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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15:39  浏览:9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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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我部分别于1995、1997、1999、2002年四次在全国统一开展碘缺乏病监测以来,各地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到2005年底,目前已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已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份,要力争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份,要确保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为进一步了解全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展情况,拟于2005年进行第五次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工作。
本次监测工作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病中心)具体负责此次监测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落实经费,圆满完成监测任务。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碘监测方案附件.doc


附件1:

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实施意见

2005年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进行阶段性目标评估做好技术指标的准备工作。现就2005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本次监测工作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统一组织协调,各省份在地方病防治小组领导下,由地方病防治办公室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括抽样、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资料的整理、分析及报告撰写。地病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资料汇总分析工作,并起草2005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分析报告。
二、技术实施
原则上按卫生部下发的《全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方案》相关内容(卫地二发[1996]第12号,见附件2)执行,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抽样
采用监测方案中规定的“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PPS)进行”。在抽样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处理:
1.分层问题。各省份按均一情况对待,不分层。
2.高碘地区问题。根据以往水碘测定结果,存在高碘地区的省份在抽样前将居民饮用水碘含量在150mg/L以上的地区剔除,不包括在本次抽样范围内。
3.30个抽样单位(学校)的选取。严格按照PPS进行。对不足30个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份)的省份,采用在现有县份中连续抽取的方法,确定30个抽样单位(学校)在各县份的分布。
(二)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
1.盐碘测定。采用GB/T 13025.7-1999中的直接滴定法;川盐或特殊盐种采用仲裁法定量测定。检测工作应由省级专业机构负责。
2.尿碘测定。采用砷铈接触法(见附件3)。此项工作应由省级专业机构或能代表本省最高水平的一个实验室负责完成。
3.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同时采用B超和触诊两种方法进行检测。
B超检查方法为GB16398-1996,所用超声机探头限7.5兆赫以上(包括7.5兆赫)。触诊检查由省级专业机构负责进行。甲状腺肿大的诊断,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确定。Ⅰ度甲状腺肿大的确定标准为“看不见,容易摸得着”(参考:a. 甲状腺体积大于受检者拇指末节;b. 在判定Ⅰ度时,可算可不算的应不算Ⅰ度;c. 不能仅凭峡部肿大作为判定Ⅰ度的基本方法,应以侧叶肿大为准)。Ⅱ度甲状腺肿的确定标准为“在容易摸得着的基础上,看得见”。
4.智力测查。采用中国瑞文农村和城市修订版进行测验并分别运用各自常模计算智商。选取进行甲状腺肿大率检查的40名8~10岁学生测验智商,测查工作应由受全国统一培训者执行。
5.健康教育效果调查(选择指标)
本次调查采用学生应答试卷与家庭入户问卷、观察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操作如下:
在所抽到学校的五年级学生中,随机选取一个班的20名学生,采用统一试卷进行调查。同时,在抽到学校所在地的每个村(居委会),随机选取5户家庭,采用统一问卷进行入户调查。全省共计600份学生试卷和150份入户问卷。有关试卷、问卷及其评价方法详见附件4。
三、质量保障
(一)前期准备工作
1.确定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的实施意见,并下发各省做好监测的准备工作。
2.举办全国甲状腺容积B超检测、尿碘检测以及智力测查培训班。
3.开展对各省盐碘、尿碘测定的外部质量评定工作。
4.召开各省技术负责人会议,布置监测任务,统一技术标准和进度。
5.完成监测所需的人力、物力准备和技术培训工作。
(二)成立监测专家指导组
地病中心聘请国内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研究解决监测中的一些重大技术问题,督导监测工作并参与讨论和起草全国监测资料汇总分析报告。
四、监测结果的分析与报告
(一)统一发放含有“2005年碘缺乏病监测数据录入格式”的计算机软盘。在汇总报告时,各省将软盘随书面报告一同报地病中心。软盘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PPS抽样过程记录。指所有县份的编号、名称、人口数、累计人口数、抽取的县份、抽样的执行者和审批人等。
2.录入数据库的原始数据。指标有:居民户盐碘含量;儿童尿碘值;儿童甲状腺大小(B超和触诊);智商结果;健教分数。
3.2005年全省IDD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各省在分析碘盐监测结果时,应参照县级的日常监测数据进行;病情监测为一次性横断面调查,在汇总资料时应统一采用地病中心提供的监测结果汇总用表。
五、工作进程安排
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实施进程表
活动内容 完成时间 承担者 备注
1.确定监测实施意见 2004年9月底 地病中心 监测专家组讨论审定
2.实验室外部质量评定及尿碘测定培训班 2004年11月底 国家碘缺乏病参照实验室
3.B超培训班 2004年12月底 地病中心
4.监测技术会及智商测查班 2005年1月底 地病中心 监测专家组部分成员参加
5.抽样及后勤准备 3月底 各省
6.必要的技术培训 3月底 各省
7.检查督导 3月至5月期间 地病中心 监测专家组部分成员
8.现场调查 5月底 各省
9.实验室样品测定 6月中旬前 各省
10.资料汇总分析并撰写报告 6月底7月底 各省地病中心
11.提交汇总分析报告 8月底 地病中心 监测专家组讨论修定
12.汇总分析结果报告会 9月底 地病中心
13.监测报告汇编成册 12月底 地病中心


