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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30:38  浏览:8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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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24日,国家教委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现90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在一年多工作实践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颁发,请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暂行办法》精神,修订本地区的评估验收办法。要坚持并正确掌握“普九”标准,实事求是地制定有关省级评估项目的指标要求,适时组织评估验收。要把评估验收工作与巩固发展“普九”成果,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同各有关部门一道,积极进取,为实现90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而努力。
附件:一、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二、对《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有关评估项目指标要求的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对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市辖区,下同)进行评估验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四条 评估验收工作,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教育阶段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小学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的县,可组织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 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七条 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5.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第八条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2.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3.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4.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5.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文盲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2.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到90%以上;初中达到80%以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在1995年前亦不得低于70%。
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3.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求。
第十一条 教育经费的要求
1.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2.财政拨发的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达到省级制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3.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4.在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费附加,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5.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第十二条 教育质量的要求
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凡本章已量化的指标,各地不得自行降低要求;凡本章未量化的指标,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地区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对已经普及初等教育,但居住特别分散的边疆地区、深山区、牧区等,因自然条件不利,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可对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的要求做适当调整,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按省级确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期限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先根据本办法认真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应组织教育和财政、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评估验收。凡达到各项要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县。有关评估验收的报告、资料等,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地级人民政府在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报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复查,并有权对复查结论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和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进行评估。

第四章 表彰和处罚
第十九条 凡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凡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的,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组织评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先进县,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评估结果,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一)在评估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连续两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各项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经评估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有关评估项目指标要求的说明
学年初小学适龄人口中在校学生数
一、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100%
学年初小学适龄人口总数
初中阶段在校学生数
初中阶段入学率=-------------×100%
13周岁~15周岁人口总数
1.入学率按正常儿童、少年与残疾儿童、少年分项统计。
2.正常儿童、少年在校学生数系指在小学(初中)上学、已毕业或在更高一级学校上学的学生数。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学生数指在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班)上学的学生数。
3.适龄人口以户籍、当地现行学制和规定入学年龄为准。
4.由于目前小学未完全取消留级制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人口中尚有少数仍在小学就读。因此,1995年前在评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时,可把15周岁及以下的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尚在小学就读的人数从这个年龄人口总数中减去,不作计算。但从1996年起,不得再按此办法计算。
5.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在“八五”期间可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估(即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生理残疾儿童、少年分别达到80%或60%)。“九五”期间应适当提高此项指标要求。
学年内辍学学生总数
二、小学(初中)在校生辍学率=-----------×100%
上学年初在校学生总数
1.学年内系指从上学年初到下学年初。
2.辍学学生指除正常的毕业(结业)、升级、留级、转学、死亡和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以外,其他所有中途不再上学而离开学校的学生。
三、15(17)周岁人口中初等(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
15(17)周岁人口中小学(初中)学业完成人数
=-----------------------×100%
15(17)周岁人口总数
学业完成人数,系指该年龄人口中小学(初中)毕业人数、结业人数、读满规定年限人数以及经过非正规教育达到相应学业水平或年限的人数之和。
15周岁人口中文盲人数
四、15周岁人口中文盲率=-----------×100%
15周岁人口总数
脱盲标准:识1500个汉字,能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记简单的帐目,能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五、根据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在检查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的学历时,可按小学教师从1990年、初中教师从1993年起计算。
实际毕业生人数
六、毕业班学生毕业率=----------×100%
学年初毕业班学生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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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27号
2004-12-07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国产汽车部分)

税则号
生产 (组装)厂
厂牌型号
吨位
座位
排量
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额
备 注

0010072001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
5
2400
145000.00
14500.00
2004年型经典,4*2

0010072002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
5
2400
147000.00
14700.00
2005年型优雅,车轮,头枕变化,4*2

0010072003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
5
2400
159000.00
15900.00
2005年型运动,单天窗,4*2

0010072004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A
5
2400
170000.00
17000.00
2004年型经典,4*4

0010072005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A
5
2400
187000.00
18700.00
2005年型豪华,双天窗,4*4

0010072006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A
5
2400
174000.00
17400.00
2005年型优雅,车轮,头枕变化,4*4

0010072007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帕杰罗速跑 BJ6463
5
2400
170000.00
17000.00
增强型,行李架,铝车轮

0010072008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20EB
5
2500
102000.00
10200.00
2005型,ABS,天窗

0010072009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20EB
5
2500
102000.00
10200.00
2005型,ABS,天窗,亮银漆

0010074001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 BJ2020VB
5
2500
44000.00
4400.00
2001年型

0010074002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 BJ2020VE
5
2500
60000.00
6000.00
2002年型

0010074003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帕杰罗速跑 BJ2025
5
3000
255000.00
25500.00

0010074004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帕杰罗速跑 BJ2025A
5
3000
272000.00
27200.00

0010074005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1EB
5
2500
118000.00
11800.00
2005型,ABS,天窗

0010074006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1EB
5
2500
119000.00
11900.00
2005型,ABS,天窗,亮银漆

0010074007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lG
5
4000
341000.00
34100.00
豪华型,天菌,10碟CD,六缸发动机

0010074008
北京吉昔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1V8
5
4700
366000.00
36600.00
2004型,imited,8缸发动机

0010074009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1V8
5
4700
381000.00
38100.00
2005型,orerland,8缸发动机

0010241001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60A
5
1600
104000.00
10400.00

0010241002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60A
5
1600
116000.00
11600.00
豪华型天宙

0010241003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60M
5
1600
96000.00
9600.00
标准型

