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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21:01:59  浏览:9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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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于1997年5月30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8年5月5日和1999年1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
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99年2月9日起生效,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7年6月5日以国税函〔1997〕34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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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废止)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活动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测量、地图制作及其他涉及测量、地图制作的活动。
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测绘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其业务受市规划局的指导。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的测绘管理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使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以及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又相对独立的宁波市独立坐标系;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和技术标准。
大于、等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和其他工程测量,应当按照宁波市独立坐标系进行分幅和编号;小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应当纳入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系列。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科学研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活动综合效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为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测绘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测绘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分别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报国家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编制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程序执行。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列入同级财政支出计划。
第九条 市、县(市)地籍和房地产测绘规划,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市)土地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和房地产测绘工作。
地籍和房地产测绘规划应当和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民政部门共同编制;镇(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由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市)民政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一条 水利、交通、冶金、电力、地质等部门,应当结合市、县(市)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并报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超前组织测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并做到系列配套、定期更新。
市、县(市)城市规划区的最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按照1:500或1:1000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区的最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按1:500制定,更新周期一般为四年。

第三章 测绘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测绘资格证书。
外地测绘单位需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格证书,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手续。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按规定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证;乙级测绘资格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证;丙、丁级测绘资格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证。
第十五条 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应当按国家、省规定办理年检。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年检。
第十六条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出租。
测绘单位不得为其他单位测绘项目成果代盖印章,不得接受其他无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的挂靠,不得允许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七条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业务时,必须持有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工作证》。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第四章 测绘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单位需要进行测绘的,应当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格等级的单位实施测绘。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委托测绘合同,并使用国家或省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对金额超过20万元的测绘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但基础测绘项目和涉及保密、抢险、救灾等测绘项目的除外。
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进行。
第二十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开工前持下列材料到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开工许可证:
(一)测绘项目立项备案件;
(二)测绘项目开工申请表;
(三)测绘项目合同书;
(四)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五)其他有关材料。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测绘项目开工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测绘项目开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基础测绘项目和其他零星测绘项目,办理立项备案和测绘项目开工许可证,可以简化手续。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独立承担所承接的测绘项目;确因业务需要,也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同及以上等级的测绘单位联合进行测绘。
测绘项目进行分包、转包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达到或超过下列限额的,应当编制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一)测图限额:比例尺1∶500,面积为1.0平方公里;比例尺1∶1000,面积为2.5平方公里;比例尺1∶2000,面积为5.0平方公里;比例尺1∶5000,面积为10平方公里;
(二)控制限额:Ⅳ等平面和Ⅲ等水准以上控制测量,以及同测图限额相当面积的其他等级控制测量;
(三)市行政区域地图和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各类地图;
(四)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带状工程测量;
(五)市级重点工程测量。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施测前应当持《测绘项目合同书》、《测绘资格证书》等,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但列入各级基础测绘规划和经备案的市、县(市)有关部门系统内非经营性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除外。
测绘单位在接到《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后,方可实施测绘。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任务登记。
第二十六条 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测绘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签发测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测绘项目未取得测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测绘资料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编制本市公开出版的地图和涉及市级以上行政界线的地图,应当将地图样图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涉及市、县(市)行政界线的,还应将地图样图送市民政部门审核;其他地图由市或县(市)、区地名委员会进行地名审核,并报
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出版。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并实行有偿提供,但国家机关和公益事业项目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除外。
收取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费,应当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规划局制定。
第三十条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或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建立各类地理信息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使用军事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复制、编辑、转让、转借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等部门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图纸,以及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或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料审核,并加盖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测绘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密级的测绘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依法解密处理后,方可公开使用。
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本市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经市保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应按原密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测绘单位完成的本市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应当按规定在测绘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的数据和图件副本;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在地图出版之日起30日内汇交正式地图副本。

