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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8:55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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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10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二、三款中的“商品混凝土”修改为:“预拌混凝土”。

二、第十条修改为:“国家规定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依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后,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第十一条第三款删除。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征收或代征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一)、(二)、(三)、(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九、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漏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征收单位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附: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本)

(1999年8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 根据2002年10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及职工专业培训;

(五)协调和处理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散装水泥大中型项目进行规划及审核;

(七)负责对散装水泥行业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的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

有关部门对扩建、改建、新建进行设计审查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限制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具体比例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应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检验、计量等项工作的管理,建立有关制度,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八条 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 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及其他散装水泥专用设备在城区运行、安装和使用时,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办理有关手续。散装车及设备外观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依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贵州水泥厂、贵州水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水泥厂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后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后,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专项资金实行代征的,代征单位按实际入库数额的0.2%提取代征业务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季缴纳,季后10日内必须缴纳。

征收或代征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地缴入国库。具体缴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收取的专项资金按征收数额的10%上缴,作为全省集中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上缴省的部分就地按比例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一)、(二)、(三)、(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供应能力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漏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征收单位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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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36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川办函〔2006〕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服务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



本暂行办法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阿坝州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和基地建设贷款担保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中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和银行的市场主体作用、政府的调控作用、政策的导向作用和法律的规范作用。开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运作规范与快捷高效相结合,先期辅导与担保后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州级财政负责一次性筹措3500万元资金作为阿坝州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资本金,其中,500万元用于农牧业产业化及其基地建设贷款。



第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和县参加,作为阿坝州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股东。也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所担保项目总余额,应不低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五倍。





第三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监察局、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阿坝州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组成阿坝州中心企业信贷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阿坝州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州担保公司)为日常管理机构,挂靠阿坝州投资发展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第八条 监管会在其监管资金范围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



(四)审议和批准核销坏账及变更资金规模;



(五)每年定期召开监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六)审议批准担保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议和批准的事项。



第九条 州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的决议;



(二)定期向监管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和提请增资及补充资本方案;



(四)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五)具体审查担保项目和实施信用担保,出具相关担保文件;



(六)监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州担保公司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资金业务与州担保公司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四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担保服务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名、优、新产品项目;出口创汇型、农牧业产业化型、环保型、就业型、社区服务型项目的融资担保。



第十二条 担保条件



(一)在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重点在1000万元以下);



(三)增加值年均增长在10%以上;



(四)入库税金年均增长在12%以上;



(五)两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0%;



(八)年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不低于上年营业收入的10%;



(九)提供反担保或自愿缴纳风险保证金。



(十)农牧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对农牧民的提供条例另行规定。





第五章 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收费





第十三条 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财政部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严格按照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担保期限与贷款一致。



第十五条 州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州担保公司实收资本的3%。



第十六条 州担保公司按一定费率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费,但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六章 担保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凡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州担保公司申报,州担保公司应当依据相关要求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按以下程序申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一)中小企业按银行的要求,提出贷款申请;



(二)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需要担保的,由银行推荐给州担保公司;



(三)州担保公司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就申请担保企业进行审查,以固定表格形式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交监管会审核;



(四)监管会对州担保公司提交的具体意见进行审批意见;



(五)州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企业获得州担保公司的担保;



(六)州担保公司对担保企业的经营进行跟踪和辅导,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档案;



(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后,担保责任解除。



第十九条 州担保公司与银行办理相关担保法律手续。





第七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由州担保公司统一存入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担保公司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贷款风险实行比例分担,一事一议。并及时与贷款金融机构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州担保公司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每发生一笔担保业务,从担保资金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账;该笔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的80%返还,并入担保资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取到一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州担保公司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第二十四条 州担保公司为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发生代偿时,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5%以内,州担保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可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从严把好推荐和审查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出现重大失误和虚假行为的,州担保公司不再受理推荐的担保企业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 受保企业应在贷款银行进行结算,银行应通过结算对受保企业的现金流量进行监控,州担保公司就受保企业每月现金流量情况应当与贷款银行及时沟通,对贷款企业的财务恶化情况做出早期预警,一旦发现企业怠于支付利息并有转移资产现象,州担保公司可请求监管会和贷款银行采取法律措施。



第二十七条 确认坏账的条件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八条 坏账损失由监管会确认、审核同意后核销,冲减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 担保资金的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统一并入担保资金总额。



第三十条 担保资金按年度核算,由州担保公司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担保资金财务情况,提出盈余或亏损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附 件:

  《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


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10)

