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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26:24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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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7〕3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



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在企业筹建、生产经营、终止清算及其它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产生争议(包括投资者之间产生争议),需要提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三、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四、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是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受理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职能。其职责是:

1、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2、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开展调查、协调、跟踪、督办,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并就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做出书面答复;

3、办理并反馈上级投诉受理机构转交的投诉事项,督促执行其投诉处理决定;

4、向市政府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5、及时向上级投诉受理机构通报重大外商投诉事项。

6、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五、市政府所属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参照市投诉中心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并配合协助市投诉中心处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六、投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诉人可向投诉受理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

2、投诉人可以一事一诉,也可以数事并诉;

3、投诉人可以提出自己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建议或要求;

4、投诉人有权申请撤回被受理的投诉;

5、投诉人要以书面方式投诉,内容必须真实。

七、投诉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2、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3、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八、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2、市所属部门已经受理的;

3、匿名投诉;

4、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九、投诉处理程序:

1、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投诉受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2、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3、通知被投诉人。

4、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5、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6、进行结案登记。

十、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1、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2、协调有关部门。

3、移交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4、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1、按照第十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2、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其它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3、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4、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5、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6、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十二、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三、在本市境内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投资企业的有关投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设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十五、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六、本办法由葫芦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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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混凝土制品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加气混凝土制品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993年2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气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加气混凝土产品的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努力满足用户和社会的需要。
第三条 企业厂长是质量第一责任者,要对质量全面负责。企业要落实各级机构和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制,人员经济收入要与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挂钩,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实行质量否决权或质量工资制。
第四条 企业要不断深化质量管理,积极采用GB/T1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编写质量手册。
第五条 各类加气混凝土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加气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职能在机构上要落实,机构的设立要有利于加强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符合《加气混凝土制品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检验室。
第八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数量要满足检验任务的需要,素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生产工艺,能坚持原则。
(二)质量管理人员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标准、规章和制度,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三)检验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产品标准、控制指标、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操作合格证。
第九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业务骨干的调动要征得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条 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职责:
(一)负责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二)根据工艺控制规程监督、检验各生产工序的工作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促使改进和提高,符合工艺控制规程后,才能投入生产。
(三)制订产品质量考核计划,并据此组织产品质量考核,统计上报企业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四)研究、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方案。
(五)负责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
(六)对新产品投产提出产品质量的结论性意见。
(七)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中,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出示伪证。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加气砼企业质量责任制;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图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质量分析制度;质量统计报告制度;考勤奖惩制度;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抽查对比制度;样品保管制度;访问用户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检验对比制度
(一)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企业要定期按对比项目对检验员进行抽查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技术晋级和奖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二)各企业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硅酸盐建筑制品质检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寄样一次进行对比试验。
(三)检验对比项目及允许误差见表1:
┏━━━━━━━━┯━━━━━━━━┯━━━━━━━━┯━━━━┯━━━━┯━━┓
┃ \ 范 围 │ 同 一 检 验 │ 不 同 检 验 │误差类别│对比产品│试样┃
┃项 目 \ │ 室 不 大 于 │ 室 不 大 于 │ │ │ ┃
┠────────┼────────┼────────┼────┼────┼──┨
┃ 抗 压 强 度│ 8% │ 10% │相 对 │砌块、板│5组┃
┠────────┼────────┼────────┼────┼────┼──┨
┃ 容 重│ 2% │ 4% │相 对 │砌块、板│5组┃
┠────────┼────────┼────────┼────┼────┼──┨
┃ 干 燥 收 缩│0.03mm/m│0.05mm/m│绝 对 │砌块、板│3组┃
┠───┬────┼────────┼────────┼────┼────┼──┨
┃ │重量损失│ 0。4% │ 0.4% │ │ │ ┃
┃抗冻性├────┼────────┼────────┤绝 对 │砌块、板│3组┃
┃ │强度损失│ 2% │ 2% │ │ │ ┃
┠───┴────┼────────┼────────┼────┼────┼──┨
┃ 防 腐 能 力 │ 一 个 级 别 │ 一 个 级 别 │ │ │3组┃
┠────────┼────────┼────────┤绝 对 │ 板 ├──┨
┃钢 筋 粘 着 力 │0.05MPa │ 0.1MPa │ │ │3组┃
┗━━━━━━━━┷━━━━━━━━┷━━━━━━━━┷━━━━┷━━━━┷━━┛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主要生产工序必须建立质量原始控制记录、产品的检验均要填写原始记录和出具检验报告,并建立分类台帐。
(二)原始记录及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当笔误时应在错数字中央用笔划“=”,再在错数字上方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加盖改写人的印章。
(三)每月要有产品质量月报和分析报告,全年要有年报和质量工作总结。
(四)技术档案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企业要制定落实培训计划,选送检验人员到专业质检单位进行培训,并考核其掌握的检验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的成绩作为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质量奖惩制度
(一)企业应设立奖励基金。对产品质量有成绩或贡献者,应予以奖励。按成绩或贡献的大小给予表彰、增加奖金、上浮工资、晋级等奖励。
(二)对弄虚作假及质量事故责任者应予惩处。惩处按事故大小、责任程度给当事人扣发奖金、下浮工资、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四章 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
第十六条 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必检项目及检验频率见表2:
┏━━━━━━┯━━━━━━━━━━━━┯━━━━━┓
┃检 验 种 类 │ 检 测 项 目 │ 检验频率 ┃
┃ │ │(不少于)┃
┠─┬────┼────────────┼─────┨
┃ │粉煤灰或│ (1)细度 │ 每 批 ┃
┃ │矿渣或砂│ (2)化学成份 │ ┃
┃ ├────┼────────────┼─────┨
┃原│ │(1)消化温度、消化时间│ 每 批 ┃
┃ │石 灰 │(2)有效钙含量 │ 每 批 ┃
┃ │ │(3)细 度 │ 每 批 ┃
┃ │ │(4)氧化镁含量 │ 每 批 ┃
┃材├────┼────────────┼─────┨
┃ │石 膏 │(1)细 度 │ 每 批 ┃
┃ │ │(2)Cao和SO3含量│ 每 批 ┃
┃ ├────┼────────────┼─────┨
┃料│ │(1)复盖面积 │ 每 批 ┃
┃ │ │(2)活性铝含量 │ 每 批 ┃
┃ │铝 粉 │(3)细 度 │ 每 批 ┃
┃ │ │(4)硬脂酸含量 │ 每 批 ┃
┃检│ │(5)水份散性 │ 每 批 ┃
┃ ├────┼────────────┼─────┨
┃ │ │(1)固体分 │ 每 批 ┃
┃ │ │(2)固体分中活性铝 │ 每 批 ┃
┃验│铝粉膏 │(3)细 度 │ 每 批 ┃
┃ │ │(4)发气率 │ 每 批 ┃
┃ │ │(5)水分散性 │ 每 批 ┃
┠─┴────┼────────────┼─────┨
┃ 半 │(1)料浆比重(升重) │ 每 班 ┃
┃ 成 │(2)砼混合物流动度 │ 每 班 ┃
┃ 品 │(3)浇注高度 │ 每 模 ┃
┃ 检 │(4)坯体切割强度 │ 每 模 ┃
┃ 验 │(5)切割尺寸、外观 │ 每 模 ┃
┠──────┼────────────┼─────┨
┃ │(1)容 重 │ 每 班 ┃
┃ 成 │(2)抗压强度 │ 每 班 ┃
┃ 品 │(3)外观质量、尺寸偏差│ 每 班 ┃
┃ 检 │(4)含水量 │ 每 班 ┃
┃ 验 │(5)干燥收缩 │ 每 批 ┃
┃ │(6)抗冻性 │ 每 批 ┃
┗━━━━━━┷━━━━━━━━━━━━┷━━━━━┛
第十七条 生产加气混凝土板材必检项目生产加气混凝土板材时,除了进行与砌块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检验相同的项目外,还必须作表3所列项目的检验。
┏━━━━┯━━━━━━━━━━━┯━━━━━┓
┃检验种类│ 检 验 项 目 │ 检验频率 ┃
┃ │ │(不少于)┃
┠────┼───────────┼─────┨
┃ 成 │(1)钢筋涂层防腐能力│ 每批 ┃
┃ 品 │(2)板内钢筋粘着力 │ 每批 ┃
┃ 检 │(3)板的外形尺寸 │ 每模 ┃
┃ 验 │(4)钢筋保护层厚度 │ 每批 ┃
┃ │(5)板的结构性能 │ 每批 ┃
┗━━━━┷━━━━━━━━━━━┷━━━━━┛

