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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56:12  浏览:9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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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1992年4月7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项目(下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广播电影电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计划。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申请列入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项目计划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包括:
(一)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建设、发展和维护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广播电影电视新技术应用的研究;
(三)广播电影电视技术发展的新方向、新系统、新制式的研究;
(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需要的软科学项目的研究;
(五)制定标准必须的研究与试验验证项目。
第四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在完成调查研究、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部科技司报送下一年度《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立项申请表》(格式附后)和调研报告、检索报告、技术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各一式六份。
(二)经科技司领导批准,可以临时受理的科技项目,其申报材料与第(一)项相同。
第三章 科技项目的审批
第五条 科技司负责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和立项审批。
第六条 重大项目由科技司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承担单位。几个单位同时申报的项目,由科反技司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选择承担单位。
第七条 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书面方式,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三人(含)。
第八条 科技司在专家评审结果基础上,根据对项目的需要与可能和实际经费额度,同部计财司对每一个项目所需经费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由科技司编制具体科技项目计划。
第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科技项目计划,由科技司商计财司并经主管部领导审查后行文下达。

第四章 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列入广播电影电视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两类:
第一类 由部提供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的项目。
第二类 由其它单位提供科研经费或由承担单位自筹经费而列入部管的项目。
第十一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第一类项目,实行技术合同管理。承担单位必须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两个月内与科技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格式附后),分别保存于科技司(甲方)两份、承担单位(乙方)一份、计财司一份。
第十二条 计财司收到科技司送存的技术开发合同和申请经费通知后,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向承担单位拨款。经费拨款依据《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第二类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承担广播电影电视科技项目计划的单位,应将该项目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科技司负责对列入部科技计划的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年底提出工作小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分别报部科技司和计财司。
重大项目(在编制科技计划时确定)的承担单位还必须于每年六月底提出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汇报。
第十六条 实行技术合同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一旦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如因故需修改合同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科技司提出报告,经审查并正式答复后,方可按修改后的合同执行。
承担单位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全部或部分退还所拨经费并承担给甲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对按计划完成合同任务和按期按量偿还经费的单位,优先安排新上项目。对无故逾期不报项目执行情况或不执行计划进度的单位,将停止安排新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的成果鉴定,按《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成果鉴定办理》办。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条 实行技术合同管理的项目,其科技成果归属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甲乙双方均有该项成果的使用权,甲方可在本系统内免费推广使用。
(二)技术转让第三方时需经甲乙双方商定。
(三)专利是否申请,由合同确定;若申请,专利申请权可归乙方,但甲方有权在本系统内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管理的项目,其科技成果归属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甲乙双方均享有该项目非专利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免费推广应用范围,须由协议确定。
(二)技术是否转让第三方,由协议确定。
(三)专利申请权归乙方,甲方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的程度和范围,由协议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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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我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

  2007年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继承创新,努力发挥特色优势,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治疾病能力,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一、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
  继续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做好县级中医医院改扩建项目的实施,在乡镇卫生院改建中加强中医科、中药房服务基本条件建设。抓好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县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继续开展全国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建设,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标准,建立完善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激励机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开展县级中医医院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工作,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认真总结,加强管理。继续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进一步扩大农村中医药工作受援面。
  各省(区、市)在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工作中要落实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探索中医药补偿政策,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农民群众选择安全、有效、廉价、方便的中医药服务。
  二、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为城市居民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有关中医药的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充分纳入中医药服务的内容。合理配置城市中医药资源。对于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市(地)辖区的二级中医医院可以转型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流行趋势,开展中医药预防、治疗、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探索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医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中医药技术支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中药目录,研究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规范和标准。建立社区中医药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标准。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吸引和鼓励高素质高水平的中医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继续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