烟叶是烟草行业发展的基础,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事关行业发展全局。为实现中式卷烟原料的有效供给,保证大企业、大品牌战略稳步实施,促进烟草行业的平稳发展,提升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特制定本纲要。
一、烟叶生产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烟叶生产现状
我国烟叶产区分布广泛,生态环境多样,自然条件总体适宜,主产烟区集中在农村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和地区。1998年以来,按照“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烟叶生产指导方针,以及“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的烟叶工作重点,烟叶生产走上了规模稳定、质量提高、效益改善、秩序好转、管理加强的良性发展轨道,保持了平稳发展的良好态势。
烟叶规模稳定,产销协调夯实了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烟叶种植面积稳定在1500万亩左右,烟农360万户左右,生产烟叶3600万担左右,收购加工能力基本配套,烟叶供求关系总体平衡。产区逐步向适宜区转移,生产集中度逐渐提高,30万担以上重点地市级公司烟叶收购量占全国的80%左右。形成了以烤烟种植为主,白肋烟、香料烟、地方名优晾晒烟种植为辅,植烟面积南方烟区约占80%、黄淮烟区约占14%、北方烟区约占6%的种植格局。
烟叶质量的不断提高为中式卷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依靠科技进步,紧紧围绕烟叶质量这一核心,大力倡导自我创新及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通过“四项技术”的成功研发和推广,形成了适宜我国生态条件的烟叶生产技术框架和技术标准,科学规划建设了一批优质烟叶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区,部分地区烟叶质量已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烟叶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进一步增强为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创造了适宜条件。实施总量控制,保持规模稳定,实现供求平衡,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烟叶经营效益不断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烟叶流通秩序的好转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供了可靠保障。通过强化内部监管,全面推行并规范合同制,整顿流通秩序,统一有序、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初步形成,烟叶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提升。
(二)面临的形势
随着农业大环境的变化和烟草行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影响烟叶生产平稳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一是基础工作薄弱,烟田水利设施、调制设施、基层站点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二是部分烟区生态环境、土壤质量退化,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改善烟田质量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渐凸现;三是烟叶品质与卷烟工业企业的需求存在差距,烟叶供求区域性、结构性矛盾更为突出;四是烟农种烟积极性亟需稳定,服务烟农水平有待提高。
二、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烟叶发展全局,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坚持科学发展道路,努力保持烟叶生产的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指导方针,始终把稳定规模和提高质量作为烟叶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与和谐发展,认真解决好烟叶基础队伍和烟农队伍建设问题,完善工业反哺农业政策,认真解决好“三农”问题,不断增强烟区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烟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服务中式卷烟战略的发展方向,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为突破口,不断提高中国烟叶的整体生产水平和有效供给水平,为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基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必须保持平稳发展。稳定规模是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收购,坚持总量控制,全面推行合同制,实现种植规模的基本稳定。要综合考虑我国卷烟工业的原料供应和出口需求,确保供需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避免“大起大落”,实现平稳发展。
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形成更具活力的体制环境是实现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在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下不断深化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完善烟叶生产组织管理体系,理顺各环节利益分配关系,构建更加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烟叶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要加强宏观调控和企业内部监管,努力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环境。
必须提高科技和管理水平。实现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要紧紧依靠科技与管理进步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推动技术与管理进步,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努力提高烟农队伍、烟叶生产技术辅导队伍和经营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着力加强烟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科技对烟叶生产的贡献率;探索推广“良好烟叶生产操作规范”,改进烟叶生产组织管理方式,提高烟叶工作整体水平。
