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04月14日 中国证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加强网上证券委托(以下简称“网上委托”)的管理,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互联网是指因特网或其他类似技术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计算机通信网络,不包括证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设施建设的专门用于委托业务的电话拨号网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网络。
第四条 网上委托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第五条 网上委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六条 在证券公司合法营业场所依法开户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网上委托。
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委托相关手续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并向投资者提供证实证券公司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禁止代理办理网上委托相关手续。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专门的业务工作程序,规范网上委托,并与客户本人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
第八条 开展网上委托的证券公司,必须为网上委托客户提供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向进行网上委托的投资者提供书面对帐单。
第十条 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禁止直接向客户提供计算机网络及电话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禁止开展网上证券转托管业务。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必须自主决策网上委托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有关投资者资金帐户、股票帐户、身份识别等数据的程序或系统不得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合法营业场所之外。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采取严格、完善的技术措施,确保网上委托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在技术上隔离。禁止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直接访问任何证券公司的内部业务系统。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必须将未申请网上委托的投资者的所有资料与网上委托系统进行技术隔离。
第十四条 网上委托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在技术和管理上要确保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与准确。客户交易指令数据至少应保存15年(允许使用能长期保存的、一次性写入的电子介质)。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安排本单位专业人员负责管理、监督网上委托系统的运行,并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内部制约制度。
第十六条 网上委托系统应包含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法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应妥善存储网上委托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过程中,必须对网上委托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的加密。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采用可靠的技术或管理措施,正确识别网上投资者的身份,防止仿冒客户身份或证券公司身份;必须有防止事后否认的技术或措施。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限制每位投资者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最大金额、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总金额。
第二十条 网上委托系统中有关数据传输安全、身份识别等关键技术产品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网上委托系统及维护管理制度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认证;涉及系统安全及核心业务的软件应由第三方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机构)托管程序源代码及必要的编译环境。第
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提供一个固定的互联网站点,作为网上委托的入口网站。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在入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揭示。揭示的风险至少应包括: 因在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 证券监管机关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风险。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同时,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应标识行情的发布时间或滞后时间;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并应提示投资者对行情信息及证券信息等进行核实。
第五章 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网上委托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第二十五条 获得网上委托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在其达到《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证券营业部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支付或变相支付交易手续费的方式与提供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的非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网上委托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了规范的内部业务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2、具有一定的公司级的技术风险控制能力; 3、建立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 4、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网上委托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申请书(需加盖公章);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公司级)分管技术的负责人的简历; 4、网上委托系统专职管理维护人员名单及简历; 5、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的情况汇报; 6、网上委托业务的管理制度; 7、计划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单,内容主要包括通信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在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代码及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席位(分支席位)代码等; 8、与客户签订网上委托协议范本、《风险揭示书》范本及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有关网上委托的所有资料; 9、网上委托系统的简要系统分析报告和系统设计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网络结构、实时监控、身份识别、传输加密、数字签名、网络隔离、风险防范等方面遵循的技术标准及技术实现策略、网络通信方式及网络接入方式等,并提供简要的网络结构和功能图; 10、
系统测试报告,包括系统峰值容量、响应与延迟指标、容错能力、可靠性及有关系统配置的重要数据等; 11、系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包括信息传播及转移委托方式、数据及系统恢复措施等; 12、国家权威机构提供的系统、有关产品、管理维护制度的安全性测评认证证书或其他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13、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互联网入口站点地址; 14、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风险控制方案,包括控制网上委托有关风险的技术、管理、业务等方面的措施,如公司自定的网上单笔委托限额及单个交易日成交限额等; 15、网络接入提供商、系统集成商、硬件和软件提供商名单及其他关联企业名单; 16
、网上委托系统中主要硬件及软件的规格型号及版本;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最长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获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相同的技术系统和业务规则,在原未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分支机构增加此业务时,应由证券公司总部将上述材料中与该分支机构有关的部分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获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对正在运行的网上委托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或对业务管理制度作出重大修订时,应将上述材料中有关变化的部分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获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网上委托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网上委托业务许可。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情况纳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年检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1996〕4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事局制定的《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进一步加强对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现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原则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搞重复奖励。在本年度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表彰.对在特殊环境中做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范围、对象
奖励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奖励的种类、条件
(一)奖励的种类
1、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集体奖励分为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奖励的条件
l、集体奖励的条件
(1)领导班子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强团结,作风民主,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3)认真实行并超额完成目标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政绩显著;
(4)不谋私利、廉洁自律,两个文明建设搞得好,锐意进取,有较强的开拓精神;
(5)在执行某项任务或工作时,团结奋斗,做出突出贡献。
2、个人奖励的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2)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3)坚持原则,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4)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贡献的;
(8)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外事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四、奖励的标准
(一)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本系统、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且在本地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一等功;
(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获奖的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
(六)对获奖的集体可颁发奖状、奖旗或奖杯,不再发奖金和奖品。
(七)受嘉奖的个人给予100元的奖励;记三等功的令人给予200至300:元的奖励;记二等功的个人给予500至 l000元的奖励;记一等功的个人给予1000至2000元的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2000至3000元的奖励。
(八)奖励经费仍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吉发[1990]24号)执行。
五、奖励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程序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圆体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由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
(二)批准权限
1、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直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批准;
2、记二等功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3、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4、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的奖励,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党群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政府各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需经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的评审和计划申报审批
(一)市直各部门开展的系统表彰活动,必须与市人事局联合进行,一般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会议每2至3年进行一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表彰会,只限于对劳模奖励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奖励。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系统和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开展全市性的奖励表彰活动。
(三)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表彰的,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
申报计划的内容包括:
l、承办部门及承办理由;
2、依据文件的文号、时间;
3、表彰会议的名称;
4、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数量、范围及奖励标准;
5、奖励经费的数额及经费渠道;
6、表彰方式(会议、登报)。
(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需登报公布的-必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规定统一制发。
(五)申报办法
1、以系统名义进行表彰活动的,根据年初计划,在表彰会议召开前两周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2、以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活动,需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填写《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议审批承办单》和《奖励经费审批表》,由市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
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当地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各委办局向上级推荐的表彰对象,需先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沟通,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经评审考核,并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上报。
七、奖励的纠正和撤销
凡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的。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批准部门要撤回奖状、奖旗、证书等,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长春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