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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05:44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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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机电部


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1991年10月9日,机电部

为加强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计划管理、制订、 修订、审查、复核、报批、出版发行、 复审和修改等工作的主要程序及要求应按本细则执行。

—、标准的计划
1.标准计划项目的提出依据
(1)机械工业标准制订、修订规划及有关行业的标准体系表中所列项目;
(2)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配套项目急需的标准项目;
(3)生产发展与技术进步需要新增的标准项目;
(4)机械工业有关科研、开发成果需纳入标准的项目;
(5)经复审后需修订的标准项目。
2.标准计划项目的列项原则
(1)通用性、综合性、基础性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以及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通用技术条件,一般应列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
(2)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及其有关的方法标准,一般应列为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3)引进技术转化或自行研究开发,不宜对外公开的标准,以及产品质量分等标准,一般应列为行业内部标准计划项目。
3.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划分原则
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的划分, 按《机械电子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和推荐性划分原则》和《关于清理整顿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补充要求》执行。行业内部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
4.标准计划的编制程序及要求
(1)凡需列入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其编制程序和要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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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份数 │
│ 报表名称 │报送时间 │ 填报单位 │ 受理单位 ┝━━┯━━┯━━━┥
│ │ │ │ │国标│行标│行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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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项目│8月20日前 │标准项目负 │专业标准化技│ 3 │ 3 │ 3 │
│ 任务书 │ │责起草单位 │术归口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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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计划│9月10日前 │部行业司院 │部科技司 │ 2 │ 1 │ 1 │
│ 项目调整┝━━━━━┿━━━━━━┿━━━━━━┿━━┿━━┿━━━┥
│ 申请表 │8月底前 │专业标准化 │部行业司(院)│ 2 │ 2 │ 2 │
│ │ │技术归口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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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制订│8月底前 │专业标准化 │部行业司(院)│ 2 │ 1 │ 2 │
│ 修订计划│ │技术归口单位│ │ │ │ │
│ 项目表 ┝━━━━━┿━━━━━━┿━━━━━━┿━━┿━━┿━━━┥
│ (建议) │9月10日前 │部行业司(院)│部科技司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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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标准│9月底前 │部科技司(院)│国家技术监督│ 1 │ │ │
│ 制订修订│ │ │局 │ │ │ │
│ 计划项目│ │ │ │ │ │ │
│ 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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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归口单位)系指专业归口研究所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
(2)每年7月,由部科技司提出编制下年度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通知各行业司(院)、各归口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简称地方主管局)。
(3)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简称起草单位)于每年8月20日前, 将“标准项目任务书”报送归口单位,报送份数见表1。起草单位一般由归口单位负责落实,并向部行业司(院)提出建议。
(4)归口单位根据起草单位填报的“标准项目任务书”,经分析、研究、汇总后,提出本专业下年度“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于每年8月底前,按表1规定的份数上报部行业司(院)。
(5)部各行业司(院)将归口单位上报的标准计划项目汇总、审核、协调后,于每年9月10日前提出本行业下年度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附标准项目任务书,按表1规定的份数报送部科技司。
(6)根据部各行业司(院)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建议表,由部科技司负责(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协助)对上报的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 审查、协调,于9月底前提出机械工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及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表(建议)。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由部科技司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工业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于年初下达,并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式二份。
(7)凡不符合标准计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的标准项目,不能列入下年度正式计划。临时增补的计划外项目,应经部科技司同意后方可下达。
(8)为确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或未经部科技司同意增补的计划外项目, 一律不得办理报批手续。
5.标准计划的协调
(1)归口单位归口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由归口单位负责。
(2)部行业司(院)归口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由部行业司(院)负责。
(3)部各行业司(院)之间的协调工作由部科技司负责,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协助办理。
(4)本部与其他部(委、局)之间的归口协调工作,由部科技司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协调。
(5)标准计划执行中如有问题,起草单位应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有关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6.标准计划的调整
(1)在执行标准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①确属急需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内部标准项目, 可以增补;
②确属特殊情况,对标准计划项目及内容非进行调整不可的。
③确属不宜制定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的项目, 应予调整或撤消。
(2)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①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按表1时间要求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归口单位和部行业司(院)审核后, 报部科技司审批。