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烟叶生产要放在整个大农业和整个烟草产业体系中来统筹规划,努力做到自然、经济、生态以及烟草农工商协调发展。要有效整合各种资源要素,对自然、经济、管理、技术等各方面条件较好,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要高度重视烟草“三农”问题,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力度,改善烟区环境和生产条件,提高烟叶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维护烟农利益,推进和谐烟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总体目标
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加大主产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改进烟叶质量,提高烟叶可用性,确保烟叶种植规模、烟叶数量相对稳定,保持烟叶资源长期稳定供应,有效支撑和实现中式卷烟原料的有效供给。根据我国卷烟4000万箱的生产规模以及国际市场的需求,到“十一五”末,全国年种植烟叶面积保持在1500万亩左右,烤烟平均亩产达到130公斤以上,计划总收购量达到4000万担左右,年出口量300万担上下,工商库存维持在6000万担片烟左右,烟叶品质和加工质量总体上满足卷烟工业企业和出口的要求;白肋烟、香料烟等其他类型的烟叶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保持烟叶总量供需平衡,努力实现烟叶生产的“稳定、优质、生态、安全”。
三、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五)稳定种植规模,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
稳定种植规模,实现供需平衡是烟叶生产的首要任务。要从我国卷烟市场总量扩张余地较为有限的客观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我国烟叶的种植规模和收购数量,切实加强总量控制,努力实现平稳发展。
稳定种植规模,首先要确保种植区域的相对稳定。要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烟叶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适度发展南方烟区,稳定巩固黄淮烟区和北方烟区”的总体指导方针,南方烟区遵循“区内调整布局,择优规划新区,适度扩大规模”原则,烟叶数量宜掌握在全国总量的80%~84%;黄淮烟区遵循“择优布局,重点扶持,稳定总量,平稳发展”原则,烟叶数量宜掌握在全国总量的10%~14%;北方烟区以生产优质填充型烟叶为主,适时调控种植规模,烟叶数量宜保持在全国总量的6%左右。加强和改善计划管理,不断优化烟叶生产力布局,将烟叶种植向自然生态条件适宜、能够轮作、技术基础较好、种烟效益较高和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稳定市场前景的地区转移,最大程度地提高烟叶生产的集中度。至“十一五”末期,使全国30万担以上的地市级公司收购量比重达到90%左右,数量40个左右,其中100万担以上地市级公司稳定在10个以上;5万担以上种烟县达到400个左右,逐步减少5万担以下的种烟县。
稳定种植规模,必须保持烟农队伍的相对稳定。要进一步全面推行合同制,把合同制作为落实种植计划的关键措施,充分发挥合同落实国家计划、指导烟农生产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烟叶生产和流通秩序的稳定;通过签订种植收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为烟农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烟农正当利益,稳定烟农队伍,保持烟叶总量稳定。至“十一五”末期,全国种植收购合同数量稳定在350万份上下。
稳定种植规模,必须保持种烟田块的相对稳定,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我国常年种植烟叶1500万亩左右,考虑轮作要求,遵循生态优先、相对集中的原则,在生态环境优越、水土资源丰富、社会经济适宜的烟区,选择土壤营养协调的宜烟田块,依照法定程序、行政程序、契约合同或村民自治等形式,确定基本烟田保护区,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利用信息技术、遥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规范基本烟田管理,建立基本烟田数据档案。至“十一五”末期,全国规划保护基本烟田3000万亩左右,其中南方和黄淮烟区占94%左右,北方烟区占6%左右。
(六)改善环境条件,加强烟叶基础设施建设
基本烟田保护区要建立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突出烟草在整个轮作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当地光、热、水资源、作物的生育期、轮作制度中养分的平衡协调供应等因素,科学安排茬口、轮作作物和耕种方式,到“十一五”末轮作烟田面积要达到种烟总面积的50%以上,初步解决轮作问题。
加大基本烟田土壤改良力度,重点解决部分烟田结构不良、酸碱不当、营养失调、病原量多等问题;通过合理轮作、秸秆还田、绿肥掩青、等高种植、规范农用化学品使用等措施,保护和培肥地力,提高烟田综合生产能力。建立科学的基本烟田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监测管理机制,通过对烟田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及其变化趋势进行连续监控,构建各具特色、持续平衡的烟叶生产生态体系、基本烟田质量管理和监测信息系统及预警体系。
要按照“充分论证、科学规划、编制预算、筹集资金、搞好试点、分期实施、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确保效益”的指导思想,以及“加强规划、明确重点,抓好试点、稳步推进、明确责任、落实到户、加强检查、搞好监管”的建设原则,紧紧围绕基本烟田,科学确定标准,因地制宜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区域水资源状况、烟草需水规律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以建设小水窖、小水池、小水坝、机(水)井以及配套沟渠、管网为重点,加快基本烟田水利设施建设,全面实现水利设施配套;以构建全国集约化烘烤体系为重点,逐步实现烟叶集约化烘烤设施配套;优化烟叶基层站、复烤企业布局,加强标准化烟叶基层站建设,完善烟叶收购、仓储、加工设施,逐步形成完整的烟叶物流系统;以减轻烟农劳动强度为重点,因地制宜地推行烟用小型农机具,逐步实现烟叶生产半机械化、机械化作业;以方便烟农机耕作业为重点,逐步完善烟田路网建设。
至“十一五”末,新建、完善一批集蓄、灌排水设施,保证3000万亩基本烟田灌排需要;新建、改建一批集约化烘烤设施,保证50%以上的烟叶实现集约化烘烤;优化烟叶基层站资源配置,完善2500个左右标准化基层站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组织烟叶生产、收购的需求;优化烟叶加工资源配置,形成合理的打叶复烤企业布局,满足4000万担烟叶加工要求;基本实现烟区路网配套;普及推广烟用小型农机具。
(七)提高质量水平,加快技术创新推广步伐
