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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01:46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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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供水,防止引黄济津水量损失和水质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引黄济津输水供水工作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河道及其保护范围:

南运河(九宣闸至上改道闸)、子牙河(十一堡闸以下)、马厂减河(九宣闸至尾闸)、马圈引河、独流减河十里横河、独流减河北深槽(十米河口至万家码头)、洪泥河、海河(二道闸以上)和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的主河槽、滩地、堤防及背水坡脚以外30米;

津河、卫津河(南京路至外环线)、复兴河和月牙河的河槽、堤防及背水坡脚以外15米;

北大港水库库区、围堤及背水坡脚以外30米。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黄济津水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黄济津输水供水统一调度和蓄水水库、输水河道、明渠及其闸、坝、口、门的监督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市政、市容、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引黄济津保水护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静海县、西青区、大港区、津南区、东丽区、北辰区和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输水河道、蓄水水库的保水护水工作。各区县要逐级建立保水护水责任制度,分段定岗、定人、定责。

第六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期间,各责任人对输水河道两岸口门必须按规定自行封堵,拆除临时泵点,停止使用固定泵站、泵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或启用。

第七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期间禁止向引黄济津输水河道排水。

第八条 取用引黄济津输水河道水源并回排的,必须进行水质监测,经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回排。

第九条 直接从输水河道、水库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取用水。

第十条 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有毒有害废液;

(二)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设立摊点、市场,堆放、储存工业废渣、建筑杂土、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有害物;

(四)放养畜禽或养殖、捕杀鱼类;

(五)在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

(六)旅游船只、餐厅和娱乐场所排放污染物;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或拆除河道堤防、坝埝和已封堵口门。

河道堤防、坝埝、口门发生毁损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二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河道及其保护范围内发生水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部门应保障保水护水车辆、船只通行,公安部门应加强沿线治安保卫工作,维护输水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保水护水车辆、船只,不得妨碍和阻拦保水护水人员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水护水的义务,发现偷水、污染水等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对保水护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保水护水责任制度或未履行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取水工具,按照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最大引水能力和引水时间(最低以24小时计)按现行综合水价的12倍收取水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前款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聚众哄抢水源和盗窃、破坏输水工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保水护水工作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的起止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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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摘要转发《关于汇率调整后旅游价格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摘要转发《关于汇率调整后旅游价格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汇率调整后旅游价格安排意见报告)摘要转发如下,请各地执行。
一、对外售价继续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外汇保值措施,1990年对外销售的美元保值价格不变,但对外销售的美元实际价格给予10%的优惠。
二、由于从1989年12月16日把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下调21.2%,1990年旅游综合服务费(对外国人)的人民币保值价等于自动上升26.7%,扣除百分之十的优惠,实际价格自动上升14.5%。涉外旅游饭店房费、餐费也按此幅度相应调整。房费、餐费价格已较
高的地方或客源不旺的地方也可不调或少调。
三、从1990年本电报到达之日起,旅游外汇保值的年度固定汇率由目前1美元合3.7元人民币下调到4.7元。
1990年的对外报价,凡不符合本报告规定的,应一律纠正过来。关于对外报价大检查的情况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迟应在三月底前报送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关于综合服务费具体构成及补充细则将另文下达。
请各地接此报告后,立即将此文件传达到所有旅游企、事业单位,迅速做好1990年的对外报价工作。



1990年1月22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农牧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驻市中区直有关单位。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 2008年12月2日印发




通辽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办法

为稳定奶牛养殖业发展基础,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按照内政办发电[2008]93号《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期限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饲养在奶站集中挤奶因三聚氰胺事件受到损失的奶农、奶牛养殖场和奶牛养殖小区。
(二)补贴期限:临时补贴时限为2008年9月17日至11月30日。
(三)补贴标准: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的养殖户原奶损失,按每公斤不低于2.3元标准,在时效期内经核定后的原奶损失量给予100%补偿;散户损失,按每公斤牛奶不低于2.3元标准,在时效期内经核定后原奶损失量给予80%补偿。
二、补贴分类
(一)蒙牛公司奶站9月19日、20日两天,伊利公司奶站9月20日、21日、22日三天原奶排地损失,由两家企业负责补贴。
(二)蒙牛公司奶站9月21日-11月30日,伊利公司奶站9月23日-11月30日,经由奶站监督员、村委会负责人、奶站负责人、奶农或奶业合作组织代表“四方”签字的原奶损失,据实由财政予以补贴。
(三)奶站经营损失由两家企业核实,旗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同时报市农牧业局、财政局备案。
三、补贴原奶损失确认方法
(一)两家企业负责补贴的损失由企业确认。
(二)财政补贴原奶损失的,由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组成联合核定小组,逐户核实“四方”签字的原奶损失,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确认登记造册上报市农牧业局。
四、补贴资金的拨付
旗县市区和企业将各地原奶损失确认后的数量及需补贴资金额汇总上报到市农牧部门。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对各旗县市区原奶损失核实,核定各旗县市区损失量并于12月15日前拨付补贴资金。
旗县财政部门务于12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等形式直接补贴到受损奶农。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成立由李荣禧副市长为组长,由市农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原奶损失补贴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原奶损失认定及补贴发放工作。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周密安排,细致认真地开展工作,做好补贴资金兑现工作。
(二)市、旗两级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原奶损失补贴政策及办法,让受损奶农充分了解补贴范围、标准及对象,确保补贴政策家喻户晓。
(三)各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建立临时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原奶损失核实认定、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录入微机,妥善保管。
(四)加强对原奶损失核实认定及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做到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原奶损失核实认定及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相关部门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对原奶损失认定及补贴发放实行公示制,对补贴范围、标准和原奶损失核实认定数量及补贴金额等必须进行张榜公布。补贴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奶农本人,不得集体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抵顶补贴资金。
(五)临时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及发放过程的管理,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兑现工作实行跟踪审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奶农真正受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