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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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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9-11-29
法[1999]231号

为了总结抓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
研究解决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使民事
审判工作在为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大局服务方面,发挥更大
的调整和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2日至24日,
在武汉召开了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参加
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会上就进一步提高对民事
案件审判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及今后做好几
个方面主要工作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民事审判庭庭长黄松有针
对当前民事案件审判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
应当采取的若干措施等作了中心发言;副庭长李凡在座谈会结束
时作了总结发言。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在会上介绍了抓好案件质量
的做法和经验。与会者通过讨论,对当前如何抓好民事案件的审
判质量,以及进一步审理好新类型民事案件等问题,在许多方面都
达成了共识或者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增强质量意识,充分认识抓好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性
会议认为,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
的日益进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
完善,国家确立和推进的劳动用工制度、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分配
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
律关系日益多样化,民事审判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民事案件涉及
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影响面越来越大,案件的质和量都发生了深刻
的巨大的变化,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
展时期。民事案件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类民事主体之间
的矛盾,以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价值观念的磨擦。民事审判
工作在调整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
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民事案件
一直占60%以上,抓好了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就意味着抓住了整
个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大头。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好坏,既直接
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改革开放的进程。
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公正,法官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
的审判质量。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而案件的审判质量又
是核心的核心。依法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保证办案质量,这
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体现,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
一。只有保证办案质量,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获得最终实现,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抓好了民事案件
的审判质量,就抓住了司法公正的根本,民事审判工作也就能够得
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和充分肯定。
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伸,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做到裁判
公正,这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前提。把案件办错了,执行的是错误的
裁判,这不仅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人民法院作为司法
机关的威信,也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损害。
对民事案件审判质量重要性的认识,要跟上经济发展对人民
法院工作的要求,要符合司法公正的宗旨。要把民事审判工作同
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从正确履
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
性,牢牢抓住裁判公正这一永恒主题,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认真
做好民事审判工作。
二、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应当进一步采取的若干措施
会议认为,针对一些法院存在对部分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标
准不一致,不注重依照程序法办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还不
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在一定范围
内存在,超审限的积案数量过多,诉讼文书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
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一)正确区分不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层次与效力,准确适用
法律。不少一审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没有掌
握好法律规范的适用原则。因此,在适用法律时,一定要正确区分
不同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认定
民事合同的效力时,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
标准,特别是要认真研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将合同应当办理
批准或登记等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还是只把是否登记、备案
作为能否对抗第三人来处理。对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
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依据。在处理
各类民事案件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而地方性法规
和各种规章中规定的内容,属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对有关立法
精神和原则具体化、条文化,加以明确范围和标准的,应当适用或
者参照;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或规
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可以适用或者参照;与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不能适用或者参
照。对于一些地方性立法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超出地
方性法规权限,或者就全国性通用法律术语所作的解释,不能作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在审理新类型民事案件时,要注重探索,讲求社会效果。
许多新类型的民事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领域,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某些规定相对滞后、不合理,案件的处
理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重大。因此,抓好这些案件的审判质量,
十分重要。
关于房地产案件的处理问题。在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工程
质量案件时,要积极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充分履行审判机关的职责,为房地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
长点提供司法保障。针对有些地方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
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纠纷比较多的情况,在处理含有历史遗留因素
的房地产案件时,要注意从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之间寻找结合点。
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有些地方在房地产发展无序状态
下实施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处理时,既不能离开有关法律规定
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不能脱离当时当地的具体历史
条件,通过牺牲真正投资者的利益使投机分子获取暴利。要结合
特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来考虑,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找一个
切入点,找到一个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案。对于房地产
管理法施行以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纠纷,要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的精神处理,不能用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地方
性规范性文件来否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非
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不完善的,处理时,在不违反法律
原则的前提下,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有利于房
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避免由当事人承担因有关部门的工作不配套或者失误而造
成的手续不全的法律后果,公平合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在审理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时,除依照国家基本民事法
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一般规定外,还要严格依照房地产管理
法和建筑法等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建筑工程质量
方面的部门规章及其行业规范,正确确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严把案件质量关。对于没有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
验收的工程,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要依法委托法定鉴定部门进
行鉴定,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质
量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在工
程施工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处理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
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价值观念中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增强,消费者对自己因消费或者接受服务等活动权利受侵害而起
诉的越来越多。在处理消费和服务方面的纠纷案件时,要注意维
护公正、保护弱者。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而现行规定又不明确
的问题时,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意和有利于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去理解和执行。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是否应给予双倍赔偿,关键在于
消费纠纷中涉及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有欺诈行为。
在如何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应通过客观存在分析行为人实
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的事实依据。对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
定及其内容的理解,应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注意保护弱者的
权益。消费和服务方面的纠纷,有不少属于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
大的案件,应从便利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尽可
能适用简易程序。