第六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测量标志是指为进行测量而建造或者埋设的金属觇标、木质觇标和标石标志。
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计划,并对本辖区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定期维修。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支出计划。
第三十七条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测量标志归国家所有,建造单位应当向标志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测量标志和资料。
国家基础测量标志和资料的管理、维护和提供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非耕地的,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占用集体所有耕地的,应经市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造单位酌情予以补偿。
第三十九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并接受标志管理或保护单位的查询。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使用测量标志的人员按规定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移动、拆除或复盖,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测绘业务的,责令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测绘资格年检不合格而承担测绘业务的,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连续两年测绘资格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四)伪造、涂改测绘资格证书经营测绘业务的,没收其伪造、涂改的测绘资格证书和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六)接受无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挂靠从事测绘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款规定的处罚,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十三条 测绘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立项备案或未经专业测绘规划项目备案而进行测绘或委托测绘的;
(二)委托不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等级的单位承担测绘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未进行招标投标而直接委托测绘的;
(四)未取得测绘项目开工许可证进行测绘或委托测绘的;
(五)地图样图未经初审或审核同意而擅自印刷、使用、发行的。
第四十四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其中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外地测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验证许可手续,在本市承担测绘业务的;
(二)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分包、转包测绘业务的;
(四)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测绘资料的;
(五)未经批准埋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进行处罚:
(一)测绘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测绘业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复制、编辑、转让或转借基础测绘成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责令其限期汇交;拒不汇交的,可停止为其提供本市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或因测绘单位的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测绘资格的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四十八条 阻挠测绘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测绘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7日

关于印发《关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分区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关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分区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计〔20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渔业(水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调整和优化农业区域布局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应对入世挑战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进一步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减小趋同性,避免盲目性,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逐步推进新的农业生产力布局的形成,综合考虑各地农业自然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条件以及农业长期发展所形成的产业基础等因素,我部着重对沿海和经济发达区、粮棉主产区、大城市郊区、生态脆弱区等四大类型区域农业结构调整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了《关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分区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指导结构调整时参考。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分区指导意见

  我国地域辽阔,区域之间农业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生产技术水平和外部环境都有很大差异。随着市场对资源配置调节作用的不断增强,农业在区域之间进行合理分工与协作是大势所趋。根据各区域的资源特点和市场条件,合理配置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因地制宜地确定农业发展方向和重点,减少结构调整的盲目性和趋同性,逐步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力布局,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形成合理的农业区域分工,从发展优势产品入手,大力培育优势产业区和产业带,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是应对入世挑战的重要措施,对于我国农业长远发展和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在继续推进我国农业东、中、西部三大地带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现就不同类型区的农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业结构分区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抓住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基本目标,以优质化、专用化、品牌化农产品为主攻方向,从提高我国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强竞争力的大局出发,着眼长远发展,合理确定各区域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逐步形成比较合理的农业区域分工格局。

  调整农业区域布局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渐进的过程,应按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坚持以下原则,逐步推进。

  (一)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立足市场多样化、优质化的需求,着眼国内外市场,突出区域特色,选择市场前景广阔、生产潜力大的产业和产品,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壮大。

  (二)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在资源禀赋、生产规模、市场区位、环境质量、以及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因地制宜,扬长避短,把潜在的优势转变为现实的经济优势。

  (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针对区域特色,优化农业技术结构,加快区域性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大力推广成套农业技术,不断提高农业发展的科技含量。

  (四)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立足现有基础,考虑农民的传统习惯和承受能力,搞好服务和引导示范,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把自主权真正交给农民。

  (五)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从我国农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合理有效地利用农业资源,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不同类型区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综合考虑农业自然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条件、以及农业长期发展所形成的产业基础等因素,当前重点提出四大类型区域农业结构调整的分区指导意见。

  (一)沿海和经济发达区

  这类区域自然条件较优越,农业生产力水平较高,农村非农产业比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沿海地区毗邻港澳台及日、韩和东南亚市场,区位、资金和技术等比较优势明显,有利于发展外向型农业。农业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向是,主要面向国际市场,大力发展高科技农业、出口创汇农业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把农业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基础产业,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一是以标准化、优质化、规模化为重点,大力发展名特优新蔬菜、水果、花卉、苗木等园艺产业;二是以设施化养殖为重点,大力发展优质、多样化畜产品和名特优水产品为主的养殖业;三是以加快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生物技术产业;四是以提高附加值为重点,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

