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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02:19  浏览:8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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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市长 唐晓明
                             2013年9月28日



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工作,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提高农村公路的整体路况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养护管理采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筹资按照国家、省市定额补助、县(区)政府主要投资、社会企业捐资等多形式、多渠道筹措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筹集、落实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负责组织工程的招标和发包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定期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管护人员。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履行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指导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县(区)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具体负责县道和路面已硬化的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并协助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第七条 市、县(区)发改、土地、林业、水务、交警、财政等部门要协助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农村公路工作的开展。
  村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依照国家、省上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总体目标的要求和全市农村公路网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规划。工程项目建议书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编制年度计划,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立项。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审批和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的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可以由具有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工程设计变更按有关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法人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将招标结果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工程监理制。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人员、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保证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组织进行,验收结果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验收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按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其它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的范围及标准按照《定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县道和路面已硬化的乡道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养护;村道及路面未硬化的乡道由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实行规范化养护。  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养的道路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的原则,将养护管理任务分段划分到路线所在地村社,以村社为单位进行日常养护管理。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应与村社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养护重点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环节的养护管理。
  因自然灾害对公路损坏的修复工作由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
  日常养护经费实行“以奖代补”制度,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依据考核等级补助养护费用。  养护经费标准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线技术状况、公路里程、交通量大小、养护难易程度合理测算确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道和重要的乡道要根据养护机械化程度、路面结构类型和养护难易程度设置道班。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各乡(镇)政府应制定农村公路抢险应急预案,成立农村公路抢险应急队伍,以应对地震、洪水、泥石流、塌方等自然灾害对农村公路的毁坏,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区)交通、林业部门共同编制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县道县造、乡道乡造、村道村造和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齐全、准确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档案,必须做好路况登记、桥梁普查、交通量调查和其他养护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将变化情况予以补充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统计报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依法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健全管理机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通行。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等非公路标志牌,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以外各不少于一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
  县道两侧各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二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晒粮碾场、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有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私自开设平交道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区域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养护计划,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除国家、省上定额补助以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筹措。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资金,主要以省级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配套解决。项目由所在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来源:
  (一)县(区)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的比例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级财政按照上年度新增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当按期足额到位。
  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等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县(区)政府承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养护计划和考核结果拨付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

  市级财政筹措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章 奖惩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实行量化考核。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五)其他造成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7月1日市政府第13号令发布施行的《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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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八日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洛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洛阳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根据“工业强市”规划、打造中西部地区最佳人居环境等战略目标,每年3月份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评选行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洛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质量立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修改、完善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和工作规范;

(三)决定年度评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组成员;

(四)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评审工作程序、行业评审特殊要求等工作规范;

(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行业,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

(六)提请评委会审议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七)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学习活动;

(八)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和取得进步、规范荣誉的使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5年以上,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主要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5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获得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5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向评委会办公室索取申报表,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经所在县(市、区)政府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络上对拟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企业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荣誉证书。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本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当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同时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标准化实施战略和农产品博览会奖励其中之一或多项的,执行最高奖励。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期满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将“洛阳市市长质量奖”字样在其广告、包装、使用说明书、铭牌上使用,但必须标注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建立获奖企业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及对质量持续改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资金的用途予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荣誉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在市长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查证,并根据情况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委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5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5〕128号



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南湾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为了落实《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及时上缴、合法使用,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67号精神,结合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使用情况,特制定《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一、相关部门年度征收目标

