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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43:02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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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财发﹝2008﹞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社团,有关交通企业:
为适应交通事业发展,加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建设,部制定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交人劳发〔2003〕203号)和《关于加强十一五交通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财发〔2006〕526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人才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
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实施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并逐步完善选拔、培养、使用财会人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交通领域培养造就一大批财会人才,形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持续发展的交通财务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能力,适应财政改革和经济全球化、会计国际化发展趋势,服务行业发展。
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实施的主要任务是:
(一)选拔培养十名左右学术造诣达到国内财会领域先进水平、国内交通财会领域领先水平、在交通财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国内财会界有重要影响的交通财会精英,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一层次,引领交通行业财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选拔培养百名左右学术造诣达到国内交通财会领域先进水平、在交通财会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在国内财会界有一定影响的交通财会顶尖人才,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二层次,引领交通行业各专业领域财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选拔培养千名左右具有系统的财会理论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在地方和大型交通企事业单位财会工作中有重要影响的“复合型”交通财会拔尖人才,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三层次,引领地区、部属单位和重点联系企业交通财会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四)选拔培养万名左右能够全面掌握交通财会业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在本单位财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交通财会业务骨干,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四层次,不断推进交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规范化管理。
二、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交通运输部成立实施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确定人才工程各阶段的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财会精英、财会顶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根据需要可直接推荐并确定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交通会计学会负责。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系统)财会拔尖人才、财会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并向交通运输部推荐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可委托省级交通会计学会负责财会拔尖人才、财会业务骨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才选拔的条件
申请参加交通财会人才工程的人选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拔财会精英的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交通财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在学术研究或工作实际中有突出业绩,其学术、业务水平在国内交通财会领域居于领先地位,或在国内财会领域有一定的优势和知名度。
(二)选拔财会顶尖人才的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交通行业主要专业领域内的财会领军人才,具有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丰富的财务工作(或教学、科研)经验和很强的业务组织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在学术研究或财会工作中有突出业绩。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国家级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三)财会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具有较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财务工作(或教学、科研)经验和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四)财会业务骨干的选拔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本单位的财会业务骨干,或具有培养发展潜力的财会人员。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省厅、大型企业集团、部属海事、救捞、船级社和长航系统单位及以上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四、人才选拔的程序
交通财会人才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推荐。
具备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区省级交通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推荐。
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具备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报经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一级单位财务、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交通运输部推荐。
具备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负责向单位所在地区省级交通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推荐。
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具备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负责向单位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推荐。
(二)资格审查。
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根据需要,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可直接确定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初步入围人选。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内部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
(三)组织考试。
财会业务骨干的初步入围人选应当参加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财会专业技术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制定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财会业务骨干初步入围人选的考试和阅卷。
根据需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高层次财会人员培训基地、中国交通会计学会或省级交通会计学会,依据考试大纲组织对财会业务骨干初步入围人选的考前培训。
(四)确定人选。