  长江三角洲地区要重点发展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蔬菜、花卉、名特优水产品等产品,建成规模化、高标准的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东南沿海地区要以高标准设施化栽培和工厂化规模养殖为主,大力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农产品生产,重点发展面向港澳台、东南亚和欧美市场的优质高档“菜篮子”产品,促进热带、南亚热带花卉、水果、中药材、名特优水产品等规模化生产。环渤海地区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农产品,主要面向日、韩等东亚市场,着力开拓俄罗斯和欧共体市场,重点发展蔬菜、水果、海水养殖等产品,加快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和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加工深度。

  (二)粮棉主产区

  这类区域是我国大宗农产品的集中产区,农业生产基础较好,具有发展粮、棉、油等大宗产品生产的明显优势。农业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向是,压缩普通品种,发展适应加工需要的优质、专用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大力发展养殖业,建成全国最大的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粮食转化,延长产业链条,增加后续效益。

  农业结构调整重点:一是稳定提高粮、棉、油等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商品粮基地、加工专用粮和饲料粮基地建设,提高优质专用粮食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水平。大力调整粮食品种和品质结构,发展优质、专用和无公害产品生产。二是积极发展畜牧业。充分利用农区丰富的粮食和作物秸秆资源,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养殖和专业小区养殖。调整畜禽品种结构,积极发展草食型畜牧业。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和疫病防治体系建设。发展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三元”结构种植,提高饲料饲草作物产量,实行农牧结合。三是推进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产业化经营。大力培育重点龙头企业,推广“公司+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壮大中介流通等组织,拓宽农产品收购、加工、转化、销售渠道,促进产业化经营。

  东北平原地区要调减普通玉米品种种植面积,大力发展饲用、加工专用型玉米品种。扩大大豆种植面积,突出发展高油大豆生产。适当控制水稻发展规模,压缩干旱缺水地区的水稻种植面积。建设肉牛产业带和奶源基地。

  黄淮海平原地区要稳定小麦生产总量,适度调减严重缺水地区的小麦种植面积,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小麦。扩大高蛋白、高油、高淀粉含量等加工专用玉米种植面积。加快饲料业、酿造业等的发展,促进玉米加工转化。积极发展高蛋白大豆。搞好国家优质棉花基地县建设,形成稳定的棉花集中产区。大力建设中原肉牛肉羊产业带。

  四川盆地及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要适当调减早稻面积,扩大优质稻、加工专用稻比重,适当发展优质杂粮、杂豆。改良品种,培育名牌,建设油菜、柑橘、蔬菜、花卉、中药材、茶叶、蚕桑等经济作物优势产业带(区)。巩固生猪、家禽、水产品等传统优势产品,发展草食型畜牧业,提高规模化水平,大力培育肉类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大城市郊区

  大城市郊区农业是我国农业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市场区位优势明显,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具有显著的多功能特征。农业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向是,以服务城市为中心,注重近郊区和远郊区的合理分工,着力发展集生产、生态、文化、观光、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都市农业。

  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一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逐步扩大“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范围,搞好农产品的分级、加工、包装、贮藏和运输,积极发展集中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方式。二是完善农产品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近郊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市场信息灵敏,应加强销地批发市场和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流通服务设施,把近郊区建成农产品和市场信息集散中心,既可为城市居民提供丰富的农产品,又可为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服务,引导远郊区建设面向城市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三是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引进推广适宜设施栽培的优良品种和成套技术,加强农业生产标准化综合示范区建设,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四是积极发展观光生态农业。发挥农业在教育、观光、生态等方面的功能,开展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采用现代农业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积极发展高科技农业,促进大城市观光生态农业快速发展。重点加强远郊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为市民提供“回归自然”的良好生态环境,逐步建设成为大城市的绿色生态屏障。