2006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分解表

单 位 金额(万元) 备 注

水行政主管部门 1000

市供水公司 1600

市污水征收办 160

总 计 2760

二、考核办法

(一)代征手续费按1.5%执行。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每半年结算一次,年底统算。
(二)为充分调动征收单位、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对超额完成年度征收目标的单位,超额部分除返还1.5%手续费外,另提30%作为奖励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标的单位,差额部分提取2%作为处罚从返还手续费中扣除。
(三)污水处理费年度征收目标列为征收单位、代征单位正常工作考核指标,并作为单位负责人工作考评内容之一。
(四)因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政策性调整,多征部分不列入当年考核指标,少征部分从当年征收指标中扣减。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井、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标准,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征污水处理费。
2、严格票据管理,实行一票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一票收取,单独入帐。按月足额解缴市财政专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以报表形式每月送市污水征收办备查。
3、在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由市水利局牵头,市供水公司、市污水征收办配合,2005年10月至12月,用三个月的时间,对现有的自备井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对既无“取水许可证”又无取水计量装置的自备井,排出黑名单,2005年12月31日前关闭一批。对取水手续不齐全的用户,限30天内按要求办齐用水手续,安装好计量装置(费用自理),否则予以封井。严禁在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以任何理由新批、新增自备井。在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逐步取消自备井。
4、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污水征收办配合,对“华豫电厂”、“信阳平桥电厂”、“信阳啤酒厂”、“信阳供电段”、“信阳磷肥厂”、“平桥区兴农化肥厂”等用水大户的取水设施和计量装置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对未按期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将根据其用水量,依据省、市《办法》依法征收。
5、通过普查、检查建立自备井、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档案。对手续齐备的用户,水行政主管部门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代征污水处理费。已办理取水手续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行24小时计算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市供水公司
1、负责代征城市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2、严格按照分类用水的规定、标准代征污水处理费。对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户,用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档案,明确征收标准及用水量。继续实行收费一票制。污水处理费按月足额解缴财政专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以报表形式每月送市污水征收办备查。
3、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可持相关证件,报市征收办批准后,方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1、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月对各代征单位所管被征户用水情况、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用户计量、执行收费标准是否及时解缴财政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对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埋、截留、坐收坐支污水处理费的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审定执行。
2、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自来水公司代征以外的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的直接征收。



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
考 核 办 法

为落实《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及时上缴,合理使用,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05〕67号精神,特制定《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一、各征收、代征单位年度征收目标

各区(管理区)2006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

单 位 金额(万元)

浉河区 616

平桥区 150

羊山新区 122

南湾管理区 12

合 计 900

市直代征部门2006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

单 位 金额(万元)

市公安局 64

市市场管理部门(市市场发展中心) 26

市市场管理部门(市工商局) 10

市建委 50

合 计 150

2005年第四季度各征收、代征单位征收目标为2006年度征收目标的20% 。

二、部门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代征车辆垃圾处理费
2、市市场发展中心。负责代征所管理的农贸、商贸等集贸市场及早夜市摊点、餐饮店的垃圾处理费。
3、市工商局。负责代征收所管理的商贸等集贸市场的垃圾处理费。
4、市建委。负责代征建筑垃圾处理费。
5、各区(管理区)负责征收本辖区上述征收项目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6、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票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市公用事业局制定各征收、代征单位的年度征收目标,并依据该办法对各征收和代征单位年度征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奖惩。
7、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征收、代征单位的年度征收目标,负责统一领取并管理、控制各征收、代征单位的征收票据,负责根据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计划提出垃圾处理费使用计划。

三、考核办法

1、市直代征部门。市财政部门返还实际代征额的10%作为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每季度结算一次,年底统算。超额完成年度征收目标的,返还超额部分的50%作为奖励;完不成年度征收目标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额的5%结算。
2、各区(管理区)。
①区(管理区)上缴市财政数不得低于450万元。
②完成年度征收目标若低于50%。则实际完成数与年度征收目标50%之间的差额,由市财政部门从各区(管理区)的财政经费中扣除抵顶。
③完成年度征收目标大于50%小于100%。50%以下部分上缴市财政;50%以上部分的10%集中到市财政部门作为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完成年度征收目标较好的区(管理区)进行奖励,其余部分全部返还各区(管理区)。
④完成年度征收目标大于100%。50%以下部分上缴市财政;50%~100%之间部分的10%集中到市财政部门作为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完成年度征收目标较好的区(管理区)进行奖励,其余部分全部返还各区(管理区);100%以上部分全部返还各区(管理区)。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征收目标列为征收(代征)单位正常工作考核指标,并作为征收、代征单位负责人工作考评内容之一。

四、征收管理
1、各征收、代征部门要在二○○五年十月一日前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审定后实施执行。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到市财政部门统一领取票据,各征收、代征部门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禁不开票,打白条和使用非正规票据。市财政部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发放票据时,对已领取票据的使用情况和缴存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发放新票据。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减免政策(计价格〔2002〕872号),但必须严审相关手续,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经同意后方可批准。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必须将征收(代征)的垃圾处理费按月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不得截留、挪用。
5、市建委在征收建筑垃圾处理费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确保足额征收。
6、各征收、代征部门每月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以报表形式送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帐、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