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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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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市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以支持新城区起步区的建设,确保新城区起步区建设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附件: 1.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实施方案
3.徐州市新城区潘塘中心村建设实施方案
4.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实施方案

二○○四年三月七日

附件1:
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被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保护农村居民健康,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徐州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结合徐州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在政府组织和领导下,以农村居民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方式筹集资金,对参保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的健康保障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坚持“政府组织、个人自愿、财政补助、集体扶持、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政府领导和卫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宣传、协调、监督、审计新城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及具体实施工作;
二、根据当地实际拟定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配套政策;
三、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基层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征集、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五、负责审批、兑现报销款项,定期公布资金支、余情况,接受参保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保对象
一、新城区内农村居民(含办事处企业职工、中小学在校生、个体户);
二、在潘塘务工经商、持有暂住户证的外地居民。
第七条 参保人员以农村家庭为单位,凡参保的农户每位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中途不退保。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患者有按本办法享受医药费补偿的权利;
(二)对合作医疗具备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
(三)有权接受组织实施者开展的免费健康体检、咨询、教育服务;
(四)享有其他有关权利。
二、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合作医疗管理,遵守本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依据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九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的收缴,个人部分原则上由合管办负责收缴,财政、卫生、地税、工商、民政部门予以配合,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收取个人资金时要签定合作医疗合同,使参保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资金来源:
一、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0元;
二、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潘塘办事处为每个参保者每年各交纳5元;
三、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为新城区每个参保者每年补助10元;
四、农村集体投入及社会个人捐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补偿原则,适度承担大病、重病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偿,具体办法如下:
一、以户为单位先缴费、后享受,现金就诊,凭发票报销;
二、合作医疗参保者,个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逐级转诊制度,原则上就近就诊,遇到特殊情况,事前或事后应向合管办报告,合理者予以报销;
四、参保人员凭办事处(镇)级以上卫生院病历、出院证明、原始正式发票和参保卡,方能按比例报销住院费、手术费、常规检查费、医药费;
五、门诊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费用按费用多少分级按一定比例报销,具体如下: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潘塘卫生院)门诊或村卫生室就诊者,可在5%范围内给予报销。
(二)住院者按下列比例予以报销:
1001-2000元报销20%;
2001-3000元报销25%;
3001-4000元报销30%;
4001-5000元报销35%;
5001-10000元报销40%;
10001-20000元报销45%;
20001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一、节育、生育(计划内生育剖腹产除外);
二、矫形、整容、疗养、康复治疗;
三、在私人诊所或未经许可的社会医疗机构支出的费用;
四、自行采购的药品;
五、服毒、酗酒、自杀、性病等人为事故所致的费用;
六、医疗纠纷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费用;
七、自行购药和特殊医疗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属于合作医疗支出范围的费用;
八、合管会按有关规定认为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资金由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经费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合管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兑现合作医疗保险费用补偿,每月公布一次,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是社会保障性资金,事关农民生命健康。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资金要储存在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作医疗资金用于经营性投资,不得购买国债,不得将合作医疗资金用于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任何行政性、事业性支出,也不能借支给任何人、任何单位。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收回全部钱款;
二、当年内取消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三、对参与的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在建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合管办应加强内部建设,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农民就近得到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附件2: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实施方案
为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保证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新城区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在近五年内,不具备安排被征地农民广泛就业或实行最低基本生活保障等条件。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特对其推行五年期基本生活保险。
二、参保方式
该保险为一次性投保,按150元标准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领满五年为止,每人需一次性交纳保金8422.40元。
三、 资金来源
参保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被征地农民从个人应得的征地安置费中每人出资5895.68元,占总额的70%;二是由村民小组从征地补偿费集体留成的30%中,每人垫付1684.48元,占总额的20%;三是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每人奖励842.24元,占总额的10%。
四、其他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鼓励参保人员利用本次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购买团体年金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保费后,从规定年龄起按月领取养老金150元),对投保者由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实际缴纳保费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附件3:

