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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26:01  浏览:9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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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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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定于3月下旬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全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深化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总结2010年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安排部署2011年工作,研究落实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内全部达标目标的保障措施;现场参观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和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博禄物流中心);邀请专家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讲座。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及业务处处长,计划单列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有关中央企业和部分地方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有关行业协会负责人,有关科研院所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和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派员出席会议。

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会议时间

3月24至25日,会期2天。23日报到。

四、会议地点

广州翡翠皇冠假日酒店(地址:广州科学城中心区凝彩路28号,总机电话:020-88800999)。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会务工作委托广州市安全监管局承办。请各单位于3月10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广州市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宋志文,020-83125313〈带传真〉,13602734399)。参会代表如有变动,请及时告知。

(二)需要接站(机)和预定返程票的会议代表,请提前与广州市安全监管局联系(联系人及电话:杨西豹,13903063586;刘军,13600000029)。

(三)会议代表食宿费自理,不安排随员食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人及电话:刘涛:010-64463763,15010968967;边卫华:010-64463783,13910129429。

附件:1.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224/124479/files_founder_1100118009/1156123504.doc
2.会议代表回执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224/124479/files_founder_1100118009/3250232097.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批复
劳动部、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
交通部等部门和单位《关于拟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对其直属企业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组织统筹,直属
企业中已参加地方统筹的改由主管部门和单位统筹。已向地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工作及办理其他划转手续的具体事宜,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上述部门和单位的统筹办法应报送劳动部商财政部审核。
二、关于组织上述部门、单位和原已直接组织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铁道部、邮电部、 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试点的问题,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三、船舶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可试行作为地市级单位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提取基数、提取比例等具体问题,由劳动部与有关地区协商并负责审批。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支持和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发展。



199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