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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27:07  浏览:9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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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3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席刘明康

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金融机构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第八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

第十条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

(四)境内同业拆借;

(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八)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九)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十)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二)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监会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向银监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银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银监会在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0%的出资人。第七条所称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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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海关总署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施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吕征收进口税办法》、《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上述《税率表》制定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
则归类表》予以公布, 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说明:
本表未具体列名的物品,应按以下原则归类:
1、机电物品的主要功能无法确定时,应归入该项物品各项功能可归入的税号中税率最高的税号。
2、税号第2号第9项中,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3、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第2号第9项所列物品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类。
4、若机电物品其主要功能及用途与表中税号第1、2、3相应项中物品相同,则应归入税号1、2、3中征税,否则应归入税号5征税。
5、物品不能按照上述4条归类时,应归入第5税号。
第1号:书报、刊物,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用具和药品,食品。免税
101 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102 食品
103 经卫生部统一指定的特效药,口蹄疫苗,人用炭疽疫苗,人用炭疽血清,播散性硬化症抗毒疫苗。
104 书报,刊物,乐谱,海图,地图,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教学用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105 避孕用具,避孕药品。
106 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第2号: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税率50%
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02 棉线,麻线,毛线,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203 棉、麻、毛、丝、人造、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204 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205 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206 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及其配件、附件。
207 闹钟,座钟,挂钟,台钟及钟用配件、附件。
208 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幻灯机,幻灯片,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像器材、冲洗设

备和冲洗用化学剂等。
209 电器用具及器材:包括电视接收机,录(放)像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及放音机,收录(放)音组合机,电唱机,空气调节器,复印机,其它电器用具(其它税号列名的除外),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10 香水、化装品:包括各种香水,香粉,花露水,化装品及化妆、美容、修指甲专用工具。
第3号: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税率100%
第4号:烟、酒。税率200%
401 烟、酒:包括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例如:香烟,雪茄烟,烟丝等;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只适宜外擦的药酒归入税号第5号)。
第5号: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20%
501 医疗器材:包括各类医疗、外科、牙科用仪器、器具;机械治疗、按摩器具;治疗用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它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植入人体内的其它器具;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上述器材的配件、
附件。
502 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包括游标卡尺,分厘卡,精密厚薄规,螺丝牙规,经纬仪,水平仪,平板仪,求积仪,万用曲线尺,绘图仪器,计算尺,显微镜,天平,气压表,万能表,示波器,精密计度、计量器等。
503 药品和制成药品:包括各种治疗及预防用的片、丸、针、粉、膏、剂,各种抗生、抗菌的片、丸、针、粉剂等,水解蛋白素,人造血浆,中成药丸、散、膏、丹、浆、水,各种药用油、药品原料,化学药品。
504 动物药料和香料:柱角(广牛角),蛇颠角,牛黄,猴枣,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肾,鹿鞭,海狗鞭,蛇胆及其它动物胆,蛇干,龙骨,龟板,墨鱼骨,鹿茸趸,鹿角丝,斑螯,全蝎,蜈蚣,羌虫,彭鱼腮,海龙,海马,海雀,金蝉花,蟾酥,石决明,珍珠粉及其它动物
药料、香料。
505 植物药料和香料:包括豆蔻,豆蔻花,肉豆蔻,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咸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杜仲,炮天雄(炮附子),冰片,梅片,玉桂,琥珀,红花,番红花,霸王花,麻黄,石斛,冬虫草,白花蛇舌草,槟榔。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
杞子,白芷。北芪(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莲。沉香,陈皮,珠灵豆,胡茭根,紫草茸,茶辣及其它植物药料、香料。
506 矿物药料:包括辰砂,朱砂,硼砂,雄黄,咸秋石及其它矿物药料。
507 农药: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等。
508 饮料:包括茶,咖啡,矿泉水以及其它各种包装的饮料及饮料的浓缩粉、晶、液。
509 补品:鹿茸,西洋参,红参,石柱参,白皮参及各种切割、研磨状的参,其它保健品、补品及其粉、晶、液。
51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包括微型计算机及其外部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零部件。
511 打字机:包括手动打字机,电动打字机,文字处理机,电传打字机,打字带,及其配件、附件。
512 体育用具: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及其它户外活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例如:航空、航海模型,健身器具,乒乓球,各种棋类,棋盘,猎枪及子弹等。
513 厨房用具:包括各类炊具、餐具、灶具和厨具,例如:手动绞肉机,菜刀,微波炉,电烤箱,电炉灶,抽排油烟机,洗碗机,电饭煲,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机,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煤油炉等。
514 乐器:包括各类键盘弦乐器、弦乐器、手风琴,管乐器,打击乐器,电声乐器、节拍器,音叉和各种定音管等,上述乐器的配件、附件。
515 各种橡胶、塑胶制品:例如:热水袋,橡胶布、片、管、圈、生胶片,海绵,轮胎,机器带,塑料花卉,有机玻璃制品等。
516 刃具:包括合金刀头,铣刀,麻花钻头,锯片等刀具、刃具。
517 工具:包括各种手提式手动及电动工具,例如:千斤顶,锤子,修表工具,木刨,手锯,斧,凿,钳子,打包机,电钻等。
518 农具:包括农用喷雾器,割草机。园艺剪,镰刀,锄头,铁铲,犁,耙,镐等
519 文化用品:各类书写用具及材料、照相薄,集邮簿,印刷日历,放大镜,绘图用具,绘画用颜料,装订用具,算盘,手摇、电动削铅笔器,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誊写钢板等其它文化用品。
520 鞋靴:包括各种材料制鞋、靴,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塑胶屐皮等。
521 家俱: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俱、柜、橱、台、桌、椅、床、床垫、坐垫等。
522 杂项制品:包括花卉、苗木,润滑油,油漆,室内装修用品,酒精,旅行箱包,公文包,各类玩具,钓鱼用具,吸尘器,电风扇,电熨斗,地板打腊机,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剪,吹风机,充电器,电插头,开关,交流电转换器,灯具,电话机,电话传真机,加湿机,家用
地毯洗涤机,电子游戏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便携式小型望远镜,眼镜及其配件,洗涤用品,护发用品,发夹,缝纫机,毛衣编织机等;珠宝饰物;艺术品,收藏品和古物。
523 其它未列名物品。