②当调整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仍应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7.标准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1)起草单位应将上级下达的标准计划项目列入本单位科技工作计划,并作为年度计划项目检查、考核。
(2)归口单位承担的标准计划项目,由部行业司(院)负责检查、考核;地方有关单位承担的标准计划项目, 由地方主管局会同归口单位负责检查、考核;部行业司(院)负责的标准制订、 修订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由部科技司负责检查、考核,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协助办理。
(3)每年11月15曰前,各归口单位将当年完成的标准报批文件报部各行业司(院),作为考核归口单位当年完成标准计划的依据。每年12 月底前,部各行业司(院)将标准报批文件送到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作为部考核各行业司(院)当年完成标准计划的依据。每年1月底前,部科技司将上年度国家标准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二、标准的制订、修订
1.起草工作的组织
(1)标准计划项目下达后,一般可由起草单位会同主要参加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简称工作组),承担标准的制订、制订工作。
(2)工作组应在起草单位领导下,研究具体工作内容及分工,由工作组组长(一般由主要起草人承担)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3)为保持起草工作的连续性,工作组成员一般不得中途变动。若确有原因必须变动时,应征得起草单位的同意。
(4)当该项标准批准、发布后,工作组方可撤消。
2.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
(1)起草单位应按下达的计划项目要求和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2)起草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还应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
(3)标准草案的编写应符合GBI 《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有关要求。
(4)在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应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①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②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 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确定依据(包括试验、实测、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时,应列出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③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 预期的经济效果(也可另列附件)。
④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包括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和名称,采用程度等),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⑤本标准性质(强制性或推荐性)的建议。
⑥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有关基础通用标准的协调性。
⑦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⑧贯彻标准措施建议(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过渡办法等)。
⑨代替、修改或废除现行标准的建议。
⑩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如所制订、 修订的标准是否满足用户要求以及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参考资料的自录等。
3.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
(1)标准征求重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经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发送标委会成员或有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 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45天。
(2)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外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 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3)征求意见中,对有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 若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或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二稿,重新征求意见。
(4)起草单位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提出标准送审稿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4.审查标准送审稿,提出标准报批稿
(1)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经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提出审查申请(包括审查方式、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人员名单的建议), 经归口单位审核,并经部行业司(院)或行业司(院)委托的单位同意后组织审查。
(2)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专业归口研究所或标委会负责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使用、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的代表和有关专家进行。 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一般不少于四分之一。
(3)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时, 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其余项目的会审和函审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会议审查的程序及要求:
1)会议审查时,归口单位应在会议前30天,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由起草单位提供), 提交给参加审查会的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 并抄送部有关行业司(院)和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2)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 重新组织审查。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3)在会议中未取得一致的分歧意见,应在会议纪要中说明。对重要问题,应在会后协商或仲裁,并将协商、 仲裁结果函告参加审查会的单位和个人。
4)经会议审查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归口单位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以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细则第2.2.4条中②~⑩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②函审的程序及要求:
1)归口单位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标准送审稿函审表”提交给有关生产、使用、科研、设计、检验、 大专院校和有关专家进行函审,并抄送部有关行业司(院)和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2)应邀函审的单位和专家应认真填写函审表,在限定时间内(一般为45天)返回函审意见。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按赞成票计; 逾期不回函者,按弃权处理。
3)起草单位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写出“函审结论”。
4)函审时,必须有回函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如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则应重新函审或改为会审。再次函审时,应重新写出函审结论。
③经函审或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 由起草单位整理并提出标准报批稿和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填写“标准报批签署单”, 按归口单位要求的文件份数上报归口单位。 函审的国家标准应同时附标准送审稿的所有函审表。