附件2
全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1.目的和意义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碘缺乏病病情和人群碘营养状况,评价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为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方案。
2.监测内容和范围
本监测方案包括碘盐和病情监测两部分。
碘盐监测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病情监测以省为单位进行。
碘盐监测为常规性工作,全国统一病情监测从1995年开始,每二年进行一次。
3.组织领导与实施
碘缺乏病防治监测工作由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统一领导。各省地方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本省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碘盐监测工作由县级卫生防疫站(地方病防治所)具体负责,病情监测工作由省级地方病专业所、站具体负责。
本方案实施的技术指导由地病中心负责。
本方案为国家指导性方案。各省应根据本方案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方案。
4.质量保障
4.1 评估
在完成每二年全国统一进行的病情监测后,各省对本省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按统一要求进行评估。与此同时,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部分省份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4.2 质量控制
4.2.1 制订和实施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指标质量控制计划。设立各检测指标的国家和区域参照实验室。
4.2.2 碘盐监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地病中心和全国盐业检测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协商解决。
第二部分 病情监测
1.监测对象
1.1 8~10岁学校儿童
2.监测指标
2.1 甲状腺肿大率
2.2 尿碘水平
2.3 用户盐碘水平
3.抽样与检测方法
3.1 抽样方法
每省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PPS)”先确定30个抽样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具体方法见附录Ⅰ);然后,按单纯随机抽样方法从上述抽到的每个县(市、区)中确定抽样单位所在的小学;在被抽到的小学中随机抽取40名8~10岁学生(数量不足时,可到最邻近的学校补足),检查甲状腺大小及其家中盐碘含量。从被抽到的40名学生中,再随机抽取12名,检测尿碘水平。
3.2 检测方法
3.2.1 甲状腺大小 采用B超或触诊法(判定标准见附录Ⅱ)。
3.2.2 尿碘水平 采用统一的酸消化砷—铈接触法。
3.2.3 用户盐碘水平 采用直接滴定法。
4.结果分析与报告
每省将所得数据,采用统一软件(EPI INFO 6.0)输入微机,写出监测报告,连同结果(软盘)和报表上报地病中心。地病中心负责资料的最后分析整理,组织召开监测汇总分析会,完成分析评估报告,上报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同时抄送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并反馈给各省。
病情监测现场调查表见附录Ⅲ,汇总表见附录Ⅳ。

附录Ⅰ
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PPS)
1.在省级水平调查时,按县、市、区编上顺序号,计算其累计人口数。
2.将总人口数除以30,得到组距。
3.从随机数字表中任取一个八位数。没有随机数字表时,可以任取一张纸币编号的八位数,用此八位数除以组距。所得的余数在哪个抽样单位的累计人口数段中,那么这个抽样单位即为抽样的起点(即它是第一个被抽到的抽样单位)。
4.将上述余数加上一个组距,所得的累计人口数所在的单位即为第二个抽样单位。依此类推,直到抽满30个抽样单位为止。这样就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抽样。
5.在每个抽样单位中再随机抽取小学校。
附录Ⅱ-1 甲状腺肿大判定标准(B超法)
1.8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4.5ml,判定为甲状腺肿大。
2.9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5.0ml,判定为甲状腺肿大。
3.10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6.0ml,判定为甲状腺肿大。
附录Ⅱ-2 甲状腺分度标准(触诊法)
1.0度:头颈部处于正常位置时,甲状腺看不见,也摸不着。
2.1度:头颈部处于正常位置时,甲状腺看不见,但容易摸得着。特点是“摸得着”。此外,甲状腺虽然不大但能摸到结节者,也应判为1度。
3.2度:头颈部处于正常位置时,甲状腺看得见,摸得着。特点是“看得见”。







