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53:40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0〕8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粮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食用植物油储备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有效调控食用植物油市场,确保食用植物油应急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植物油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食用植物油供求总量,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食用植物成品油(以下简称“储备油”)。

第三条 储备油规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考核珠海市人民政府指标任务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指令确定。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储备油投标承储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下达储备油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存地点以及品种、质量要求,储备油的动用建议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储备油管理费用,并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承担储备油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油的组织实施和轮换保管工作,并对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承储轮换

第六条 储备油承储企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招、投标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储备油的承储轮换招、投标领导、组织和监管工作,由珠海市储备粮(油)轮换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珠海分行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对储备油承储企业的公开招、投标。

(二)负责审定储备油中标承储企业的储备费标准。

(三)负责对食用植物油储备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储备油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是在珠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食用油经营资格,且无违法经营记录的独立法人。

(二)在珠海市行政区划内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配套与储备油功能、仓型、轮换方式、品种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食用植物油承储合同签订起两年以上。

(三)具备必要的仓储保管人员和资金筹措能力,具备相应的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能力,具备相应的统计财会人员。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标企业申请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完成投标企业的承储资格认定工作。

中标承储企业在承储合同期内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其食用植物油储备任务由珠海市储备粮(油)轮换招标领导小组重新选定承储企业。

第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油储备计划,并与其签订储备油承储合同,明确储存标的物和双方义务、责任、权利。承储企业依据储备计划和承储合同自筹资金、自行组织落实储备油承储任务。

第十条 储备油实行自主动态轮换制度,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按照“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换”的原则,在轮出储备油的同时将同一库点的周转库存中同品种、同质量、同等数量的食用植物油轮入为储备油,不得架空轮换,以确保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储备油实际库存量不少于应储数量。自主动态轮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耗等由承储企业自行消化。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管理须做到“一符一齐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叠堆整齐,专仓(堆)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专仓(堆)储存时,仓门或堆边要挂上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识牌,以示区别。储存点一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储存点的,须事先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储备油统计台帐,逐笔记载,于每月5日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储备油统计月报及自主动态轮换情况。

第三章 动用

第十三条 珠海市储备油的应急动用权、调度权属市人民政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动用储备油:

(一)食用植物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

第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适时提出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和价格等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可以直接下达动用储备油的命令。

市属及各区、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储备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必须予以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油应急动用命令。

第十五条 因紧急动用储备油导致承储企业发生政策性亏损的,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价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拨补。

第四章 储备费用

第十六条 储备油专项资金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付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储备费用。专项资金规模和费用支付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执行。

储备费用由承储企业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

储备油的应急动用费用不包含在储备费用使用范围内。

第十七条 储备费用支付采取合同期内定期按比例支付和合同期结束后统一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费用支付标准,结合承储企业该定期内的储备油实际库存数计算该定期储备费用应付额,按应付额的80%支付该定期储备费用实际支付额,余额累计至合同期结束后一并结算支付。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每一个定期(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凭相关材料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定期储备油储备费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承储企业申请后,根据各承储企业的实际承储情况核定储备费用,市财政部门将储备费用核拨至市粮食局后统一分解到各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申请储备费用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费用申请表;

(二)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统计台帐;

(三)质量自行检测证明;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有权随时到承储企业查点承储库存和规范承储企业的承储行为,承储企业必须予以配合,以确保储备油的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之一情形,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整改外,并扣减其全年10%的储备费用:

(一)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检查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未做到“一符一齐三专四落实”的;

(三)经督促三次以上(含三次)仍未建立统计台帐或检查出三次以上(含三次)统计台帐记载不详的;

(四)检查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储备油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5%以内(不含5%)的;

(五)其它不利于储备油正常管理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之一情形,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整改外,并扣减其全年20%的储备费用:

(一)储备油不符合承储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检查出两次以上(含两次)储备油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5-10%(不含10%)以内,或检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储备油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10%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之一情形,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追缴合同期内已划拨的储备费用,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多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

(二)拒绝监督检查的;

(三)储备油严重不符合储备油承储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四)检查出三次(含三次)储备油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30%以内,或检查出一次(含一次)储备油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50%以上的;

(五)其它危及储备油正常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之一情形,除按照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外,并送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一)动用储备油应急时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动用储备油应急时不听从调配的;