三、标准的复核、审批、发布
1.标准的复核
(1)归口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各项指标、编写质量及其附件进行全面复核。经复核后的标准报批文件应符合下述要求:
①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②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④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⑤技术内容正确无误,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⑥标准性质建议适当;
⑦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符合GBI《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⑧标准报批文件齐全,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归口单位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写出复核结论并盖章后。按表2规定的标准报批文件份数报部有关行业司(院)。
(2)部各行业司(院)应审核标准的技术水平是否符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是否与有关标准协调一致, 是否符合现行方计、政策、法规。如上报文件符合要求, 经技术负责人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签署审核意见后,按表2规定的标准报批文件份数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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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份数 │
│ │ 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号│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内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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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报公文 │ 1(1)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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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报批签署单 │ 3(2) │ 3(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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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报批稿 │ 6(5) │ 5(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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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 4(3) │ 3(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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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 4(3) │ 2(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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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 4(3) │ 3(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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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 2(2) │ 1(1) │ │
│ │(复制件)和译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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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版用墨线图的照片 │ 1(1)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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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标准送审稿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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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括号内的份数为行业司(院)送机械标准化所的份数。
2.上报公文中应附上报标准的计划编号和名称清单。
3.对函审的国家标准,应同时上报全部“函审单”一份。

(3)部委托机械标准化研究所主要对标准的协调情况以及标准的编写质量进行复核,办理标准的报批手续。
在复核中,若发现下述情形之一者, 则将标准报批文件逐级退回原承办单位修改补全。
①标准报批文件份数和种类不齐全者;
②有关签署手续和内容填写不全者;
③标准报批搞中引用标准不正确,与有关标准不协调者;
④标准报批稿不符合出版文稿要求(如文字、图、 表和公式等模糊不清;通篇格式不符合要求;术语、文字不规范而修改工作量大; 墨线图和照片不符合制版要求等)者;
⑤其他标准报批文件不符合要求者。
2.标准的编号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标准批准年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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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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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标准批准年号
│ ┕━━━ 标准顺序号
┕━━标准代号(见本细则3.2.3条)
(2)国家标准按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号,行业标准委托机械标准化研究所按规定统一编号,行业内部标准委托部行业司按规定编号。
(3)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强制性机械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代号为JB, 推荐性机械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代号为JB/T。
3.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1)国家标准按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2)行业标准由机械标准化所按规定编号后,代部拟文。属基础、通用方面的,由部科技司领导代部审批; 属产品方面的由部行业司领导代部审批,均以部文发布。发布公文主送归口单位,抄送部有关行业司(院)、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和有关出版单位,并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3)行业内部标准由部各行业司按规定编号并拟文,科技司会签后,由行业司领导代部审批,以部文发布。 发布公文抄送部科技司和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4)凡办理报批、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均应为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国家标准计划外项目应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意, 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计划外项目应经部科技司同意方可办理报批发布手续。
(5)标准发布后,由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和《机械工业标准化》上刊登。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编辑出版《机械工业标准目录》。
(6)在行业标准发布后30天内,委托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四、标准的出版和发行
(1)国家标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2)行业标准由机械标准化研究所或受部委托的单位出版发行。行业内部标准由部指定单位出版发行,标准文本的封面应加印“(内部发行)”字样。
(3)行业标准出版后,标准文本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一式五份,送归口单位一式十份。

