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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53:29  浏览:8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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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教信[2002]4号
 

各市、县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了提高各类学校校园网络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校园网络在各级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以更好适应江苏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及“校校通”工程的实施需要,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各校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二年二月一日


 

附:

江苏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整体业务水平,更好适应全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确保校园网络的安全运行,根据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形成开放式网络教育,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校校通”工程的通知》,同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规定,结合本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全省教育系统各单位的网络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是指对已经从事网络管理或将要从事网络管理工作人员为提高业务水平而进行的培训。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努力保证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根据校园网建设工作需要,以提高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为重点,突出培训的质量与实效。

第五条 网络管理人员培训实行证书制度,作为持证上岗和校园网达标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省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师资处制定全省各类教育网络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

(二)参与网络管理人员省级示范培训中心管理,建立并完善全省培训网络;‘

(三)负责组织相关培训教材的编写、审定工作;

(四)负责省级网管培训机构的认证;

(五)监督、检查各种培训质量,对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六)统一印制《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学校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部、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的网络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可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或直接参加省级骨干培训。

第九条 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培训基地的建立,必须依托在网络设备及实验条件良好、网络及网络管理技术人才业务素质水平较高且教学能力较强的单位。

第十条 培训单位必须尽职尽责搞好培训工作,并接受省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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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核各类外贸企业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核各类外贸企业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国发〔1989〕17号)和《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74号)的有关规定,目前,经贸部已批复了大部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外贸公司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撤并留方案,并配合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对中央部门所属外贸公司撤并留方案进行了批复。
为继续贯彻执行国发〔1989〕17号和国发〔1989〕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现就审核各类外贸企业经营范围及进出口商品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和程序
(一)审核对象
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中央部门所属各类外贸公司;
经经贸部批准保留的地方所属各类外贸公司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经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并经经贸部确认的军队系统所属外贸公司;
以上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广告服务性公司。
(二)审核程序
由中央各部门和地方经贸部门对其所属外贸企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送经贸部。
经贸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各类外贸企业逐个进行审定,并颁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见附表一)。
(三)报送材料
1.各部门对所属外贸企业初审情况及初审意见;
2.企业初审材料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电话、电传、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二、经营范围的规范和划分
(一)经营范围的规范和划分
1.经营××××商品的出口业务(如机械、电子、粮油等);
2.经营××××商品的进口业务;
3.接受委托,承办上述进出口业务的代理业务;
4.经营(××省、区、市、部门系统内)技术进出口业务;
5.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
6.承办国外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
7.承办补偿贸易业务;
8.经营对销贸易业务;
9.经营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业务;
10.经营小额边境易货贸易业务;
11.经营租赁项下的进出口业务;
12.经营转口贸易业务;
13.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广告业务;咨询服务、展览、技术交流业务。
(二)经营范围的划分
1.外贸专业总公司、省外贸专业公司、中央各部门的综合性外贸公司、原由经贸部批准的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经济特区综合性外贸公司可接受国内单位的委托,承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
2.省(含经济特区)属综合性外贸公司可接受省(特区)内单位的委托,承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代理业务;
3.省外贸公司经营本地区技术进出口业务,按照《关于审核地方外贸公司经营技术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0〕外经贸技字第47号)的规定,由省指定公司报经贸部批准经营;
4.中央部门外贸公司只经营本部门或本系统内的技术进出口业务;
5.苏东国家易货贸易业务,由经贸部批准中央和地方公司经营;
6.从事对外广告、咨询服务、展览、技术交流业务仅限于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公司经营,其它公司不得经营。
三、出口商品经营分工和审批原则
出口商品的经营分工以商品分类划分,按照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一)第一类出口商品
1.由指定的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
2.由专业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
(二)第二类出口商品
1.由各专业外贸总公司和地方外贸专业公司经营,按专业分工审批经营商品目录;
2.中央行业性部门外贸公司、有关部门(含军队)综合性外贸公司,按以下原则审批经营商品目录:
(1)经贸部原批准经营的;
(2)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企业生产的产品;
(3)已投资生产且1988年以来一直经营的。
(注:国内资源紧缺及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的商品除外)
3.省属综合性外贸公司,其经营商品参照第二条原则审批;
4.经贸部批准的经济特区综合性外贸公司,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参照第二条原则,审批其经营商品目录;
5.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集团按其企业(集团)自产的产品审批。
(三)第三类出口商品
由各类外贸企业按专业分工或产品类别分工经营。
1.专业外贸公司按专业分工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
2.行业外贸公司、工贸、农贸等公司,经营本行业或本系统生产的第三类出口商品;
3.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集团经营本企业(集团)自产的第三类出口商品;
4.综合性外贸公司按照批准范围和类别经营;
5.经贸部批准试点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只经营与其业务有关的国家或地区的第三类出口商品,但不得经营第三类计划列名商品。
(四)几点说明
1.技术进出口公司只经营技术引进项下的设备(配件)的进口和技术出口所带动的相关设备(配件)的出口业务,不直接经营其它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从事对外广告、展览业务的公司,仅经营与其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商品进出口业务;
3.对外咨询服务公司,不得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
四、商品目录的确定
(一)对实行计划列名的商品(包括第一、二类进出口商品和第三类计划列名出口商品),经贸部将按具体商品品名审定。
(二)三类出口商品目录的确定
经贸部将按商品的类别划分为专业大类和大类下的小条目分类(详见附表二)。
1.专业公司只审定其专业大类和小条目分类;
2.综合性公司审定专业大类;
3.属公司交叉经营的商品,审定到小条目分类或具体商品品名;
4.属国家或有关部门特殊规定的商品,如高退税商品等,将按具体商品审定。
五、关于进口商品的审核
有关进口商品的审核,仍按现行分类经营和管理办法执行。
六、在商品目录未审定之前,地方综合性公司暂不经营二类出口商品,其它各公司可暂按原定商品目录经营。
七、各单位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尽快对所属公司进行业务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初步审定并报送我部。

