义的人相比,总是处处吃亏”,即不正义比正义更加有利。
  柏拉图论述说,正义者不会想胜过别个正义者,只会要求胜过异类,至于不正义者则对同类异类都要求胜过。但是一个又聪明又好的人,不愿超过和自己同类的人,但愿超过跟自己不同类而且相反的人;一个又笨又坏的人反倒对同类和不同类的人都想超过,因此正义的人又聪明又好,不正义的人又笨又坏。而“正义是心灵的德性,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正义的心灵促使人们能够以正当的方式生活,导致好的行为方式,因此会快乐幸福,而不正义者却相反,因此“不正义绝对不会比正义更有利了”。[9]
  四、柏拉图论正义
  在驳斥了以上各种观点后,柏拉图开始讨论他所认为的正义。在他看来,“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人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他们是不是一样”。因此,“我们可以说,有个的人正义,也有整个城邦的正义”。然而“在较大的东西里面有较多的正义,也就更容易理解,我们先探讨在城邦里正义是什么,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这叫由大见小”,[10]故而先讨论何为国家正义。
  为此,柏拉图“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构建了一个城邦,因为这是国家正义的首要问题,他认为在这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且这个城邦还要能保持统一,是一个有机体,而且没有什么比国家闹分裂更恶的了。在这个城邦中的生产者、护卫者、统治者,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赋的职业,“正义就是这个原则”。柏拉图用“金属说”[11]说明每个人的禀赋是不同的,有人身上被加入了黄金,这些人是最可宝贵的,是统治者;被加入白银的人是护卫者;被加入铁和铜的人便是农民等生产者。人生下来体质和智力上的差别,适合不同职务。在论述当中,柏拉图特别提到了对护卫者怎样接受训练接受教育的问题,柏拉图认为很难找到比“用体操来训练身体,用音乐(包括音乐、文学之义)来陶冶心灵”更好的教育了。他们不能听不相干的人讲不相干的故事,不能让他们的心灵接受许多他们成年之后不应该有的一些见解。例如,首先就应抛弃把最伟大的神描写得丑恶不堪的故事。
  关于讨论个人正义,柏拉图认为,一个正义的人和一个正义的国家无区别,“个人在自己的灵魂里具有和城邦里所发现的同样的那几种组成部分”,即欲望、激情、理智,“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也就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而“理智既然是智慧的,是为整个心灵的利益而谋划的”,因此理智应该起领导作用;激情应服从并协助理智;欲望会使人感到快乐,但愿望过强会使人变得邪恶。一个人正义的人其灵魂的三部分应该协调与和谐,而不正义应该就是三种部分之间的斗争不和、相互间管闲事和互相干涉。[12]
  国家正义一方面是个人的前提,个人正义则是国家正义的基础。“个人灵魂达到正义,每个人就会以其个人的正义的行为参与适合自己本分的工作,参与实现国家的正义”。[13]
  五、结语
  《理想国》中心内容是讨论正义,整部作品内涵精深,对后世影响极大。
  该书共十卷,第一、二卷主要是关于什么是正义以及正义与不正义谁更有利的问题,分别先后与克法洛斯、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的讨论和辩驳。但此间并为完全论述究竟何为正义。
  从第二卷后部分至第四卷,柏拉图论述了自己的正义理论,但最后也未定义出什么是正义,而是把正义分为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来进行讨论。
  第五、第六、第七卷,柏拉图论述了怎样实现正义,其中论及“公有制度”,教育问题,还包括哲学王之治。
第八、九卷,谈到了国家正义的落败,在柏拉图看来,虽然哲学王之治甚好,但也会有错误,会使得国家衰落,典型的就是出现僭主政制。
  第十卷后部分,柏拉图叙述一个故事,即一个名叫厄洛斯的勇士死后在另一个世界所看到的情景,虽然其中很多细节较难理解。但就书的末节来看,柏拉图似乎是要“我们”渡过所谓“勒塞之河”,而不在这个世上玷污了我们的灵魂。而且还告诫:灵魂不死,能忍受一切恶与善。让我们追求正义与智慧,穷毕生来探索正义,应该说是又回到了对正义问题探讨的开端,似乎与有我们所谓的“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有异曲同工之意。



参考文献:
[1]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2]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学出版社,第44页。
[3][英]弗朗西斯•麦克唐纳•康福德:《苏格拉底前后》,上海人民出版社。
[4]姚介厚著:《〈国家篇〉导读》,四川教育出版社。
[5][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