(三)其它严重危害储备油正常管理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

1979年10月25日,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批转的《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中规定,从今年十一月起,给一部分职工升级。现将职工升级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职工升级面的分配问题。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升级面,全国平均为百分之四十。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升级面,均以一九七九年十月底职工人数中的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包括带工资上学的在册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按百分之四十计算分配。
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分配所属企业单位的升级面时,不要按百分之四十平均分配,应当根据鼓励先进、督促后进、赶超先进的原则,区别对待。对于经营管理好(特别是经济核算好)、经济效果显著、对国家贡献大的单位,升级面应当大一些;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没有完成扭亏计划或根本没有亏损计划而发生了亏损的企业,升级面应当小一些。对于经营性亏损特别严重的企业,应当暂缓升级。暂缓升级企业的升级指标,不得挪用于其他单位。在一年内扭转亏损有显著转变的,可以补升,并从批准补升之月起增加工资;仍无显著转变的,不再补升。在一个企业内部,也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规定所属单位的升级面。每个单位的干部和工人的升级面,原则上应当分别使用,不要互相占用。
在具体分配升级面时,鉴于各单位人员构成情况不同,考虑到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徒工、转正后尚未定级的职工和参加工作时间比较短的计划内临时工实际上不应升级,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以从所属企业单位计算升级面的职工人数中,将上述三类职工扣除,然后以此为基数留下百分之二左右的升级面,在本部门内调剂给先进企业单位。对于扣除的上述三类职工的升级指标,可以在所属企业之间,根据人员构成等情况调剂使用,但原则上不得调剂给领导机关。至于各省、市、自治区内各主管部门之间,是否可以调剂使用,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这次升级,要真正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择优升级,反对平均主义。升级的重点,应当是各行各业、各个方面劳动好(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贡献大的职工,包括生产好的工人,有研究成果的科技人员,教学好的大、中、小学教师和幼儿保育人员,医疗质量好的医生、护士,艺术水平高的演员,成绩显著的运动员,服务质量好的服务员、售货员,工作好的干部等等。哪些职工可以升级,应当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的考核依据。各基层单位都要按照三个方面的要求,制定各类人员的考核标准。
在考核时,首先,对于技术工人要根据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应知、应会和实际操作的考工,对于行政干部和科研、教学、卫生、文艺、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根据职责条例或技术(业务)职称条例进行实际技术(业务)水平的考察,然后,按照各自的考核标准,把当前和一贯的表现结合起来,全面进行评比,以贡献大小为主,择优升级。
各单位带工资上学的在册职工的升级问题,应与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一样对待,由原单位负责评定,不要因这些人员不在本单位而漏评。
为了使基层单位在考核工人、干部技术业务水平时有所依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有关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行政干部的职责条例和科研、教学、卫生、文艺、工程技术等人员的技术(业务)职称条例,下达执行。这次升级工作期间,国务院主管部门来不及制定下达的,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通知各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制定。
三、这次升级的职工,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好并且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升两级。升两级的,应计算两个升级面。
升级的职工,一般应按照本人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额。级差小于五元的,可以增加到五元。
四、要通过增加工资逐步冲销附加工资。现行的附加工资,是从奖金或计件超额工资转变来的,一般是老职工有,新职工没有,矛盾很多,而且国家已经另外拿钱实行了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因此,应当通过增加工资逐步冲销附加工资。在这次升级中,有附加工资的职工,升一级增加的工资多于五元的,应将其超过五元的部分冲销附加工资,未能冲销掉的附加工资和这次不升级的职工的附加工资,在今后增加工资时再冲销,直至全部冲销完为止。没有附加工资的职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一律不发给附加工资。
五、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的职工升级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升级工作,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下达执行。
中央一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升级工作,由民政部统一安排,制定具体办法,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下达执行。
每个单位都要成立考评升级委员会,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负责职工升级工作。考评升级委员会由领导干部、工会干部、劳动工资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升级方案,必须报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然后执行。升级的职工由考评升级委员会审查,工人由本单位党政领导批准,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结合年终总结评比,全面铺开升级工作。各地区、各单位的升级工作进度可以有快有慢,但增加工资的时间一律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算起。
六、以上各条,原则上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由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自负盈亏,情况比较复杂,职工的升级面、升级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盈亏多少的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达实施,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这次升级,是粉碎“四人帮”以后,三年中第二次较大范围地给职工增加工资,从国家当前的财力、物力来说,已经作了极大努力,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群众的关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向职工群众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十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生产发展缓慢,工资方面积累下来的许多问题,不可能一下子解决,只有生产发展了,社会财富增加了,才有改善生活的条件,工资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也才能逐步加以解决。一定要顾全大局,加强全局观点,反对本位主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事,决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增加工资指标。一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发扬风格,增强团结,多做贡献。一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反对派性,反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通过这次升级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促进安定团结,促进生产和工作,掀起增产节约运动的新高潮,为完成今年国家计划和打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第一战役作出积极的贡献。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试行办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试行办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城镇企业中试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439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按规定参加北京市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执行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管理;市社保中心授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业务。
第四条 企业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业务时,须与区、县社保机构签订《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协议书》。
第五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从存储之日起,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职工到达规定的可支取补充养老保险费时间。
第六条 企业存储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时,需填写《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表》和《北京市城镇企业存储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花名册》。“存储表”中的存储总额须与“花名册”中存储金额合计一致。
第七条 企业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手续并交费后,区、县社保机构在开具收据时,须根据“存储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花名册”开列出《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存储单》,做为企业交费的依据和职工将来支取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凭证。企业再次为职工存储时,社保机构可在
“存储单”上累加追记。
第八条 企业存储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自行通过银行收回存款。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支取,必须按本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
第九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全部或部分职工存储补充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改变或取消职工享受企业已为其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权利。
第十条 经市、区、县及有关劳动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凭退休证和“存储单”到区、县社保机构一次性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
第十一条 职工调离本市(含调至实行行业统筹单位)或出国定居,凭有关证明和“存储单”,可到区、县社保机构一次性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后,死者家属或法定继承人可凭职工死亡证明和“存储单”,到区、县社保机构,一次性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
第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范围的职工,不得支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区、县社保机构对企业存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采用“转帐支票”方法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市社保中心对存储在区、县社保机构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方式,按季收缴。
第十六条 区、县社保机构对企业存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须单设记帐科目,与基本养老金同帐户存储。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社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起试行。



19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