关于与民事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问题。合同法已成为调
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转和
财产交换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审理有关合同关系案件时,必
须强化合同意识,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
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依法确认其有效,并严
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能直接作为
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是,其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参照依据。要注意区分法律、行政法
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与一般要求或任意性规定,区分依照法律规定
某些合同必须经过审批登记才能生效的“审批登记”行为,与某些
合同依照规定变动物权时具有公示性质的“登记”行为;正确认定
合同的效力,认定不同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同时,还要注
意对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情况区
别对待。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劳动争议案件是随着我国劳
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
新类型民事案件。劳动法确立了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原则,
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
程序。对于未经实质的仲裁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的
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
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
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
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有的地
方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当事人之间是否订有仲裁协议或仲
裁条款作为是否应交由仲裁裁决的先决条件,未区分劳动争议仲
裁和商事仲裁或合同仲裁的不同性质,甚至出现了因当事人未订
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裁
定不予执行的情况,应予注意和纠正。
关于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时,可比
照有关类似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来确定赔偿标准和范围。对于侵
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可判令侵权
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受保护的人格权利既包括物质性人格权,
如生命健康权;也包括精神性人格权,如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等,
还包括一般人格权即直接由宪法所确认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
利。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状况、
侵权后果、承担责任的资力以及认错态度等因素,斟酌受害人的具
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由于现行法律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比
较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我们正在抓紧作出有
关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将对当前审判实践中亟需解
决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类别和赔偿金额等一系列问题作出
规定。在有关司法解释下发之前,各地在判令侵权人赔偿此类赔偿
金的数额和标准时,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形势以及当时当
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允许经济发展状况不同
的地区因地制宜确定不同的赔偿参数,以求做到既对侵权人的行为
予以制裁,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给以抚慰和补偿,同时还对
社会风尚予以正确引导。一般情况下,对于那些动辄提出索赔上百
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目前,有些省通过地方性
法规对此作出规定的,当地法院可以适用。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作为
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
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
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方卖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在离婚诉
讼中能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等问题,可采取类推解
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
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时,涉及到
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要根据当事人及这些财产在新形势下的特
点,妥善处理。涉及到家庭共同经营的私营企业,一方或双方享有
的股票、股权、知识产权、生产资料等,既要坚持有利于生产经营、
方便生活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不同财产性质状况,按照市场经济
的规则进行处理。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企业、公司的财产分割问
题,不宜简单地直接判决双方平均分得争议标的物,还应结合公司
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精神进行处理。对
于家庭财产中涉及的“房改房”问题,要坚持与房改政策相一致的
原则,在征求“房改房”产权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产权单位合法权
益的基础上,合情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三)应当加强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要注意及时总结经
验,加强对民事审判质量工作的具体指导。抓好民事案件的审判
质量,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不断地研究新的形势和办理案件
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民庭
将注意发挥地方各级法院参与司法解释前期工作的积极性,进一
步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效率,以适应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对新
类型民事案件的审理,各地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定期或者不定期
地对有关民事审判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个案,如符合请示案件的条件,也可以通过请示程序报送最高法
院,以便于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
各地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原则精神,结合案件
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对于民事审判工作
中一些适用法津政策界限不清、把握不准的问题,可以逐级请示。
但是,不能将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处理方法等应由审理案件的
法院解决的问题矛盾上交,也不能因向上级法院请示问题而违背
了独立审判的原则,间接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进一步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形成的重要司法文
书,反映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处理结果,是据以执行的依据,是审判
质量的集中体现,更是宣传法制、展示人民法院文明执法、公正司
法形象的载体。要加大对裁判文书的改革力度,重点是加强民事
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公开性。制作好民事裁判文书是一项综合性
的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有实事求是、公正办案的
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有良好的法官
职业道德,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办案的宗旨。二是要针对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和争议的焦点,摆事实、摆证据、讲法律、讲法理、讲道理。
当事人提出的各项主张,哪些应当支持,哪些不能支持,通过审理
后,都应当在法律文书中作出回答。尤其是对于那些因个别次要
证据有缺陷、但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的主张可予支持,或者
因证据、法律依据不够充分而不予支持的情况,要特别说明支持与
否的理由,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不能笼统表示支持或驳回,或者含
糊其词,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不叙述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在叙述理
由部分予以回避,以致给当事人留下缠讼的隐患。三是叙述要文
句通顺,针对性、逻辑性强,引用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准确,不出现
错别字。四是要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审判业务水平以
及较强的写作能力。因此,必须不断丰富和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
及其他相关知识,多写、多看、多分析、多总结,才能不断提高民事
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有些法院举办了制作裁判文书培训班,或
者开展裁判文书质量的评比活动,这也有利于促进裁判文书制作
质量的提高,各地可以借鉴。在每年的工作考核中,各地应当将裁
判文书的质量作为办案质量的一项硬指标。
(五)强化程序意识,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正确认识程序公正
与实体公正的相互关系,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不能简单地把程
序公正理解为工具和手段,程序公正既是手段,也是目的。转变民
事诉讼法仅仅是法官办案的操作规程的错误观念,切实保护当事
人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程序公正,当事人的诉权本
身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实体公正的问题。深化审判方式改
革,仍然要抓住公开审判这个重心,强化庭审功能。继续探索和总
结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实行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和限期举证制
度,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范庭审质证和认证程序,在实践中
摸索总结证据规则,为证据规则立法和司法解释积累经验。要全
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公开审判真正成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诉
讼当事人的权利、防止腐败的重要环节。要不断加大民事审判方
式改革的力度,正确处理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发挥审判组织作用和
监督环节的关系、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关系、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
序的关系。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进一
步改革案件审批制度,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和法官素质的高低,做到
绝大部分案件逐步减少或取消案件审批环节,充分发挥审判组织
的职能作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加重合议庭成员特别是审判
长的权力和责任,明确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负全部责
任,核稿人员、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适用法律负责,从制度上促使审
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上进心,逐步
形成符合民事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优胜劣汰的审判管理机制,
使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增强效率观念,
从“两便”的原则出发,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探索采用简便、快捷、灵活的办案方式,实行繁简分流,对审
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超审限积压案件的数量和比例,除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外,要尽力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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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现公布《辽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志国