  (四)生态脆弱区

  这类区域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农业生产水平较低,但具备发展特色农产品、草地畜牧业和生态渔业的优势。农业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向是,结合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切实提高牧区畜牧业发展水平,把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与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

  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一是加快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步伐。在搞好生态林建设的同时,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的经济林和人工草场。保护和建设天然草地,实行划区轮牧和舍饲圈养。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二是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发展优质棉花、糖料、水果、蔬菜、花卉、中药材、牧草、烟叶、茶叶、蚕桑、脱毒种薯和名特优水产品等具有传统优势的产品生产,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三是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既要发展大规模的现代加工业,又要注重发展各种地方风味和特色产品的传统产业和作坊,把特色初级产品变为特色加工产品,形成区域经济支柱和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体系。

  黄土高原地区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实施,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发展优质小杂粮和苹果等优势产品生产,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西北内陆地区要发展节水农业,加强优质高产的糖料、棉花、瓜果生产基地建设。重点发展葡萄、香梨、啤酒花、牧草、枸杞等特色农产品。调整畜群结构,加强品种改良,转变养殖方式,积极推行舍饲圈养,加快草场建设,提高牧区畜牧业发展水平。西南高原地区要在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基础上,抓好中低产田改造,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加强烤烟、茶叶、中药材、热带亚热带水果、花卉、反季节蔬菜等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青藏高原区要调整农牧业结构,加强草原建设,发展特色无公害农产品,提高牧区畜牧业发展水平,实现农牧民增收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促进农业结构分区调整的主要措施

  (一)制定规划,加强宏观指导。调整和优化农业区域布局是一项长期任务。我部将组织有关方面力量,研究制定全国农业区域布局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所在区域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深入研究分析本地比较优势,从实际出发,树立全局观念,着眼农业长远发展,研究制定本地农业区域布局规划和实施意见。农业各行业也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划,加强指导。

  (二)研究制定农业产业的区域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持区域主导产业的发展。对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应研究制定包括优良品种引进、名牌产品开发、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等一系列鼓励的农产品出口创汇的政策,扶持外向型农业的发展。对大城市郊区,要加大对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和监测方面的投入力度,扶持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对粮棉主产区,要研究制定促进粮棉等大宗农产品及畜产品加工转化的扶持政策,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商品粮棉基地和良种工程建设力度。对生态脆弱区,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扶持特色农产品、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基地建设的政策。调整农业投资结构,加大对重点农产品、重点产业和重点地区的投资力度。

  (三)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以优质水稻、优质专用小麦、加工专用玉米、优质大豆、棉花、“双低”油菜、糖料、水果、牛羊肉、奶、水产品等为重点,采取一个产品制定一个规划,确定一些重点生产区域,建立一批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选择一批龙头企业,推广一系列配套技术,制定扶持政策,扶持发展壮大一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产业区,引导和带动农业区域布局的调整。

  (四)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引导农业标准化生产。适应加入WTO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农业标准化工作经验,特别是要针对农产品主要出口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加强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抓紧制定、修订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完善国家和农业行业质量标准,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完善农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引导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按标准组织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农产品竞争力。

  (五)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搞好产销衔接。调整布局和重点,建设一批有区域特色的产地批发市场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集中有限的资金,重点抓好主产区批发市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完善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农业环境和农产品质量信息系统,尽快健全辖区内县级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并向这些县所属的乡镇、农产品批发市场、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民专业协会和种养运销大户延伸。大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特色、与农民利益紧密结合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调整结构、发展生产,提高区域内优势产业和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强产销衔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竞争、统一、开放、有序的全国大市场的形成。

  (六)调整农业科技力量区域布局,有针对性地推广成套农业技术。适应各区域重点产业和产品发展的需要,优化农业科技力量布局,调整科技研究与技术推广的方向和重点,改革和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开展区域性重大科研攻关,有针对性地引进、培育和推广一批符合区域特点与调整方向的优良品种和配套栽培技术,加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