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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22:21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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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09〕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
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共预算的透明度和社会广泛参与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反馈。


二○○九年二月九日

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更好地分配公共预算资源,促进社会公平进步与和谐发展,提高公共政策的效率和一致性,优化预算目标和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性别反应预算,指在市本级政府预算中充分考虑男女两性和弱势群体的需求,全面反映预算收支及其相关的公共政策对男女两性的共同影响,致力于减少或消除制定公共政策中对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歧视而编制的专门预算。
第三条 财政部门为社会性别预算提供保障服务,教育、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下简称各职能部门)根据上年支出情况,以性别统计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性别分析为基础,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性别因素,按促进资源公平原则进行本年度预算编制直至明细项目。
第四条 社会性别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社会事业公共项目中涉及性别支出的均应纳入社会性别预算的编制范围,真实地反映涉及性别资金使用情况,做到统一编制口径,统一工作程序,统一严格审核。
(二)公开透明原则。编制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的资源能够在不同性别间公平分配,财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社会性别反应预算在一定范围内,特别对女性进行公开宣传,倡导女性参与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过程。
(三)分析评估原则。社会性别反应预算年终要进行分析评估,检验各项社会事业公共项目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的公平享用而提供矫正依据。
(四)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支出,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的范围。主要是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农业、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及其他属于社会性别反应预算性质的政府资金。
第六条 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就学就业项目、文化娱乐项目、贫困资助项目、健康保健项目、公共卫生项目、宣传培训项目和利益导向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的主体。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与性别反应预算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并按规定时间完成。
第八条 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编制采取“两上两下”的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出本部门社会性别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部门将批准后的预算批复到各职能部门。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预算支出指标,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相关社会性别反应预算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做好各项资料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督促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执行,各职能部门负责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落实工作,确保预算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加强对社会性别反应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社会性别反应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管,对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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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保障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
  (二)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深圳大运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特殊标志;
  (五)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国际大体联章程》和《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主办合同》确定。
  第四条 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依据本规定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一)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办理相关知识产权备案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保护工作,并协助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为商业目的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被许可人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间内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九条 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应依法赔偿,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犯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第十条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没收侵权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标志的;
  (二)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被许可人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
  第十二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除依照本规定受到保护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9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指令性中长期研究发展计划。实施计划的目的是:集中一部分精干的科技力量,在几个最重要的高技术领域,跟踪国际水平,缩小与国外的差距,并力争在我们有优势领域有所突破,为本世纪末、下世纪初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安全服务。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实行以拨款制度和专家技术决策管理两项重大改革为主要特征的新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改变按部门切块拨款的方式,经费随任务下达;选聘优秀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组成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在咨询、评议、指导和技术决策管理中的作用。
要充分利用开放条件,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智力引进并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的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选定七个领域,由国家科委和国防科工委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科委负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和新材料五个领域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八六三”计划)纲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八六三”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调指导小组(以下称“协调指导小组”)是“八六三”计划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审定领域战略目标;审批五年计划;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等。
第六条 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是: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把握总体战略方向,组织编制和下达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组建并领导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组织部门、地方积极参与、推动计划实施。
第七条 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领域(主题)的战略目标;编制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组织本领域(主题)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和地方是“八六三”计划组织实施的重要方面,参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起保证、指导和监督作用;应将“八六三”计划所需的配套资金、物资、智力引进和基建等纳入部门、地方计划。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落实
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
(一)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经“协调指导小组”审定的领域战略目标发展蓝图,负责编制五年计划草案,上报国家科委。
(二)国家科委在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五年计划报国务院协调小组审批。
(三)五年计划由国家科委下达到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有关部门和地方。
第十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
(一)依据五年计划,并在综合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及新的滚动项目论证基础上,由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提出下一年度计划草案,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国家科委。
(二)国家科委经综合平衡后,将年度计划下达到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有关部门和地方。
第十一条 分解课题与落实
(一)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五年计划的总体要求,写出主题(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分解课题意见,报国家科委。
(二)国家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进行论证,并由专家委员会(组)进行必要的修改,国家科委批准后,下发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
(三)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指南,经国家科委审定后,由国家科委发送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申请。
(四)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负责受理申请,按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落实课题承担单位,报国家科委审批后,由国家科委委托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作为甲方,课题承担单位为乙方,课题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为丙方(完成课题保证单位)。
国家科委负责将落实的课题和承担单位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
(五)国家科委根据合同下达经费。

第四章 计划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采取滚动方式实施,根据年度财政、专题和课题执行情况、滚动项目的论证等逐项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填报上年度科学技术报告,向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应于每年二月底对前一年专题及课题执行情况(含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作出检查和评估,按要求报国家科委,并抄报有关部门和地方。国家科委视专题、课题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地方和有关专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应于每年二季度向协调指导小组综合报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八六三”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除合同的共同条款外,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国家科委和技术合同各方均可提出撤销和中止等调整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不符合领域总体战略目标,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
(二)技术水平低于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水平或其内容与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
(三)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燃料动力、外汇、人员力量、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具备或不落实;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计划无法进行的其它因素。
计划的调整意见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申报国家科委批复,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地方)。
第十七条 对撤销的课题和承担单位,应停止拨款。原课题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应做出书面报告,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撤销课题所余国拨经费的使用,须经国家科委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是由中央财政单列的专项拨款。国家科委负责向财政部编报预、决算,并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计划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课题合同和计划执行情况分期拨款,可以跨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八六三”计划)纲要》及“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家所有,课题承担单位应将固定资产清单逐级上报,按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计划的验收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将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外智力和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有关资料逐级上报。专题、主题、领域计划任务完成后,须经国家科委组织验收。课题计划任务完成后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八六三”计划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条例组织鉴定,并可根据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部门、地方各类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八六三”计划成果归国家所有,国家科委积极鼓励和引导成果的转化、推广等工作。属于技术探索性研究项目,应向国家科委提交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源程序、研究报告等,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属于有阶段目标产品的研究项目,除向国家科委提交上述必要的资料外,应提交产品(样机、样品等)推广应用的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八六三”计划的技术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完成单位在转让时应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后即可按《技术合同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从转让收益中回收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继续研究和开发费的补充,单位留用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单位研究开发费和对“八六三”计划研究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委对如期和提前完成计划任务、研究成果(阶段成果及最终成果)技术水平高的研究集体和专家及有突出贡献的计划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者的先进事迹记入所在单位档案,作为晋级及提职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者,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及予以处罚:
1、计划实施过程中,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不能按计划要求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2、在计划经费管理中,违反财经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八六三”计划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技术保密等均纳入计划管理,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相应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各领域可根据本领域的特点,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科委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