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调整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8:01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调整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89)银机电(7)号《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中有关精神,经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协商确定:
零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由现行年息7.2%调整为年息9.54%;华侨人民币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由现行年息9.72%调整为年息13.14%;一年期以上各档次的存款利率均相应提高(详见附表)。
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利率的调整,比照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办理。
定活两便储蓄利率比照整存整取同档的利率打九折。

附件:利率调整表

──────┬───────────┬───────────
│ 调 整 前 │ 调 整 后
├─────┬─────┼─────┬─────
│ 月 息‰ │ 年 息% │月 息‰ │年 息%
──────┼─────┼─────┼─────┼─────
零存整取 │ │ │ │
一年 │ 6.00 │ 7.20│ 7.95│ 9.54
三年 │ 7.20 │ 8.64│ 9.45│11.34
五年 │ 8.10 │ 9.72│10.95│13.14
──────┼─────┼─────┼─────┼─────
华侨人民币│ │ │ │
一年 │ 8.10 │ 9.72│10.95│13.14
三年 │ 9.00 │10.80│12.45│14.94
五年 │ 9.90 │11.88│13.95│16.74
──────┴─────┴─────┴─────┴─────



1989年1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电部统计数字管理办法

机电部


机电部统计数字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9日,机电部

(1)为了加强对机械电子工业统计数字的统一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 更好地为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机械电子工业统计数字管理要本着“统而不死,放而不乱”的原则,切实做到既防止数出多门,又提供优质服务;既防止失密, 又满足各方需要。
(3)机械电子工业全行业和机械电子工业部系统内的基本统计数字和统计资料,由部信息统计司负责统一管理,严格把关。 主要内容有:①统一编印和发布机械电子工业各类基本统计资料。 ②借助新闻媒介报导机械电子工业统计资料时要统一口径。③提供涉外统计资料和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要严格审定,以防失密。
(4)按照国家和部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需向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由承担报表任务的有关司局、公司、 企业集团汇总后直接报送,同时抄报部信息统计司。
(5)为了满足各方面对机械电子工业统计资料的需要,由部信息统计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各种统计资料的编印、发布工作。
①利用新闻媒介(报纸、杂志、 广播等)定期公开发布机械电子工业基本统计数据,如“机械电子工业统计公报”, “机械电子工业八项重要经济指标”等。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原则下, 要逐步扩大公开发布统计资料的内容,更好地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②以机械电子工业部名义、 由部信息统计司编印的《机械电子统计资料》, 是发布机械电子工业全行业和机械电子工业部系统内基本统计数字和统计资料的内部刊物。 部内各单位需要向下反馈或在内部发布的统计资料,经主管司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应提交给部信息统计司, 在《机械电子统计资料》上统一发布。
③部信息统计司负责编印《信息统计要闻》, 不定期向部领导和主要综合司负责人提供重要统计信息资料。
④《机械电子工业统计年报》、《机械电子工业企业概况》、 《全国机械电子工业骨干企业和重点企业概况》、《机械电子工业历史统计资料》等均由部信息统计司负责编制印发。个别单位确系需要, 经信息统计司审定后,可编印本专业方面的统计资料。
(6)为保证对外提供统计数字的准确性,防止数出多门,避免统计资料失密,严格执行各项责任制。
①部信息统计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对外发布、 提供全行业和机械电子工业部系统内基本统计数字。
②部内各司局、公司(包括部经济信息中心、 部技术引进信息交流中心)向外提供的统计数字,必须与部信息统计司发布的数字一致。
③部经济信息中心、 部技术引进信息交流中心向部机关提供的统计数字,必须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向各企、 事业单位提供的统计数字和信息服务,应是在内部已发布的数字基础上提供, 涉及到企业经营机密的统计数据,未经部信息统计司同意,不得擅自提供。
④部内各司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包括部经济信息中心、 部技术引进信息交流中心)不得自行编印和发布机械电子工业各项统计资料。
⑤凡是涉及到机械电子工业的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表。部内务司局在报刊、杂志、 广播等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事先应送部信息统计同审定,以免造成差错。
⑥涉外提供统计资料,需由部信息统计司、国际合作司、 办公厅共同商处。
⑦部经济信息中心要加强对计算机数据库的管理, 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和使用制度,既要保证使用单位财各类统计数据需求, 又要防止数字失密。部信息统计司负责监督检查。
⑧定期印发的统计资料,必须明确机密程度,严格登记编号, 收发要有记录;不定期印发的统计资料,必须留底存查或记录备查。
(7)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部信息统计司。




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收购木、竹、条、果品及其他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办法交纳育林费。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空闲地种植的树木所产木材及其他林产品,免征育林费。
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所产木材及其他林产品,凭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出售时免征育林费。
煤炭、造纸等部门利用本部门提取的造林资金生产的自用木材,免征育林费。
第三条 木、竹、条、果品及其他林产品,在生产、销售、收购过程中,只征收1次育林费,不重复征收。
第四条 育林费的征收和使用,贯彻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原则。
第五条 育林费按销售金额征收,由生产销售者和收购者各负担50%。
(一)木材、竹材按5%征收;
(二)柽柳条、杞柳条、白腊条、紫穗槐条等按2%征收;
(三)苹果、梨、枣、板栗、核桃、山楂、银杏、杏、柿子等果品和花椒按2%征收。
销售以自产的木材、竹材、条材和果品为原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根据实际消耗原料的数量,按前款规定交纳育林费。
第六条 育林费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育林费的征收管理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七条 育林费的征收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证件,并佩带统一标志。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育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育林费征收专用章的票据。
第九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育林费,分别上交省和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10%,其余留县(市、区)使用。
第十条 育林费主要用于造林育林,采伐迹地更新,中、幼龄林抚育及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十一条 育林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屋建设、交通工具购置等行政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编制育林费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育林费决算,并逐级汇总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全省的育林费收支计划和育林费决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批的育林费收支计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银行部门要加强对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乱收、挪用、截留、浪费育林费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 育林费在成交之日交纳。确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交纳的,经征收管理机关同意,可延期10日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