附录Ⅲ 病情监测现场调查表
表1 学校儿童IDD原始调查表

省份 县(市、区) 学校 年 班
编号 姓名 性别:男 女 年龄
甲状腺超声(mm): 左叶:宽 厚 长 右叶:宽 厚 长 峡部:厚甲状腺触诊: 0度,1度,2度 尿碘水平(mg/L):家中食盐: 种类:精盐,粗粒盐 含碘量(mg/kg):服用碘油情况: 服,未服 调查前最近一次服用剂量(mg): 服药时间: 年 月 日服用其它碘制剂或碘强化食品情况:
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Ⅳ 病情监测汇总表
表2 儿童甲状腺B超检查汇总表
年龄 检查人数 甲状腺肿大人数 甲状腺肿大率(%) 备注
8
9
10

填表人 责任者 报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表3 儿童甲状腺触诊检查汇总表
年龄 检查人数 1度人数 2度人数 甲状腺肿大率(%) 备注
8
9
10

填表人 责任者 报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表4 儿童尿碘检测汇总表
年龄 检测尿样数 尿碘中位数(mg/L) 尿碘频数分布(%) 备注
≤50.0 ≤100.0
8
9
10

填表人 责任者 报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尿中碘的过硫酸铵消化—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1、背景
2004年6-9月,阎玉芹等在多年跟踪尿碘检测的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以及各级实验室的实际条件,针对我国现行的尿碘测定方法标准在操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组织原标准研制人员对我国尿碘测定方法标准--尿碘的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107-1999)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3个方面:(1)采用过硫酸铵溶液取代氯酸消化尿样,该溶液极易配制,并大大减少了消化过程中分解产生有害气体的污染。(2)修订后的方法除了在控温(恒温水浴30±0.2℃)反应条件下进行测定,还可直接在20~35℃之间的某一稳定室温条件下进行测定。(3)修改和完善了原标准中的某些规定。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人员严格按照我国“研制生物样品监测检验方法指南”(WS/T 68-1996)的规定,对修订后新方法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了方法学评价,并经过3个实验室验证。修订后的新方法与原方法比较,更加简便易操作,并提高了测定的精密度和准确度。
2、方法
2.1原理 采用过硫酸铵在100℃条件下消化尿样,利用碘催化砷铈氧化还原反应的原理,控制反应温度和时间,于420nm波长下检测体系中剩余Ce4+ 的吸光度值,计算尿碘含量。
2.2 仪器
2.2.1 消化控温加热装置:控温消解仪(孔间温差£1℃)
2.2.2超级恒温水浴箱:30±0.2℃
2.2.3分光光度计:1cm比色杯
2.2.4硬质玻璃消化管:15mm´120mm或15mm´150mm
2.2.5秒表
2.3 试剂(本标准所使用的试剂纯度除特别指明外均为分析纯)
2.3.1 过硫酸铵[(NH4)2S2O8]。
2.3.2 浓硫酸(H2SO4,ρ20=1.84g/ml),优级纯。
2.3.3 三氧化二砷(As2O3)。
2.3.4 氯化钠(NaCl),优级纯。
2.3.5 氢氧化钠(NaOH)。
2.3.6 硫酸铈铵[Ce(NH4)4(SO4)4.2H2O]。
2.3.7 碘酸钾(KIO3),基准试剂。
2.3.8 去离子水(H2O),应符合GB/T 6682二级水规格,电导率£1.0mS/cm。
2.4 溶液配制
2.4.1 过硫酸铵溶液{c[(NH4)2S2O8]=1.0mol/L}:称取114.1g 过硫酸铵,溶于500ml去离子水中。避光保存, 至少稳定1个月。
2.4.2 硫酸溶液[c(H2SO4)=2.5mol/L]:取140ml浓硫酸缓慢加入到700ml去离子水中,冷却后用水稀释至1L。