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人选由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评审通过并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交通运输部人事主管部门备案。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人选,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或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评审通过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批准后,分别报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和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财会精英由交通运输部颁发证书;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颁发证书;财会业务骨干按隶属关系分别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或部直属单位颁发证书。
(五)公布名单。
入选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财会人员名单,将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层次财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根据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使用方案。其中,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培养使用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用工作由省级交通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用工作,由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及人才所在基层单位共同负责。交通财会人才培养使用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建立人才培养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可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等多种途径,对人才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以及进入高层次财会培训基地接受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等方面予以资助和鼓励。
(二)建立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制度。组织或推荐交通财会人才到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流、考察,重点支持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借鉴发达国家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投融资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交通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建立人才培养的国内研修制度。各级人事、科教主管部门应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纳入所在单位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各级交通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为人才到国家会计学院、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学习进修以及高层次财会培训班参加学习创造条件。
1.重点安排财会精英到国家会计学院进行研修。
2.重点安排财会业务骨干到有关高等学校进行研修。
3.有针对性地安排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参加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的高层次财会理论与实务培训班或研讨班进行学习。
4.有针对性地安排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参加有关交通会计学会组织的现代财会理论与实务培训班。
各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财会人才培养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人才使用的激励机制。各级交通人事主管部门要重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相关人员的培养使用,对具备条件的人才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加以培养、提拔使用。财会精英人才由部聘为财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引领行业财会工作改革、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五)积极支持财会人才参加交通财会科研活动。交通财会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财会人才参加有关财会理论与实务研究工作,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科研项目。安排财会精英承担或参与部级财会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承担或参与不同层级的交通财会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
(六)将“十百千万”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建设纳入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建设之中,选拔培养的交通财会精英,作为候选人选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推荐;选拔培养的交通财会顶尖人才,作为候选人选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推荐。
(七)加大对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的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交通财会人才参加高层次财会学术组织,支持他们参加有关的财会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他们在本专业领域的知名度;应积极推荐本单位财会人才参加国家、交通运输部以及有影响的社会组织设立的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并加大对他们突出业绩的宣传力度,逐步形成“比、学、赶、帮、超”的人才竞争环境和氛围。
六、人才的管理
(一)建立交通财会人才信息库。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队伍信息库按人才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人才信息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培养、使用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二)联系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各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应保持与人才的经常性联系,通过电子档案或其他有效方式随时了解交通财会人才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三)考核管理。
各层次交通财会人才应在培养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财会业务学习。其中,财会精英、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应参加由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理论研讨或财会业务培训;财会业务骨干应参加由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业务培训。
1.财会精英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公开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培养周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2.财会顶尖人才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公开发表一篇有较大影响的专业论文;培养周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3.财会拔尖人才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发表一篇专业论文;培养周期内至少参与完成一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4.财会业务骨干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工作体会、工作经验总结等书面报告,并报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业务骨干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安排出国进行考察的交通财会人才,应在回国后提交考察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周期调整。
1.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对交通财会人才进行滚动培养和管理。
