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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16:18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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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2008〕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全州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农牧区养老保险的新途径,州政府决定在格尔木市、乌兰县、天峻县进行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此,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并经州政府十二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其他地区也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并提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为在全州范围内推行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打下坚实基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个人、集体、财政三方负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养老保险费实行州级统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州农村牧区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试点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支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村(社)委员会根据市(县、行委)、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为本村(社)参保人员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参保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具有本州农村牧区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农牧民,均属参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

第八条 凡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不再参加农村牧区养老保险。

第四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九条 参保农牧民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照全州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全州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以州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缴费比例合计为15%,由参保个人和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个人缴纳比例10%;财政补贴比例5%。有条件的村镇可承担个人缴纳比例中的2%—5%(村镇经济组织补贴比例由各乡镇确定)。

农村牧区养老保险以一个年度为缴费期,参保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费,不得逾期缴纳或漏缴、少缴。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账。

第十条 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10%建立。个人账户计息利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利率执行。财政承担资金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农牧民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费用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后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一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牧民应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一)农牧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在村(社)委员会办理参保手续。

(二)村(社)委员会核实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填写《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

(三)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后,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核发《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征缴。

参保农牧民可采取按季度或按年度缴费的方式,凭《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缴纳养老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除一次性缴清欠缴金额外,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利率加收利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保资格时,应及时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和)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享受待遇的条件与计发办法

第十四条 参保农牧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保农牧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的,办理相关手续后从到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后,参保农牧民达到规定养老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采取按到龄当年缴费基数的15%,由农牧民本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方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对本办法实施前,男年满60—74周岁,女年满55—69周岁的农牧民,可采取一次性缴费、终身享受的办法。待一次性缴清规定的养老保险费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的农牧民,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见下表)。

老年农牧民缴费金额及领取标准表

性别 年龄段 缴纳金额(元) 月领取标准(元)

男 60-64周岁 4000 120

女 55-59周岁 4000 120

男 65-69周岁 3000 110

女 60-64周岁 3000 110

男 70-74周岁 2000 100

女 65-69周岁 2000 100

男 75周岁以上 不缴费,直接享受 80

女 70周岁以上 不缴费,直接享受 80

(四)一次性缴费、终身享受和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农牧民,其家庭其它成员如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必须按第九条规定参保。

第十五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0% ÷12

(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和)÷120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暂停缴费,服役期满后恢复缴费。服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参保农牧民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规定养老年龄的,待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但不补发养老金。

参保农牧民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缓刑期间有收入来源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缓刑期间达到规定养老年龄的,按一般参保农牧民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第十八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九条 参保农牧民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所在村(社)委员会应及时报告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领取养老金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参保农牧民在参加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和)可一次性支付或依法继承。

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一次性支付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一次性支付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农牧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一次性支付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一次性支付额=参保人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已领取的养老金数额

第二十一条 参保农牧民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500元的丧葬费,从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基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州财政部门设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户”,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征收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上缴至“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各地“收入户”基金当月转入州社保局设立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该户转至州财政局设立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及时从“财政专户”划拨基金到州社保局“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确保农牧民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五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时向当地财政局和劳动保障局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各地成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民政、农牧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组成,对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障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农牧民的基本生活,使其分享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应建立农牧民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结合我州经济发展、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等因素,拟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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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颁发《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颁发《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19970411

【失效日期】
安生生(1997)41号



为推动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顺利进行,使达标工作规范化,根据部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订了《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实施细则》),现予颁布,自即日起试行。

本《考核实施细则》是对《考核办法》的进一步说明和细化,适用于网、省调度机构达标考核及验收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调中心联系。

附件1: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

行)

附件2:调度机构有关专业应具备的标准、规程(文件)、制度

和资料

【名称】 附件1: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题注】

【章名】 1 总 则

1.1 为使“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以下简称“达标”)考核、实施及验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确保达标工作质量,特制订《网、省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1.2 本《细则》对部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达标考核办法》)中达标的必备条件做了进一步说明,对附件中的五项考核内容及评分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考核要求、验收程序和检查内容。