二○一○年一月五日



辽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土保持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等项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应当于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以下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编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立方米的,或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域的,或者由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不足10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白塔区、文圣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征占地面积20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和由国家、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1式3份。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查组,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全面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者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有批准权的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开发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请有关部门验收时,应当同时报请批准其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自作出结论之日起10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政府和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纲》规定了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和学生德育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德育工作的基本规范,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德育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和督导评估的基本标准,也是社会和家庭紧密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基本依据,各地各学校应制定出《大纲》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计划,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大纲》是根据《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在总结多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各学校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学习《大纲》,并按照《大纲》的要求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的各项工作;要制定规划,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特别是德育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德育工作队伍的工作水平和贯彻执行《大纲》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开创新局面。

  三、各地各学校在贯彻执行《大纲》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以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充实《大纲》的内容,不断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改进创新。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

  一、总则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道德、法律和心理健康的教育。它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智育、体育、美育等相互联系,彼此渗透,密切协调,对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和学校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遵循职业学校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按照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基本任务是把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公民,进而成为报效祖国、积极进取、诚实守信、敬业乐群,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要体现时代感,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时俱进,继承和创新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德育目标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目标是:使学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理想信念,具有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科学的思想方法;自觉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创造,大胆实践,具有良好的职业习惯和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

  具体要求如下:

  1.具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自觉维护祖国的尊严、荣誉、独立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视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立志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理解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3.努力学习初步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确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创业观,形成符合社会和个人实际的就业观,提高自我就业能力,做好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准备。

  5.树立社会主义民主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校纪校规和职业岗位规范。

  6.具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敬业爱岗,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

  7.具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自信心,乐观向上,学会合作与竞争,提高应对挫折、匹配职业、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德育内容

  1.民族精神教育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培育和弘扬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伟大民族精神的教育;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教育;

  创新精神的教育。

  2.理想信念教育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教育;

  初步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知识教育;

  立足岗位、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教育。

  3.道德品质、文明行为教育

  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教育;

  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

  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往礼仪以及职业礼仪的教育与训练;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教育;

  保护环境的教育。

  4.遵纪守法教育

  法律基础知识教育;

  职业纪律和岗位规范教育;

  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5.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教育;

  心理咨询、辅导和援助。

  除以上各系列教育内容外,中等职业学校还要随着经济、政治形势发展进行形势任务和时事政策教育。

  四、德育途径

  1.德育课教学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是各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教育、创业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的主阵地。

  德育课教学应贴近学生、贴近职业、贴近社会,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做到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和行为养成相统一,切实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充分发挥德育课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职业能力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2.其他课程教学

  文化课教学应结合课程特点,充分发掘德育因素,有机地渗透德育内容;专业课教学应结合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发展的需要,对学生进行职业理想、职业意识、职业道德与创业精神教育。学校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专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活动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技能,增强职业意识,提高职业能力。

  3.实训、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

  实训、实习既是强化学生职业技能、提高其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对学生进行劳动观念、职业意识、敬业精神、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感教育和促进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的重要途径。实习过程中,教师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相关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及其养成训练。

  学校要把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瞻仰革命圣地和遗址,祭扫烈士墓,参观城市、农村和名胜古迹,参观现代企业等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公益活动、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活动,使学生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了解职业,认识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主客观条件,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增长才干,完善自我,全面发展。

  4.心理健康教育与职业指导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学校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职业发展的需要,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内容。根据学生特点和他们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