五、标准的复审
(1)标准实施后,应有计划地对其是否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2)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归口单位负责组织,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查审或函审。复审的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本细则2.4.2和2.4.3条的规定。
(3)标准复审后,复审结果分为确认、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
①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 经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其编号不改变。
②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修改的标准, 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程序按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进行。 同级标准修订后,其顺序号一般不变,仅改变年号。
③已无存在必要或已被其他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4)经复审后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由归口单位写出复审报告,并列出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内容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确认或废止建议),按表3规定的文件份数上报部行业司(院)。部行业司(院)审核同意后,按表3括号内规定的文件份数送机械标准化所。机械标准化所对确认或废止标准报批文件复核后,代部拟文,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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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确认或废止标准 │ 份数 │
│ │ ┝━━━━┯━━━━┯━━━━━━┥
│号│ 报批文件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内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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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报公文 │ 1(1) │ 1(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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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复审报告 │ 6(5) │ 4(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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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 │ 6(5) │ 4(3)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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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的份数为行业司送机械标准化所的份数。
(5)确认或废止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①需确认或废止的国家标准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机械标准化所负责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和《机械工业标准化》上刊登。
②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标准,属基础、 通用方面的报送部科技司领导待部审批;属产品方面的报送部有关行业司领导待部审批,均由部文发布。发布公文主送归口单位,抄送部有关行业司(院)和机械标准化所, 并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机械标准化所负责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和《机械工业标准化》上刊登。
③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内部标准,由部各行业司拟部文发布, 发布公文抄送部科技司和机械标准化所。 机械标准化所负责在《机械工业通报》中刊登。
(6)经确认的标准再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面写明“××××年确认有效”的字样。

六、标准的修改
(1)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和充实,在不降低标准的技术水平和不影响产品互换性能的前提下, 对标准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包括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生产和使用需要, 可对标准中局部不适当之处进行个别的少量的修改(包括补充)。
(2)修改标准时,应经归口单位审查同意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审查的结论和依据等),并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 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标准修改报批文件份数见表4。
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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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份数 │
│ │ 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名称 ┝━━━━┯━━━━┯━━━━━━┥
│号│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内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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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报公文 │ 1(1) │ 1(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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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纪要 │ 6(5) │ 4(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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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准修改申请单 │ 6(5) │ 4(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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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修改用墨线图及照片 │ 1(1) │ 1(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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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的份数为行业司(院)送机械标准化所的份数。
(3)国家标准的修改,以部科技司文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机械标准化所负责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上刊登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
(4)行业标准的修改,属基础、通用方面的报送部科技司审批;属产品方面的报送部有关行业司审批,均采用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形式发布,机械标准化所负责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和《机械工业标准化》上刊登。
(5)行业内部标准的修改,由部各行业司审批,采用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形式发布。
(6)当标准文本中出现属于誉写、打印、出版之类的错误而需要更正时,由归口单位填写“标准内容勘误表”一式二份, 直接报机械标准化所办理更正手续。更正的内容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上公布。 如更正图形时,应同时附上更正后的墨线图(或照片)一份。

七、附则
(1)本细则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机械工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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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做好2004年市统一安排建设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城市拆迁中生活、住房“双困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租条件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市内六区2004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的拆迁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

  (三) 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7.5)平方米。

  二、配租标准

  (一)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二) 3人以下(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居室单元住房;3人以上的家庭,可配租二居室单元住房。如3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3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配租二居室单元住房;单人家庭可按间配租廉租住房。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配租对象和住房使用面积的确定

  (一) 配租对象居住区域以户口簿记载为准。

  (二) 配租对象家庭人口,原则上按其所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人口确定;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三)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为准。

  (四) 租住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计租面积计算;居住私有住房和住房已拆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1.4。住房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配租对象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四、租金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制定。2004年度,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每套住房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参照《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进行评定。

  物业管理费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收费标准计收,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由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时一并收取。

  五、配租程序

  (一) 制定计划,核定指标。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生活和住房“双困户”档案记载情况、拆迁计划等,提出申请指标计划。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区申请计划,制定配租方案,并向各区下达指标。各区应按照配租指标将本区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划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2004年度,区负担的补贴资金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400元。各区交纳的补贴资金将根据住房配租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二) 申请。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将廉租住房基本情况、配租政策等,通过街道办事处在拆迁现场等进行告示,各房屋拆迁单位应积极配合。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房屋尚未拆迁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回拆迁单位。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费须全额缴存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三) 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取要件复印件,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在5日内会同区房管局等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所报材料。

