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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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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


科工法[2004]176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高校:
现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02月19日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型号(以下简称型号)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型号标准化工作是型号研制、生产的组成部分,贯穿于研制、生产全过程,型号的研制和生产必须开展标准化工作。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应纳入型号研制生产计划。
第三条型号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对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以下简称“三化”)设计。
第四条型号标准化工作由型号总设计师领导,标准化工作系统组织实施,型号设计、制造、试验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负责安排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提供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
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为型号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总设计师在组建型号设计师系统时,应同时组建型号标准化工作系统。
标准化工作系统由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和设备研制单位以及标准化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标准化工作系统负责人由型号总设计师或副总设计师兼任;在分系统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任设计师,在设备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管设计师。
第六条标准化工作系统在系统负责人领导下,提出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保障条件的建议,完成以下标准化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
(二)组织和协调型号研制有关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型号研制中共性的标准化问题;
(四)监督标准实施,组织标准化评审和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五)协调系统、分系统、设备之间的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产品“三化”工作;
(七)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七条各级标准化职能机构在型号标准化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研制、生产所需的标准;
(二)对型号研制、生产提供标准化服务和技术指导;
(三)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各型号之间的标准化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五)承担生产定型和批量生产阶段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研制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型号研制各阶段,按系统、分系统、设备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参加立项论证的科研生产单位在论证阶段应配合论证单位提出标准化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针对招标书中的标准化要求提出实施方案。
第十条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方案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评审产品标准化大纲;
(二)编制标准选用范围和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
(三)组织提出产品“三化”方案;
(四)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的建议。
第十一条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工程研制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包括编制工艺标准化综合要求);
(二)组织实施标准,协调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三)组织有关人员实施设计规范、工艺规范和试验规范;
(四)组织开展产品“三化”设计工作;
(五)组织标准化评审和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第十二条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设计定型(鉴定)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全面检查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进行设计定型(鉴定)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三)编制设计定型(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对型号研制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在生产(工艺)定型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一)组织编制工艺标准化大纲;
(二)编制工艺标准及工装标准选用范围;
(三)组织实施工艺、工装标准,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工装“三化”设计工作;
(五)进行生产(工艺)定型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六)全面检查工艺、工装标准实施情况,编制生产(工艺)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
(七)对生产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在生产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组织实施定型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研究解决标准版本更新代替有关问题;
(三)简化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品种规格;
(四)解决和协调生产中有关标准化问题。
第十五条产品改进时,应根据改进的内容和要求,参照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内容开展必要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章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
第十六条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由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型号标准化评审文件及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等构成。
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和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应履行与同级设计文件相同的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是指为组织开展和管理型号标准化工作而编制的标准化文件,包括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过程管理、工作系统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第十八条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是指针对型号研制、生产需要对各类技术要求和相关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而编制的标准化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一)产品标准化大纲和工艺标准化大纲;
(二)标准选用范围;
(三)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
(四)标准实施指导文件;
(五)技术要素的统一化规定;
(六)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型号标准化评审文件是指研制各阶段标准化评审和图样及技术文件标准化检查所产生的各种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一)标准化评审申请报告、评审结论;
(二)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检查纪录;
(三)标准化工作检查报告等。
第二十条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是指开展型号标准化工作过程中总结、记录与反馈各种标准化信息产生的资料。主要包括标准化工作总结、标准化问题处理记录、标准实施信息等。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应保证其记实性、准确性和反馈的及时性。
第二十一条产品标准化大纲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型号标准化目标及工作范围;
(二)实施标准要求;
(三)产品“三化”要求,接口互换性要求;
(四)建立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要求;
(五)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要求;
(六)各阶段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工作项目;
(七)系统、分系统、设备等单位间标准化工作协调的原则、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工艺标准化大纲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工艺、工装标准化目标及工作范围;
(二)实施标准要求;
(三)工装的“三化”要求;
(四)工艺文件、工装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要求;
(五)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工作项目。
第二十三条设计定型(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性、正确性及统一性评价;
(三)产品“三化”水平评价,标准化系数计算;
(四)标准化效益分析评估;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意见;
(六)审查结论。
第二十四条生产(工艺)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工艺文件、工装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统一性评价;
(三)工装“三化”水平评价,标准化系数计算;
(四)标准化效益分析评估;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意见;
(六)审查结论。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标准应由研制单位产品设计、制造、试验及管理人员选用并剪裁后,将实施要求及标准编号纳入型号文件,在研制、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不需要剪裁的标准选用后直接实施。