1994年7月1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下发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下发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检务〔1994〕69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制订的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下发你们(见附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的收入全部纳入商检规费管理,在“业务收入”科目中的“鉴定费”列报。

  附件: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表

附表

           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表

┏━━┯━━━━━━━━━┯━━━━━┯━━━┯━━━┯━━━━━━━┓

┃编号│  名  称   │ 计费单位 │ 计费 │最低费│  备 注  ┃

┃  │         │     │ 标准 │额(元)│       ┃

┠──┼─────────┼─────┼───┼───┼───────┨

┃一 │集装箱鉴定    │     │   │   │20英尺为标准箱┃

┃  │         │     │   │   │,40英尺为两个 ┃

┃  │         │     │   │   │标准箱    ┃

┃1  │装箱鉴定     │每标准箱 │50元 │   │包括冷藏箱清洁┃

┃  │         │     │   │   │温度     ┃

┃2  │拆箱鉴定     │″    │40元 │   │不包括验残  ┃

┃3  │承租鉴定     │″    │30元 │   │       ┃

┃4  │退租鉴定     │″    │30元 │   │       ┃

┃5  │风雨密鉴定    │″    │40元 │   │       ┃

┃6  │封识鉴定     │″    │20元 │   │       ┃

┃二 │货载衡量     │     │   │   │       ┃

┃1  │量尺       │每立方米 │0.50元│150元 │       ┃

┃2  │衡重       │毛重每公吨│1.00元│150元 │       ┃

┃三 │油舱空距     │每舱   │120元 │   │按实际舱位  ┃

┃四 │船舱加封     │每舱   │30元 │   │       ┃

┃五 │温度检视     │每500吨  │120元 │   │       ┃

┃六 │残损鉴定     │残损部分 │5‰  │500元 │为明确残短程度┃

┃  │         │商品总值 │   │   │进行品质、效能┃

┃  │         │     │   │   │、重量等检验鉴┃

┃  │         │     │   │   │定的不另收费 ┃

┃  │         │     │   │   │外商投资财产损┃

┃  │         │     │   │   │失鉴定按残损鉴┃

┃  │         │     │   │   │定标准收取  ┃

┃七 │海损鉴定     │提单商品 │4‰  │500元 │       ┃

┃  │         │总值   │   │   │       ┃

┃八 │舱口检视     │每舱   │100元 │   │       ┃

┃九 │载损鉴定     │每舱   │400元 │   │包括舱口检视 ┃

┃十 │监视卸(装)载  │     │   │   │       ┃

┃1  │船舱       │     │   │   │       ┃

┃(1) │液体商品     │每舱   │500元 │   │监卸油轮按编号┃

┃  │         │     │   │   │舱计收(即左、┃

┃  │         │     │   │   │中、右合一舱)┃

┃(2) │散装商品     │每吨   │0.20元│200元 │监装包括清洁、┃

┃  │         │     │   │   │通风和铺垫的检┃

┃  │         │     │   │   │查      ┃

┃2  │飞机       │每架   │300元 │   │       ┃

┃3  │火车       │每厢   │300元 │   │       ┃

┃4  │汽车       │每辆   │20元 │   │       ┃

┃十一│进口液体商品空舱、│每舱   │200元 │   │       ┃

┃  │卸载舱、干舱鉴定 │     │   │   │       ┃

┃十二│样品加封     │每个   │10元 │   │       ┃

┃十三│拣封样      │每个   │20元 │   │       ┃

┃十四│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     │   │   │分档计算,累计┃

┃  │         │     │   │   │收费     ┃

┃1  │申报财产总值≤50万│该档申请 │4‰  │500元 │       ┃

┃  │美元的      │总值   │   │   │       ┃

┃2  │申报财产总值≥50万│超过50万 │3‰  │   │       ┃

┃  │美元的      │美元部分 │   │   │       ┃

┗━━┷━━━━━━━━━┷━━━━━┷━━━┷━━━┷━━━━━━━┛

  备注:各项鉴定业务由于申请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时间按时开始工作的,应交纳待时费,每人每小时50元。待时不足半小时的不收,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收取。交通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