第五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设置原材料堆场或贮库。进厂原材料应分批验收、分质堆放。
第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主要原材料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材料不得用于生产。注:三种系列的加气砼主要原材料有水泥、石灰、粉煤灰、砂、矿渣、铝粉等。企业应具备检测其化学成份和物理力学性能的手段。生产板材的企业还应具备钢筋、防腐涂料的检测手段。

第六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浇注、静停工艺规程、制度;对钢筋网片制作质量(平整度、配筋、焊接),防腐质量认真检查,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总反馈到前工序。
第二十一条 使用仪器结合经验,控制静停时间,确保坯体具有适当的切割强度。
第二十二条 切割前后的制品应进行外观检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蒸压制度,要保证足够的压力及恒温(压)时间。记录齐全。

第七章 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厂产品要进行质量检验,由质量检验机构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第二十五条 出厂产品应分等堆放,并且有足够的存放期。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处理不合格品时,除在供货合同中注明外,尚应另发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准用、禁用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用户档案,定期走访用户,征求意见,改进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东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营市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市乡村之星),是指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市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和管理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等部门组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市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经营型(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技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等各类人员)和技能带动型(各类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已当选市级以上(含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文化英才的人员不再参与市乡村之星选拔。
  第七条参加市乡村之星选拔,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市乡村之星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市乡村之星需以下材料:(一)《东营市乡村之星申报表》;(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三)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乡村之星人选的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推荐。由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协会向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二)初审。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人选,连同有关材料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成立市乡村之星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3人,其中专家占70%以上。
  评审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乡村之星考察人选。
  (四)考察。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五)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命名。市政府授予“东营市乡村之星”称号,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条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800元,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市乡村之星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组织部分市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积极支持市乡村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等。
  第十三条市乡村之星被选拔为山东省乡村之星的,不再享受市乡村之星待遇。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对市乡村之星实行目标管理。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市乡村之星档案,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
  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管理期满后,符合选拔条件的可重新参与选拔。
  第十五条对市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乡村之星的,经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加强对市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营造市乡村之星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