持续提高烟叶质量水平是烟叶生产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围绕提高烟叶品质这个中心,切实加强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能力建设。逐步完善以研究院所、行业试验站、技术中心以及基层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社会智力资源广泛参与的烟叶技术创新推广体系;构建烟草种质资源信息平台、烟叶质量评价及有效使用信息平台、烟区生态环境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烟区综合减灾减害技术四大信息平台;重点解决对烟叶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技术问题,努力培育烟叶生产核心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
加强育种工程研究,育引结合,加快新品种选育进程,着力培植区域特征明显,适应知名品牌、名优品牌配方需求的优良品种,加强配套生产技术研究,最大程度地挖掘品种的质量潜力;深化研究以烟为主的耕作栽培技术,建立基本烟田评价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水分及养分全周期综合管理研究,为优质烟叶生产提供良好可靠的自然条件;建立健全病虫害综合治理技术体系,实施有害生物区域统防统治工程,控制病虫草害,保障优质烟叶生产;建立灾害天气等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加强预警技术研究和能力建设;研发智能化密集式烘烤设备、设施和科学烘烤工艺,不断提高烤后烟叶质量;探索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烟叶生产与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加强叶组加工技术、叶组配方技术研究,改进复烤加工工艺,提高烟叶有效使用水平;推进烟叶目标质量与配套生产技术体系研究。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不断增加烟叶生产科技含量。到“十一五”末,全国烟田漂浮育苗移栽面积达到80%以上,测土平衡施肥面积达到90%以上,集约化烘烤技术应用达到50%以上,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络覆盖面积达到90%以上,其中统防统治面积占75%以上,优质烟叶生产示范面积达到10%以上,烟叶生产科技贡献率达到60%左右。
(八)转变发展观念,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要树立集约化经营的管理思想,坚持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转变粗放的烟叶生产管理方式,实行精细化管理,积极推行烟叶生产全面质量管理,对烟叶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进行控制,走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之路,努力提高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保持烟叶生产稳定,提高烟叶工作整体水平,必须重心下移、着眼基层、突出服务、加强基础。产区县级烟草部门和烟叶基层站作为行业的基层单位,要突出烟叶生产收购、技术推广、服务烟农的功能和作用,完善基础设施,切实加强执行能力建设。要加强对基层技术辅导人员的考核,稳定基层技术辅导队伍。规范基层站工作流程,形成一套完整、规范和标准化的基层站工作流程和作业制度,加强基层队伍管理,提高技术推广到位率和整体工作水平;要规范产前投入物资或补贴资金管理,加强烟叶的经营核算工作;要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加强烟叶物流管理,提升烟叶经营管理水平。
以人为本,优化用人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逐步培养高素质的烟叶生产、经营管理以及烟农队伍。要以优化烟叶人才资源配置为目的,建立和完善烟叶人才任用选拔制度,加快建立“进得来,留得住,出得去”的用人机制;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烟叶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主、符合烟叶工作实际的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分配制度改革,探索推行评聘分离、竞聘上岗、薪酬结合,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培训考核机制和奖惩办法,建立权、责、利明确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基层技术辅导人员的积极性。
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关于加强烟叶技术推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定编定岗、公开招聘、持证上岗、岗位培训、以岗定酬”的原则,积极推进基层烟叶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到“十一五”末期,要实现每300~400亩烟田配备1名烟叶生产技术辅导员,并持证上岗;烟叶基层站站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高级技能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具有农艺师任职资格;每个烟叶基层站要配备至少1名农艺师或技师,30万担以上地市级公司要配备至少1名高级农艺师。
(九)突出服务意识,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要坚持市场导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烟农、烟草公司、卷烟工业企业共同构成烟叶生产经营的产业链和价值链,产区烟草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实现烟叶价值的桥梁与纽带。
烟农是我国烟叶生产的基本主体,烟农的积极性最终决定烟叶生产规模和质量水平。要不断提高对烟农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解决种烟比较效益、劳动强度和技术复杂性等方面的问题,为烟农营造相对简单、轻松和放心的种烟环境,保持农民种烟积极性的相对稳定。建立烟农定期培训制度,完善基层技术推广体系,配套相关培训设施,提高服务烟农水平。
进一步创新烟叶生产组织方式,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烟农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种植,重点发展10亩以上的种烟户以及多种形式的烟叶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一批适度规模种植专业村。坚持烟叶合同种植方向,不断深化完善合同制,规范合同签订的程序,按照“全面推广、一次到位、明确权责、完善提高”的原则与烟叶种植主体签订好合同。探索完善“烟草公司+农户”、“烟草公司+卷烟工业企业+农户”等烟叶产业化模式,完善烟叶生产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体系,提高烟叶生产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逐步解决烟叶千家万户种植与卷烟品牌规模生产的矛盾。到“十一五”末,力争10亩以上合同种植总面积达到50%左右,逐步减少3亩以下烟农种植比例。
产区烟草公司要根据卷烟工业企业对烟叶质量和供应的要求,在烟叶质量特征培育、质量控制和持续稳定供应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要通过履行购销合同规范工商交接,保证工商交接等级合格率和等级纯度,为卷烟工业企业提供足量优质合格原料。