附:三类出口商品分类目录(不包括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计划列名出口商品)
1.粮油
(1)粮谷类 (2)豆类 (3)转口粮食 (4)食用植物油籽 (5)工业用油籽(6)动物油 (7)其它粮油
2.食品
(1)活畜禽类 (2)肉食类 (3)蛋品类 (4)水产类 (5)水果
(6)果干果脯 (7)干果及制品 (8)蔬菜 (9)干菜及制品 (10)罐头 (11)糖类 (12)糖果饼干类 (13)酒类 (14)饮料 (15)调味品 (16)鲜奶及其制品 (17)米、面、豆制品 (18)速冻食品 (19)食品工业原料 (20)? 渌称? 3.饲料
(1)植物性饲料 (2)动物性饲料
4.咖啡、可可
(1)咖啡 (2)可可 (3)其它咖啡,可可产品
5.香调料及香料油
(1)香调料 (2)香料油 (3)合成香料 (4)其它香料
6.工业用土产原料
(1)植物性原料 (2)胶类 (3)蜡类 (4)其它工业用土产原料
7.山货
(1)竹、叶、棕及制品 (2)花类及观赏动物 (3)其它山货
8.畜产品
(1)鬃尾 (2)肠衣 (3)羽绒及其制品 (4)革皮及其制品 (5)裘皮及其制品
9.木材
(1)成材 (2)板及制品 (3)其它木材
10.中药材
(1)生药 (2)中成药 (3)中药酒
11.种籽种畜
(1)种籽 (2)种畜
12.纺织纤维及废棉
(1)丝类 (2)丝半制品及副产品 (3)化学纤维 (4)麻及制品 (5)废棉及其它纤维
13.纺织品
(1)化纤纱 (2)麻纱 (3)毛纱及毛线 (4)其它纱 (5)棉布
(6)化纤混纺布 (7)麻布及其它布 (8)呢绒 (9)人造毛皮 (10)棉织品 (11)涤棉织品 (12)人棉织品 (13)其它织品 (14)棉针织品 (15)毛针织品 (16)尼龙纺织品 (17)涤棉针织品 (18)人棉针织品 (19)棉型腈纶针

