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部印发《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37:42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印发《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19880428

(88)交公路字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

《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业经今年全国交通安全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章名】 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

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危,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以来,公路运输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近年来,随着开放搞活政策的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新职工的不断增加,安全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管理不严、纪律松驰、偏重效益、忽视安全。致使公路交通责任事故时有发生,有些后果非常严重。当前,急需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企业的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运输的安全。根据公路运输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的特点,现对加强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1.保证安全教育时间,尤其对驾驶人员每星期至少要安排两小时的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规则,安全基本常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行车经验,安全评比条件,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

3.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过安全日,开安全例会,出车前进行安全喊话,以及图片展览、智力竞赛、观看录相、办安全专栏、开展安全对话、举办安全常识讲座等。

4.安全教育要注意联系实际,并与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宣传好人好事结合起来;针对混合交通状况,与如何加强安全工作的讨论结合起来;针对职工的工作特点,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避免空洞说教。

5.曾经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要结合事故后果、原因及责任分析,反复进行教育,使职工痛定思痛,居安思危、吸取血的教训,警钟常鸣、常备不懈,时刻不忘安全工作。

6.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对参加教育活动缺席较多的人员,要组织补课。

二、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1.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运输企业的经理对安全工作要负第一位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要负重要责任;其他领导也要负综合治理的责任。

3.对安全工作进行全方位管理,党、政、工、团都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4.分管安全工作的企业领导每月至少要两次跟班上路或深入车队、车站,督促检查安全工作。

5.充实安全科室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6.对违犯劳动纪律,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要及时批评,纠正其错误。情节严重者,要进行必要的处理。

7.对已发生的事故,不论大小,均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指出改进措施。属运输企业责任事故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8.认真加强基础工作和对安全业绩的考核工作,要使安全质量具有否决权,把安全情况列为评比、升级的重要条件。对事故多的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整顿。

9.加强安全工作的全面质量管理,使安全工作逐步科学化。

三、进一步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1.运输企业应健全以下的安全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各类事故的处理规定,行车人员安全工作的档案制度,驾驶员审验制度,车辆技术检验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领导定期跟班上岗制度,领导带人上路检查本企业车辆安全情况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公里考核制度,原始资料记录制度。

2.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使每个职工都有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上下结合,左右配合的安全保证体系。

3.每月检查一次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年终进行总结、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四、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

1.各运输企业原则上要一年开展两次安全大检查。

2.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职工安全意识的确立情况,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安全机构功能发挥的情况,车辆、设备完好的情况,各类事故处理的情况,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等。

3.安全大检查以自检、普检为主,并适当与互检、抽检、路检结合起来。

4.对查出的问题要果断处理,凡不符合运行条件的车辆,要责令停驶,无法恢复基本技术等级的,要强制报废。

五、切实加强车辆机务管理。

1.严格管理工作,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台帐,严密注视车辆的技术状况。

2.定车定人,专责保管使用,一般情况下,不要随意调换驾驶员。

3.合理运用车辆,按调度命令出车,不超载运行,不乱停乱放。

4.开展爱车例保活动,除提高驾驶人员搞好例保的自觉性外,还要在运输线路的适当地方设置例保检查站,加强督促检查。

5.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设备,结合安全大检查,每年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鉴定技术状况。

6.坚持日常的车辆进出场检验,特别是客车,经检验后要层层签字,未经检验合格并无签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营运。

7.按保养、修理作业的规范要求保修车辆,加强过程检验,确保维修质量。

8.不论车辆是否承包,一旦发现故障而驾驶员又不能排除时,都要及时抢修。严禁为了降低保修费用而使车辆带病运行,注意防止短期行为。

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通过上技术课及进行不定期考核等方法,督促职工,尤其是驾驶人员学习并熟悉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教育驾驶人员养成勤检查、勤调整车辆的习惯,使转向、制动、传动、灯光、喇叭等车辆安全保障系统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状态。

3.驾驶人员在运行途中要集中精力,不闲谈、不赌气、不强超抢会?不盲目快速、严禁超载。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上山和下山时,要检查转向和制动是否灵敏有效。

4.客运车辆行经险桥、危险路段、上渡船和加油时,要组织旅客下车。

5.气候变幻无常的地区,出车前要带齐防范性设备,谨慎驾驶,注意防止因路滑或塌方造成事故。

6.车站及乘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检查“三品”,避免出现意外事故。

七、积极组织安全竞赛。

1.安全竞赛要注重实效,通过评选安全标兵,树立学习榜样,激励职工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竞赛活动形式可灵活多样,如安全百日(千日)无事故赛、安全正点赛、春节运输无事故赛、安全优质服务赛、安全运输对手赛等。

3.对评选出来的安全标兵或其他称号的先进人员,要及时表彰,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