0010241004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60M
5
1600
105000.00
10500.00
豪华型天窗

0010241005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80A
5
1800
129000.00
12900.00

0010241006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80M
5
1000
121000.00
12100.00

0010241007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00A
5
2000
141000.00
14100.00
标准型

0010241008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00A
5
2000
164000.00
16400.00
豪华型夫窗

0010241009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00M
5
128000.00
12800.00
标准型

0010241010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00M
5
2000
146000.00
14600.00
舒适型垒自动空调

001024101l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BH7270A
5
2700
186000.00
18600.00
豪华型

0010241012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70A
5
2700
194000.00
19400.00
尊贵型 VCD系统

0020011001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乐 CA7156U
77000.00
7700.00

0020011002
天津一汽夏和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乐 CA7156UZ
84000.00
8400.00

税则号
生产(组装)厂
厂牌型号
吨位
座位
排量
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额
备 注

0020011003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姿 CA7106
64000.00
6400.00

0020011004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姿 CATl06Z
81000.00
8100.00

0020011005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姿 CA7136
66000.00
6600.00

002001100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姿 CA7136Z
81000.00
8100.00

0020011007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
28000.00
2800.00
空调

0020011008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
27000.00
2700.00
普通

002001100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A
32000.00
3200.00
空调

0020011012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AL
33000.00
3300.00
空调

0020011013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AU
39000.00
3900.00
空调

002001101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AUL
42000.00
4200.00
空调

0020011018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U
35000.00
3500.00
空调

002001101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u
34000.00
3400.00
普通

0020011023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11A
35000.00
3500.00
空调

0020011024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1IAU
42000.00
4200.00
空调

0020011025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
36000.00
3600.00
空调

002001102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A
40000.00
4000.00
空调

0020011027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AL
42000.00
4200.00
空调

0020011028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AU
46000.00
4600.00
空调

002001102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AUL
48000.00
4800.00
空调

0020011031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6U
68000.00
6800.00

0020011032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雅酷 CA7136UZ
75000.00
7500.00

0020011033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乐 CA7136UC
59000.00
5900.00

0020011034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乐 CA7136UZC
75000.00
7500.00

0020011035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B
37000.00
3700.00

002001103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BU
45000.00
4500.00

0020011037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11B
39000.00
3900.00

0020011038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11BU
47000.00
4700.00

002001103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B
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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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 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 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 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传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 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行政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 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 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 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 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如既是秘密又是紧急,应先注紧急程度再注秘密等级。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公文应当标明印刷顺序号即文件份数编号,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
(五)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置于公文首页发文机关标识域之下。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适当位置。
(七)公文标题,位于发文字号标识域之下;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和转发文件,一般应将批转或转发件的标题全文录出,不能以文号代替标题,不应重复出
现“通知的通知”等字样。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八)主送机关,置于标题左下方、正文左上方,顶格写。
(九)落款,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时间。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如正文结束后落款需另加一页的,应在该页注明(此页无正文)。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落款处如盖印章,可不再写上发文机关名称。
(十一)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落款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如正文中已标明(见附件),正文之后、落款前可不再注明。
(十二)附件,应当注在落款之下左侧,并加括号,如(此件发至县级单位)、(此件可登报)等。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置于公文末页抄报、抄送、抄发栏上方;词目之间应空一格;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引按《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使用说明处理。
(十四)公文抄报、抄送、抄发栏置于主题词下方、引发机关栏之上。对于主送机关以外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上级机关用“抄报”,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用“抄送”,下级机关用“抄发”。
(十五)引发机关栏置于抄报、抄送、抄发栏下方,印刷时间以送印日期为准。印发机关栏右下侧注明印发份数。
(十六)公文应当标明公文张页的顺序编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每一页公文的右或左下端。
(十七)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纸一般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
第十四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各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当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在行政机关的公文中,不应有向党的组织和党员作指示、布置任务的内容。如必须涉及党务的,应与同级党的组织联合行文。
第十八条 凡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在各有关部门尚未取得一致意见之前,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同时报送其它上级机关,可用“抄报”形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请示,不要并报上一级政府。
第二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注明不另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通过会议途径发给的公文,收文者回单位后应及时交文书部门登记处理。各部门代政府草拟的文稿和报送政府的文件应送政府机关有关单位办理,一般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二十六条 凡需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视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按照业务分工及时、准确地分送有关部门(或处科室)办理或者送领导人批办。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书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其它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九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经政府同意。属于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应当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和下级机关的请示,各级机关要认真及时办理。急件、特急件随到随办;一般文件要在十五天内给予签复。对短期内不能办结的事项,应说明原因,不得积压不办。
第三十二条 代政府草拟或送审的文稿,必须附上相关的文件、法规和材料。
第三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三十五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的公文,必须符合存档要求。要用钢笔或毛笔和蓝、黑墨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红墨水及其它易褪色的墨水。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六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把关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
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属于主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公文,一般由该领导人签发,如内容涉及到其他分管的领导人的,应先送其他分管领导人审核或会签;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
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八条 各级领导人签批公文,要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批时间。书写应工整、清楚。
第三十九条 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如有下列情况,上级机关办文单位可退回处理: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
(二)不符合“党政分开”原则的;
(三)无特殊情况和说明理由而越级请示的;
(四)属于下级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事项而要求以上级机关名义转发的;
(五)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而未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或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六)一文多事,多头主报或不盖印章的;
(七)文字潦草、文稿不清和其它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
第四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四十一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做好登记、签收,确保文件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二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三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它单位保存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七条 没有归档、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由外事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过去发布的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199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