徐州市新城区潘塘中心村建设实施方案
为妥善安置拆迁农民,保证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潘塘中心村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暂定为100万平方米的建设规模,在严格规划质量要求的同时,注重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到规划布局合理,公建设施配套,管线基本功能完善,环境绿化整洁美观,房屋经济适用。
二、实施办法
(一)规划: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邀请国内三家规划设计单位参加潘塘中心村规划设计招标。
(二)施工图设计: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工程处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省招标办网站公开发布房型招标公告。户型分为60、80、100、120、140平方米5种,一梯二户,厨、卫、厅、房均有外墙窗以利采光通风,各项指标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各单元平面便于组合使用。
(三)勘探: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2月底前确定勘探单位,3月上旬入场勘探。
(四)施工图设计:2月底前发布招标公告,3月上旬确定投标人,并择优选定3-4家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业绩良好的住宅设计单位,3月10日前定标。
(五)监理:2月底前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3月10日前定标,以便监理介入施工图设计工作。中标单位要求具有乙级以上监理资质,派出的监理人员有良好的业绩。
(六)施工:2月25日前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施工单位要求具备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本次招标50万平方米分为5个标段,每标段划分4个组团。要求项目经理具有一级以上、组团经理具有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且均有良好的业绩。为保证管理人员队伍稳定,招标文件可规定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将被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七)房屋建设标准:潘塘中心村建设房屋为6层砖混结构,分带半地下室和不带半地下室两种。顶层设阁楼,斜屋面上加防水瓦,外窗为塑钢窗,外门为防盗门;内门为木夹板门,厨房、卫生间带防水层,洗菜盆、大便器、水龙头、灯具、开关、插座一应俱全。砼楼板板底为清水砼,不做抹灰层直接批腻子,刷白。内、外墙为涂料,水、电、电话、有线电视接入户内,竣工交房达到立即入住标准。
区内道路、管线纳入综合设计,全部列入监理和质监范围,由有市政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区内绿化在冬季施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考虑到今后的养护费用,选用耐旱适合本地气候条件的植物。
小区保洁选用固定式纱窗用于外窗,使住户无法从室内通过窗口向外抛扔物品。
(八)施工管理:选用先进的施工管理软件,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便于管理调控。现场配备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评比,促使施工企业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对易产生渗、漏、开裂等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工序,通过监理、质监两级质量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区、现场办公管理区等区域整洁、卫生,做到文明施工。
三、实施时间
首期工程50万平方米,4月上旬开工20万平方米,5月上中旬开工30万平方米。二期工程于9月份开工。
四、实施目标
要采取各种措施,把潘塘中心村建成一个整体工程质量高于目前市区其他同类住宅的精品小区,具有较高规划和设计水准,设施基本完善,便于进行管理,适宜居住、生活的新型社区,彻底改善该区域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
五、其他
施工期间,通过招标比价采购材料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潘塘办事处新组建的相关公司提供的建材、劳务等业务,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创业机会。

