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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49:23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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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考核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维护分解表》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内网栏目内容维护分解表》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市政府内网网站(以下简称内网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内网网站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对门户网站、内网网站工作进行指导、内容审核、考核、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保障。

  第三条 门户网站、内网网站实行集中管理、分散维护的方式,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及中省驻延单位负责门户网站对应职责的栏目内容保障及更新维护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内网网站对应职责栏目内容保障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 门户网站、内网网站所发布内容不得违反国家《互联网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门户网站、内网网站所发布内容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制度;各内容保障单位必须建立网站保障工作机制和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凡上传门户网站、内网网站的信息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信息员使用的电脑、移动介质必须固定,要做到专人、专机、专用,确保上传信息发布的安全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各内容保障单位要建立信息员制度,贯彻《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加强管理,考核奖惩。

  第七条 新闻类资源信息发布时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政务信息公开不得超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服务类、在线办事信息发布时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信息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各单位内容保障及信息更新、维护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保证市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全面、及时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协助市信息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并维护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负责梳理本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和维护本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 

  四、负责本单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容的添加、维护、审核和校对工作。 

  五、负责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本单位工作动态等方面的信息,并做好上报信息的审核、登记工作。 

  六、负责对市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类栏目中收到的针对本单位咨询、投诉、建议的信息进行及时处理。 

  七、负责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工作。  

  八、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中由本单位保障的相应栏目内容报送和维护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栏目功能的完善和日常维护工作。  

  十、负责承办由市信息办安排的政府网站的其它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考核办法   

  

  为了增强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根据各单位的职能,对信息员分为两类: 

  (一)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信息员;  

  (二)门户网站市级内容保障单位信息员。  

  二、考核内容  

  各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建设情况;行政业务服务事项的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情况;互动交流栏目中咨询、投诉、建议的回复情况;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内容的保障情况及动态信息报送情况;对公开信息的维护情况等六个方面。  

  三、考核标准  

  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是否完成各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的建设,分值为30分,依据完成比例,予以核减。  

  (二)各单位行政业务服务事项的公开情况,分值为25分,依据公开服务事项的比例,予以核减。  

  (三)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情况,分值为5分,按照答复的比例和及时性,予以核减。  

  (四)各单位互动交流栏目中咨询、投诉、建议的回复情况,分值为15分,依据答复的比例和及时性,予以核减。  

  (五)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内容的保障情况及动态信息报送情况,分值为20分。  

  各县区每月应提供信息不少于60条,市级各部门每月应提供信息不少于20条;保障各自对应栏目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依据提供信息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予以核减;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经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审核,不适合公布的信息,不计入统计数量;凡提供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视情况扣5-10分。  

  (六)对信息的维护情况,分值为5分。如监测到信息没有及时维护的情况,发现一条扣0.5分。  

  四、考核方式  

  (一)各单位信息员按照考核内容的六个方面进行分类统计,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上报市信息办。  

  (二)市信息办对各单位信息员上报信息数量核实后,统计得分,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通报。  

  (三)年终综合累计得分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通报,并纳入县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五、奖励办法  

  年终评选出县区先进集体3个和优秀信息员3名,市级部门先进集体3个和优秀信息员10名,予以表彰。  

  六、本办法由延安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政办128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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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度(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度(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2008〕17号2008年9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度(试行)》已经2008年9月26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试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深入推进效能建设,努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政府,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河北省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咨询政策及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告知、领办导办的制度。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对咨询事项认真解答、领办导办并承担首问负责人责任。

第二条首办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受理或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处理、对事项办理全程跟踪并回复结果的制度。负责受理或办理工作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负责人。首办负责人对办理事项全程跟踪、协调、督办并承担首办负责人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借调、聘用人员)。

第四条对服务对象咨询或申请办理工作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依法受理、办理申请事项。

(二)对属于本机关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负责领办导办到具体承办人员。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事项主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首办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按规定程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包括服务对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对办结日期作出承诺,办结后及时向服务对象回复办理结果。

(三)对申请材料、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补全的材料、手续,其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补正补全应当书面告知。在服务对象补办手续、材料过程中如有咨询应及时给予帮助。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原因,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负总责。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首问首办负责制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对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告诫、书面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首问负责人态度蛮横粗暴、不履行告知、领办导办义务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的;

(二)首办负责人对承办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未一次告知、超时限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等实施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四)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本制度由河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近几年来,不少分行严重违反总行有关规定,擅自开展系统内及系统外外汇资金拆借业务,特别是将大量的外汇资金拆给广东地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总行重申并要求如下:
1.各行一律不得向系统外机构或公司拆出外汇资金,已拆出的一律按期收回,到期后不得续拆。
2.各行一律不得向系统内各分行拆出外汇资金(不包括辖内上级行向下级行拆出外汇资金),已拆出的一律按期收回,到期后不得续拆。
3.根据总行国际业务部1995年7月6日的传真通知,如总行发现任何分行从该日起仍然违反规定办理任何新的系统内或系统外外汇资金拆借业务,总行将扣收此笔拆借业务的全部利息收入。
4.各分行不得在国内同业存放定期外汇存款。已经发生的到期不得续存。各分行在国内同业的活期外汇存款应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数额内。
5.各分行向广东地区系统内拆出款项到期收不回的,拆借双方不得续签展期协议,视同逾期处理,由各分行自行负责催收。为避免我行系统内部虚增利润,减少损失,严肃纪律,自9月21日起,各分行对广东地区内分行未到期和逾期的拆借,广东地区拆入行一律按LIBOR平对
拆出行计付利息。
6.各分行存放总行的存款利率自本通知之日将提高至下列水平。如要求当日起息利率为LIBOR+0.2%。如要求隔日起息利率为LIBOR+0.25%。如要求交易日后第二营业日起息利率为LIBOR+0.3%。同时,分行向总行临时周转拆借的利率由原定的LIBO
R+0.75%降为LIBOR+0.5%,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述利率。总行将在每周末传真通知各分行下周上存总行定期存款和向总行临时拆借周转的分币种,分期限的利差水平,以利各分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赢利水平。
7.为了便于总行对分行拆借进行监控,各分行应于8月15日前上报7月底试算平衡表1310、1320、1330、1340及1231科目的明细,并要求各科目明细汇总金额与外汇业务试算平衡表的科目余额相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原因。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7月底上报
的余额进行考核,各分行在7月底后如对上述科目进行调整,需向总行国际部报告。(上报明细表见附表)
总行传真号:010-8527361、8527364(国际部资金处收)
附表略。



199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