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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15:33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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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4年9月16日    财建〔2004〕30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
  2.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的,其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如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可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3.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同时,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函告项目代建单位。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项目代建单位。
  其中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可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直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该代建单位。
  4.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二、切实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的,建设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代建单位拨付,并按规定监督使用。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现行办法有不一致的,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申请,向代建单位拨付资金。
  2.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请领资金。
  3.续建项目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除预留工程款外,结余资金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4.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三、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管理工作
  1.项目工程管理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批复。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
  3.资产交付。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按财政部门批复意见,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按现行规定编报。
  四、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
  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核定。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2.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3.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4.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本意见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政府工程管理模式改革,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各项工作,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等工作。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切实做好财政财务有关问题的衔接和对代建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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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3号)

现公布《玉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玉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条所指企业不含危险化学品类农药零售单位、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矿泉水、地热水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事故查处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存储标准。
(一)非煤矿山:
1.金属矿山:年设计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下的存储20万元;5万吨以上的存储40万元。
2.非金属矿山:年设计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存储5万元;年设计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上的存储10万元。
带尾矿库矿山、地下矿山按规定标准分别上浮20%和50%。
3.独立尾矿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存储5万元;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存储10万元;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存储15万元;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存储20万元。
4.矿山地质勘探企业:露天勘探存储10万元;地下勘探存储30万元。
(二)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存储5万元;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存储10万元;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20万元;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存储40万元;1亿元以上的存储50万元。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存储2万元;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存储5万元;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存储10万元;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存储20万元;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1亿元以上的存储40万元。
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企业按规定标准分别上浮20%和50%。
(三)建筑施工企业:
三级施工资质企业存储10万元;二级施工资质企业存储20万元;一级施工资质企业存储30万元。
(四)民用爆破器材: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存储100万元。
2.民用爆破器材批发企业存储30万元,销售网点存储10万元。
(五)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爆竹生产企业存储10万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储30万元。
含引线、黑火药生产的企业按规定标准分别上浮50%和100%。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储5万元。
(六)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存储30万元。
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按规定标准上浮50%。
本条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财政局共同核定下达。
(三)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指定银行的县区分支机构开设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企业须于核定通知书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
(二)用于事故调查和保障事故调查所须的费用支出;
(三)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事故查处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资金一般不得动用,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专用账户资金的,经其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批准,由专用账户所在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支取现金时,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事故查处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事故查处、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所有权属存储企业,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滚入企业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在接到补存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当年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增加10万元;若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次使用本企业风险抵押金70%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存储标准上浮10%;增加(或上浮)部分由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核定,企业接到补存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增加(或上浮)的部分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经核准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第四条规定存储标准分别下浮30%、25%、20%。若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取消下浮的部分,并按前款规定增加(或上浮)风险抵押金存储额。
风险抵押金增加(或上浮)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可向实际经营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核减上浮部分的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本办法所称企业以外行业或领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核准,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应当于次年1月份内,将上年度本县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及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资质。
第十七条 企业有权向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和代理银行查询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发现有擅自变更风险抵押金用途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和代理银行予以纠正,并向上级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八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外省入玉企业,未在实际经营所在地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本省入玉企业,企业集团内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属于规定范围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理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与管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贷款项目管理,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世行贷款财务管理系统及审计指南的要求,制订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是使用世行贷款的基本
建设项目单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于1998年7月1日起经世行执行董事会批准并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项目。此类项目以世行贷款项目为会计主体,必须按照本《办法》建立独立的项目会计核算体系,除报送《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向财政部和世界
银行报送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报表。在此以前已经世行批准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执行本《办法》,还是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财世字〔1997〕6号),但同一个项目的各项目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的核算办法。
三、1998年7月1日后经世行执行董事会批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项目,除执行现行有关会计制度外,还应同时按照本《办法》报送会计报表。在此以前已经世行批准的执行有关会计制度的世行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按本《办法》编制会计报表,还是按照《世界银行贷款
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报送会计报表,但同一个项目的各项目单位必须报送相同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一级科目原则上不得变动,如有特别需要,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并报财政部备案。对明细科目的设置
,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在不违反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册,实行会计电算化。项目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项目单位向外报送项目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项目单位自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与世界银行达成的协议,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报送下列项目财务报表:
(一)资金平衡表
(二)项目进度表
(三)信贷/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
(四)专用账户收支表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开工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
的单位,还须有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六、如果项目单位不负责该项目专用账户的管理,专用账户的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报表及资料及时抄送项目单位,以便项目单位能保存一套完整的项目会计核算资料。
七、项目单位应向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报送经审计过的年度项目财务报表。经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应在次年6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此外,项目单位应向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报送未经审计的半年期项目财务报表。半年期项目财务报表应分别于当年10月1日和下一年4月
10日前报送。
八、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会计科目表
---------------------------------------------
资金占用类科目 | 资金来源类科目
----------------------|----------------------
序 | 编 | | 序 | 编 |
| | 一级科目 | | | 一级科目
号 | 号 | | 号 | 号 |
---|---|--------------|---|---|--------------
1 |101|建安工程投资 |30 |301|项目拨款
---|---|--------------|---|---|--------------
2 |102|设备投资 |31 |302|项目资本
---|---|--------------|---|---|--------------
3 |103|待摊投资 |32 |303|企业债券资金
---|---|--------------|---|---|--------------
4 |104|其他投资 |33 |304|国外借款
---|---|--------------|---|---|--------------
5 |105|待核销项目支出 |34 |305|国内借款
---|---|--------------|---|---|--------------
6 |106|转出投资 |35 |306|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
7 |111|交付使用资产 |36 |307|其他借款
---|---|--------------|---|---|--------------
8 |121|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37 |308|项目资本公积
---|---|--------------|---|---|--------------
9 |201|固定资产 |38 |311|待冲项目支出
---|---|--------------|---|---|--------------