2.4.3 亚砷酸溶液[c(H3AsO3)=0.1mol/L]:称取10.0g 三氧化二砷25.0g氯化钠和2.0g氢氧化钠置于1L的烧杯中,加水约500ml,加热至完全溶解后冷至室温,再缓慢加入200ml 2.5mol/L硫酸溶液,冷至室温后用水稀释至1L,储于棕色瓶中室温放置,可保存数月。
2.4.4 硫酸铈铵溶液[c(Ce4+)=0.076mol/L]:称取48.0g硫酸铈铵溶于700ml 2.5mol/L硫酸溶液中,用水稀释至1L,储于棕色瓶中避光室温放置, 可保存数月。
2.4.5 碘标准溶液:
2.4.5.1 碘标准储备溶液:准确称取经105 ~110℃烘干至恒重的碘酸钾0.168 6g于烧杯中,用水溶解后定量移入1 0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此溶液1ml含碘100mg。置冰箱(4℃)内可保存半年以上。
2.4.5.2 碘标准中间溶液:吸取10.00ml碘标准储备溶液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此溶液1ml含碘10mg。置冰箱(4℃)内可保存数周。
2.4.5.3 碘标准使用系列溶液:准确吸取碘标准中间溶液0,0.50,1.00,1.50,2.00,2.50,3.00ml分别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此溶液即为碘浓度分别为0,50,100,150,200,250,300mg/L的标准系列溶液。此液最好在临用前配制。
2.5 分析步骤
2.5.1 分别取碘标准使用系列溶液及混匀尿样(取样前需摇匀尿样,使所有沉淀物混悬)各0.25ml置于消化管中,注意将标准系列管按碘浓度由高至低排列。各管加入1ml 1.0mol/L过硫酸铵溶液,混匀后置于消化控温加热装置中,于100℃消化60分钟,取下冷却至室温。
2.5.2 各管加入2.5ml亚砷酸溶液,充分混匀(使用混旋器)后置30±0.2℃恒温水浴箱中温浴15分钟。
2.5.3 按下秒表计时,依顺序每管间隔30秒向各管准确加入0.30ml硫酸铈铵溶液,立即混匀(使用混旋器)放回水浴中。
2.5.4 待第一管加入硫酸铈铵溶液后准确反应30分钟时,依顺序每管间隔30秒于420nm波长下,用1cm比色杯,以水作参比,测定各管的吸光度。
注:加入硫酸铈铵溶液后的砷铈反应还可在20~35℃之间的某一稳定的室温(或控温)条件中进行,反应时间以监控碘标准浓度300mg/L管的吸光度达到0.15~0.20Abs之间时依顺序进行光度测定。
2.5.5标准曲线的绘制:以碘标准使用系列溶液的碘浓度为横坐标,吸光度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为凹面向上的下滑曲线),或以吸光度为对数坐标在半对数坐标系中绘制标准曲线(为下斜直线)。
2.5.6样品管碘含量的计算:①以样品管的吸光度(或吸光度的对数)直接在标准曲线上查出碘浓度;②回归方程法:本方法的碘浓度C与测定吸光度A二者的定量关系式为C = a + b lnA (或lgA),使用计算器或计算机计算出标准曲线的回归方程,将样品管的吸光度代入此方程,求出样品的碘浓度。








附件4:健康教育问卷及评分

碘缺乏病健康教育现况调查(五年级小学生组)

基本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旗)
小学校 学生姓名
试题
1.你向父母讲过碘缺乏病的知识吗?
A.讲过,请举一例:
B.未讲过
2.你在电视或广播里看过或者听过有关碘缺乏病的知识吗?
A.看过或听过,请举一例:
B.没有
3.下列哪一种方法为碘缺乏病防治的最好方法?
A.吃肉
B.吃碘盐
C.吃疏菜水果
D.吃药
4.以下哪种情况可能与缺碘有关?
A.粗脖子
B.智力低下,学习不好
C.拉肚子
D.头痛
5.你认为碘缺乏病能预防吗?
A.一定能预防
B.不能预防
C.不知道


碘缺乏病健康教育现况调查(家庭主妇组)

基本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旗)
小学校 村(居委会),户主姓名
主妇姓名

问题
1.缺碘有哪些危害?
A.粗脖根
B.生傻孩子
C.拉肚子
D.头痛
2.防治碘缺乏病的办法有:
A.吃碘盐
B.喝干净水
C.不知道
3.你买盐选择哪种盐?
A.有碘盐标志的盐
B.最白的盐
C.最便宜的盐
4.你家平时一次买多少盐?
A.够半年吃的
B.够一年吃的
C.够一、两个月吃的
5.你家平时做菜怎样放盐?
A.用盐爆锅,后放菜
B.先放菜后放盐