附件4: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新城区总体规划和建设部署,在10平方公里起步区范围内将有1.3万名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其中17至50岁的劳动力5800人,青壮年劳动力在4000人左右。在青壮年劳动力中,除目前已有800人在外务工或经商外,尚闲置3200人。为了使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筹建水泥拌合厂
该厂将吸引外资3000万元,用地80亩,年税收150万元。由市有关部门进行规划定点,潘塘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该厂建成后,预计安置就业200人。
二、组建运输装卸实业有限公司
由潘塘办事处负责组建运输装卸实业有限公司,在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处的统一调度下,组织被征地农民为新区建设搞好运输、装卸和其它方面的劳务服务。预计安置就业600人。
三、实施继友奶牛场搬迁
继友奶牛场是徐州的奶业基地,在其带动下,潘塘境内的奶产量占全市产量的一半以上,而起步区范围内的奶牛饲养量又占全办事处的70%以上。搬迁工作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选址、定点、用地等相关手续,潘塘办事处具体实施。预计安置就业300人。
四、组建保安队伍
委托有关机构招聘培训保安人员。预计安置就业200人。
五、开展就业培训
根据新城区建设需要,免费培训维修工、保洁工、园艺工等,计划培训人员600人。
六、兴建就业基地
在新城区规划范围以外,为潘塘办事处规划500-1000亩工业用地,通过招商引资兴办企业,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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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滩涂生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滩涂生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4〕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滩涂生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通市滩涂生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滩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滩涂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滩涂生产是指在滩涂上进行养殖和捕捞等生产作业。
第三条 本市各相关地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沿海各村,从事滩涂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滩涂生产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滩涂生产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滩涂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相关地区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滩涂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滩涂生产安全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滩涂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地区政府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滩涂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滩涂生产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滩涂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滩涂生产安全事故。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许可初审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初审工作,负责用于滩涂生产的船舶的检验发证和相应职务船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滩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教育和培训,负责对办理出港签证的出海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三)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滩涂生产作业拖拉机的定期检测、检验、发证工作,负责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拖拉机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通讯设施。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有通航孔的水闸管理事业单位)负责渔船出闸管理工作,并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出海渔船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公安边防管理部门负责出海船舶的户籍注册、《出海渔民证》的发放和签证工作。凡发现“三无”、“三证不齐”渔船或出海生产人员无相关有效证书(含技能合格证)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从事滩涂生产的拖拉机违法运输作业的行为。
(七)气象管理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及时准确地通报有关天气情况。
(八)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 各相关地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滩涂生产企业之间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应有针对性,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奖惩措施。
第八条 各相关地区政府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滩涂生产企业,尤其是滩涂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操作行为,应当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条 负有滩涂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滩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检查滩涂生产企业的相关设备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沿海各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其所属乡(镇)政府积极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滩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滩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工作,协助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迅速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滩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滩涂生产企业从事滩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第十二条 滩涂生产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滩涂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单位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滩涂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滩涂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滩涂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滩涂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
(一)用于滩涂生产的渔船,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滩涂生产,不得超过核定人数载客从事捕捞作业。
(二)使用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拖拉机从事滩涂作业。
第十七条 滩涂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的拖拉机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滩涂生产、运输作业。
滩涂生产企业对其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登记在册。
第十八条 滩涂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潮汐规律,科学地制定滩涂作业工作时间,并督促管理人员和下海作业人员及时安全返回,严禁延时作业。
第十九条 滩涂生产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经营规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滩涂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滩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滩涂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滩涂作业人员编组工作,严禁滩涂作业人员和作业车(船)单独出海。每个作业组必须配备具有丰富滩涂作业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及充足的救生设施。
第二十一条 滩涂生产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培训和督促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使用救生、通讯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滩涂生产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事项,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滩涂生产企业对其海上从业人员应办理人身保险,未参加人身保险的人员不得从事海上作业。
第二十四条 滩涂生产企业必须在滩涂生产作业区范围内和拖拉机、从业人员途经的危险地段设置足够数量的救生设施。
第二十五条 滩涂生产企业必须制定发生险情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章 滩涂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从事滩涂生产作业的拖拉机驾驶员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熟练掌握滩涂生产作业的技能,严禁超载,严禁从事滩涂生产作业的拖拉机上道路从事运输作业。
从事滩涂生产作业的拖拉机驾驶员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技能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的拖拉机驾驶员不得从事滩涂生产作业。拖拉机的所有人及驾驶人员应当按规定领取证照,参加年检。
从事滩涂生产作业的拖拉机必须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及充足的救生设施。
第二十七条 滩涂生产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滩涂生产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经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滩涂生产。
随船出海生产作业的人员还须取得公安边防管理部门核发的《出海船民证》。
第二十八条 滩涂生产从业人员有权了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等。
第二十九条 滩涂生产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存在前款规定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滩涂生产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保险赔偿外,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一条 滩涂生产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救生设施,按照海上编组作业要求出海作业,服从编组管理人员的指挥,及时安全返回。

第五章 滩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地区政府必须制定滩涂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 滩涂生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地区政府和负责滩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接到滩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的调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对滩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对滩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罚则及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地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滩涂生产经营单位、滩涂生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三无”是指无捕捞许可证、无船舶检验证、无船舶登记证;“三证不齐”是指缺少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或船舶登记证其中之一或未经年检签证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辐射沙洲及其他荒滩。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7〕150号


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专门机构。承担鉴定通用类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鉴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审批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

第六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等级在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以及省部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

