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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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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委办发〔2004〕64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9日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实施“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千百工程”)的激励机制,确保该项工程顺利开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通知》(浙委办〔2003〕26号)及《浙江省村庄整治建设工作以奖代补考核办法》(浙村整建办〔20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目的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千百工程”建设总体目标和任务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共分两大类10项(其中附加分1项),实行百分制加附加分制进行考核,合计115分。考核年度为2004-2007年。

(一)规划编制(15分)

1、村庄布局规划,5分。按照规定,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村庄布局规划编制任务,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村镇办备案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村庄规划编制,6分。按时完成年度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得6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1分;完成70%-79%,得2分;完成80%-89%,得4分;完成90%-99%,得5分。

3、村庄规划编制质量,4分。村庄规划编制坚持人与环境的和谐,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根据规划编制质量情况予以2-4分。

(二)示范村建设(15分)

1、示范村启动情况,5分。2004年5月31日前启动所有市级示范试点村建设,得5分;有1个村未启动,扣一分,扣完为止。

2、示范村建设质量,8分。示范村建设规范、有序,符合“温州市全面小康示范村建设标准”及村庄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建设质量情况予以4-8分。

3、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2分。根据省、市级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工作情况予以得分和不得分。

(三)村庄整治(25分)

1、景观线整治,5分。按时完成年度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任务,得5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1分;完成70%-79%,得2分;完成80%-89%,得3分;完成90%-99%,得4分。

2、景观线整治效果,5分。根据整治效果予以2-5分。

3、村庄整治,10分。按时完成年度村庄整治任务,得10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2分;完成70%-79%,得4分;完成80%-89%,得6分;完成90%-99%,得8分。

4、村庄整治效果,5分。村庄整治按《全市村庄整治实施标准》(温委办〔2003〕60号)要求进行,根据整治效果予以2-5分。

(四)工作部署(5分)

年初有部署,任务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签订有关目标责任制;年中有检查,定期进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年终有考核,工作总结全面客观,考核实绩准确有据,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五)组织保障(7分)

1、机构设置,3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到位,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2、成员单位职责明确,3分。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千百工程”工作,能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千百工程”的会议精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3分。

3、执行季报制度,1分。按照规定,按季如实填写“千百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及时上报无差错得1分;错一次,不得分。

(六)政策与措施(6分)

1、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政策,2分。能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政策、措施,优化服务、群众满意,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2分。

2、制订政策,4分。研究制订 “千百工程”的配套政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政策制订情况予以1-3分。

(七)资金与土地指标(17分)

1、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7分。其中,洞头、文成、泰顺三县≤50万元,得1分;51-100万元,得3分;100-150万元,得5分;≥151万元,得7分。永嘉、平阳、苍南三县≤100万元,得1分;101-200万元,得3分;201-300万元,得5分;≥301万元,得7分。鹿城、龙湾、瓯海三区≤150万元,得1分;151-200万元,得3分;201-300万元,得5分;≥301万元,得7分。乐清、瑞安两市≤500万元,得1分;501-600万元,得3分;601-700万元,得5分;≥701万元,得7分。

2、在土地出让金中明确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村庄建设,得3分,否则不得分。

3、合理利用土地、落实土地指标,7分。村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建设用地;村庄整治和农地整理效果明显,并新增耕地;各项建设对土地集约利用效率高,并能拿出一定数量的土地指标用于“千百工程”建设,根据实际情况予以4-7分。

(八)宣传与培训(5分)

1、宣传工作,3分。宣传“千百工程”有计划、重点突出,根据宣传力度大小和宣传实际效果予以1-3分。

2、培训工作,2分。组织乡(镇)、村进行规划与整治业务培训,参加市村镇办统一组织的规划与整治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2分。

(九)督查与督导(5分)

1、督查与督导,4分。督查与督导工作年初有计划,工作认真、有效,根据督查效果予以1-4分。

2、积极配合市督查组的督查工作,得1分。

(十)附加分(15分)

1、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形成多种有利于促进“千百工程”建设的有效机制,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与措施上有创新,予以附加分1-7分。

2、获省、市“千万工程”、“千百工程”有关荣誉(小康示范村、村庄规划设计等)的,予以附加分1-8分,其中获省级荣誉1个项目加1分,市级荣誉1个项目加0.5分,最多不超过8分。