2.在培养周期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其交通财会人才资格;提供虚假人才信息电子档案,经批评后仍未改正的,取消其交通财会人才资格;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并提供相应的工作体会、专业论文、学术论文、没有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的,取消下一周期交通财会人才选拔的资格。
3.在培养周期结束时,根据本周期内交通财会人才综合表现,择优推荐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人才进入下一周期更高层次进行培养。



文档附件: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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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指对在服刑期间确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批准取保在监所外医治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是一种监外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它是法制和文明的象征,体现了我国对服刑人员的人文关怀。然而,近年来,少数罪犯及亲属为使其逃避劳动改造惩罚,利用各种关系,伪造虚假病残鉴定文书,企图逃避法律监督。
保外就医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植根于人的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这种权利看作是一种绝对的无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 因而法律在规定了保外就医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权利的同时,也分别规定了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
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同时“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去实施保外就医制度,那么就可以基本上达到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的两重效果。然而事实并不那么简单,保外就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变味”。
案例:广东江门获刑10年副市长靠假体检鉴定未坐牢
江门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被判入狱10年,但从宣判当天起,他就开始“保外就医”,一天牢也没坐,在外“逍遥”了一年。昨日,广东省检察院通报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时透露,是看守所串通医院为林崇中出具了假体检鉴定,使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目前其已被收监。
  据介绍,在实际情况中,监外执行服刑人员常有“消失”的情况。省检察院表示,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加强了对监外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是否依法收监执行等情况的监督。
  通报中透露,河源某保外就医的朱某某在保外就医后就“人间蒸发”了,脱管长达10年,其于近日被抓获收监。
  据统计,截至2011年上半年,广东省共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10469人,其中管制105人,缓刑6907人,假释1268人,暂予监外执行480人,剥夺政治权利1709人。
一、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
1、保外就医审批不严,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因为我国的法律对保外就医的规定不甚严密,在1996((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一直是遵照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几部门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办理的,因规定权威性不强,各地都相应制定了这方面的细则,操作不是很规范,各地在尺度的掌握方面差异很大,漏洞很多。虽然存在着一套严密的审批程序,但很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做到。有些单位擅自降低保外就医标准,对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的罪犯适用了保外就医,出现一些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外出打工经商,看不出有什么严重疾病;有些单位甚至对自伤自残的罪犯也保外就医;这些都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2、在落实对保外就医犯的监督管理上,存在不负责任现象
一则监管机关和基层公安机关联系不够,监管机关在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后,把人保外后,没能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使保外就医的人员脱管失控;二则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的监管考查不严,定期的谈话和走访不够,甚至引起保外就医人员逃脱现象。
3、个别人徇私舞弊,致使有些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些犯罪分子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病残取保逃避法律制裁,用行贿、拉关系的手段拉拢有关人员违法办理保外就医,以保代放。
4、操作程序不甚合法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查或者发函调查。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延长半年至一年。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合规定的做法,如“一保到底”(在刑期之内,保外就医时间上没有限制),拖办、漏办续保手续等。
5、病残鉴定程序不规范
病残鉴定必须经过委托单位、鉴定人、出具鉴定书等一系列规范流程, 当前病残鉴定程序比较混乱, 特别在鉴定书书写方面, 有的医生仅简单写了一个疾病病名诊断, 有的只简单写了疾病特征, 根本不具备鉴定书所应有的各类基本要素, 因此医生出具的应不是鉴定书, 而是一份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是否具有鉴定的效力, 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对于续保的保外就医人员, 狱医在没有与当事人接触的基础上, 往往仅凭当事人寄来的病历资料和就诊医院的疾病证明, 就出具保外就医意见, 这与法医鉴定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对当事人在错案责任追究上, 法医单独对鉴定书的真实性负责, 而医生作为非鉴定人, 不负有类似鉴定人的单独法律上的义务。
6、病残鉴定医院管理混乱
刑诉法第214 条第三款规定: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 必须保外就医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审批。而在实践中大多执行的却是司法部[1990]247 号文, 该文第六条规定: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 未设医院的, 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根据此规定, 可进行病残鉴定的医院范围广、数量多, 虽然比较方便, 但不规范, 难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而且这些医院无论从技术水平还是从对病残标准的理解和掌握上, 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客观上使病残鉴定工作难以统一, 难以实现对病残鉴定的监督和制约, 使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机可乘, 导致以保代放和收监难等问题。
二、保外就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制度中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不完善、不落实。
鉴定责任制度是指有关人员违反鉴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目前对鉴定程序未作规定,具体义务难以确立,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对由于不尽职守而导致错误鉴定、不及时续保、不尽考察义务的鉴定医师、保证人及相关部门人员无法追究其责任。这也给少数罪犯及其亲属钻鉴定管理的漏洞,以获取虚假病残鉴定证明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也是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第二、保外就医鉴定证明不实。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张冠李戴,弄虚作假。有的罪犯及家属利用医院管理上的漏洞,用有严重疾病的人顶替罪犯作身体健康检查,获取患病的报告单、CT、X光片等。其二、请客送礼,伪造鉴定。罪犯及亲属为了达到保外就医利用各种关系,采取请客送礼、贿赂等非法手段,拉拢腐蚀有关执法人员、医护人员,使他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其提供虚假化验单、报告单。使罪犯由无病变有病,由小病变大病,为违法保外就医大开方便之门。其三、无法医技能,审查流于形式。普通的执法人员或检察人员由于缺乏法医技能,无法对病残鉴定结论和病历真伪进行审查监督,使少数不法分子伪造的假病历和假鉴定瞒混过关。其四、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保外就医鉴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思想素质的具体要求,缺乏对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人员组成的明确规定,造成所有劳改机关医院和县以上医院的医生人人能鉴定,个个不负责的局面。
