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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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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8〕86号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预字〔1998〕86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准确反映财政周转金规模,严格控制并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呆帐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呆帐,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帐处理: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在保险补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财政周转金;
(三)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逾期未还须专案报经批准处理的财政周转金。
第四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不得列入呆帐处理。
第五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按照“谁审定项目,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的处理程序:
(一)借款人依据本规定,对需列入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向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二)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对借款单位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提出处理建议,逐级上报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
(三)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应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财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批准后,列入呆帐进行核销处理;
(四)按照财政周转金的归属权限,中央财政周转金呆帐的核销,由财政部审批;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的核销,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对经批准后列入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应以正式文件方式通知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和借款单位,并报同级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列入呆帐的财政周转金,除直接核销外,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转作国家资本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程序办理,并将本级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结果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财政周转金呆帐的管理,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呆帐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帐、变相缩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等行为的,应责令纠正并作如下处罚:
(一)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财政周转金贷款;
(二)不得核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
(三)对以后年度新增财政周转金实行控制;
(四)对违反本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发布的《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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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等行为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等行为的通告

渝府发〔2003〕29号


为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等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不准随地吐痰。违者,责令清除干净,从重处50元罚款。

二、不准随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香口胶、烟头等废弃物。违者,责令清除干净,从重处50元罚款。

三、不准乱倒(抛)垃圾、污水、渣土、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违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个人从重处50元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从重处2000元罚款。

四、不准运输散体、流体的机动车冒装或沿途飞扬、洒漏。违者,责令清除干净,从重处2000元罚款。

五、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发〔2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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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新修订的《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1997年10月21日印发施行,2005年6月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督查工作,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使大理州行政督查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行政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行政督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保证决策及时准确落实为目标,把握重点,突破难点,抓住热点,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注重实效,促进干部作风转变。
  第四条 对本级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贯彻落实进行分解立项,定期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向本级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完成本级政府重要会议(包括办公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对本级政府领导交办事项进行检查落实,并及时跟踪反馈;对上级政府交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督查结果。
第二章 督查原则
第五条 服务中心原则。督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本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督查重点,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跟踪督查,切实为中心工作服务。
第六条 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不夸大、不虚报,一切以事实为准。
第七条 群众路线原则。督查工作必须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的工作方法,深入群众,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条 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必须狠抓落实,讲质量,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严禁拖沓延误、敷衍塞责。
第九条 分级办理原则。督查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督办工作,检查落实并反馈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指导下级机关开展工作,设专人办理,实行分工负责,使督查任务合理分流,防止推诿、扯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拟办送审。接到督查任务后,督查机构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定,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的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前,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立项交办。经领导审定后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要及时立项登记,然后拟发督查通知。立项登记要写明收文时间、来文单位、督查事项、领导批示、转办时间、承办单位、办结时限等。
  第十二条 适时催办。接到督查任务后,督查机构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适时加以催办,并作详细记录备查。急件、要件要专项催报。
  第十三条 报告情况。被督查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必须及时研究办理,不得随意拖延,办理情况根据要求采取不同形式在限期内报交办单位。
第十四条 反馈结果。督查事项经承办单位办理,报出办结情况后,督查机构要及时汇总、整理成书面材料报有关领导审结。
第十五条 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归档。

第四章 督查方法
第十六条 通知督查。凡立项督查的工作,由本级政府督查室下发督查通知,并采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进行催办、检查、督促。被督查单位的领导必须亲自办理,按限期报告落实情况及结果。
第十七条 调研督查。深入实地调查,采取听、看、记、摄等方式,调查了解实际情况,督促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 跟踪督查。针对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派专人跟踪催办,抓好落实,避免出现空、虚、假现象。
第十九条 重点抽查。采取走访座谈、查看材料、实地察看等办法,对本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决策、工作部署和颁发文件的贯彻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条 舆论督查。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开辟专栏,实行舆论监督。对州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以“抓落实访谈录”等形式进行督促检查。
  
第五章 报告形式
第二十一条 书面报告。对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办理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二十二条 来人报告。对重大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除书面报告外,还可来人反映,加以说明;一般督查件,也可采取来人报告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以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报告。对一般督查事项,可采取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对限期作出书面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报告的督查件,应先采取电话形式作出说明。

第六章 督查反馈
第二十四条 书面反馈。对重要督查事项采取书面形式反馈,针对事情涉及的范围,以《督查反馈》或专题报告形式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或领导同志反馈。
第二十五条 口头反馈。对一般督查件,以口头形式反馈。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机构设置。州人民政府设督查室,为隶属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的内设副县级机构,作为州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应设立督查机构,配备专职督查人员。
  第二十七条 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工作踏实的干部从事督查工作,保证督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业务建设。要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督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九条 制度建设。督查工作应根据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行政督查的权威性,确保督查工作的高效运转。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督查机构对被督查单位或个人落实督办事项的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通报,对贯彻落实好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不认真抓落实、不按要求办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