三、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县(市、区)自查、市组织核查的程序实施。

(一)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村镇办(指挥部)组织当地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本县(市、区)“千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村镇办提出考核申请。

(二)市考核。市村镇办组织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作为市政府下拨各县(市、区)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上报材料

(一)五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第一次考核时提供);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年终工作总结;

(三)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及相关文件(第一次考核时提供);

(四)规划编制情况及批准文件;

(五)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

(六)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七)村庄整治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八)自查情况计分表;

(九) “千百工程”目标考核验收申请报告。

五、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的年度自查工作应在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村镇办;市考核组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应在2月15日前完成。



六、其它

各县(市、区)村镇办(指挥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村镇办备案。

本办法自2004年开始实施,并根据“千百工程”进展情况和工作重点,每年对考核项目和分值进行适当调整。本办法由市村镇办负责解释。



附1:2004年县(市、区)自查情况计分表

2:2004年县(市、区)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3、2004年县(市、区)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4、2004年县(市、区)核查情况计分表





附1

2004年______县(市、区)自查情况计分表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自查

1
工作成效
规划编制

(15分)
1、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5


2、村庄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6


3、村庄规划编制质量
4


2
示范村建设

(15分)
1、示范村启动情况
5


2、示范村建设质量
8


3、省、市级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工作
2


3
村庄整治

(25分)
1、 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完成情况
5


2、 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效果
5


3、 村庄整治完成情况
10


4、 村庄整治效果
5


4













工作部署

(5分)
年度工作任务明确并落实有关责任制
5


5
组织保障

(7分)
1、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到位
3


2、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定期召开会议
3


3、执行季报制度,无差错
1


6
政策与措施

(6分)
1、 贯彻执行省、市级有关政策、措施及优化服务
2


2、 研究制订有关配套政策、措施
4


7
资金与

土地指标

(17分)
1、 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7


2、 在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村庄建设
3


3、 合理利用土地,整合土地资源,落实土地指标
7


8
宣传与培训

(5分)
1、宣传工作有计划、有部署
3


2、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规划建设与整治业务培训
2


9
督查与督导

(5分)
1、督查与督导有计划、有部署,效果较好
4


2、积极配合市督查组的督查工作
1


10
其它
附加分

(15分)
1、形成多种有利于“千百工程”建设的有效机制,在有关政策、措施上有创新
7


2、获得省、市级荣誉
8


11
合 计

115



______________县(市、区)考核组

考核组负责人:

附2

2004年______县(市、区)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分类
项目
编号
数量
2003年

