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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39:35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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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

1956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本年6月28日以〔56〕法民字第68号向我院请示徐××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徐××于1954年4月与高××通奸,同时与其夫同居,因此小孩究竟为徐××与谁发生性关系时受孕,是难以断定的。化验血型的方法并不能断定小孩究系由谁所生。根据请示所提的情况,徐××的丈夫向徐提出离婚,且不承认小孩是他生的。按这小孩是在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中所生的,男方现主张非其所生,应提出证据证明。男方既提不出任何证据而法院亦无法另找证明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为男方的主张不能证明,在这认定下对小孩问题予以判决。
希你院转告所属法院今后务须按级请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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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搞好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的有关文件,市政府同意市统计局、计委、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拟订的《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办法》,现予转发。联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严格、时间紧迫,希望各级各部门相互支持
,加强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办法
为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现金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严肃统计法制,提高劳动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审核的对象
1.凡在我市各专业银行办事处、分理处、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支取工资的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各种合营、外资经营及私营的全部独立核算单位(含部队在宁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不含乡、镇、村企业),均应接受我市的联合审核。
二、联合审核的机构设置和任务
2.市成立由市统计、计划、劳动、人事、财政、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组织协调年报期间全市的联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上述单位派员组成,市统计局牵头,具体指导、实施全市的联审工作。
3.年报期间,区县的联审工作分别由劳动和统计部门牵头,并相应成立区县联审办公室;市各主管部门均应指定专门处室负责此项工作。
4.非年报期间,由市统计局负责全市的联审工作。
三、联审的内容和要求
5.弄清独立核算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行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和企业、事业、机关)划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审核年报资料是否齐全,指标口径、计量单位等是否符合统计制度的要求。审核主要指标与统计台帐记录以及劳动工资计划出入状况。审核统计数据是否如实反映了本单位的实况以及工资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7.独立核算单位性质、行业分组如有变动,要说明变动的原因;年报主要指标与劳动工资计划、统计台帐记录出入过大的,工资支出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要求的,要说明原因。
8.各独立核算单位要认真自审,做到“四对照”即:统计原始记录与财会帐票对照,财会帐票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对照,《手册》与统计台帐对照,统计台帐与统计报表对照。
9.明确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联审统计单位,理顺各单位的报送关系,对跨地区的单位要疏通报送渠道,做到不重不漏。
10.对严重迟报、瞒报、漏报、错报、拒报和违反财经制度,工资计划管理制度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例,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1.认真做好联审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好联审业务培训。
12.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联审总结,对联审工作做得好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扬。
四、联审的范围和程序
13.凡持有《手册》的单位,应持当年和下年两本《手册》、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劳动工资审核调查表,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各主管部门编制劳动工资审核调查汇总过录表和综合年报表,并携带基层单位的《手册》,统一到市联审办公室复核签章。各
主管部门本身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审核工作,由市联审办公室直接审核签章。
14.没有《手册》的单位,到所属主管部门统一领取;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按工资计划管理渠道,直接到劳动或人事部门领取,然后,按照规定参加联审。
15.中央、省、市直属单位及其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含外地驻宁单位),均由市联审办公室负责审核签章。区、县属单位由本区、县联审办公室审核签章。
16.今后凡在我市辖区内新建的单位,一经正式批准,即到有关联审机构建立联审关系。
17.持《劳务工费用手册》的单位,由市劳动局和市人民银行另行研究审核办法。
18.凡属第一条中所列联审对象,都要参加联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开户银行支取工资。
19.各专业银行及所有能支付工资的金融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尚未接受联审或联审尚未通过的单位,一律不得支付工资。
20.本《暂行办法》从1991年起正式执行,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1991年12月21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5〕19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文发〔2003〕39号),为加强我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我州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性质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优先扶持以下企业或项目:
(一)列入州的支柱产业、重点、县域特色工业及其他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发展科技型、出口创汇型的非公有制企业;
(三)高税利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四)吸纳就业和再就业能力强,能创造较多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非公有制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文山州行政辖区注册并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认定书;
(三)企业有完善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四)银行贷款资金要落实。
第五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分析资金使用效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六)银行贷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
(七)其他与申请资金内容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逐级上报审批。由各县经贸局(县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审定后,联合向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对各县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和重点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或州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通知,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设立专帐,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专项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全部转入专项资金本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应当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用款企业要与州经济委(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用款企业应当每半年和年终各上报一次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财政局。
第十条 资金使用年度结束后,由州经济委(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按照目标责任书,并依据企业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完不成任务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申请企业或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1999〕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