第三、在保外就医办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1、监督失控,形同虚设。根据法律规定,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应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认为保外就医不当的,应当在接到批准决定后一月内,以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机关,批准机关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但在实践中,有的监狱职能部门在上报保外就医时,我行我素,事前没有向检察机关(驻监检察室)证求意见,事后也不通报;有的批准机关事前、事后都不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有的检察机关收到批准决定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的法医参与,不能对批准决定进行实质性审核,导致监督失控,形同虚设。
2、应收监而未收监。监狱在对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考察时,大多无法医参加,对保外就医人员病情缺乏真实性了解,使一些罪犯的病情基本好转或痊愈,仍然取保在外。
3、监狱自我考察,检察监督失控。大部分监狱对保外就医人员自行考察,从而使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失控。第四,应当续保而未及时续保。有的保外就医人员,病情未好转,需要继续治疗的,但原来的保外就医的时间已经结束,由于未及时续保,导致保外就医人员仍然取保在外,导致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失控。
第四、地域管辖差别,保外就医监督难以到位。
在外地劳改的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后,大部分回原户籍所在地治疗。由于其监督单位与劳动改造单位没有任何隶属,病情是否治愈病,不能及时反馈到劳动改造单位,劳动改造单位对保外就医的罪犯了解甚少,使保外就医监督难以到位。如徐州市睢宁县罪犯李某被保外就医后,因为刑期较长(12年),病情痊愈后,其家人对外宣称其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并搭起灵棚,操办丧事,欺骗保外就医的监督机关。实际上,李某为逃避法律制裁,改名换姓,外出打工。由于缺少对李某的有效监督和信息反馈,至今李某仍然杳无音信,监狱无法对其收监。
第五、少数单位和干警法制观念淡薄
少数单位和干警不能严格执法是主观方面的原因。有些单位从本身利益出发,为违法保外就医开了绿灯。有些干警为经济利益驱动,徇私情、徇私利、弄虚作假,使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得以保外,逃避法律制裁。
第六、执行机关任务重,警力有限。
具体负责保外就医监管考察工作的派出所,既要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又要负责外来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再去过问保外就医罪犯在哪个医院治疗,治疗情况怎样,一些派出所民警反映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七、群众监管名存实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监群管力量薄弱。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基层干部大都把精力放在应付日常工作和发展经济上,群监群管观念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中已淡化甚至消失,成立帮教组织,只是挂个名而已, 有的地方甚至连挂名都没有。
三、完善保外就医制度的对策
为了加强对保外就医人员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政法委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要“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从程序上确保外就医工作的全过程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如何防止违法保外就医,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环环紧扣,同步监督。
要做好保外就医监督工作,首先要监督该保外就医鉴定医院是否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定医院,罪犯的病残鉴定是否准确、规范,呈报的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批准(决定)机关的意见是否得当,相关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送达是否及时。其次是监督执行机关干部是否对保外就医罪犯依法监督、管理,保外就医背后是否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此外,检察机关内部监所检察部门与检察技术部门应通力合作,形成整体合力,共同监督,切实保证保外就医工作环环紧扣,同步监督,依法进行。
第二、完善鉴定组织,明确责任。
在劳改机关医院或县以上医院成立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小组,该小组中必须要有政法机关的专职法医参加。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审查时必须有法医参加,并对法医参与监督形成制度。检察机关法医在监督审查后,应当出具病情审查报告。有关批准部门领导在审查批准保外就医时,对无检察机关法医病情审查报告的应当拒绝签字。并且对保外就医实行首办责任制,对经办保外就医审批手续的领导、干警和法医审查人员实行错办追究责任制,那个环节出了问题,板子打在那个人身上,促进经办人员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在罪犯进行身体检查时,经办干警和执法机关法医和检察机关法医应对罪犯身体检查全程监控,防止违法保外就医现象的发生。对医疗单位或个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向报请机关提出,并督促报请机关对罪犯的病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检察机关应派员参加。
第三、设立异地监督机制。
监狱、看守所办理了出狱、出所手续以后,保外就医罪犯押解至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改造地检察机关,应把保外就医罪犯的具体情况抄送罪犯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以便于居住地的检察机关能及时了解情况。保外就医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定期深入保外就医罪犯居住地,了解执行公安机关派出所(或监督机关)具体监管考察的情况是否得力,监管制度是否健全、监管措施是否落实,保外就医罪犯是否脱管,罪犯保外就医情形消失后,是否有逃避监管的情形。发现以上情况,应及时通知罪犯改造地检察机关或监狱,监狱应及时收监,如收监不及时,应通知罪犯改造地检察机关,由改造地检察机关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同时,改造地检察机关应对罪犯保外就医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定期查制度、实地考察制度、专项检察制度等,切实保证检察机关对罪犯保外就医活动全过程,实现同步监督。居住地检察机关应在检察机关法医的参与下,每年对保外就医人员进行1-2次实地监督考察,对其所患疾病建立档案。并对违规错办保外就医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追究检察机关监督人员和法医的失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堵塞漏洞,防止违法保外就医的产生,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第四、健全并落实有关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1、鉴定医院的工作人员、鉴定医师以及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安人员,不履行相关义务,甚至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督促保证人切实履行保证职责。如可借鉴取保候审中保证人有关责任的规定,对于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可以对保证人进行罚款。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决定