织品 (20)其它针织品 (21)毛毯 (22)纤维毯 (23)制品 (24)其它纺织品
14.丝织品
(1)真丝针织品 (2)人丝针织品 (3)混纺针织品 (4)丝揣制品 (5)其它丝织品
15.服装
(1)棉布服装 (2)棉涤纶服装 (3)麻及麻涤纶服装 (4)中长纤维服装 (5)人棉服装
(6)虎木棉服装 (7)涤粘服装 (8)涤虎服装
(9)化纤服装 (10)呢绒服装 (11)真丝绸服装 (12)合纤绸服装 (13)其它绸服装 (14)进料加工服装 (15)其它服装
16.轻工业品
(1)自行车 (2)缝纫机 (3)搪瓷器皿 (4)保温瓶 (5)玻璃器皿 (6)金属器皿
(7)鞋类 (8)皮件 (9)人造革、塑料箱包 (10)钟表 (11)清洁用品 (12)化妆品 (13)日用五金、百货 (14)锁类 (15)渔网渔具 (16)塑料制品(17)纸张、纸浆 (18)纸制品 (19)文教用品 (20)办公用品 (21)体
育用品 (22)乐器 (23)玩具 (24)建材杂品 (25)家用电器 (26)电视机及音响设备 (27)照相机及电影器材 (28)其它轻工业品
17.陶瓷品
(1)日用瓷以外的其它瓷 (2)日用陶以外的其它陶 (3)陶瓷贴花纸
18.工艺品
(1)特种工艺 (2)日用工艺 (3)家具类 (4)草柳竹藤制品 (5)其它工艺品
19.黑色金属
(1)钢锭 (2)金属制品 (3)小五金 (4)黑色金属矿产品
(5)铸铁制品 (6)铸锻件 (7)其它黑色金属
20.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矿产品 (2)有色金属材及制品
(3)高纯金属 (4)贵瘾金属 (5)瘾有金属及其
矿产品 (6)瘾土金属及其矿产品 (7)其它有色金属
21.非金属矿产品
(1)建筑材料 (2)耐火材料 (3)其它非金属矿产品
22.化工类
(1)化工原料 (2)各种染料 (3)染料助剂
(4)染料中间体 (5)颜料 (6)油料 (7)油漆
(8)油墨 (9)塑料原料 (10)化肥 (11)火工
产品 (12)化学试剂 (13)其它化工产品
23.橡胶及制品
(1)天然橡胶 (2)合成橡胶 (3)再生胶 (4)橡胶制品
(5)其它橡胶制品
25.运输工具
(1)船舶 (2)航空设备 (3)铁路车辆及设备 (4)汽车
(5)无轨电车及设备 (6)摩托车 (7)汽车零件 (8)摩托车零件
(9)其它运输工具
26.机械及设备
(1)动力机械 (2)电工设备 (3)重型矿山
机械 (4)金工机械 (5)通用机械 (6)轴承基
础件 (7)农业机械 (8)煤矿机械 (9)土建机
械 (10)地质机械 (11)纺织机械及器材 (12)
粮油食品加工机械 (13)橡胶加工机械 (14)制
药机械 (15)轻工机械 (16)杂项机械 (17)炭
素制品 (18)小成套设备 (19)援外出口零配件
(20)其它机械设备
27.工农具
(1)工具 (2)硬质合金 (3)农具 (4)其它工农具
28.仪器仪表
(1)电机设备 (2)电子设备 (3)光学仪器
(4)物理化工仪器 (5)其它仪器仪表
29.图书



1991年5月20日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农村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95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及“信用县(市)”活动,应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分级评定、分级考核。
第三条 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具体创建和落实工作。
各县市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第四条 自治州设立州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县市信用等级的评定,其成员由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各县市、乡(镇)、村也设立信用评定委员会,分别负责乡(镇)信用等级、村级信用等级和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五条 在自治州发生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的行政村,聘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贷款协管员。由农村信用社对信贷协管员实行百分制考核,奖励金额最高为2000元。


第二章 评定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分级申报。农户个人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各村根据具体情况,申报参加乡(镇)级信用等级评定;乡(镇)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申报参加县市级信用等级评定;县市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申报参加州级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 定量考核。信息数据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
第八条 分级评审。采取村考察评审农户,乡(镇)评审行政村,县市评审乡(镇),州评审县市的分级评审方式。
第九条 动态管理。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年审制,一年一评定。
第十条 信用户的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村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初评,在村上公示后,报乡(镇)予以命名,并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信用村的评定。每年1月31日之前,由乡(镇)级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条件进行初审,在乡(镇)公示后,报县级评定委员会研究、评审和命名。
第十二条 信用乡(镇)及信用县(市)的评定。每年2月28日之前,由州级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符合信用乡(镇)及信用县(市)条件的进行初审,报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和授牌。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信用户评定标准:
㈠ 在村有住房、有固定住所或户籍;
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
㈢ 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本息能力;
㈣ 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
㈤ 积极配合信贷员和协管员主动缴纳各种费用;
㈥ 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信用村评定标准:
㈠ 信用户达到行政村农户总户数的70%;
㈡ 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区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5%以上;
㈢ 不良贷款存量小于5%,增量低于1%;
第十五条 信用乡(镇)评定标准:
㈠ 信用村不低于行政村总数的50%,不良贷款存量小于5%,增量低于1%;
㈡ 辖区内各行政村无拖欠贷款户数占辖区内贷款农户总数的90%以上。
第十六条 信用县(市)评定标准:
㈠ 信用村达行政村总数的60%以上;
㈡ 信用乡(镇)达到乡(镇)总数的75%以上;
㈢ 辖区无拖欠贷款户数占辖区贷款农户总数的90%以上。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实行不同的贷款方式。
㈠ 获得AAA级的信用户,发放最高限额为5万元的信用贷款;
㈡ 获得AA级的信用户以联保贷款方式提供信贷支持;
㈢ 获得A级信用户以担保贷款方式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八条 实行不同等级的利率优惠。
㈠ 获得AAA级的信用户,在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5%的贷款利率;
㈡ 获得AA级的信用户,在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70%的贷款利率;
㈢ 获得A级的信用户,在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90%的贷款利率。
第十九条 根据信用村的不同等级按比例增加授信额度。对A级信用村升级为AA信用村,AA级信用村升级为AAA信用村,在上年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增加20%的授信额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比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