   三、提高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继续实施《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工作计划(2006—2010年)》。切实做好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的实施,适当扩大省份,增加治疗人数,总结阶段性经验,研究制定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疗效评价标准。加强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基地建设,探索总结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中医药服务的经验。总结心脑血管疾病、病毒性肝炎、肾病、肿瘤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疾病中医药防治经验,针对重点病种,筛选、优化诊疗方案,形成规范并加以推广。继续开展氟骨症、矽肺等地方病、职业病中医药治疗工作,形成氟骨症中医药临床诊疗指南。继续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其它新发传染病中医药防治研究。组织开展急诊急救、医院感染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四、加强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能力建设
  开展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重点项目建设,引导中医药机构认真做好各项中医药服务。做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实施。启动实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全国建设10个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强化中医临床科研能力,促进中医药重点学科合理分布,突出中医药防治疾病的重点领域,在重大疾病、疑难疾病的防治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提高中医药防治疾病和科技创新能力;对200余所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进行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和医疗条件,使其成为规模适度、科室设置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优势明显、服务质量优良的现代化中医医院。全面实施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建设项目。开展中医专科重点建设、农村医疗机构针灸理疗康复特色专科建设、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开展城市社区中医人才培养、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县中医院中医专科技术骨干培养、中医临床特色经典理论培训;开展中医优势临床重点学科建设、中医临床重点研究室建设;开展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建设。
  研究建立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在中医医疗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保持发挥特色优势的评价标准。建立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标准,对各级中医医院设备配置、科室设置、病房建设、人员配备、临床诊疗的中医内涵要有明确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意见》、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和三级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组织开展评价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继续组织开展各学科学术现状、特色优势评价。
  五、加强中医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引导中医医院转变观念,坚持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始终把保持发挥特色优势作为核心任务。在大型综合性的中医医院,针对重大疾病、疑难疾病的防治,开展相应的科学研究工作,巩固和提高中医药在一些疾病或一些关键环节等方面的特色优势;加强病房中医药业务建设,选择一些中医药治疗具有优势的病种,探索主要应用中医药手段进行治疗的中医病房模式;积极开展传统中医诊疗中心建设工作。引导部分城市二级中医医院向中医专科医院发展;引导县级中医医院走小综合、大专科的路子,以中医药为主要手段,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加强对中医医院院长的培训,明确院长责任,改善医院管理。按照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现代诊疗仪器设备。严格医疗服务规范,按照中医理论审查内外、四诊合参、辨证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加强人员与技术的准入管理,规范中医医院和中医医师应用现代高新医疗技术的诊疗活动,实行应用中医药新诊疗技术的分级管理。继续推行中医医院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改革不适当的经济激励机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思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在劳动人事分配、职称晋升等方面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持发挥特色优势的机制。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特点,继续办好惠民病房。
  六、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提高运用中医药防病治病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制度,采取多途径、多方式加强中医药人员的中医药理论和技能的培养。开展中医临床人员中医经典理论培训。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与运行机制研究,探索建立中医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建设一批中医药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完成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首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组织实施第二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
  加强对高等中医药教育的宏观指导。与教育部共同制定《中医药教育发展纲要》,提出高等中医药教育专业设置要求,明确办学方向。完成中医药教育发展战略、人才成才规律及培养模式等研究,深入探索继承与创新人才的培养方法和途径。
  七、加大科学研究力度,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贯彻全国中医药科技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明确方向,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的保持与发挥。加强重大疑难疾病、常见病中医药治疗方案和“治未病”技术方法的总结研究,深入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经验传承的研究,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医药项目、国家973计划中医理论基础研究专项的组织实施,实施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促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大力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继续实施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整理研究项目,落实中医临床适宜技术推广计划。加强中医药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建设好一批中医药重点研究室,继续推动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管理改革,提高中医药科技的效率和效益。
  八、继续加强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
  继续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加强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完成第一批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任务,开展第二批建设工作。启动局“十一五”重点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建设。筛选、优化、推广一批中西医结合优势单病种诊疗规范。加强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举办西医师学习中医高级研修班。
  贯彻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精神,以发掘整理总结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全面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有完整理论学术体系的,要加强基础和临床研究,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梯队,提高防治疾病能力;对有部分理论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要规范升华实践经验,研究推广特色诊疗技术,整理和逐渐完善基础理论;对民间经验和验方、医学资料处在整理阶段的,要加强对民间经验和验方的整理;对尚待发掘整理的,要努力发掘。开展重点民族医医院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民族医药发展关键问题研究”工作。继续做好民族医药本科教材编写工作。扩大傣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开展朝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