入户观察记录
盐的种类:1. 精盐; 2. 粗盐
盐碘半定量检测结果:1. 碘盐;2. 非碘盐
评卷方法

1.正确答案
(1)五年级学生组
第1题A;第2题A;第3题B;第4题A、B;第5题A。
(2)家庭主妇组
第1题A、B;第2题A;第3题A;第4题C;第5题B。
2.评分标准
每题20分,满分100分。其中五年级学生组第4题和家庭主妇组第1题各有两个正确答案,只答对一个者得10分。五年级学生组第1、2题未能举例者不给分。同时选择正确答案和错误答案者不给分。
3.统计指标
(1)平均分:即参加答卷者得分总数除以答卷人数所得的人均分数。
(2)及格率:得60分(含60分)以上者占答卷人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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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本省调味品工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味品,是指酱油、食醋和酱以及其他具有调味品功能的食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味品生产和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调味品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监督检查调味品的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活动;
(三)协助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放调味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
(四)按照规定的职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厂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三)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和检验仪器;
(五)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贮存、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
(六)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生产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水源、粮食、食盐、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菌种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八条 开办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持申请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报经省辖市(地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调味品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一年内达到规定的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九条 从事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辖市(地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领取调味品批发许可证:
(一)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调味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和其他设备安全、无毒、卫生;
(三)配置消毒和防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批发省外生产的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向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第十一条 零售企业销售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必须从取得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货。直接从省外进货的,应当报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二条 销售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辖区市以内必须实行包装销售;辖区市以外应当在二年内实行包装销售。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调味品:
(一)失效、变质的;
(二)超过保持期限的;
(三)掺杂、掺假、混有异物或者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十四条 调味品批发许可证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开办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的;
(二)未办理调味品批发许可证,即从事批发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包装销售的。 第十六条 在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中,违反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3日

关于印发《西安市道桥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道桥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道桥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五日


