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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29:10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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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铁道部


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铁道部



第一条 为了适应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铁道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1〕14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独资企业。工资总额口径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规定的公司全部劳动报酬(除国家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司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保持企业稳定。要进一步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实现增产增收、减人提效。
第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的提取,主要与销售收入挂钩,实行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第五条 工资含量的确定
工资含量表示为每实现百元销售收入应提取的工资数额。工资含量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工资含量另文公布。
工资含量确定的原则是:
(一)销售收入:按1997年前三年平均的销售收入计算。
(二)工资总额:根据本办法的工资总额口径,按1997年前三年平均的结算工资总额计算。
第六条 考核指标
(一)公司完成的资本金收益额大于部上年下达的考核指标时,可按超过数额的50%增列工资总额;小于部当年下达的考核指标时,按亏欠额的100%减列工资总额。
(二)完不成铁道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不得提取新增含量工资。
(三)由于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不大于10%)扣减当年结算工资总额;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结算工资总额。
(四)公司继续实行部规定的职工人数节奖超罚办法和工资调节制度。奖罚工资一并列入结算工资总额。
第七条 工资总额的结算
(一)结算工资总额=当年实现销售收入×核定工资含量+其它工资
其它工资包括:
1.出口创汇奖;
2.按考核指标增减的工资;
3.其它工资。
(二)结算工资总额比上年结算的数额增长幅度较大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结算;10%~15%(含15%)部分按80%结算;超过15%以上部分按60%结算。结算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对国家的清算数额。
第八条 工资总额的预提
在工资结算前,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按月(或按季)预提工资,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小于结算工资总额的余额,可跨年度使用;超过结算工资总额的部分,在结算时扣除。
第九条 公司应填报《中车公司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包干指标完成情况表》和《中车公司销售收入含量工资结算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与财务年度决算同时上报铁道部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应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铁道部核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在生产发展和效率、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使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保持适度增长。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每年从挂钩工资总额的增长部分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在劳动效率、经济效益提高较快,挂钩工资总额提取较多时,应加大工资储备,用于以丰补歉。
公司在动用历年节余的“应付工资”时,须报经铁道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在不突破部核定工资含量的前提下,结合所属企业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机关工资总额的提取,要与国有资产保值和资产收益等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并重视把握好与所属企业的工资水平关系。具体办法由公司提出,报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7年度起实行,原铁道部《关于下达〈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劳〔1992〕43号)即行废止。
附表:一、中车公司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包干指标完成情况表
(略)
二、中车公司销售收入含量工资结算表(略)



19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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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地方彩票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地方彩票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当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正在积极开展彩票监管工作。一些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了加强本地区彩票管理的具体办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彩票市场比较混乱,监管乏力,个别地区的财政部门还没完成与当地
人民银行有关彩票监管职能的交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彩票市场的监管,促进彩票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彩票监管工作,凡尚未完成与当地人民银行彩票监管职能交接工作的,要抓紧办理交接工作。
二、为了更好地行使财政部门对彩票监管的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综合系统内部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彩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要切实做好本地区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发行彩票,代售境外彩票(马票),以及以有奖方式变相发行彩票的查处力度;重视做好彩票发行额度和即开型彩票票据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彩票发行机构遵守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彩票的游戏规则、设奖办法、发行量、中奖以及奖次等情况;重视对彩票发行机构有关销售彩票舆论宣传的监督和指导,坚持正确的宣传方向,防止出现误导群众的宣传内容。



2000年4月26日
学术权力的规范化应当遵循权力哲学的一般规律

高一飞



我在这里所谈的学术权力不是指国家进行科技、教育的行政管理权而是指不具备行政权力的机构和个人所具有的不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学术评价、管理的权力。因为国家对科技与教育的管理权是属于政府权力,它属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研究的范围。我们这里所谈学术生产权力的范围包括:学术单位内部就学术资源分配的决定权、学术评价权。学术权力的机构包括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各教学科研机构的重点学科、研究基地、教研室。掌握学术权力的人员包括上述机构的负责人及其成员。

