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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8:17:28  浏览:9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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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2010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交通建设质量和交通运输安全,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同意2010年交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的函》(质检办监函〔2010〕633号)要求,根据2010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安排,部定于2010年8月至12月对道路用沥青、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公路工程土工格栅、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机动车辆制动液及汽车发动机冷却液等七类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1.对全国在建公路使用的道路用沥青、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公路工程土工格栅、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等产品进行抽查。
  2.对全国道路交通车辆使用的机动车辆制动液和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进行抽查。
  二、抽查产品及检验项目
  抽查产品及检验项目见《2010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及委托抽查机构表》(附件1)。
  三、抽查依据标准
  1. 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2. JTJ 052-2000《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3. JT/T523-2004《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
  4. JT/T 480-2002《交通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格栅》
  5. GB/T21825-2008《玻璃纤维土工格栅》
  6. GBT17689-2008《土工合成材料 塑料土工格栅》
  7. JT/T281-2007《公路波形梁钢护栏》
  8. JT/T457-2007《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
  9. GB18226-2000《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10. JT/T495-200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及判定》
  11. GB/T 20851-2007《电子收费 专用短程通信》
  12.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5号)
  13. GB 12981-2003 《机动车辆制动液》
  14. JT 225-1996《汽车发动机冷却液安全使用技术条件》
  15. 其他相关标准等
  四、抽查方式
  1.工程现场:
  听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生产企业对产品使用情况及生产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批量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记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
  2.企业现场:
  听取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记录,在企业成品库中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所抽取样品为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
  3.销售市场:
  检查销售企业进货凭证,确认产品源头及批次,按抽样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五、抽查组织与实施
  本次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由部科技司组织实施,委托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承担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工作。有关单位联系方式如下:
  1.部科技司:
  联系人:李奇
  电话:010-65292100
  传真:010-65292100
  2.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李福普、田波
  电话:010-62079576、62079598
  3.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韩文元、陆宇红
  电话:010-62079718、62057973、62079142
  传真:010-62017616
  4.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联系人:王禄江、焦健
  电话:010-61585490、61583384
  传真:010-61585490 
  本次抽查工作所需费用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组织填写《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附件2);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组织填写《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3)、《发动机冷却液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4)。请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附件2、3、4反馈至部科技司。
  请各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结束后认真填写《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附件5),于2010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部科技司。
  此次监督抽查结果将于2011年第一季度公布。

  附件1.2010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及委托抽查机构表
    2.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
3.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4.发动机冷却液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5.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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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独立工矿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计划、财政、建设、规划、邮电、公安消防等部门实施。

第二章 建设维护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4-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内、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
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企业较多的城市和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设置特种消防站。
旧城改造设置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可设置小型消防站。
第六条 城市消防站等级的确定和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 城市建设市政给水管网,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开发和投资单位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建设选用的消火栓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法定检验合格。
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消火栓产品。
第八条 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管理等部门验收,并填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公共消火栓的,必须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火栓。
第九条 公共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定期维护公共消火栓,保持完好和有效;建立健全公共消火栓档案,并将有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使用公共消火栓的地点、时间、用水量按月书面通知供水企业。
第十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充分利用海、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
无公共消火栓、消防给水不足或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建筑密集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消防水池。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共消防给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第十二条 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其中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三条 城市邮电部门负责火警通信专线的建设和维护。
火警通信专线的设置数量应当保证每一市话分局能同时向消防指挥中心传输两起火警信号。
第十四条 大中城市的消防指挥中心应当配备有计算机控制的火警受理、消防通信、自动消防设施监测遥控等自动化系统,保证灭火抢险的统一指挥。
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各消防站和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设置火警调度通信专线。
第十五条 公用事业和城建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以及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时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高层建筑上设置无线消防通信设施的,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必须给予协助。

第三章 建设维护资金
第十七条 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给水、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公共消火栓建设资金由开发和投资单位支出,其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支出。
迁移公共消火栓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安装火警通信专线,邮电部门应当按照普通电话的收费标准收取装、移机手续费、工料费,免收初装费、月租费。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给水管网不按规定建设公共消火栓或者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二)不按规定报批擅自迁移公共消火栓的;
(三)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消防给水设施造成损坏或失效的;
(四)不按规定建设、维护火警通信专线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埋压、圈占、挪用、损坏公共消火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用事业和城建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以及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事先未通知公安消防机构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以警告,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实施罚款处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3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医院感染控制能力和水平,我部制定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反时馈我部医政司。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
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为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医院控制传染病能力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一、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其真正得以落实。
(二)定期对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如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
(三)对科室工作人员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甄别,并采取及时、正确的救治措施。
(五)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科室布局、分区合理,人流、物流合理,所有物品、区域的标识与标志明确、清楚。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洁、污物品分开放置。
(六)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对感染性疾病科的设施、设备、医用物品等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在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区采取标准预防措施;医护人员每诊疗、护理一个病人和接触污染物品后,应严格按照手卫生规范及时进行手的清洗和/或消毒;必要时戴手套。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应为就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提供口罩。
(七)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转运、处理等工作。
(八)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必须了解、掌握传染病病种及分类、不同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内容要求,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要及时将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信息报预防保健科或医院总值班室,并与医院感染管理科沟通。必要时,可直接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排除传染病的,要及时修正报告。
(九)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开展有关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医院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尽量防止和避免职业暴露,一旦发生职业暴露,能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职责
(一)医师职责。
1、认真履行医师的义务,在诊疗工作中规范执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2、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并能熟练掌握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3、及时筛查传染病病人,正确诊疗和转诊传染病病人。
4、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按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配合护士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6、对就诊患者进行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二)护士职责。
1、认真履行护士的义务,在护理工作中规范执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2、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感染性疾病护理知识、技能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3、负责感染疾病患者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4、帮助、指导呼吸道发热患者戴口罩,并引导患者到指定地点候诊。
5、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工作,熟练掌握常用消毒液的配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监督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
6、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7、对就诊患者进行感染性疾病的卫生宣传教育。
(三)卫生员职责。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清洁、消毒工作,所用器械、工具分区使用。
3、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及时按分类清运各种医疗废物。
4、做好有关清洁、消毒工作的记录。

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412/200412139395698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