要树立全球烟叶资源统筹配置观,在立足国内产能资源的同时,在国外建立优质烟叶采购和生产基地,稳定进口烟叶货源;选择生态环境条件适宜地区,通过配套基础设施、创新生产及管理技术,建立稳定的优质烟叶生产基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为中式卷烟的发展夯实原料基础。
(十)不断深化改革,完善烟叶生产体制和机制
要不断深化改革,努力为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进一步强化市场取向,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可行方式,形成既适应专卖制度要求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经营体制。完善适度竞争机制,在坚持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建立以市场需求为核心的计划调控机制,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产区地市级公司与卷烟工业企业要遵循互动、互信、双赢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共同发展为目标,根据中式卷烟品牌配方个性化需求,制定规划,明确目标,积极行动,多种形式加快厂办基地建设步伐。一是卷烟工业企业和产区公司联合投资,共同开发烟田,风险共担,效益共享,主要满足工业企业的需要;二是卷烟工业企业与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交流和供货关系,定点生产,定量供应;三是投资打叶复烤企业,参与其改制改造、仓库建设等,并提供管理和技术的支持,保证卷烟工业企业生产需要。卷烟工业企业要加大对基地的支持力度和参与程度,基地要确保烟叶质量满足卷烟生产配方的要求,使厂办基地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形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力争“十一五”末达到重点地市级公司90%的烟叶基地化生产,重点卷烟企业90%的烟叶原料基地化供应。
要完善烟叶价格政策,理顺利益分配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要求,认真执行烟叶国家统一定价政策,维护烟叶价格的严肃性;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烟叶成本费用、国际烟叶市场价格、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烟区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烟叶收购和调拨价格,以保障烟农收入为基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努力实现烟叶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维护烟叶价格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科学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等级的烟叶价差,引导烟叶生产向优质化方向稳步发展;重视抓好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烟叶成本信息采集与分析系统,加强完善烟叶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使制定的价格更加符合烟叶生产实际。
要积极制定“工业反哺农业”政策,加大烟叶生产投入扶持力度,帮助烟农消化部分生产成本,维持合理的种烟比较效益;要充分调动各方的投入积极性,建立烟叶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形成烟草系统、地方政府和烟农共同投资的良好机制,努力增强烟叶产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优化投资结构,集中必要的资金,有针对性地扶持重点产区、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避免损失浪费和无效投入,杜绝投资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
建立风险救助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烟叶生产风险基金制度,对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烟农给予适当补助,减少种烟的风险与损失,增强烟农信心和稳定烟农队伍;积极引入烟叶商业保险,推动烟草公司与烟农共同投保制度,不断扩大烟叶保险种类和保险范围;建立完善烟叶储备调节机制,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烟叶市场波动对行业整体发展的不利影响。
打叶复烤企业要依据全国烟叶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布局。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国家局、总公司制定的“工商联手、共同投资”的要求,进行体制改革,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切实按公司制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国家局、总公司鼓励打叶复烤企业间输出管理与技术,有条件的可积极探索联合重组、托管等改革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按照签订的加工合同进行复烤加工,严禁无合同、超合同加工,坚决杜绝加工系统外烟叶;要不断强化各项基础管理,稳定、提高产品质量。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纲要贯彻落实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作为一项事关行业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国家局、总公司成立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全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工作;有关省级局、省级公司要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本纲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本省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尊重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实施的有效机制,努力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切实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综合协调,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得以顺利完成。
在本纲要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社会经济状况和行业发展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预期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为实现本纲要提出的目标,国家局、总公司将分阶段制定配套文件并陆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