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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22:19:42  浏览:8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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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教育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挖掘潜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新莞人子女公办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新莞人学历情况审核并评分,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为辖区内新莞人办理居住证,负责新莞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和违法犯罪记录审核并评分,以及协助政府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分类送审;以及对辖区内新莞人及其来莞随迁子女在莞居住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新莞人子女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的教育经费供给。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新莞人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工教育学历、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和在我市就业年限等材料的审核并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莞人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和在我市就业年限的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新莞人在莞纳税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新莞人在莞经商营业年限以及投资情况等材料的审核并评分。

城乡规划部门要在市、镇街城市建设规划中,与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学校的规划布局方案,及时满足新莞人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市优先配给,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卫生部门负责新莞人卫生行业执业注册证书、献血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并评分,以及负责全市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新莞人子女提供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新莞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新莞人在莞的计生情况进行审核并评分。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体育部门负责新莞人体育技能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新莞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的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对新莞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和在军队立功受奖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新莞人自有居所权属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团市委负责新莞人参加志愿者服务时数的审核并评分。

第五条 凡年满6至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读。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莞人子女,可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教育部门根据每年年审的情况,在每年5月初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其父或母一方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我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参保年限、居住时间、计划生育、纳税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八条 通过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的程序是:

(一)公布学位。各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对本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出可提供接收新莞人子女的学位名额数。市教育局在每年4月向社会统一公布各镇街提供的公办学位情况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名单和学位情况。

(二)提交申请。

1.受理时间:积分制入学实行常年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莞人子女,可于每年的9月1日—来年5月31日(节假日除外)止到指定受理点申请下一学年秋季学位。

2.受理地点:申请人可到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我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三)审核评分。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按照“一口受理,分类审核”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分类整理,每10个工作日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按照《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标准进行评分。申请人个人信息有更新的,须及时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经审核属实,调整累计积分。

审核评分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资料交还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四)计算积分。申请人的最终积分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

(五)查询积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可凭姓名和受理回执编号登录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申请人如对个人积分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积分复核。

(六)提供名单。积分复核期结束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学位名额数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生名单,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七)安排学校。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或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录取的新莞人子女,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分别安排入读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第九条 属于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可向其父或母工作单位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入读当地的公办学校。

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主要包括:

(一)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

(二)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

(三)近5年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新莞人;

(四)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东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东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新莞人。

(五)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其收费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免交相应民办学校的学杂费,免交的学杂费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核定,由市镇(街)财政根据市镇(街)二级办学体制经费分担办法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子女(或被监护人)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在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更高学段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市教育和监察部门对在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新莞人子女在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应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接收新莞人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要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2010年1月19日发布的《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东府〔20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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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码头综合整治方案和市区码头设置经营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10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码头综合整治方案和市区码头设置经营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码头综合整治方案》、《嘉兴市区码头设置和经营联合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区码头综合整治方案