4.在家属中开展“贤内助”的竞赛活动,调动家属协助职工搞好安全和优质服务的积极性。

八、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1.对新招收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培养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客车驾驶员,一定要具备规定的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代客车驾驶员要具备规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3.对在岗职工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考虑到驾驶人员的工作特点,可根据不同的运输季节组织一定人员短期轮训,提高他们的文化、技术水平,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

4.为了不影响生产,培训工作要因时因地制宜,要注意将脱产培训与在岗培训,企业培训与专门院校培训,普及性培训与提高性培训结合起来,以照顾各种不同的情况。

九、切实关心职工生活。

1.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好职工生活。特别是要保证驾驶人员吃好、睡好、休息好,以保持旺盛的精力。

2.对夏日或夜间担任长途运输任务的驾驶人员,要在中途设置监督站,强制他们休息一定的时间,客车可由两个驾驶员轮流驾驶,避免因疲劳过度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3.注意掌握职工特别是驾驶人员思想情绪的波动情况,及时弄清原因,说服、调解、疏导,使之保持心情舒畅。

4.注意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帮助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搞好工作。

十、及时交流安全信息。

1.认真收集本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安全情况及开展安全工作的有关资料。

2.对取得的资料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整理,分动态、经验、问题、建议几部分进行归纳,使之形成可供参考的信息。

3.在企业内部印发,使广大职工了解并关心安全工作。

4.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机关,为安全决策提供依据。

5.已将电子计算机引入管理工作的单位,要将有关信息输入,以备今后检索使用。

运输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在交通系统内,除了运输企业要认真抓好安全工作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行业管理的原则,对运输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各运输单位落实安全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宣传、开展安全检查。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尤应注意防止出现以包代管、放松安全工作的现象。总之,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搞好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公路交通事故,使公路运输更好地为发展国民经济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服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库克法官:聪明的福尔摩斯?——就库克法官与国王谈许霆案件

龙城飞将


题记:

  许霆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了,但尘埃尚未落定,只是人们的热点转移罢了。近日偶尔上了百度吧许霆吧,看到一个留贴言。留言者说他是学法律的,他想让不懂法律的人们懂法律,可是法律是一门专业,需要学习10以上的时间,所以他说的话普通老百姓不懂。他还拿库克法官不同意国王审案作支持。对此留言有感而发,遂写下这段文字。恰好看到《人民代表报》的约稿函,试着投过来。更多的文字,可以上我博客,有一些好文章,可惜不易发表,就马虎地放在自己的博客里了(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

