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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28:03  浏览:9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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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厅发〔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24个部委制定印发的《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年-2013年发展规划》(国标委服务联〔2009〕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构建与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近年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险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升服务绩效和公信力,努力实现从经验型操作向标准化操作的转变。

  二、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着眼于在社会保险领域建立统一规则和秩序,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均等化和规范化,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以社会保险系统为主,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围绕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的目标,制定相关标准。

  急用先立——标准化建设任务繁重,要全面分析社会保险发展状况,制定总体规划,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程序后实体,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搭建起基本标准体系框架。

  上下联动——中央、地方各司其职,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推进。

  试点先行——标准化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非常复杂,为稳妥起见,应先选择部分县市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总体目标:从现在起到2020年,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科学适用的社会保险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国家社会保险标准协调配套,将社会保险服务、评价、管理等领域的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实现对关键环节和关键因素的有效监控,以标准化手段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三、积极参与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2009年5月,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我部已成立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为SAC/TC474),主要负责组织制定社会保险标准化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社会保险标准体系,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服务、评价、管理等领域标准化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一工作平台,支持并积极参与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可以根据标委会的统一安排牵头有关工作组,制定有关标准;也可以参加有关工作组工作。

  四、有序开展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各地要研究制定本地标准化工作总体规划和方案,并报送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地可依据本地实际,在国家社会保险标准体系框架下开展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开展地方标准化工作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方标准制定出来后,要先选择部分市县进行试点,成熟后,经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再在本地推广贯彻。要积极向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争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申请国家标准委的试点。

  要有计划地招录标准化方面的大学毕业生,增加标准化人才储备,举办标准化方面的培训班,在系统内普及标准和标准化知识,提高队伍的能力水平,造就推进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

  要多方筹集标准化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要列出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

  各地要把标准化建设列入年终考核项目中,重点考核。

  五、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成立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厅(局)长任组长,统一组织协调本省(区、市)的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组建或明确本单位负责标准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并在2010年6月1日前,将各地明确的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名单报送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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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龙卡业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龙卡业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市分行:
根据目前我行龙卡业务发展情况和完善龙卡网络系统功能的需要,现对信用卡及储蓄卡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储蓄卡工本费和有效期
储蓄卡发卡及换卡时每卡收取工本费3元。在龙卡网络上使用的储蓄卡须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5年。各行原已发行的储蓄卡,可在原规定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二、关于在ATM上取现限额
信用卡和储蓄卡在ATM上的取现额度应允许一天累计取款5000元。
三、关于储蓄卡异地取现的手续费
储蓄卡异地取现时,按取现额的1%收取手续费。
四、关于异地存款手续费
信用卡和储蓄卡在异地存款均不收取手续费。《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在异地凭卡存款收取手续费的规定取消。
五、关于交易手续费的分配
信用卡和储蓄卡的商户回扣、异地取现、大额转账、挂失等手续费收单行不再与发卡行进行分配,全部由收单行收取。《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有关“手续费发卡行与收单行各得一半”的规定取消。
六、关于本行职工用卡在异地取现收费
由于我行龙卡网络不能自动识别本行职工卡,因此,本行职工使用信用卡、储蓄卡在异地取现均执行统一的手续费标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建设银行职工异地凭卡支取现金3000元以下(含3000元)免收手续费的规定取消。
七、关于职工办卡及换卡年费
本行职工申办信用卡及到期换领新卡,发卡行均收取规定标准年费。发卡行自行实行的减免规定停止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行接到文件后,迅速传达到所属分支行,执行中的问题由分行汇总上报总行。



199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