1.3 本《细则》是《达标考核办法》的补充,适用于网、省调度机构达标考核、实施及验收工作。

【章名】 2 申报达标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要求

2.1 申报达标验收的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开展达标工作应满一年(自1~12月的完整日历年),且符合达标标准,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2.2 验收申请包括如下内容:

1)验收申请报告;

2)《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申报(复查)表》一式五份;

3)自查报告;

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说明(包括计算方法);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3 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责任单位(见第3.1条),正本报负责单位,副本(内容同前,达标申报表为一份)报参与单位。

2.4 自查工作与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2.4.1 按照本细则要求,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

2.4.2 语言简练,修辞朴实,内容具体;

2.4.3 计算公式正确,统计计算结果准确;

2.4.4 电网实时数据以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为依据。

2.5 验收申请应在考核年次年的3月中旬前报出。

【章名】 3 考评验收的组织

3.1 网、省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评验收工作的责任单位。

3.1.1 网内省级调度机构的考评验收工作由网公司达标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单位),省公司达标管理部门和网级调度机构参与(参与单位)。

3.1.2 网级和独立省级调度机构的考评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网、省公司达标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参与(参与单位)。

3.1.3 考评验收工作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

3.2 责任单位接到申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经初审磋商,决定是否进行考评验收。

3.3 达标考评验收应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7~11人组成,其成员应具备权威性、代表性,熟悉调度业务和达标工作。

3.4 验收组内设若干工作小组(5~7个)进行具体的验收工作。

【章名】 4 考评验收工作程序与要求

4.1 验收的准备工作

4.1.1 对申报单位的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验收条件。

4.1.2 对AGC功能按实用化标准提前进行专项验收或复查。

4.2 工作小组工作内容:

4.2.1 对全部达标指标进行审查,核对有关资料、数据、原始记录。

4.2.2 根据需要对必备条件和考核指标进行抽测与现场检查,召开必要的座谈会,听取意见。

4.2.3 工作小组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并汇总写出验收工作报告。

4.3 考评由验收组进行,其工作内容与步骤如下:

1)听取自查报告;

2)审议专项验收报告和验收工作报告;

3)现场检查;

4)召开必要的座谈会;

5)评议必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6)对五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分;

7)通过验收结论。

4.4 考评工作结束后,可召开验收会议。会议程序为:

1)宣布验收组组成;

2)听取专项验收报告和验收工作报告;

3)宣布验收结论;

4)会议发言;

5)会议总结。

4.5 考评验收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4.6 在考评验收工作中,要坚决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验收工作结束时,领导小组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4.7 考评验收结果由验收负责单位于4月底前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一式三份),包括如下内容:

1)验收意见;

2)考评验收工作的主要材料:验收组组成、验收结论、专项验收(或复查)报告、验收工作报告和有考评验收结果的达标申报表;

3)其他必要的材料。

【章名】 5 必备条件的考评验收

5.1 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改革开拓,团结进取,廉政勤政,无违法违纪事件。考核年度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条件说明:

1)有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考评制度并认真执行;

2)领导班子民主生活制度化,记录齐全;

3)认真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未发生上级通报批评事件;

4)考核年度本单位职工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5)听取网、省公司有关部门及职工代表对该领导班子的评价,满意率达到80%以上(以问卷方式调查)。

5.2 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职工队伍稳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考核期内被评为省公司级及以上文明单位。

条件说明:

1)制订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认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项活动;

3)开展评先创优活动;

4)具有网、省公司及以上机构颁发的文明单位证书。

5.3 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依法管理,依法调度。

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本单位所制定的一切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均未与《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相抵触。实行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不发生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

条件说明:

1)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不发生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

2)对所辖调度对象发生违反《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事件立即制止,严肃处理,无姑息纵容的情况;

