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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1:20:30  浏览:8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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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现将《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
自人民银行关于从1995年7月1日起改变一年期以上贷款计息办法的规定下发后,有关文件已在行内及时转发。在执行过程中,我行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的企业提出,1996年8月23日国家已降低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我行应同时调抵已发放贷款的利率;二是当签订合同时所核定第一年的贷款利率与实际用款时国家规定的利率不一致时,按哪个利率计收利息;三是同意展期的贷款,其利率如何确定等等。针对上述问题,现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就我行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按照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月26日颁发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我行新签贷款合同实行贷款利率一年一定的办法。一年之内,如遇到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无论是调高或降低,我行对企业的贷款利率都不变;一年期满后,再根据当时执行的贷款利率重新核定企业下一年度的贷款利率。
二、按照人民银行在1995年8月18日颁发的《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95〕237号)规定,我行对1995年7月1日以前已发放但尚未到期的贷款统一按以下办法计息:从1995年9月21日开始执行10.62%的利率,同时执行利率一年一定的计息办法。
三、利率的确定统一按以下原则掌握:签订贷款合同后,无论何时用款,第一年度的利率均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执行,待一年期满后(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由我行信贷部根据当时执行的贷款利率核定企业下一年度的贷款利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同时抄送财会部、计资部等行内有关部门,作为计算利息和检查利率执行情况的依据。
四、从1996年8月23日开始,对实行利率一年一定的计息办法期满一年但尚未到期的贷款,均按当时执行的贷款利率重新确定下一个年度的贷款利率;凡已按10.62%的利率核定的可按本规定重新调整。
五、对同意展期的贷款项目,贷款期限累计计算,从展期之日起,改按当时执行的相当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展期超过一年的,按利率一年一定的原则核定每个年度的贷款利率。
六、本规定由计划资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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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200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有效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控制艾滋病传播和流行,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

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控制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地市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临床(含中医)、护理、医院感染、疾病预防控制和实验室检验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卫生部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拟定《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培训省级艾滋病治疗的师资;对全国艾滋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省、市和县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负责本地区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培训。省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对全省艾滋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根据艾滋病发病率及艾滋病病人分布情况,由地市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或者县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中的临床医师根据《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负责指导本地区艾滋病病人诊断,确定抗病毒治疗方案;评估疗效,调整抗病毒治疗方案,指导处理严重机会感染、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开展监督服药和随诊工作;负责将进行家庭治疗的患者转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艾滋病发病率及艾滋病病人分布情况,指定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负责收治危重、重症机会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病人。

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应为艾滋病病毒检测阳性孕妇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做好母婴传播阻断及定期随访监测等工作。

必要时,组织其他医疗机构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予以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原则上实行就地家庭治疗。地市级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专家组医师诊断和确定的治疗方案,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治疗工作,建立个案治疗档案。向到本辖区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提供抗病毒药品、指导和监督艾滋病病人服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等。

五、加强对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管理

(一)市级或县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中的临床医师对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按《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的要求进行随诊和检查,根据随诊和检查结果调整抗病毒治疗方案。

(二)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抗病毒药品领取、发放登记制度;建立规范的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病历和病案。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免费抗病毒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六、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预防、疫情监测和抗病毒治疗各工作环节的组织与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对承担艾滋病治疗工作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培训;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对于承担艾滋病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拒绝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或违反艾滋病诊疗规范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严肃处理。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工法[200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1年10月31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制订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组织或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有关批复文件。
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准备工作,在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同意验收使用的批复手续,在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并经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全面检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全面考核项目的投资方向、内容、资产形成情况,能否满足研制生产要求;
(三)审查生产线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核查建筑安装工程及新增和改造设备仪器的数量及质量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
(五)对项目建设效果作出全面评价。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国防科工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或概算调整以及相关文件;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
(四)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以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五)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和安装技术标准、规范;
(六)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卫生和质量评定等单项验收文件;
(七)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六条 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件批准的内容建成并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
(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已验收,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研制、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
(三) 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满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的要求,并已按规定获得单项验收文件;
(四)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
(五)生产准备能够适应项目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项目有关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归档完整齐全;
(七)竣工决算及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已完成。

第七条 对于存在少量非主要子项的土建工程尚未收尾或者设备安装未完,近期又无法全部建成,但不影响全部工程投产使用的项目,也应办理竣工验收。在验收时,对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应按设计留足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 项目应在最后一次投资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列入下一年验收计划。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验收申请或列入计划后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以下两个工作阶段:
(一)单项工程验收: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实验室)及设备已经按设计及合同要求建成,并具备使用条件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二)全部工程验收:整个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初检,准备验收资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全部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填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一),并通过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国防科工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申报表》的审查结果,确定验收计划。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验收计划,组建验收工作组,并做好以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一)汇集、审核有关文件资料,编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二)整理全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程资料,组织绘制竣工图。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工程核算,核对设备仪器型拧⑹亢徒鸲睿岢鱿钅孔芴迤兰垡饧?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决算,配合有关方面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等有关工作,负责根据批准的设计核定各项经济指标,分析投资效益;
(四)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验收手续,取得验收批复文件;
(五)按照批准的设计检查生产准备、人员配备情况,绘制车间工艺布置图,参加评定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竣工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依据;
(二)已验收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
(三) 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卫生等的单项验收意见,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评定意见;
(四) 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建设时期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其它综合性的图纸资料;
(五)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概况: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建设过程(包括设计施工单位、承发包、招投标、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等;
2.建设完成情况: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完成情况,设备仪器配备情况,未完工程,多余和尚缺设备情况及处理意见;
3.工程质量情况:建筑工程质量评审结论,设备安装及试车情况;
4.生产准备情况:人员组织、技术资料、工艺装置、动力供应、生产协作、安全技术、制度建立、生产能力等情况;
5.财务决算情况:总概算执行情况,节约或超支及原因分析,利用固定资产情况,决算审计情况;
6.单项工程交工和全部工程竣工情况,竣工资料、竣工图整理绘制情况;
7.综合经济分析:以投资为核心,对项目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考核工程投资效益,并预测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9.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10.编制相关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验收准备工作完成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建设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以及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的初审意见,国防科工委组织或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国防科工委、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的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办理的验收项目可以自行确定参加人员,但须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十五条 现场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批准的设计检查各项建设内容、指标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核对未完工程;
(三)落实“三同时”的验收情况;
(四)检查重大设计变更和施工质量评定情况;
(五)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
(六)检查项目投产后能否满足研制生产要求情况;
(七)检查项目有关设计、批准、专业验收意见等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八)检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批准文件后,即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 

附表二: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