  (四) 公示。街道办事处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中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要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交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公示中申请人相关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 复核。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查验街道办事处送交的材料,结合生活和住房“双困户”档案进行复核,于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合格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建立配租对象管理档案。经复核不合格或群众举报查实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注明原因,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 分配。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区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实际户数,进行综合平衡后调整指标,向各区分配廉租住房。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配租对象进行分配。当房源不能满足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需求时,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入围人选及轮侯顺序。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廉租住房分配结果予以公布。

  确定的配租对象将拆迁补偿安置费全额缴存至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指定账户后,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配租对象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同时,完善配租对象管理档案,并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备案。

  配租对象缴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按户建账,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当配租对象退出廉租住房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退还本人。

  (七) 签约。廉租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并准许交付使用后,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10日内通知配租对象,配租对象应自接到通知60日内持《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缴存凭证,到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协议》,确认《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约》内容,办理入住手续。在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配租对象,须重新进行廉租住房申请。

  六、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 管理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廉租住房配租工作。建设、规划、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及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各负其责、协同实施。廉租住房配租对象暂继续在原区、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期定量补助或定期抚恤金。

  (二) 租赁管理。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管理。配租对象须按配租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租对象不得拆改房屋结构或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用途,对违反规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房租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将该住房收回,未交纳的房租从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中扣除。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比照我市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

  (三) 物业管理。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按择优原则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成立有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管理单位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

  园林、市政、环卫、供热、公安等部门应对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给予大力支持,减免有关收费。房屋和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单位代为进行日常养护、维修,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中列支。廉租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建原则上只租不售,租金收入可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等费用的不足。

  廉租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建设项目档案和资料全部提供给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建立廉租住房管理账册,记载廉租住房享受承租人变更、租金使用等情况。

  (四) 日常管理。配租对象在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变化时,应主动告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或物业管理单位。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会同民政、公安、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单位,对配租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建立跟踪审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在配租对象家庭人口变动等情况下,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视实际情况,可以对配租对象住房进行调换,并重新签订配租协议。

  (五) 退出机制。对不再具备配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含在承租期限内的家庭),应在接到退出通知后的6个月内腾退住房。对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200%收取房租,如在第12个月内仍未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300%收取房租,如在第24个月内仍未腾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责令其退房,对拒不退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家庭在腾退住房时,所欠缴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应从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中扣除。

  七、监督检查

  (一)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分配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二) 廉租住房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对已经骗租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收回;对情节恶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核、摇号、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111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的组织程度和办事效率,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办大事、办实事,确保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工作年度目标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是政府围绕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各项奋斗目标,通过分解细化;明确责任,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管理手段,对实施目标进行有效控制和激励。

第四条 成立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市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常州市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目标办),作为市人民政府实行工作目标管理的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工作目标方案,扎口管理全市目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点目标和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

(二)对政府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督促、汇总分析和考核评比,对全市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提出和编制每年为民办实事各项目标,并组织协调实施。

第五条 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归口的办法进行管理,分为地区口、综合口、建设口、经贸口、财金口、科教口、农村口和外经口等,各口原则上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下达

第六条 政府工作目标分为全市重点目标、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三大类,为便于考核,所有目标尽可能量化。

(一)重点目标:是体现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并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衔接。全市重点目标由重点责任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两部分组成。重点责任目标主要包括全市重点工作目标、重点项目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等内容;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反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主要经济指标组成。

(二)部门目标:是市各委办局和各所辖市、区政府围绕全市重点目标,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而确定的部门(地区)年度工作任务。部门目标是全市重点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

(三)专项目标:是针对年度重要的单项工作确定的调控、对策措施和配合协调目标。专项目标是全市重点目标的补充和延伸。

第七条 年度目标的制定程序

(一)全市重点目标由市目标办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编制,并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由各有关部门和各所辖市、区制订并报经市目标办审核同意后,列入全市目标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和一般的竞争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目标管理。