3)本单位所制定的一切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均未与《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相抵触;

4)实行调度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办法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5)加强并网调度协议管理工作,做好协议签订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并严格履行。

5.4 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主网稳定破坏、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群伤事故和本单位责任的电网运行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考核期内未发生调度机构责任事故。

条件说明:

1)不发生本单位直接责任的所辖主网的稳定破坏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按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2.3.1.3条所列考核。

2)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群伤事故。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按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2.1.1条规定统计。

3)不发生本单位所属生产用建筑物的火灾事故。

4)考核期内未发生调度机构责任事故,事故以相应的安监部门的认定为准。

5.5 保证电网频率合格。年责任频率合格率不低于99.5%(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1)。

条件说明:

1.频率考核允许偏差标准

按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为±0.2Hz;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为±0.5Hz。

2.频率合格率的计算

参照能源电〔1990〕389号文《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国家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第九部分《电力调度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即

年累计责任额

年日历时间-

年责任频 率不合格时间

K=------------×100%

率合格率 年日历时间

其中 时间单位为s;采样周期:1997年5月1日前,按各网有关

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后,按调度〔1997〕4号文执行。

3.考核标准

独立省(含粤、桂、云、贵)电网调度机构年责任频率合格率K≥99.5%;

跨省电网中网调和各省(市、区)调度机构年责任频率合格率大于等于按全网年频率合格率考核标准分解到各网、省(市、区)调的目标值Ki。

(1)Ki=〔1-τ(1-99.5%)〕×100%

其中 τ=网调、省(市、区)调统调电力/全网统调电力

式中 τ棗统调电力系数。

(2)按网局根据考核标准分解下达到网调和各省(市、区)调的指标。

以上由网局根据本网情况确定其中一种方式考核并报国调中必备案。

5.6 保证电网运行电压合格。调度机构管辖的电力系统电压监测点合格率不低于98%(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2)。

条件说明:

1)电压质量监测以EMS采集的调度范围内220kV及以上母线电压数据为依据,暂定以不少于全部监测点70%的考核点数据进行统计考核。考核点选择应能反映调度范围电网电压质量状况,并报上级调度部门认可。

2)电压合格率的计算:

考核点年 考核点年累计电压合格时间

=------------×100%

电压合格率 考核点年累计运行时间

各考核点年电压合格率之和

年电压合格率=------------×100%

考核点点数

 

3)电压质量考核标准:

500(330)kV变电所50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0%~10%。根据电网状况,个别母线电压允许偏差也可选择为额定电压的-3%~5%。

发电厂的500kV母线、发电厂和500(33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0%~10%。

22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范围为额定电压的-3%~7%。根据电网状况,个别母线电压允许偏差也可选择为额定电压的±5%,但须经上级调度主管部门批准。电压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偏差幅度不应大于5%。

4)采样周期:

采样周期暂定不大于1h,利用EMS采集的电压数据,编制软件对电压合格率进行统计。

5.7 努力减少网损,保持网损率不高于前两年平均值,且网损降低系数K≥0.007(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3)。

条件说明:

1)网损是指本公司所调度的输电网产生的损耗,按照电能关口计量装置进行统计和考核。

输入电量-输出电量

网损率=---------×100%

输入电量

 

输入电量是发电厂上网电量、邻网输入电量和其他各类上网电量之和;输出电量是向下一级电压电网供电量和送入邻网电量。

2)各网省局应按所调度电网范围设置电能关口计量装置。网损计量和统计以电能关口计量装置的数值为准。对发电厂上网电量要按照《关于明确发电厂供电量计量点的通知》(安生技〔1996〕94号文)的规定进行计量。跨省电网间和省间联络线的网损计量按现行有关协议和规定执行。

3)当由于多发水电和新增远距离电源点等原因引起网损增加,可考虑对网损考核基准值(X)进行修正,但须报送详细计算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5.8 本调度机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过实用化验收,并保持实用化水平;所辖地区调度机构中80%及以上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过实用化验收。跨省电网、省网间联络线月电能量采集完成率不低于95%(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4)。AGC功能达到部颁实用化标准。

