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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5:46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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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和《陕西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余辍学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除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外,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农村每人(次)每学年度罚
款三十元至六十元;城市每人(次)每学年度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第三条 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回并不再招用。同时,每招一人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迫使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从商、当学徙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按照第二条罚款标准,加重一倍处罚。
第四条 罚款执行机关,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为街道办事处,罚款决定作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发出罚款通知书。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十五日内,应将所罚款如数交给罚款执行单位。对罚款不服者,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
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接受罚款的,由罚款执行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小学和各类初级中等学校,每学年开学后,应对本学区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应处罚款的组织和个人,经调查核定后,及时上报罚款执行机关。
学校随意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责令学生停学、退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陕南、陕北的穷困乡村,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罚款数额可以实行减免。减免的前提是: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证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残疾的。罚款减免由被罚款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学校签注意见,报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七条 罚款一律上缴本级财政,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八条 本办法对招用童工的处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小学从宣布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初级中等教育由宣布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




198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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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媒介单位的非广告部门经营广告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媒介单位的非广告部门经营广告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批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广告媒介单位非广告部门经营广告业务问题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3)12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媒介单位的广告业务,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中核准的广告经营机构经营,媒介单位的其它部门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媒介单位的非广告经营机构经营广告业务,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应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1993年9月21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国有商业银行领导人才,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从组织上保证建设银行朝着现代化、国际化、集团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方向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
、政策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总结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时期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后备干部,包括总行机关和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机关部(室)、处级领导干部,各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等各级领导干部的后备干部。
第三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目 标
第四条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既能满足近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调整的需要,又能适应中、远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条 后备干部的人数经常保持在领导干部职数的一至二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比较合理;拟于近期提拔使用的人选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章 选 拔
第六条 后备干部应当基本具备总行党组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建总党字〔1995〕第43号)第六、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且年轻、优秀、具有培养潜力。
第七条 总行部主任级和省级分行行级后备干部,主体应是40岁左右,其中近三年内拟提拔使用的一般不超过45岁;二级分行(中心支行)行级和处级后备干部,主体应是35岁左右;支行级和科级后备干部主体应是30岁左右。
第八条 总行部主任级和省级分行行级后备干部,主要在正处级干部中选择;二级分行(中心支行)行级和处级后备干部,主要在正科级干部中选择;支行行级和科级后备干部,主要在正股级干部中选择。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坚持民主推荐、人事部门考核、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并向上级行党组(党委)呈报的程序。要注意扩大视野,把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在对大批干部全面培养和考察了解的基础上。
第十条 省级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和总行部主任级后备干部,由总行党组确定;省级分行副行级后备干部、计划单列市分行正职后备干部由省级分行党组确定;总行直属学校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由学校党委确定;其他各级行后备干部的确定依此类推。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一条 各级行党组(党委)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针对后备干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的、方向、方式和时间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后备干部得到全面锻炼、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应当有计划地对后备干部进行政治与业务理论强化培训。
要坚持理论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离岗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让后备干部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学习现代商业银行基本理论、经营管理
知识和运作技能,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理论素养。
第十三条 应当从后备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实践锻炼。
要坚持实行干部交流、岗位轮换制度,帮助后备干部开阔视野,拓宽知识面,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实际工作水平和领导能力。
对长期在领导机关工作的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下级行机关和基层单位任职或挂职,使其增长基层工作经验;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后备干部,要有目的地选派他们到上级行机关工作,使其增长领导机关的工作经验;对长期从事某一专业工作的,可调整到综合部门或其他主要
业务部门任职,使其取得全面的领导经验。
对近期拟进班子的后备干部,要放到重要台阶和关键性岗位上锻炼。对于基本素质好、确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后备干部,应当尽快压重担子,将他们放到艰苦地区和重要岗位去任职锻炼,促其较快地增长实际工作经验和全面领导能力。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各级行党组(党委)要切实重视对后备干部的管理。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后备干部工作。要建立健全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落实到人,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后备干部人选确定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后备干部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上级行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上报后备干部的材料是;党组(党委)意见、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和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考察。对后备干部除进行经常性考察外,还要坚持定期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意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后,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党组(党委)成员要同后备干部谈话,在肯定其工作成绩的同时,严肃指出其缺点、不足,帮助他们进一步明
确努力方向。
第十七条 对已经具备上级领导职务条件的后备干部,要及时提拔使用。各级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择优选拔。
第十八条 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后备干部的人数应保持常数,因提拔或调整而出现的缺额,应当及时补充;对虽已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但发展不正常,相形见绌的,应当及时淘汰;对那些年龄、专业、学历已不适合将来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的后备干部也应及时调整;对新发现的
优秀年轻干部,应及时补为后备干部。
后备干部调整充实工作,一般在年度考核和定期考察结束后进行。每年年初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后备干部考察和调整情况。
第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后备干部档案。其主要内容是:党组(党委)意见、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材料、政治审查材料、学习成绩、工作业绩及科研成果等。后备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后备干部的有关材料,包括名册、档案、培养意图、使用方向等,由各级行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内部掌握,应当严格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对所属分、支行的后备干部工作,可依本规定制定出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