第八条 全市重点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九条 重点目标、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确定之后,由市目标办汇编成“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 (蓝皮书)下达全市,并据此跟踪、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目标执行和检查

第十条 建立工作网络。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均应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同时建立目标管理工作网络,各部门要指派卜2名目标管理联络员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沟通。

第十一条 建立检查督办制度。责任部门按时按要求向牵头部门报送本部门承担目标的实施进度;牵头部门负责对归口各部门目标进度的检查和考核;市目标办每季度召开牵头部门联络员工作例会,对全市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不定期组织对全市重点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或提请协调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辖市区调控目标和重点项目目标实行月报制度,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各所辖市、区每月填报后,经市目标办、统计局汇总审核后每月报市政府;重点项目目标由责任部门每月向市目标办和统计局报送目标进度情况,市目标办进行汇总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后序时进度的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重点工作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每季检查一次,由各目标第一责任单位填报后,由牵头部门汇总报市目标办。全市重点目标完成情况每季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每半年向全市发布。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归口考核与全市统一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 目标考核范围为列入全市目标任务的各项工作,考核对象为各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牵头部门组织;市目标办组织抽查;根据考核结果,分阶段发放目标管理奖。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设立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优秀项目奖和支持服务奖等4个奖项。

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积极完成全市各项工作,开拓争先成绩突出的所辖市、区;授予开拓争先奖,奖励名额2-3名;

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开创工作新局面,在组织实施全市重点目标中成绩显著,为全市重点目标完成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政府部门,授予组织服务奖,奖励名额10名;

全面完成地方设置的重点目标;支持配合地方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或省属在常单位,授予支持服务奖,奖励名额2-3名;

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质量优良,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当年竣工项目;以及完成情况突出,市民反响较好的为民办实事项目,授予优秀项目奖,奖励名额5-8名。

第十七条 成立市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由市目标办牵头,各口牵头部门、市人事、统计和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年终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小组于每年年底组织对全市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完成实绩得50分,市长考核15分;考核小组考核20分,各所辖市、区测评15分。

第十九条 年终考核工作实行“两个提前”、分三个阶段进行。

实行“两个提前”。在年度考核开始前,由市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发生“一票否决” 问题单位的名单,同时由市统计局、目标办等单位对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中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凡经审核未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或年度发生“一票否决”问题的单位,不能作为目标管理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的候选单位。

分“三个阶段”考核:

(一)归口考核阶段。由目标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各归口部门,对照目标要求,通过部门自查互查、部门自报、归口评议等办法,根据实事求事和好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出参加评优的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

(二)综合考核阶段。由考核工作小组对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逐一听取汇报并实地检查,对相关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三)考核汇总阶段。由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对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进行考评,并根据考核测评意见,提出年度奖励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评为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和优秀项目奖的单位或项目,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奖金为 二万元;优秀项目奖奖金为1万元,项目责任单位可自筹发放奖金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级目标管理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目标办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当年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提出具体奖励标准,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并完成全市重点目标的部门,在年度目标奖标准的基础上,在职人员增发10%奖金;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在职人员扣发年度目标奖标准的10%。

第二十三条 在全市目标管理年终考核的同时,由市目标办组织评选全市目标管理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所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政发(1998)39号文件《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附件: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地区日 牵头部门:计委

武进市、金坛市、溧阳市、钟楼区、天宁区、郊区、戚区、新区。

综合口 牵头部门:计委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计委、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人事局、统计局、机关事务局、法制办、体改办、安全局。

建设口 牵头部门:建设局

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人防办、邮政局、电信局。

经贸口 牵头部门:经贸委

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局、供电局、地震局。

财金口 牵头部门:财政局

财政局、审计局、旅游局、物价局、粮食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社。

科教口 牵头部门:教育局

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体育局、民族宗教局。

农村口 牵头部门:农林局

农林局、民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

外经口 牵头部门:外贸局

外贸局、外事办、侨办、台办、国检局、海关。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