条件说明:

1)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已经通过实用化验收,且经上级主管部门复查(不超过2年);考核年内每个月的各项指标不低于实用化基本要求(事故遥信正确动作率按年统计)。

2)所辖地区调度机构中80%及以上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已经通过实用化验收。对于各网调,其网内60%以上地区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也应通过实用化验收。定期组织(不超过3年)对所辖范围内已通过实用化验收的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进行复查。

3)跨省电网、省网间联络线电能量采集完成率考核年内各月均不低于95%。独立省网无该项指标。统计公式为:

实采的联 当月日 ∑应采各联络线

×( - )

月电能量 络线条数 历时间 当月不合格时间

=------------------

采集完成率 应采集的 当月日

×

联络线条数 历时间

式中 各联络线当月不合格时间棗各联络线电能量数据不准确

和中断的时间。

 

4)AGC功能已通过实用化验收,且AGC功能年投运率≥70%,AGC控制年合格率≥98%。

对于在考核年内AGC通过实用化专项验收的单位,在连续6个月的考核期内,其AGC功能投运率≥70%,AGC控制合格率≥98%。

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

AGC功能年投运率=------------×100%

全年日历小时数

式中 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棗AGC功能投入并发挥作用

的时间。

AGC控制年合格率=〔(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ACE不合格小

时数)/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100%

式中 ACE不合格小时数棗AGC功能投入时,电网频率偏差

(按实用化验收标准)或联络线偏

差(按各网、省确定的值考核)连续

超过规定值1min的累计时间。

资料要求:

有完整的AGC投运记录。这些记录包括:参加AGC的机组(电厂)每天投入AGC控制的时间记录;每天主站端AGC功能的投运时间记录以及相应ACE偏差变化曲线(每分钟1点)。

5.9 保障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220kV及以上电网保护正确动作率≥95.5%。

条件说明:

本条按《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执行。

继电保护年 年正确动作次数

=-------×100%

正确动作率 年动作总次数

220kV及以上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是指:接入220kV电压等级的100MW及以上发电机、50Mvar及以上调相机,接入电压为220kV及以上变压器、母线、线路(含电缆)、补偿装置、高压厂用变的继电保护装置及自动重合闸、远方跳闸装置等。

5.10 本调度机构所辖通信站均已达标。

条件说明:

1)本条仅考核本调度机构人员直接维护管理的通信站;

2)应出具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通信站验收合格证书或铜牌。

【章名】 6 五项指标的考评验收

6.1 关于评分标准等级的含义:

1)优,满足本条各项考核内容要求;

2)良,基本满足本条各项考核内容要求,个别考核内容不满足;

3)一般,大致满足本条各项考核内容要求,2~3个考核内容不满足考核要求;

4)差,本条3项以上或全部考核内容不满足要求。

6.2 评分标准等级的分数折算:

-------------------------------

| 标 准 分 | 优 | 良 | 一般| 差 |

|----------|-----|----|---|---|

|每条标准分为10分者| 9~10|7~9 |5~7|0~5|

|----------|-----|----|---|---|

|每条标准分为15分者|12~15|9~12|6~9|0~6|

-------------------------------

6.3 五项指标考评验收内容,见表1~表5。

【章名】 7其 他

7.1 申报单位应提供必备条件及考核指标等的有关资料、文件、记录及计算公式、结果等,以备验收时查阅,并安排必要的管理及专业人员配合验收工作。

7.2 本《细则》由部主管部门制订并负责解释。

表1 安全工作考核

--------------------------------------------

|序| 主要考核 | 检查内容 | |标 | 考 核 分 | |

| | | | 评分规定 |准 |--------|备 注|

|号| 内 容 | 及要求 | |分 |自查|验收|审核| |

|-|-------|-------|--------|--|--|--|--|---|

| | | 1.有专门安| 无安全机构 | | | | | |

| | |全生产管理的 |或安全责任制 | | | | | |

| | |机构或人员; |扣10分; | | | | | |

| | 安全监察机 | 2.安全生产| 不完备或不 | | | | | |

| |构健全,建立安|责任制及实施 |健全扣0.5~2| | | | | |

| |全生产责任制 |情况; |分; | | | | | |

|1|且落实,有健全| 3.安全管理| 发生5.4条 |10| | | | |

| |的安全管理网 |网; |之外的事故及 | | | | | |

| |和安全保证体 | 4.是否发生|障碍扣1~5 | | | | | |

| |系及奖惩制度 |5.4条之外的|分; | | | | | |

| | |事故及障碍; | 无奖惩制度 | | | | | |

| | | 5.奖惩制度|扣3分,实施不 | | | | | |

| | |及实施情况 |力扣0.5~2分| | | | | |

|-|-------|-------|--------|--|--|--|--|---|

| | 安全第一责 | | | | | | | |

| |任者按规定到 | | 抓安全工作 | | | | | |

| |位,安全工作摆| 1.安全会议|不力扣1~ | | | | | |

| |到重要议事日 |及安全工作 |3分; | | | | | |

| |程。各部门分 |记录; | 安全责任不 | | | | | |

| |类人员安全职 | 2.安全责 |落实扣0.5~ |10| | | | |

|2|责明确,安全责|任制; |2分; | | | | | |

| |任落实。年度 | 3.安全工作| 工作计划不 | | | | | |

 

| |安全工作有计 |计划及总结 |健全扣0.2~ | | | | | |

| |划、有重点、有| |1分 | | | | | |

| |整改措施、有实| | | | | | | |

| |效、有总结 | | | | | | | |

|-|-------|-------|--------|--|--|--|--|---|

| | 现场规程齐 | | | | | | | |

| |全并及时修订。| | 种类及数量 | | | | | |

| |定期进行安规 | 1.规程种类|不足扣0.1~1| | | | | |

| |学习、考试,记|及数量; |分; | | | | | |

| |录齐全。新工 | 2.学习和考| 制度不健全 | | | | | |

| |人(含临时工)|试制度及记录、|及执行不好扣 |10| | | | |

|3|入局进行安全 |资料; |0.2~2分; | | | | | |

| |教育,特种人员| 3.培训制度| 安规考试每 | | | | | |

| |及值班人员上 |及记录 |少5人、入局教 | | | | | |

| |岗前考试合格,| |育每少1人扣 | | | | | |

| |并定期进行培 | |1分 | | | | | |

| |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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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我署署监一(1990)810号《关于明确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下达后,各关陆续反映了对附件《限量表》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统一各关具体作法,保持海关对外执行的一致性,现就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内包括的属于(89)署监一字第1011号通知中第三条所列物品,允许提前验放,也可分几次验放,但海关应在《登记本》上“海关记事”栏中逐次注记,并与四、五项物品验放时一次结清办完一个免税验放期的海关手续。
二、新《限量表》中第三项物品的海关审核批准权限,可比照(87)署行字第274号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关验放物品时,原则上应按《限量表》规定办理。但考虑国内出国人员服务部、中远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普通电子琴大量积压的特殊情况和与其它出国人员待遇大致持平的问题,同意将普通电子琴(不论价值)按第五项物品验放;照相机一般仍应按其价值分别计入第四、五项物
品,对明显属于玩具类的简易照相机,可根据其价值归入第一项物品内。
四、为使《限量表》与上项说明相一致,现将我署署监一〔1990〕810号通知所附《限量表》第五项物品作如下修改,并请各关按此修改后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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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别| 品 名 | 限 量 |
|--|-------------------|------------|
| |打字机、普通电子琴、普通照相机和价 |满180日准予任选其中 |
|5 |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一件免税 |
| |5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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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