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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行为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16:49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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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行为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广东省东莞市纪委 市监察局


东莞市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行为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严肃纪律,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技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既是共产党员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也可视情节轻重一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而自行招标技标发包工程的;   (二)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而不经招标技标发包工程的;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以逃避招标投标的。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r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的;

  (二)转让、出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签等,非法让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四)擅自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第五条 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工程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失职而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经招标技标(议标)给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发放有关证书的;

  (二)利用职权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工程实行议标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不进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自行发包工程的;

  (二)利用职权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而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三)利用职权干预工程招标技标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取得工程任务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第三至第七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工程发(分)包过程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以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情节严重的;

  (三)利用职权在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第九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证,按人员隶属关系和管辖权限向处分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同时附送有关材料;或者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机关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对外地进入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有关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处分的,应当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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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核裁军和减少核战争威胁问题的工作文件

中国


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核裁军和减少核战争威胁问题的工作文件


  中国代表团谨提请将下列要点纳入第一主要委员会的报告和审议大会的最后文件:

  一、奉行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努力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安全环境,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增加各国安全感,是核裁军取得进展的基础。

  二、充分尊重和照顾各国正当合理的安全关切,不把本国安全凌驾于别国安全之上,通过互利共赢实现普遍安全,是核裁军取得进展的前提。

  三、坚持多边主义,维护和增强相关多边机构和条约的权威性、普遍性和有效性,加强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法律体系,是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包括核裁军进程的正确途径。

  四、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核裁军、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之间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承,相互促进。

  五、所有核武器国家应致力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认真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并公开承诺不寻求永远拥有核武器。

  六、核裁军措施,包括各种中间措施及透明措施,均应以“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为指针,都应有助于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七、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和优先责任,应继续以可核查、不可逆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率先大幅度实质性削减其核武库,为最终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创造必要条件。

  八、《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核裁军进程的重要步骤,尚未签署或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应尽快签署或批准,以使该条约早日按规定生效。核武器国家应在条约生效前继续恪守暂停试承诺。

  九、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应根据其工作计划,开始谈判“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用裂变材料条约”,也应就核裁军、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等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十、条件成熟时,其他核武器国家也应加入多边核裁军谈判进程。为最终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国际社会应适时制定一项切实可行的分阶段的长远规划,包括缔结《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约》。

  十一、不发展、不部署破坏全球战略稳定的全球导弹防御系统,不开展相关国际合作,以免损害国际核裁军努力。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应尽快谈判缔结有关国际法律文书,以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

  十二、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核裁军、减少核战争威胁和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

  (一)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

  (二)遵守不把自己的核武器瞄准任何国家的承诺,不把任何国家列入核打击对象名单;

  (三)承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缔结相关国际法律文书;

  (四)继续支持有关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或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

  (五)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将其核武器全部撤回本国;

  (六)废除核保护伞及核共享政策与做法;

  (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意外或未经授权的核武器发射。

  十三、实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并增强其权威性至关重要,敦促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尽快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该条约。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科〔2002〕142号

(2002年9月9日)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对1998年颁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工作,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
 第三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项目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 (二)项目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知识产权或拥有知识产权的受让权;
 (三)技术相对成熟,可直接转化为产业化项目或经中试后可转化为产业化项目;
 (四)项目所需资金、人员、设备已基本到位;
 (五)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基本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虽有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的环保措施等。
 第四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
 (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对申请项目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
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 第五条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一)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二)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三)由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四)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五)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专利证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同时报送录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信息资料的软盘一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 第七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局办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或经市科技局授权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各申请人上报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第三条进行初审;
 (二)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依照第三条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 (三)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和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 (四)核准后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证书》。
 第八条 高新技术项目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程序同第七条。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