(2001年4月16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从新世纪开始的十年,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营造一个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法制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力保障我市经济在新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快地方经济立法步伐。要着眼我市的发展大局,加大地方立法工作的力度,特别要加强地方经济立法工作。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围绕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急需规范的市场主体地位、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秩序、市场要素优化配置、市场准入、交易、竞争等规则以及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继续加强地方立法。当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管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稀有资源管理以及吸引人才、吸引投资、吸引技术等方面的法规或规章,逐步健全完善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
二、努力提高地方经济立法的质量。要注重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规和规章。要继续完善立法调研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注意吸收市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立法工作,实行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制度,促进我市立法质量的提高。要在维护全国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大力突出地方特色,使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又紧密切合大同的发展需要。
三、抓紧现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要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为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改善发展环境为目标,对我市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及时全面的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要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合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收费项目、行政处罚项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以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四、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不断加强我市地方行政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既要严格执法,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又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坚决杜绝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的现象,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要完善审批制度,减少收费项目,规范行政处罚,坚决纠正乱审批、乱收费、乱处罚等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各级政府不得下达罚款任务。
五、建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制度,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具体要求、行政执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对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形成有效制约。要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中应采用的基本方式和步骤,尽快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度,严格执行持证执法、企业收费登记等制度,促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避免滥用职权、任意执法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发生。
六、着力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宏观管理,强化服务观念,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要加快审批制度的改革,重点要放在核减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公开收费标准、严守审批时限、加强社会监督上。借鉴外地经验,推行"一栋楼"办公制度,实行"咨询中心、审批中心、年检中心、收费中心、投诉中心"五位一体的一条龙办公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漏斗对内"的受理审批办法。要强化服务意识,对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非公有制资本参股调产项目等,确定专人及早介入,实行上门跟踪服务。
七、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政行为。要针对目前行政执法中时有出现的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简单粗暴以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制定操作性强的制约性规章制度,加大惩处力度。要继续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要建立完善投诉监督、处罚机制。市政府要在相关部门设立受理公务投诉的机构,赋予其调查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处理权,对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以取信于民。同时要推行执法情况年终述职评议制度,对严重违法的执法人员坚决淘汰,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八、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要坚持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地方司法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办案效率,充分发挥地方司法机关的经济服务功能,为我市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保障等法律服务。依法保护各种经济成份,保护各种市场主体,保护公开、平等、合法的竞争关系,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同时,要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地方司法队伍素质。坚决惩处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要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增强防范控制犯罪的能力,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九、继续加大地方法制监督的力度。全市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充分运用法定的权力,继续强化执法监督、个案监督和信访监督;继续完善并认真实施执法责任制、执法情况报告制、执法检查制、执法评议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政府的内部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和途径,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
十、建立违法行政和违法司法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要在行政系统实行行政过错领导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生严重过失、渎职或违法行政行为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在法院系统,要认真落实领导检讨责任制,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司法活动中发生干警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在检察院系统,要坚决执行领导检讨责任制的规定,对法律监督中发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视其责任轻重依法作出责令检查、接受辞职、撤销职务的决定。
十一、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巩固"三五"普法教育的成果,认真开展"四五"普法教育活动。要继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法律培训和法制教育,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执法水平。要继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有效发挥宣传媒体作用,不断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意识、守法观念和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要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