为加强对市区码头的管理,促进市区港口码头有序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市区码头进行综合整治,并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
一、整治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使市区码头吊机设置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嘉兴港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城市环境得到改善,码头管理得到加强,码头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市区三环路以内区域不再设置新的经营性码头吊机。
二、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市区码头综合整治工作,成立市区码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王洪涛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陶金根、市交通局局长浦加渔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港航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港航管理局。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整治范围为市区三环路以内区域的码头吊机,重点是市区中环路以内和南湖中心区域(嘉兴市河和长水塘中环南路嘉兴大桥水域、海盐塘中环南路青龙大桥水域、平湖塘中环东路工农村水域、青龙港花园路花园桥水域,下同)的码头吊机。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市区中环路以内和南湖中心区域已到期的码头吊机,以及原同意长期设置而已变更用途的码头吊机(除嘉爱斯热电厂、民丰集团、嘉兴钢铁厂三家企业自备码头吊机外),必须于2005年9月底前无条件自行拆除。
(二)凡在市区三环路以内,从事码头作业的单位(含企业自备码头和个体业主),必须在《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码头综合整治的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临时性码头吊机,必须按照原审批期限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外迁工作。今后市区三环路以内的区域不再设置新的经营性码头吊机。
(三)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应在整治的重点水域设立船舶禁航区,禁止货运船舶驶入,或由市公安部门在附近有关道路设置载货汽车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
(四)本方案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城管执法、工商、税务、质量技监、港航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已超过限期而拒不拆除的码头吊机,要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处罚。
(五)对拆除后的吊机码头吊机机座的清理,由市交通部门负责;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由所在地单位负责。
四、整治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至8月上旬)。做好市区码头吊机设置现状的调查,研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下旬)。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布综合整治《通告》。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下旬至12月底)。分二步实施:第一步,国庆节前完成市区中环路以内及南湖中心区域的码头整治;第二步,年底前完成市区三环路以内的码头整治。
(四)检查整改阶段(明年1月至2月)。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按整治要求进行对照检查、查遗补漏,落实整改,达到整治目标。
五、规范审批加强管理
(一)市区码头设置和经营,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制度。码头设置和经营业主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市审批办证中心交通局窗口统一受理,经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批许可,方可设置和经营。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设置和经营的码头吊机一律依法拆除,并予以相应处罚。
(二)确定市区港口码头作业区。根据《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嘉兴港总体布局规划》,结合市区城市建设的需要,确定市区三环路以外的平湖塘、海盐塘和杭州塘航段为市区外迁码头设置区。对外迁新设码头,必要时可通过竞标的方式投放码头设置经营岸线使用权,竞标所得资金用于码头吊机整治场地的清障和绿化等。
(三)加强对港口码头的管理。市港航管理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港口码头的管理,并不定期地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违规、违章现象,要及时依法处理。专为重点工程建设服务并经审批的临时性码头吊机,一旦工程结束,码头吊机业主应无条件立即拆除,并做好场地清障工作。企业自备码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市区中环路以内及南湖中心区域,除嘉爱斯热电厂、民丰集团、嘉兴钢铁厂三家企业自备码头及市区农贸市场码头(蔬菜、水产类船舶停靠)外,禁止设置其他码头和其他船舶停泊作业。
(五)在市区三环路以外,新设置的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要求的长期性码头吊机,原则上要按照挖入式港池设置。






嘉兴市区码头设置和经营联合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嘉兴市区码头设置和经营行政许可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受理。凡涉及市区码头设置和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市交通(港航)部门在市审批办证中心设置的交通局窗口受理,统一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转市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城管执法、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相关部门。
二、联合审批。各相关部门自收到市区码头设置和经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提出审批意见,并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审批办证中心交通局窗口,市交通(港航)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
三、限时办结。市交通(港航)部门应根据各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和现场踏勘情况,自受理申请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由市审批办证中心交通局窗口统一送达申报单位或个人。
四、本办法由市交通(港航)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1995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
第一条 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市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石家庄市科学技术进步市长特别奖;
(二)石家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石家庄市科学技术进步组织领导奖。
必要时政府可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家庄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市级科技奖励,其奖励坚持技术水平与经济效益并重和科学、公正、公开、真实、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颁奖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设立专业性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地位、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市长特别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市长特别奖获得者,予以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2万元的奖励。
对获市长特别奖的项目首席人员,同时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 长特别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本市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经过实践证明,具备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医疗、环保、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行的软科学研究及改进科学技术管理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
(一)一等奖: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前十名主研人)和奖金一万元;
(二)二等奖: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前七名主研人)和奖金五千元;
(三)三等奖: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前五名主研人)和奖金二千元。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50%,由完成单位支付50%。
市财政支付的奖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从事业费或收入中列支,行政机关支付的奖金从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落实科技政策、增加科技投入、推进科技进步等方面,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领导和组织,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组织领导奖。
第十三条 〖学技术进步组织领奖共分为三等。分别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学技术进步市长特别奖由市长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进步组织领导奖由市政府授予。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单独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或个人申报;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驻石单位、外埠单位或个人与本市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项目,由本市单位和个人申报。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报项目按其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经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载明建议奖励的等级和理由后,报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市科技奖励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交行业评审组评审;对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拟授奖项目实行异议审查。拟授奖项目授奖前,应在《石家庄日报》、《石家庄经济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奖项目或人员提出异议。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5日内将异议副本送初审部门调查处理,初审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异议副本送交原申请人,原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原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十九条 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原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异议申请人和原申请人。
第二十条 审部门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初审部门应当作出驳回异议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事人对初审部门驳回异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市科技奖的项目,再获上一级科技奖时,只发给高于原科技奖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可作为市科技奖励基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技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告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1996年2月1日起生效。原1991年《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2年《石家庄地区关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奖励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