  如果懂法律的真想让不懂法律的人清楚,我觉得就是万幸了,中国就快到真正的法治社会了。要知道,历史上最早出现法律的时候是很神秘的,在时代的要求下才出现《十二铜表法》等,法律开始示人。但法律永远存在着不透明的地方。
  其实,法律并不是高科技。任何一项法律,任何一个法条的订立,都有其背后的法理。当然,这个法理也许不是真正的法理,是强词夺理。这种情况下,立法的人或者懂法的人就会喜欢胡搅蛮缠,说你们不懂法!其实这时他是不敢真正地把法律给不懂法的人说透。
  除了法律之外,社会上还有许多职业,哪个职业不需要专门的训练?比如医生,比如核专家等。学懂法律一定要十年吗?这么说法律专科的人不能从事法律工作了,法律大学本科毕业的人还差6年时间的学习,法律硕士研究生还得再学习3年,只有从本科不间断地读到法学博士毕业才可以从事法律工作?
  如果是这样,问题又来了。两个都是学法律的,都是学了10年,是不是两个人的水平就一样呢。答案肯定是不同。这时,其中学民法的可以对刑法专家说,你不懂我们民法,若要发言,你学习10之后再来。刑法专家也可以这样对民法专家发表意见。
  如果是这样,那位刑法专家学了10年,当他可以对民法发表意见的时候,他已经荒废了10的刑法,丢掉了原来的专业。民法学家也是这样。
  可见,这样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再说回来到许霆案件。关于许霆案件,有几十种观点。即使我们不讲民众,就是法律专家,著名教授,也是众说纷纭。这么多观点,哪一个是正确的呢?可以肯定,无论教授多么有名,正确的观点至多是小于1,即最多只有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很可能都不正确!
  这位发贴的一定认为自己是懂法律的,但是,你给别人说不清楚,你是懂法律吗?你学够了“10年”吗?
  现在,我们一起来讲讲库克法官的故事。我发现在许霆案件上,许霆懂法律的人喜欢讲故事,打比方,作类推。
  库克法官与国王的故事的细节我不再重复,大家都耳熟能详了。
  我同意库克法官的理由,他说国王不如他熟悉法律。但是,如果那个国王就库克法官审理过程进行提问,或者相当于一种陪审团成员,总是可以吧。如果国王提出问题,其他人也提出问题,库克法官能回答得舍法合理,那他这大法官就当之无愧。如果库克法官武断地对问他的人说,你们不懂,起码得学10年以上。这就是企图垄断法律这个行业,想变成他家的自留地。
  所以,不要因为“库克法官是历史上非常著名的法官”就完全相信他,重要的是看他审理的过程,他所认定的证据,他所依据的法律或者法理,最终作出的判决。
  我们再作进一步的讨论。国王就没有能力审理几个案子吗?
我们先要看法官的起源。法官,或者充当仲裁角色的人,起初并没有职业化,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早期都是由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者在纠纷双方面前进行判断。这种情况下,难的是找到事实,找到相关的证据证明某个现象的存在,证明某个案件曾经发生过,当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等。事实查清后依照法律进行判决就不是一个很难的事了。
  什么是疑难案件,就是难以查清事实的案件。若库克法官擅长于查清疑难案件的事实,其实他已经不是法官了,而是一个大侦探——福尔摩斯。因为他已经是擅长破案,而不是审理判决了。如果库克法官是以此来拒绝国王,他就错了。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他俩正好是一种新的社会分工:库克法官实质上充当了福尔摩斯的角色,他负责侦探。国王则依据库克法官查明的事实,对照法律,或者创立新的法律,进行判决。
  其实,现代法治并不要求法官一定具备审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法律早就给法官找到了出路。
  在侦察起诉阶段,若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实,可以退回侦察机关,要求补充侦察。
  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官有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的权力,但1979年刑事诉讼法曾有过这样的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疑难案件对法官并不是疑难的,棘手的工作:“(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许霆案件虽然令许多法官头痛,但不是不能解决的疑难案件,这个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几乎没有争议的。难的是适用什么法律。
  其实,在许霆案件中,法律的适用也不存在问题。就他的行为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为罪则定罪,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定罪,刑诉法162条第二款和刑法第3条,早就把解决许霆案件的方法规定出来了。不按这个规定进行审理,就是违反法的规定。
  许霆案件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原因在于原一审法官找不到合适的定罪的依据给他定了罪,而且还定了重罪。后来改判其实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既然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那原先的判决就不是错误的。但要想使这个罪名成立,必须在许霆业已查清的事实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之间建立起桥梁。
  当然,许霆的行为很恶劣,许多人认为他是犯罪,并且是犯了盗窃罪,但苦于找不到恰当的法律依据。这时法官应当怎么做?很简单,依据法律规定宣告无罪。若法官对法律有深入的研究,又有责任心,他可以就此案件写出法律意见书,递交到能够启动立法程序的人们的手中,以期在下一次人大会议审议刑法时作出修改,或者请全国人大作出法律解释。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愿意就修订缔约双方于1984年7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签订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第二条 
  取消协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九)“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联合王国方面是指英国税务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第三条 
  取消协定第四条第一款,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四条 
  一、取消协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专有技术)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以及”。
  二、在协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取消下列文字:“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
               第五条 
  一、取消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由下列条款代替:
  “三、除适用本条第四款以外,在本条第二款中,“应缴纳的中国税收”一语,应视为包括任何年度可能缴纳的,但按照以下中国法律规定给予免税、减税的中国税收数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一条,为在中国促进新产业、商业、科学、教育或其它发展所规定的免税或减税政策,如果这些政策自修订本协定的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签署之日起仍有效,并未作修改,或仅在小的方面修改并不影响其一般性质。
  (二)今后可能制定的,并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同意,具有实质类似性质的免税或减税的其它规定,如果该规定以后不作修改,或仅在小的方面修改并不影响其一般性质。”
  四、第三款规定的英国税收优惠不应给予:
  (一)本应纳税但按照该款的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的所得或利润,如果该所得或利润发生于该款所指的本协定的议定书生效之日后的十年以上的时间;
  (二)任何来源的所得或利润,如果发生于按照该款规定自第一次给予免税或减税起十年后的时间(对于来源于基础设施项目、农业、林业、牧业项目或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项目的所得和利润为十三年后的时间),不论上述时间开始于本议定书生效以前或以后。
  五、第四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期限可以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予以延长。
  六、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按照本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应认为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在该国已征税的利润,也包括在另一国企业的利润中,而且这些包括的利润是应计入该另一国企业的,企业之间所制订的条件又是独立企业之间在正常条件下进行交易,包括在两个企业利润中的数额,在本条中应视为该缔约国一方企业来源于该另一国的所得,按照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相应地给予减免。”
  二、对于中国居民公司就本议定书生效前发生的所得或利润支付给英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如果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本议定书作出修订前比修订后的规定提供更大的税收优惠,该款的规定应继续有效。”
               第六条 
  一、缔约国各方应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最后一方的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并且在缔约国各方,应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发生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有效。
  二、当根据其第三十条的规定,协定终止有效时,本议定书也同时停止有效。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项怀诚                   汉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