我们一般谈到需要控制的权力往往指政治权力,如政府权力、司法权力等,政治权力容易受人关注,所以形成了一套自卢梭、洛克、孟德斯鸠以来不断探索并走向成熟的权力监督与控制理论,形成了存在于各国的不同模式的民主制度。但是,学术权力由于其自身要求宽松自由的性质,以及牵涉的人员数量较少,而且远离普通人的生活,其控制往往被人们忽视。

但问题是,在当今中国,学术权力的行使,牵涉到国家对学术进行的投资的合理使用;也牵涉到以政府行为对学术界从事学术的人员的评价、资助、奖励、提拔。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学术管理具有计划经济的特点,学术资源的分配从经济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国有资本的分配。另外,一个人的学术地位又能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因而学术资源又是一种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因而在中国,学术问题与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有关,这种分配是否公平,是社会公平、文明与否的重要标志。

学术权力本身虽然不是行政权力,但是它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基础,与国家权力紧密相联。如对公民授予毕业证书是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它须以答辩委员会这一非行政机构的学术结论为基础;各省级人事部门确定学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是它要以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评价为基础;政府对科研项目的资助和奖励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但是它要以政府所聘请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为基础;政府授予学术职务、学术职称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它要以非政府的学术机构的评审基础。

现在的问题是,政治权力有宪法、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因为其敏感性,也有党的领导和全社会的监督,但是对学术权力却缺少一套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学术权力不能公正行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术职务的终身职,二是各学术机构的产生没有经过民主选举,由行政机构任命,三是学术权力行为的程序没有合理的标准,往往由行政机构制定,而不是学术机构根据学术的自身规律制定,四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不分,五是学术权力行为无责任。学术权力也同样应验了权力哲学的规律: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

学术权力腐败的具体表现是形成了学术霸权和学术滥权。少数掌握学术权力的人垄断了大量的学术资源,以权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有的学术权威占有了自己不可能完成的大量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然后以恩赐者姿态在自己的小圈子里进行分配;有的学术带头人几乎控制了一个小单位所有人的学术命运,把学术职务职称控制在自己人的手里;有的身兼二任的人利用自己的行政领导的优势地位分配学术职务和学术经费。于是学术科研机构这个这常人看来的清静之地比任何地方都不平静:争权夺利,尔虞我诈,大打出手。君不见,每到申报博士点或科研项目时,有关单位领导满天飞拜访评委;学术本来是非常私人化的事情,但古代的私人书院在今天是没有地位的,因为它没有政府项目。现在各地不是以争取项目作为衡量学术水平和评定职称的依据吗?最关键的是,因为没有游戏规则,没有是非可以判断,往往老老实实做学问者,成了牺牲品,善于投机钻营者成了学术的受益人。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国和是一个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中学化学教师,四十多岁改行进入法学界,短短十年,居然出版“专著近10本,论文一大批……著述的文字有113万”,而且治学横跨了法学几大领域。他刑事方面也搞,金融证券也研究,又是国际法学专家,国际关系博士。后来终因剽窃东窗事发(《南方周末》99.11.5.)而离开了学术界。

要改变学术权力的无序状态,最终应当从学术作为权力的内在规律入手。企业的经济管理权力的规范运行应当是可资借鉴的模式,因为经济管理权力也是一种独立于政治权力的权力类型。政企要分开,行政与学术也要分开,因此,要尽量避免审批学术、等级学术,学术权力的规范化首先要使学术权力独立于其他权力,就象投资大学的人不能直接干预大学的学术评价;企业的老板不能鉴定自己的产品。在进行学术评判时应当遵循裁判权如司法权力的一般规律:自己不能当自己的裁判,也不能当自己利害关系人的裁判;裁判者本人不能分享裁判结果带来的利益;裁判独立,裁判者不得受到不当干涉和利诱;因为学术标准和司法中事实认定标准一样,在一定数量前提下,只能对其实质内容进行自由心证,因而要特别重视学术评价的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

我们看到,违反政治权力的游戏规则轻者丢官,重者锒铛入狱;违反经济权力游戏规则者轻者罚款,重者构成经济犯罪(企业管理也不是政府行为,但经理人员经营同类营业者可以构成违法或者犯罪)。那么,对学术权力当然好可以进行规范,只要我们按照权力哲学的一般规律,形成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机制,学术无序的状态一定会有所改善。(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学博士)

2005.3.3于美国丹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