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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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批准这个方案。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保证机构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加强能源环境管理机构,整合完善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一)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财政部要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二)加强能源管理机构。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三)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四)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保留铁道部,继续推进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六)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七)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6.中国人民银行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2号)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2004年10月12日
A章总则
第23.1条适用范围
第23.2条特别追溯要求
第23.3条飞机类别
B章飞行
总则
第23.21条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第23.23条载重分布限制
第23.25条重量限制
第23.29条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第23.31条可卸配重
第23.33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第23.45条总则
第23.49条失速速度
第23.51条起飞速度
第23.53条起飞性能
第23.55条加速-停止距离
第23.57条起飞航迹
第23.59条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第23.61条起飞飞行航迹
第23.63条爬升:总则
第23.65条爬升:全发工作
第23.66条起飞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第23.67条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第23.69条航路爬升/下降
第23.71条滑翔:单发飞机
第23.73条参考着陆进场速度
第23.75条着陆距离
第23.77条中断着陆
飞行特性
第23.141条总则
操纵性和机动性
第23.143条总则
第23.145条纵向操纵
第23.147条航向和横向操纵
第23.149条最小操纵速度
第23.151条特技机动
第23.153条着陆操纵
第23.155条机动飞行中升降舵的操纵力
第23.157条滚转率
配平
第23.161条配平
稳定性
第23.171条总则
第23.173条纵向静稳定性
第23.175条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第23.177条航向和横向静稳定性
第23.181条动稳定性
失速
第23.201条机翼水平失速
第23.203条转弯飞行失速和加快转弯失速
第23.207条失速警告
尾旋
第23.221条尾旋
地面和水上操纵特性
第23.231条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23.233条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23.235条在无铺面的道面上的使用
第23.237条水上运行
第23.239条喷溅特性
其他飞行要求
第23.251条振动和抖振
第23.253条高速特性
C章结构
总则
第23.302条载荷
第23.302条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
第23.303条安全系数
第23.305条强度和变形
第23.307条结构符合性的证明
飞行载荷
第23.321条总则
第23.331条对称飞行情况
第23.333条飞行包线
第23.335条设计空速
第23.337条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第23.341条突风载荷系数
第23.343条设计燃油载重
第23.345条增升装置
第23.347条非对称飞行情况
第23.349条滚转情况
第23.351条偏航情况
第23.361条发动机扭矩
第23.363条发动机架的侧向载荷
第23.365条增压舱载荷
第23.367条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
第23.369条机翼后撑杆
第23.371条陀螺和气动载荷
第23.373条速度控制装置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第23.391条操纵面载荷
第23.393条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
第23.395条操纵系统载荷
第23.397条限制驾驶力和扭矩
第23.399条双操纵系统
第23.405条次操纵系统
第23.407条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第23.409条调整片
第23.415条地面突风情况
水平安定和平衡翼面
第23.421条平衡载荷
第23.423条机动载荷
第23.425条突风载荷
第23.427条非对称载荷
垂直翼面
第23.441条机动载荷
第23.443条突风载荷
第23.445条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
副翼和特殊装置
第23.455条副翼
第23.459条特殊装置
地面载荷
第23.471条总则
第23.473条地面载荷情况和假定
第23.477条起落架布置
第23.479条水平着陆情况
第23.481条尾沉着陆情况
第23.483条单轮着陆情况
第23.485条侧向载荷情况
第23.493条滑行刹车情况
第23.497条尾轮补充情况
第23.499条前轮补充情况
第23.505条滑橇式飞机的补充情况
第23.507条千斤顶载荷
第23.509条牵引载荷
第23.511条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水载荷
第23.521条水载荷情况
第23.523条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第23.525条载荷的假定
第23.527条船体和主浮筒载荷系数
第23.529条船体和主浮筒着水情况
第23.531条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
第23.533条船体和主浮筒底部压力
第23.535条辅助浮筒载荷
第23.537条水翼载荷
应急着陆情况
第23.561条总则
第23.562条应急着陆动态要求
疲劳评定
第23.571条金属增压舱结构
第23.572条金属机翼、尾翼和相连结构
第23.573条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第23.574条通勤类飞机金属件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第23.575条检查及其他方法
D章设计与构造
第23.601条总则
第23.603条材料和工艺质量
第23.605条制造方法
第23.607条紧固件
第23.609条结构保护
第23.611条可达性措施
第23.613条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第23.619条特殊系数
第23.621条铸件系数
第23.623条支承系数
第23.625条接头系数
第23.627条疲劳强度
第23.629条颤振
机翼
第23.641条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操纵面
第23.651条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第23.655条安装
第23.657条铰链
第23.659条质量平衡
操纵系统
第23.671条总则
第23.672条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第23.673条主飞行操纵器件
第23.675条止动器
第23.677条配平系统
第23.679条操纵系统锁
第23.681条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第23.683条操作试验
第23.685条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第23.687条弹簧装置
第23.689条钢索系统
第23.691条人为失速阻挡系统
第23.693条关节接头
第23.697条襟翼操纵器件
第23.699条襟翼位置指示器
第23.701条襟翼的交连
第23.703条起飞警告系统
起落架
第23.721条总则
第23.723条减震试验
第23.725条限制落震试验