第二十六条型号研制、生产过程中,研制生产单位必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以及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各类标准。
第二十七条型号研制过程中,一般应在标准选用范围内选用相应的标准,在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内选用相应的成品。超出标准选用范围的,应按照该型号对技术要求偏离所作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中直接引用的标准或标准条款,应予实施;被引用标准中所引用的标准(间接引用标准),其中需要执行的要求应在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中直接写明,未直接写明的要求仅供参考。
第二十九条当型号文件规定实施的标准有新版标准时,应结合型号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综合权衡,尽可能采用和实施新版标准。
采用新版标准代替原规定的标准时,应提出相应的实施要求和措施,解决新旧标准过渡期间的互换性与协调问题。
第三十条型号研制、生产过程中,标准化工作系统或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加强标准实施的内部监督,进行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组织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和定型阶段的标准化评审,将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纳入质量保证系统。
第三十一条研制生产过程中,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对标准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影响产品效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的实施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型号研制阶段实施标准和开展型号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费用列入型号科研试制费;实施标准所需设备、仪器及其他技术改造的费用列入技术改造相应科目。
生产阶段实施标准和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摊入产品成本。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导民品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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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调剂外汇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调剂外汇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国务院批准,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既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继续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这样,结售汇头寸的平仓、统计、管
理范围较以前将有所扩大。
为了切实贯彻行领导在中国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工作会议上的指示,积极配合外资企业结售汇,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总行对分行资金业务的归口管理,加强结售汇头寸的管理、统计工作,保证结售汇业务的顺利开展,特作以下规定:
一、经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且设有资金部门的分行,外汇调剂业务一律由资金处(科)办理。
二、经总行批准可以开办外汇调剂业务,但未设资金部门的分行,请指定负责部门,并报总行资金部备案。
各分行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必须注意将银行结售汇业务与调剂外汇业务分别统计,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资金部管理处联系。
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1996年7月17日

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政[2003]3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和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下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两工”出工人员必须是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是指农村人口中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上、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包括整劳动力和半劳动力。整劳动力是指男子18周岁道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能够参加劳动的人;半劳动力是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学校在校生,不出“两工”。
第三条 全市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
在过渡期内对“两工”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数量,2002年不超过15个,2003年不超过10个,2004年全部取消。
第四条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在农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义务工主要用于在农村进行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公益事业。“两工”主要用于完善在建工程,不得再上新的项目。不准巧立名目擅自扩大“两工”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尊重农民意愿,“两工”必须以劳为主,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第六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七条 在规定的“两工”用完或取消“两工”后,村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使用公共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一事一议”筹资,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向村内居住的村民筹集资金兴办村内公益事业的行为。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
(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植树造林;
(三)村内道路、桥梁修建和维修;
(四)村内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数额,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一事一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一事一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项目。年初村民委员会商定提出当年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意后,提出书面意见并编制工程预算。
(二)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在召开村民大会半月前贴出公告,在村内张榜公布议事项目、筹集资金数量、人均负担额、完工后的效益及其他应公布的项目。
(三)表决通过。村民大会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代表参加,筹资方案必须得到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批准方案。筹资方案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区)农监办和税改办审批备案。
(五)收取资金。有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各农户应负担的筹资额。村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负担的数额,村民委员会须向出资人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六)酌情减免。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或特困村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理财小组共同审查批准后,可酌情减收或免收。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资金要严格按照村民通过,乡镇审核,县(市、区)批准的筹资方案筹集和使用,不得变更和突破,不得用于村干部报酬和办公开支,也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各行政村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3——5人的村民理财小组或农民负担监事会,负责农民出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农民出资使用结束后,经村民理财小组或农民负担监事会审核,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乡镇财税所和农监机构对资金的预算、筹集、使用、决算全面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时,乡镇政府应派财税所人员、乡镇干部1——2人参加,监督表决全过程。并对到会人数、筹资数额、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有关情况做好记录。表决结果要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村民代表、乡镇参加人员签字认可,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县(市、区)税改办、农监办和乡镇政府要对村民委员会筹资行为、资金使用进行全方位监督。县(市、区)税改办、农监办对“一事一议”情况要掌握到每个村,同时将“一事一议”情况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汇总,列到每个村和每个项目,报市税改办和农监办备案。
第十六条 对动用“两工”的地方,也要比照“一事一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备案。村级动用“两工”,要报乡镇政府审查,报县(市、区)税改办和农监办批准。乡镇动用“两工”的,要报县(市、区)税改办和农监办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税改办、农监办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两工”和“一事一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把动用“两工”和“一事一议”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坚决防止违背政策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市税改版、农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两工”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省监督厅《关于违反农村书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格处理。对违反规定动用“两工”和进行“一事一议”的,上级人民政府和税改办、农监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税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