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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19:19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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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农村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用好管好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到期归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借款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专户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专项借款仅用于兑付准备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个人债务,不得用于其他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下一级政府清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各项贷款的比例必须达到38%,方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专项借款。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专项借款协议》,福建兴业银行(承贷行)分别与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签订《专项借款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各乡(镇)、县(市、区)、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逐级向上一级政府自愿申请专项借款,并出具如期归还专项借款本息的财政承诺函。
第六条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乡(镇)政府提出的专项借款申请,分别由省、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专项借款数额。
第七条 专项借款数额确定后,由上一级财政部门与下一级财政部门签订专项借款协议,并由上一级财政部门通过专户向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下一级政府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及其代表必须按借款协议规定,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归还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专项借款使用期限为6年,从划拨至专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第二年开始按比例归还本金,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专项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计息。
第九条 为便于专项借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在福建兴业银行开设专户,用于专项借款的拨付、还本付息等。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必须在当地的兴业银行分支机构开设专户。无兴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方,可在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联社开设专户,并报上一级财政
部门、人民银行、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备案。专项借款要与其他资金严格分开,实行专户管理,通过专户进行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偿还。
第十条 专项借款协议一经签订,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政府必须承担专项借款按期还本付息的责任。凡不能按期偿还本息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可从上下级财政结算、往来款项或其它资金中扣回。
第十一条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公室,成员由政府办、财政、人民银行、农业、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农村信用社的领导组成,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
任。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借款的监管,按时逐级报送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及有关报表数据,督促专项借款资金偿还到位。如发现债务人有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借款协议规定的,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采取冻结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措施,确保资金专款专
用,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各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村委会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申请专项借款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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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业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单位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决策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和管理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总结;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市政府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府〔2009〕42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自觉性
近年来,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规范,较好地保证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但是,当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监管不力;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项目法人与中介机构内外串通,违规操作,擅自变更部分项目招标方式,甚至规避招标、直接发包;一些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扩大投资规模;一些投标企业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不良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违法违规,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当前,我市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大力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因此,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管好用好政府投资,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各级领导和广大行政人员要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
二、规范操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各个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计划管理,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1、凡属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议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收集项目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云府〔2005〕28号文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2、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审批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法人机构代码证明、项目法人身份证明、资金落实证明、主管部门意见、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国土部门用地意见、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和其它应说明材料)一并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对重大项目要委托有资格的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论证后再审批。
3、凡未列入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原则上不批准立项,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安排建设资金预算;根据实际确需增加的工程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加强招投标监管,严禁规避招标、违规招标。
1、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招标规划,不得在招标投标时故意缺项、漏项,致使工程造价失控。
2、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以拆分工程、大工程招标小工程直接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故意延误招标前期工作,以时间紧等理由规避招标、违规招标。
3、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价格签订合同,并且要依法依规明确工程变更相关条款。
4、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以及招标投标应公开透明。所有招投标项目信息除在法定媒体公开外,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专栏公开;各职能部门要按照2008年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严禁乱挂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变相降低或提高投标人资质、擅自下调最高投标限价、强行垫资等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5、市发改、建设、经贸、水利、交通、科技、信息产业、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6、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建设事项变更。
1、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对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和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严格企业信用审查,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实施全过程信用监督。
2、严格监管履行合同情况。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文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
(1)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各项审批事项,如有变更要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并办理报批手续。
(2)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3)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作好投资规划,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总额。凡增加投资的必须先报批再建设,不得出现“先开工,再补报”等情况。
4、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工程项目投资,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规模、扩大工程量等方式超出立项核定投资总额。
(1)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原合同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协议)。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影响或其他客观原因实施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需要调增中标合同金额的,或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追加投资金额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增加金额超出原批准估算在10%(含10%)以内且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局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凡增加金额超出原批准估算1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论证提出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结算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造价,凡变更项目未经相关报批程序的,财政部门不认可该部分变更,不追加拨付工程款。
三、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市级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乱作为、不作为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未立项擅自开工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二)对应招标项目不进行招标,或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先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停职反省,再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对违规招标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再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对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擅自变更,造成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超原批准估算在10%(含10%)以下且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对未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批准擅自变更,造成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超原批准估算在10%以上、20%(含20%)以下的,或未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批准,超原批准估算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未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批准擅自重大变更,造成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超原批准估算20%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先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停职反省,再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对不按规定履行立项、审计、招投标、资金拨付、施工、监管等职能,造成行政效能低下,或向监管对象“吃、拿、卡、要”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不履行管理职能等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先对该领导干部实行停职反省,再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八)对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二O O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