  九、推动中医药立法进程,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
  继续开展调研和论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中医药立法工作,推动中医药法早日出台。继续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各地要结合地方中医药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大实施力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加强“五五”普法宣传,大力宣传卫生、中医药等法律知识,提高全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大力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实施《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2006—2010年)》,逐步构建中医药标准体系。年内完成《中医内科名词术语》等23项国家标准制定,继续组织开展中医药名词术语、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病证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的编制工作,完成《中医内科病证诊疗指南》等50项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中医药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加大对中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和中医医疗服务的监管。根据新修订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办法》,做好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加强中医药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扩大与政府间交流与合作,巩固和提高交流合作水平。加强政府间合作项目的协调,确保双边合作协议的落实。巩固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成果,扩大与东盟、欧盟和非盟等国际多边组织的合作。积极参加国际卫生活动,发挥在有关国际传统医学的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应有作用。认真落实两部一局《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中医药的国际科技合作。
  组织开展境外中医药及各国传统医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建设一批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基地,建立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专家库,实施中医药引智项目,加大外向型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和网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加快中医药走向世界的步伐。组织制定《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2007—2016)》,适时召开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做好中医药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工作。
  继续推动新形势下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十一、加强行风建设和新闻宣传,弘扬中医药文化
  以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为重点,稳步推动中医药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大力弘扬正气,宣传先进典型,树立良好形象,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经常性教育,保持高尚道德情操,遵纪守法,拒腐防变,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强化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收支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纪律,严肃处理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握舆论的主导权,增强舆论引导能力。强化中医药新闻发布制度,加大对“名院、名科、名医”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等活动,创建宣传教育基地,弘扬中医药优秀文化。

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 (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 (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乡镇船舶的所有者、制造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关主管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的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由水库、湖泊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聘任乡镇船舶管理员。
第五条 乡 (镇)人民政府,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部门和乡镇船舶安全监督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乡镇船舶监督和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港航监督人员守则,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出示省交通部门制发的《水上安全检查证》或《监督证》,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第六条 乡镇船舶制造者必须持有港航监督机关发的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方可生产经营。生产乡镇船舶的设计图纸,须经船舶检验机关审核批准。所造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发证,方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出厂。
第七条 从事客货营运的乡镇船舶,必须有港航监督机关的船舶检验证、技术船员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标定船名,勘划载重线,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办理保险。严禁无证、无照船舶从事营运。
第八条 从事客货运输的乡镇船舶载重吨位,应根据江河、水库、湖泊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安全的原则,由省交通部门规定。所有参加客货运输的乡镇船舶,必须配有救生、消防和声号、旗号、灯号等设备。
乘客定额和载货重量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执行。严禁超员、超载和货船搭客。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由渡船所有者或经营者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乡镇船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航线和航区航行。禁止冒雾和封渡水位航行。禁止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端正经营作风,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港航安全规章,服从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乡镇船舶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乡镇船舶安全联组,开展群众性安全、监督活动。
第十三条 用于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只,必须有乡 (镇)人民政府核发的《船只登记证》,标明载重线,一律不准从事客货营运。
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发生事故,船长、驾长、驾驶员必须奋力组织抢救,事故现场的一切船舶应全力帮助抢救。船长、驾长、驾驶员应迅速向就近乡、镇人民政府和港航监督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县、乡 (镇)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对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港航监督机关分别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扣留、吊销船舶、船员的证件。多次违章、屡教不改、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可取缔航线、没收非法收入、扣留船舶。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
当事人对上述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复议。
需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和管理人员,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乡镇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由渔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交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发布的《四川省农副业船、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8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