  职业指导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的重要途径,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职业指导工作中全面渗透德育内容。加强职业意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5.班主任工作和学校管理、服务工作

  班主任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肩负班级日常管理和德育工作的重要职责。班主任应结合学生的实际和专业特点,遵循德育规律,组织建设好班集体,做好个别教育工作,培养好的班风学风;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密切联系家长,充分利用家长、用人单位、行业及社区等各种资源对学生进行教育。

  做好德育工作是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责任。教师要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校各项管理工作都应与德育紧密结合,要从关心学生发展的需要出发,着眼教育,严格要求,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实现管理育人。学校各项服务工作都应体现德育功能,全体服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优质服务,使学生受到感染和激励,实现服务育人。

  6.党团组织、学生会工作

  要通过举办业余党校、团校和组织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特别是学生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要发展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入党。

  共青团、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的重要组织形式。共青团、学生会应根据各自任务和工作特点,积极开展适合学生特点、喜闻乐见、健康有益的活动,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学校要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班集体、学生社团,有组织地开展科技、文艺、体育活动。要鼓励、指导学生建立各种课外兴趣小组和社团,因地制宜开辟活动场所,建设活动设施,使学生在寓教于乐的活动中培养健康的情趣,发展个性特长,提高审美能力,锤炼意志品质。

  7.校园文化建设

  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要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职业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要开展生动有效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力加强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要结合民族传统节日、重大事件和开学、毕业典礼等,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加强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络等的建设,发挥黑板报、橱窗、图书馆、陈列室及模拟职业场景等的宣传作用和校训、校歌及学校发展历史等的激励作用,注重宣传先进的企业文化以及行业劳动模范和学校优秀毕业生的事迹。

  8.家庭与社会

  家庭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品德的形成、个性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学校要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建立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密切与家长的联系,指导家庭教育,使家长了解并配合学校贯彻实施好本大纲,改进家庭教育的方法。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部门均应履行关心、促进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助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发利用社会的德育资源,开辟青少年教育的社会教育舆论阵地,加强社会文化市场及娱乐场所的管理,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工作,打击腐蚀毒害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文化环境、治安环境和社区环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依靠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和街道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种社会团体,并同所在地的机关、部队、企业建立固定联系,发动、协调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德育工作,逐步建立学校与社会相互协作的社会教育网络,共同营造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教育环境。

  五、德育评价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评价的内容与标准以本大纲为依据。评价由学校德育工作评价和学生品德评定两方面组成。

  1.学校德育工作评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德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学校德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学校实施本大纲的情况应作为考核校长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评估工作中应注意听取学生、用人单位的意见。

  学校要加强对德育课教学质量、班级德育工作、部门及教师育人质量的考核评比,把德育工作实绩作为对部门及教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

  评价与创建相结合。通过创建文明学校、文明班级和评选优秀学生和学生干部等活动,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学校、班级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2.学生品德评定

  对学生品德的评定,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德育目标,并结合行业和用人单位对从业者的品德要求,对学生在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与职业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行为表现提出具体要求,由学校制定具体测评办法,并组织测评工作。对学生的品德测评,应坚持科学性、客观性、教育性、民主性等原则。

  六、德育的领导与管理

  1.德育工作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明确的机构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应根据本大纲德育目标要求与教育内容,针对本地区和不同类型学校需要,制定本大纲实施细则以及实施情况的评估制度和办法,定期对本大纲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的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党组织要发挥德育的监督保证作用。全体教职工都要做学生的德育工作。学校要建立贯彻实施本大纲的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奖励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育人责任,并落实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面、全程、全员育人的局面。

  2.德育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从事德育工作。优化队伍结构,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德育工作队伍;制定规划,有计划地培训学校的校长、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及其他德育工作者,不断提高德育专(兼)职工作者的素质和德育工作的能力、水平;培养一批在德育工作方面有专长和造诣的管理者、优秀校长(书记)、班主任、德育特级教师和研究人员;切实解决德育专(兼)职工作者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3.德育工作的经费与物质保障

  德育经费要确立科目、列入预算。学校德育经费投入的范围,包括对学生进行德育的教学、管理和日常德育活动两部分。教学、管理经费投入包括德育课教学、德育专职教师的培训提高、社会考察与调研、有关教研室的业务条件建设和图书资料购置、德育科研。日常德育活动经费投入包括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假期和课余时间组织的学生社会实践、大型德育活动以及用于学生和德育队伍表彰奖励等所需经费。学校应把建设适应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德育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基地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并从基本建设费和设备费中给予保证。

  4.德育科研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德育的研究项目列入科研规划,建立德育研究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实施本大纲提供理论指导和业务咨询。要注重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调查,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面临的实际,确定研究课题,探索德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水平与实际工作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德育研究成果的鉴定、奖励、推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