第23.726条地面载荷动态试验
第23.727条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第23.729条起落架收放机构
第23.731条机轮
第23.733条轮胎
第23.735条刹车
第23.737条滑橇
第23.745条前轮/尾轮操纵
浮筒和船体
第23.751条主浮筒浮力
第23.753条主浮筒设计
第23.755条船体
第23.757条辅助浮筒
载人和装货设施
第23.771条驾驶舱
第23.773条驾驶舱视界
第23.775条风挡和窗户
第23.777条驾驶舱操纵器件
第23.779条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第23.781条驾驶舱操纵手柄形状
第23.783条舱门
第23.785条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第23.787条行李舱和货舱
第23.791条旅客通告标示
第23.803条应急撤离
第23.805条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第23.807条应急出口
第23.811条应急出口的标记
第23.812条应急照明
第23.813条应急出口通道
第23.815条过道宽度
第23.831条通风
增压
第23.841条增压座舱
第23.843条增压试验
防火
第23.851条灭火瓶
第23.853条客舱和机组舱内部设施
第23.855条货舱和行李舱防火
第23.859条燃烧加温器的防火
第23.863条可燃液体的防火
第23.865条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他飞行结构的防火
闪电评定
第23.867条电气搭铁和闪电与静电防护
其他
第23.871条定飞机水平的设施E章动力装置
总则
第23.901条安装
第23.903条发动机
第23.904条自动功率储备系统
第23.905条螺旋桨
第23.907条螺旋桨振动
第23.909条涡轮增压系统
第23.925条螺旋桨的间距
第23.929条发动机安装的防冰
第23.933条反推力系统
第23.934条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反推系统试验
第23.937条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第23.939条动力装置的工作特性
第23.943条负加速度
燃油系统
第23.951条总则
第23.953条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第23.954条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第23.955条燃油流量
第23.957条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第23.959条不可用燃油量
第23.961条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第23.963条燃油箱:总则
第23.965条燃油箱试验
第23.967条燃油箱安装
第23.969条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第23.971条燃油箱沉淀槽
第23.973条油箱加油口接头
第23.975条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第23.977条燃油箱出油口
第23.979条压力加油系统
燃油系统部件
第23.991条燃油泵
第23.993条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第23.994条燃油系统部件
第23.995条燃油阀和燃油控制器
第23.999条燃油系统放液嘴
第23.1001条应急放油系统
滑油系统
第23.1011条总则
第23.1013条滑油箱
第23.1015条滑油箱试验
第23.1017条滑油导管和接头
第23.1019条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第23.1021条滑油系统放油嘴
第23.1023条滑油散热器
第23.1027条螺旋桨顺桨系统
冷却
第23.1041条总则
第23.1043条冷却试验
第23.1045条涡轮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第23.1047条活塞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液体冷却
第23.1061条安装
第23.1063条冷却液箱试验
进气系统
第23.1091条进气
第23.1093条进气系统的防冰
第23.1095条汽化器除冰液的流量
第23.1097条汽化器除冰液系统的容量
第23.1099条汽化器除冰液系统详细设计
第23.1101条进气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第23.1103条进气系统管道
第23.1105条进气系统的滤网
第23.1107条进气系统过滤介质
第23.1109条涡轮增压器引气系统
第23.1111条涡轮发动机的引气系统
排气系统
第23.1121条总则
第23.1123条排气系统
第23.1125条排气热交换器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
第23.1141条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
第23.1142条辅助动力装置控制
第23.1143条发动机操纵器件
第23.1145条点火开关
第23.1147条混合比操纵器件
第23.1149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
第23.1153条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
第23.1155条涡轮发动机的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
第23.1157条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第23.1163条动力装置附件
第23.1165条发动机点火系统
动力装置的防火
第23.1181条指定火区的范围
第23.1182条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
第23.1183条导管、接头和部件
第23.1189条切断措施
第23.1191条防火墙
第23.1192条发动机附件舱隔板
第23.1193条发动机罩及短舱
第23.1195条灭火系统
第23.1197条灭火剂
第23.1199条灭火瓶
第23.1201条灭火系统材料
第23.1203条火警探测系统
F章设备
总则
第23.1301条功能和安装
第23.1303条飞行和导航仪表
第23.1305条动力装置仪表
第23.1307条其他设备
第23.1309条设备、系统及安装
仪表:安装
第23.1311条电子显示仪表系统
第23.1321条布局和可见度
第23.1322条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第23.1323条空速指示系统
第23.1325条静压系统
第23.1326条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第23.132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3.1329条自动驾驶仪系统
第23.1331条使用能源的仪表
第23.1335条飞行指引系统
第23.1337条动力装置仪表安装
电气系统和设备
第23.1351条总则
第23.1353条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第23.1357条电路保护装置
第23.1359条电气系统防火
第23.1361条总开关装置
第23.1365条电缆和设备
第23.1367条开关灯
第23.1381条仪表灯
第23.1383条滑行和着陆灯
第23.1385条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第23.1387条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第23.1389条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第23.1391条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3.1393条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3.1395条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第23.1397条航行灯颜色规格
第23.1399条停泊灯
第23.1401条防撞灯系统
安全设备
第23.1411条总则
第23.1415条水上迫降设备
第23.1416条气压式除冰套系统
第23.1419条防冰
其他设备
第23.1431条电子设备
第23.1435条液压系统
第23.1437条多发飞机的附件
第23.1438条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
第23.1441条氧气设备和供氧
第23.1443条最小补氧流量
第23.1445条氧气分配系统
第23.1447条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第23.1449条判断供氧的措施
第23.1450条化学氧气发生器
第23.1451条氧气设备防火
第23.1453条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
第23.1457条驾驶舱录音机
