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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和《淮南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2:29  浏览:9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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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和《淮南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和《淮南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4]5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淮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和《淮南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淮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皖政[2003]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是指在否决期内,负有事故责任的部门、单位取消评优、表彰等资格,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取消评先、奖励等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否决期时限为一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按市政府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本行业发生重大以上死亡事故的,包括煤矿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或百万吨死亡率超过省控指标的,交通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不含外地)的,建筑、商贸、文教、卫生、地面工业企业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年度累计死亡事故超过省控指标的等;
  (三)国有大矿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百万吨死亡率超过省控指标,小煤矿和非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
  (四)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五)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重大事故隐患或市级监控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又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每年年初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予以“一票否决”的名单,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一票否决”的,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一票否决”通知书。
  第八条 被“一票否决”的部门或单位,由负责其考核、评比的部门和单位具体执行否决决定。
  有关安全生产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表彰奖励,必须经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
  第九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具体负责“一票否决”制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接受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告的范围: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管理单位;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告的有关单位。
  (三)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告的单位。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一)事故隐患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三)一年时间内重复发生同类型一般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五)发生死亡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黄牌警告:
  (一)予以约见警示或者发出监督管理指令书后仍整改不力的;
  (二)一年时间内发生2起以上死亡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约见警示或者给予黄牌警告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予以约见警示或者给予黄牌警告时,监督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并应当制作笔录。
  被约见警示和黄牌警告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在记录上签字,主要负责人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场。
  第八条 受到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告的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落实整改措施,要求解除黄牌警告的,应书面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出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在检查后确认已整改合格的,可以撤销黄牌警告。
  第十条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约见警示、黄牌警告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告不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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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鼓励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东莞老字号”企业,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在东莞市辖区内注册,品牌创立达40年(含40年)及以上,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具有独特的工艺和经营特色,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和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我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外经贸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电子政务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领导机制,共同做好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建立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的支持体系,加强挖掘、保护、培育和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增强老字号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方式和技术工艺,引导企业将传统工艺与现代生产、经营管理技术、标准等有机结合,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完善老字号企业人才培育和发展机制,扶持有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做精做优做强,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竞争能力强、社会影响广、文化特色浓的知名老字号企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经信局对被认定为“东莞老字号”的企业,按照《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政策》,优先列入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计划;市科技、外经贸、农业等部门,对东莞老字号企业申报科研发展专项基金、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和其他各项奖励资金的项目,也给予优先列入相关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六条 协助解决“东莞老字号”企业融资信贷问题。鼓励和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对“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所需的贷款给予支持,财政对技改技创项目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贴息额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鼓励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对老字号的发展给予担保方面的支持。鼓励发展较好的老字号企业开展资本运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上市,优先享受市政府相关政策和扶持。加大老字号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拓宽老字号企业的融资渠道。其中已享受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贷款贴息及科技贷款贴息资助的,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七条 鼓励“东莞老字号”企业挖潜改造,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老字号企业继承、挖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加快技术进步和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各项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第八条 支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政府采购和援外物资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老字号企业产品。对于特许经营许可和进出口配额分配,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优先考虑老字号企业和其产品。引导“东莞老字号”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老字号企业及其产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展览展销会,可享受参展费(包括展位费、特装费、布展费、运输费、企业制作宣传资料费、广告宣传费和劳务费等)的补助:企业参加境外展览,港澳台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2万元;东亚、东南亚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3万元;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4万元。企业参加国内展览,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1万元。同一展会每个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已享受我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九条 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人才培训。鼓励老字号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和技艺交流,对老字号传人、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予以培训经费(包括:场地租金、设备租赁费、资料费、专家劳务费及交通食宿费)50%的财政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我市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十条 支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加大宣传,加强市场营销,培育自主品牌。市经信局统筹全市“东莞老字号”企业宣传推广,每年用于宣传推广“东莞老字号”企业的资料制作、媒体广告费等费用纳入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老字号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名牌带动战略宣传推广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每年根据工作安排,提出老字号企业扶持资金的重点方向和要求,组织企业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各镇街经贸部门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好《申请表》及准备好相关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评定,并将审查评定的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将公示后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办理财政拨款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企业及产品的宣传、推广、研发、融资信贷、人才培训等,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助资金、奖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五年。试行结束后,由市经信局根据试行情况修改完善。


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国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在本市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在本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凡选择按原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地方所得税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凡改按《税法》规定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地方所得税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关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青岛市税务局负责办理。

第七条 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