西安市道桥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桥设施维护管理,保障道桥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道桥设施功能,进一步推进道桥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进程,根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建设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道桥设施维护管理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桥设施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和桥梁设施,其中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隧道、人行天桥、人行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全市道桥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维护管理的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道桥设施维护检查管理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管辖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七条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设施维护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按国家有关市政设施维修工程定额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道桥设施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技术档案。道桥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道路管理方面,一是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二是档案内容应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工程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影像电子资料)等;三是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桥梁管理方面,一是应以每座桥梁为单位建立档案;二是档案内容应包括:桥梁主要技术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养护技术资料、巡检、检测、测试资料、桥梁自振频率等相关资料;三是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九条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编制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条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建立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道桥设施应分类别进行养护管理和评价。其中,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含街坊路,下同);桥梁分为Ⅰ类(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Ⅱ类(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Ⅲ类(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Ⅳ类(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及Ⅴ类(城市支路及街坊路上的桥梁)等五类。
  第十二条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划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II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的道路。
  III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联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第十三条 根据各类桥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本着“保证重点,养好一般”的原则,宜将城市桥梁划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Ⅰ—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的集会中心、繁华地区、重要生产科研区及旅游地区附近的桥梁。
  II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区域集会点、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间的联络线、主要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附近的桥梁。
  III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居民区、工业区的主要道路上的桥梁。
  第十四条 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应根据其内容、周期、评估要求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性检测。
  (一)城镇道路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检查周期:Ⅰ等养护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道路宜2日一巡、Ⅲ等养护道路宜3日一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快速路、主干路宜2—3年一次,次干道、支路宜3—4年一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一是道路大修、进行改扩建时;二是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冒水;三是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四是道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二)城市桥梁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桥梁的类别、级别、技术等级分别制定巡检周期,Ⅰ等养护的桥梁宜每天一巡、Ⅱ等养护的桥梁宜3天一巡、Ⅲ等养护的桥梁宜7天一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定期检测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Ⅰ类养护桥梁宜为1—2年,Ⅱ—Ⅴ类养护的桥梁宜为6—10年。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特殊检测:一是桥梁在遭受洪水冲刷、流冰、漂流物、船舶或车辆撞击、滑坡、地震、风灾、水灾、化学剂腐蚀、车辆荷载超过桥梁限载的车辆通过等特殊灾害造成结构损伤;二是桥梁常规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是否安全的桥梁;三是为提高或达到设计承载等级而需要进行修复加固、改建、扩建的桥梁;四是超过设计年限,需延长使用的城市桥梁;五是常规定期检测中桥梁技术状况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桥梁,Ⅱ—Ⅴ类养护的桥梁被评为D级或E级的桥梁;六是常规定期检测发现加速退化的桥梁构件需要补充检测的桥梁。
  第十五条 新移交、接管道桥设施的质量评定必须合格。
  第十六条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应对设施病害、设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养护维修队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市政工程施工资质,且有良好的市政设施维修业绩。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作业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督员、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工程(含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应建立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制度,落实循环经济措施,降低成本。按规定分类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必须资料真实、齐全、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第二十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应严格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镇道路技术状况评价应达到C级以上要求;桥梁技术状况、完好状态:Ⅰ类桥梁达合格级,Ⅱ—Ⅴ类桥梁达C级以上要求。
  第二十二条 道桥设施管理方面的投诉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公用局每年对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总分值为100分。由检查考核与社会监督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检查考核(具体内容见附表)占总分的90%;社会监督评价(委托市、区人大、政协及新闻单位代表和设施监督员组织实施)占总分的10%。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96分以上为优秀,90分—95分为良好,80分—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检查项目及内容:
  (一)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2分。检查内容:是否有管理机构、专业人员职数、职责。
  (二)维修养护队伍资质:3分。检查内容:维修养护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市政工程施工资质。
  (三)年度维护经费:5分。检查内容:是否编制道桥设施年度维修预算;年度设施维护经费是否达到《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1994)编制的维护费金额;是否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是否按国家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四)技术档案:8分。检查内容:每条道路、每座桥梁建立单独档案资料。
  (五)设施分类管理:2分。检查内容:道路是否分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桥梁是否分Ⅰ类桥梁,Ⅱ—Ⅴ类桥梁。
  (六)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1分。检查内容:规划编制文本;实施情况。
  (七)检测评估制度:3分。检测内容:制度建立情况;实施情况。
  (八)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性检测制度和应急方案等各类管理制度:6分。检查内容:道桥设施经常性制度及其巡查记录;定期检测制度;特殊检测制度;其它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制定监管办法。
  (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4分。检查内容:全年无不文明施工行为,安全生产事故为零。
  (十)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含道路挖掘修复工程):16分。检查内容:现场抽查质量小修2处,中修及其以上工程2处,道路挖掘修复工程2处;其中(中修及其以上工程)的验收手续、资料必须齐全。
  (十一)道路占用、挖掘管理:10分。检查内容:是否严格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道路技术状况:25分。检查内容:主、次干道是否达B级以上;支路是否达C级以上;人行道是否达B级以上;道路无障碍设施中盲道设施和坡道口达标。
具体要求:一是以路面、人行道损坏状况的评价标准作为技术状态评价标准,即PCI、FCI。主、次干道PCI达(70—85)以上,支路PCI达(60—65)以上、FCI达(65—80)以上;二是对达不到标准的道路采取的整治计划、措施;三是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情况。
检查数量:主干道抽取管养设施总数的10%进行损坏状况检查,次干道、支路抽取5%进行损坏状况检查。
  (十三)桥梁技术状况:10分。检查内容:Ⅰ类桥梁达合格级,Ⅱ-Ⅴ类桥梁达B级以上。
具体要求:一是Ⅰ类桥梁结构定期检测报告(成果);二是Ⅰ类桥梁不合格级的修复计划、措施;三是Ⅱ—Ⅴ类桥梁BCI达到(80—89)以上;四是Ⅱ—Ⅴ类桥梁技术状况B级以下的各项具体计划、措施。
  检查数量:核查每座Ⅰ类桥梁的定期检查结果及相关措施计划;Ⅱ—Ⅴ类桥梁抽取管理单位管养总数的10%进行检查,不足1座按1座检查。
  (十四)投诉处理:5分。检查内容:涉及道桥设施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处理效果。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采用季度抽查评比和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抽查评比。每年10月由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西安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沣渭新区管委会、大兴新区管委会、市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办公室、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以及其他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开展年度自查,并于10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市市政公用局。11月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开展年终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抽查评比和年终检查考核结果由市市政公用局在各大媒体进行公布,并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