第23.1459条飞行记录器
第23.1461条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G章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23.1501条总则
第23.1505条空速限制
第23.1507条使用机动速度
第23.1511条襟翼展态速度
第23.1513条最小操纵速度
第23.1519条重量和重心
第23.1521条动力装置限制
第23.1522条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第23.1523条最小飞行机组
第23.1524条最大客座量布置
第23.1525条运行类型
第23.1527条最大使用高度
第23.1529条持续适航文件
标记和标牌
第23.1541条总则
第23.1543条仪表标记:总则
第23.1545条空速指示器
第23.154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3.1549条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第23.1551条滑油油量指示器
第23.1553条燃油油量表
第23.1555条操纵器件标记
第23.1557条其他标记和标牌
第23.1559条使用限制标牌
第23.1561条安全设备
第23.1563条空速标牌
第23.1567条飞行机动标牌
飞机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第23.1581条总则
第23.1583条使用限制
第23.1585条使用程序
第23.1587条
性能资料
第23.1589条载重资料
附件A简化设计载荷准则
第A23.1条总则
第A23.3条专用符号
第A23.5条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审定
第A23.7条飞行载荷
第A23.9条飞行情况
第A23.11条操纵面载荷
第A23.13条操纵系统载荷
附件B
附件C基本着陆情况
附件D机轮起旋和回弹载荷
D23.1机轮起旋载荷
附件E
附件F试验方法
附件G持续适航文件
G23.1总则
G23.2格式
G23.4适航限制条款
附件H自动功率储备系统的安装
第H23.1条总则
第H23.2条定义
第H23.3条可靠性及性能要求
第H23.4条功率设定
第H23.5条动力装置控制—总则
第H23.6条动力装置仪表附件I水上飞机载荷
关于修订《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技术说明
三、修订内容说明
四、修订参考资料
五、CCAR23部本次修订涉及的条款
来源:中国民航报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20日 财建[2007]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为了确保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 , 促进非粮替代稳步发展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的规定 , 我们制定了《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现予印发 , 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供应,切实做到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以下简称原料基地)是指为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和示范企业提供农业作物原料与林业原料的基地。原料基地要充分开发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等未利用土地和冬闲田。原料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利用冬闲田外,不得占用耕地或已规划用作农田的未利用土地,利用冬闲田种植原料作物要确保不与粮争地;
(二)不作为地方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所补充的耕地;
(三)有利于生态保护,不造成水土流失;
(四)集中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可以满足加工生产的需要。
第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原料基地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种子(苗)繁育、种植、抚育管护、土地平整等与原料基地相关的生产性支出;
(二)技术指导、工程验收、监督检查、方案审批等与原料基地相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财政部批准的与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原料基地采用“龙头企业+基地”的建设运营模式。龙头企业应当是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或示范企业。企业是原料基地建设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种子(苗)繁育、种植、抚育管护,并负责收购、加工、销售等,并投入必要的资金。企业要与种植、经营者签订合同,承诺收购能源林木果实或能源农作物,切实保障种植者利益。原料基地建设企业有权优先收购能源林木果实及能源农作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上述要求,在适宜区域选择原料基地,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细化到田边地头,详细说明原料基地建设实施内容与起始工作时间,测算原料基地投入及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情况,具体申报原料基地财政补助。
第五条 申请原料基地财政补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省级林业和农业部门应分别牵头,商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林业或农业原料基地用地情况等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原料基地投入、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原料基地,省级财政部门商本级林业(或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并同时报送原料基地实施方案。
第六条 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对原料基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同时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力量对原料基地进行实地核查。财政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审核批复原料基地补助资金。
第七条 林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为200元/亩;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按该标准及经核实的原料基地实施方案予以核定。农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原则上核定为180元/亩,具体标准将根据盐碱地、沙荒地等不同类型土地核定;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按具体标准及经核实的原料基地实施方案予以核定。
第八条 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一次性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进度情况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将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料基地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原料基地建设实施过程中,各级林业、农业、国土、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检查,确保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专员办按属地原则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是否专账核算;
(二)补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地方财政是否滞留补助资金;
(四)与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的其他事项。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原料基地建成后,由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分别负责组织验收,财政部将根据验收结果及各专员办监督检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