10 |202|累计折旧 |39 |321|上级拨入资金
---|---|--------------|---|---|--------------
11 |203|固定资产清理 |40 |331|应付器材款
---|---|--------------|---|---|--------------
12 |211|器材采购 |41 |332|应付工程款
---|---|--------------|---|---|--------------
13 |212|采购保管费 |42 |341|应付工资
---|---|--------------|---|---|--------------
14 |213|库存设备 |43 |342|应付福利费
---|---|--------------|---|---|--------------
| | | |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
15 |214|库存材料 |44 |351|
| | | | |款
---|---|--------------|---|---|--------------
16 |218|材料成本差异 |45 |352|其他应付款
---|---|--------------|---|---|--------------
17 |219|委托加工器材 |46 |353|应付票据
---------------------------------------------

续表
---------------------------------------------
资金占用类科目 | 资金来源类科目
----------------------|----------------------
序 | 编 | | 序 | 编 |
| | 一级科目 | | | 一级科目
号 | 号 | | 号 | 号 |
---|---|--------------|---|---|--------------
18 |232|银行存款 |47 |361|应交税金
---|---|--------------|---|---|--------------
19 |233|现金 |48 |36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
20 |241|预付备料款 |49 |363|应交基建收入
---|---|--------------|---|---|--------------
21 |242|预付工程款 |50 |364|其他应交款
---|---|--------------|---|---|--------------
|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 | | |
22 |251| |51 |401|留成收入
| |款 | | |
---|---|--------------|---|---|--------------
23 |252|其他应收款 | | |
---|---|--------------|---|---|--------------
24 |253|应收票据 | | |
---|---|--------------|---|---|--------------
25 |261|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 | |
---|---|--------------|---|---|--------------
26 |262|拨出国外借款 | | |
---|---|--------------|---|---|--------------
27 |263|拨出配套资金 | | |
---|---|--------------|---|---|--------------
28 |271|待处理财产损失 | | |
---|---|--------------|---|---|--------------
29 |281|有价证券 | | |
---------------------------------------------

会计科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