实际数
备注

现状
村庄建成区总面积(公顷)
1




村庄住户(户)
2




村庄人口(人)
3




示范村建设情况
计划启动建设的示范试点村(个)
4




其中
5月30日前启动建设的村(个)
5




5月30日后启动建设的村(个)
6




已基本完成建设的村(个)
7




基础设施建设
新增道路面积(万平方米)
8




通村公路里程(公里)
9




新增自来水使用人口(人)
10




河道建设长度(公里)
11




新增绿化面积(万平方米)
12




新增公共厕所(座)
13




新增垃圾箱(池、房)(个)
14




生活垃圾产生量(吨/日)
15




建设资金投入
总投入(万元)
16




各级投入(万元)
17




1、市财政投入(万元)
18




2、县(市、区)财政投入(万元)
19




3、乡镇财政投入(万元)
20




4、村级集体投入(万元)
21




其它投入(万元)
22




1、农户自筹(万元)
23




2、社会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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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2月13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88年12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侗族公民应占多数,其他民族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侗族公民应占多数,其他民族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
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要尽量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并且注意配备妇女干部。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有侗族公民,其他工作人员应尽量配备侗族人员。
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县内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教育,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司法机关应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帮助在县内聚居的苗族和瑶族建立民族乡。
苗族乡和瑶族乡的乡长分别由苗族、瑶族公民担任,其他工作人员要分别尽量配备苗族、瑶族公民。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各民族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中招收。自治县的职工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主补充。
第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应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做到农业、工业、商业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第十八条 自治县以农业为基础,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努力增加农业投入,稳步发展粮食生产。
第十九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林业。在林业建设中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搞好封山育林,努力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保护森林资源,实行计划采伐,禁止乱砍滥伐。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木材流通渠道和经营形式。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加强草场建设,大力发展草食牲畜。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鼓励农民从事各种开发性、专业性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县内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林产品和食品加工业以及建材、采矿等工业和交通运输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水电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办电,鼓励乡(镇)、村、组和个人发展小水电。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分别由县属企业、乡镇企业或者个人开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贸易,加强商品网点和集贸市场建设,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工作。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努力发展出口商品的生产,在外汇留成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第三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县外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本县投资办企业或者承包经营企业,并提供优惠条件。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者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民族补助费和县内机动财力,主要用于经济文化建设,各项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乡镇财政的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乡发展经济文化事业,民族乡财政的超收部分可以全留。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决定本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特点和各种办学形式的需要,确定小学和中学的人员编制,列入教育事业计划。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教育事业,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大力扫除文盲,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设立民族中学。在民族乡和其他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乡设立公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应逐步做到以寄宿为主和以助学金为主。民族中学对民族乡和其他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乡实行定额招生。
自治县以侗族学生为主的初级小学,可以采用汉、侗双语双文教学。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学校,举办各种专业培训班。
第四十条 自治县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努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推广和应用科学技术新成果,对有发明创造和有科学研究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发展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文化事业,收集整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民族历史文物。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努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重视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和利用,加强疾病防治工作,鼓励民间医生正当行医。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对从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在生活福利和子女就业方面给予照顾。
自治县的职工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对在民族乡和其他边远贫困乡工作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11月1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6日
浅析涉诉上访人员心理产生的原因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首先是历史原因。中国传统文化的“权大于法”、“告御状”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使一些上访人“信访不信法”。许多群众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既费事费力费钱又承担较大的风险,而通过越级上访,一旦遇到一个有权的领导过问、交办,问题就能迅速解决。如果案件受到领导的重视,提出意见,就能得到法律和政策之外的好处。一些人不上诉而上访,认为上、下级法院是“官官相互”,法院判决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要上北京,找中央国家机关、中央领导解决问题。
其次是现实原因。一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整体利益结构进入大调解时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群众在利益方面有所增进,而另一群体则可能受到损失。如企业改制、破产,大量人员失业,征地拆迁安置问题等,极易引发局部和阶层利益的冲突。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时,由于改革措施还不配套,公平的社会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贫富差距不断加大,这一时期人们较为普遍地对其利益预期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感,加剧了其内心焦虑,一些人心理失衡,是引发涉诉上访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是社会矛盾的剧增与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之间的矛盾。在社会转型期,新旧体制的调整必然发生碰撞,各种社会矛盾迅速凸显,人们对权利、利益的要求也格外迫切,由于目前其他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的能力较弱,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被推到了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各种社会矛盾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由于法律滞后性的特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如在一些领域规则体系出现空白,国家赔偿法等一些法律的赔偿标准过低,一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现有的审判队伍素质不高,审判资源严重缺乏,甚至出现断层,法院办公办案条件差,经费紧张,影响法院化解矛盾的能力。很多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一个看似简单的民事或行政案件往往蕴藏着企业改制,职工三险等多种社会矛盾,而法院主管的范围有限,就一个经济合同是否有效或一个行政裁决是否合法的法院裁判结果不能解决当事人要求解决的所有问题,这些都是造成了当事人对诉讼解决的利益预期和裁判结果的落差加大,产生被愚弄和被欺骗的感觉,这是产生大量的涉诉上访案件的又一主要问题。
三是不当社会舆论的影响,虽然从统计情况来看,由于法院自身存在问题而上访的比例较少,但由于媒体曝光的多,给社会公众一个误区,凡是群众上访一定是司法腐败造成的,加上人们同情弱者的普遍心理,往往忽视了法律适用的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公平。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以行政命令将矛盾推到法院,要求法院立案,提出处理结果干预办案的做法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仍然一定程度存在的现象。一些信访接待部门的领导忽略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同证据能够认定的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别,往往从客观事实的角度发表答复意见,仅凭上访人的一面之词对法院的裁判程序和结果妄加评论,甚至草率地答复当事人的上访有理。不当的社会舆论对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