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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铁路滞留旅客疏导工作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07:05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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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铁路滞留旅客疏导工作的公告

国务院


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公告

第2号(2008年2月2日)

关于做好铁路滞留旅客疏导工作的公告

连续多日的雨雪冰冻天气,给铁路运输造成严重影响,经铁路部门和各地区政府连日奋战,灾害较为严重的京广线南段和沪昆线怀化至贵阳段运输能力已经基本恢复,运输秩序逐步好转,但部分受灾地区铁路运输能力仍未恢复到正常水平,且将面临持续恶劣天气的考验。近几天,我国南方地区开始第四轮雨雪冰冻天气,进一步增加了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难度。铁路部门正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增加广州地区旅客输送能力。为做好滞留旅客的疏导工作,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公告如下:

一、千方百计输送滞留旅客。铁路部门要尽最大努力增加广东地区的旅客输送能力,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铁路客流态势、能力安排、运行状况、车票发售情况,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通告,使旅客及时了解有关信息,避免盲目向车站集中。要切实维持好站内秩序,做好旅客候车、上下车组织和列车服务工作,为广大旅客平安回家过年创造良好的运输条件。

二、妥善安排好滞留旅客生活。对于滞留旅客较多的车站,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维护站外道路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为滞留旅客提供防冻避雨的候车场所、饮食供应和疾病救治等服务。

三、维护正常的购票和候车秩序。在车站购票、候车的旅客要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引导,有序购票、有序进站、有序上车,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各地要提醒广大旅客,节日期间谨慎安排出行计划,尽量避开受灾地区出行,减轻铁路客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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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4〕76号

贵池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市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市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而导致生活困难问题,推进为民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设立池州市城区居民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简称大病救助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先城区后农村、分级分步实施、逐步扩大完善的原则,先在城区低标准启动;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量力而行,救助急助困,重点解决城区低保对象及城区其他困难居民大病高额费用的救助,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救助范围、标准

第三条 大病救助专项资金的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及接受社会各界个人和团体捐赠。
第四条 大病救助对象:城区(仅限城内20个社区)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家庭成员、城区超出医疗保障范围个人仍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困难居民和职工。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患有以下类型病的,适用以下救助标准:
1、一类病人:指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重要肉脏器官植术后排斥等三种疾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500元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二类病人: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中度以上)、高血压病Ⅱ期及以上、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部分慢精神病维持治疗期(①器质性精神障碍②精神分裂症③无自杀行为的抑郁病)、结核病活动期、帕金森氏病、慢性肾炎、子宫内膜异位病、运动神经元病等14种疾病人员,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5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但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城区其他困难居民患重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达5000元以上,超过部分按30%救助,但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
(三)其他重症疾病或因病确需病前救助的,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审定救助金额。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实行年度申请制,逐级申报。
2、重病人或病人家属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向贵池区民政局提出附有居委会、办事处签署意见的申请,填写《池州市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受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限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或由此三所医院建议转院治疗的其他二甲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书、转院治疗建议书、住院证明、正式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区民政局初步核实后,每月集中报市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市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到区民政局汇总申请表及报告后,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
4、救助对象及金额确定后,通知所在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一周,必要时民政部门可入户调查,如无异议即通知救助对象到市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救助金。
第七条 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依法追回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池州市城区居民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慈善机构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大病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拨至市民政局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接受市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财政部门每年将大病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为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大病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并对特困人群实行一定范围内的费用减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试行一年。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池州市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

建城[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了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照明的总体水平,按照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促进项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部将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的基本宗旨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促进健康;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工程的实施,缓解城市照明的快速发展与电力供应紧张之间的矛盾,使城市照明工作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的范围和具体项目

  (一)《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范围包括:

  1、由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城市户外公共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2、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以及自有物业的景观照明;

  3、旅游风景区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二)具体工程项目如下:

  1、城市道路,街道的功能照明;

  2、城市广场、公共公园、住宅小区的功能照明;

  3、城市车站、机场、港口、关口、室外公共空间的功能照明;

  4、商业区及步行街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5、城市标志性建筑物的景观照明;

  6、城市历史名胜古迹的景观照明;

  7、城市园林绿化的景观照明;

  8、城市风景名胜区(滨江,滨海、滨河、山体、丘岭)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9、城市照明的集中管理、监控系统;

  二、《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已完成了城市照明专业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二)项目必须是城市中一定范围区域内的景观照明和功能照明,并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规划;

  (三)设计中充分考虑了有效利用能源,保护生态,防止光污染的技术和措施,并有明确节能环保目标;

  (四)项目规划设计符合《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评价标准;

  (五)城市已制订了城市照明相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

  (六)具有常设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和明确的项目管理部门。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程序:各地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新建城市照明项目及改造项目进行推荐或申报,经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资格审定后报建设部,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直接报建设部,最后由建设部组织城市照明专家进行评审确定。

  (二)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建设部城建司;

  (三)申报截止时间:2004年8月20日;

  (四)申报材料:1、申报表; 2、推荐表; 3、项目的所有技术文件(包括:项目背景说明、设计说明、设计参照标准、照度计算、能耗密度计算、布灯及布线图、灯具的技术参数、节能环保措施、动态仿真效果图)。推荐表、申报表、技术图纸以书面形式,图象视频资料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三份。

  附件:1.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实施说明

     2.《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评价指标

     3.《申报表》

     4.《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