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省部属单位以外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

第七条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员;

(五)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具有进行信息统计、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

(七)承诺遵守鉴定工作规定。

第八条 具备上述条件并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它法人组织可向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所(站)申请。

第九条 申请建所(站)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立所(站)的报告;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表;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证明复印件;

(四)用于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 

(五)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六)鉴定工作规章制度。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由申请单位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向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审批由申请单位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直接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将申报资料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委托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职业技能鉴定站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鉴定所(站)标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需增加鉴定职业(工种)的,应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表、提交新增鉴定职业(工种)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并按新建所(站)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同一职业(工种)开展高级工(三级)鉴定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建立技师(二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因工作需要更名的,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名。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因工作需要停止鉴定业务或因条件变化不能开展正常鉴定工作的,应报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销。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所(站)长负责制。设所(站)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任鉴定所(站)的所(站)长。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实施规定范围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

(三)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公正鉴定,保证质量;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对本所(站)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的管理;

(五)每年向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六)其它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鉴定活动时承担以下任务:

(一)受理申请、资格初审,并将申请鉴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送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

(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试,核对参加鉴定人员的准考证和身份证;

(三)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四)汇总鉴定成绩,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

(五)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并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查;

(六)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证书验印手续,负责向被鉴定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

(七)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由同意开展鉴定活动的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后对外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鉴定申报制度,未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其成绩一律无效,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在具备条件的鉴定所(站)内进行,确需在所(站)外鉴定或超出鉴定等级范围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跨区域开展鉴定的,需征得鉴定活动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共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培训与考试(核)相分离制度。考评员由同意开展鉴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实行不定期轮换,并严格执行考评员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阅卷、评分,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鉴定结束后,考评组应向主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鉴定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加强内部的日常管理,妥善管理鉴定工作档案资料,每次鉴定的发证名册、学员报名表、阅卷评分表等原始资料应分类存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综合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委托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综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经评估合格者,可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所(站)的硬件(场地、设备、检测手段等)是否与批准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符,是否完好,有无发展;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管理制度和鉴定标准、规范、程序的执行情况;年度鉴定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鉴定人数;鉴定质量、社会反响、收费和档案管理的情况等,重点是鉴定质量和数量情况。

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经查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收回《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一)在鉴定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组织他人代考或者同意由他人代考的;

(二)多次发生考场秩序混乱、纪律涣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使用指定的鉴定试卷,或擅自更改试卷内容的;

(四)擅自更改鉴定成绩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乱收费、乱办证,损害劳动者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履行规定义务,年度内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八)擅自开展跨区域鉴定活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个人应向鉴定所(站)交纳鉴定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认定标准

一、人员配置

1.领导成员:2-3人。所(站)长1人,负责鉴定所(站)的全面工作,为鉴定所(站)的负责人。副所(站)长1-2人,协助所(站)长管理鉴定所(站)的日常工作,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技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2.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1人,专(兼)职均可,协助所(站)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日常事务,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3.考务人员:1-2人,专(兼)职均可,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工作人员:1-2人,专职,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工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培训考核工作3年以上,了解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5.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专(兼)职均可,负责鉴定所(站)(站)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本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6.计算机管理人员:1人,专职,负责档案管理、数据处理和网络维护工作,要求具有计算机操作员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该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7.考评人员:3-5人,鉴定所(站)自有考评人员每职业(工种)不得少于3人,并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8.财务管理人员:1人,专(兼)职均可,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财会人员证书。

二、场地、设备的配置

1.办公室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打印机。

  2.理论知识考试场地:不少于60平方米,30套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备,并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3.实际操作技能鉴定场地:设备可以满足20人同时鉴定的需要,并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检测场地、设备:可以满足至少3个考评员同时开展测评打分的需要。

对某一具体职业,其技能考核、检测评分等场地设备的要求,参照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以上场地属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明。

三、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

2.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等)。 

3.岗位责任制。

4.档案管理制度。

5.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考评人员、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 

7.安全保卫制度。 

8.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9.其他有关管理制度。 

四、鉴定依据和有关资料 

1.《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或联合有关部门颁发的其它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2.其他有关材料。  

五、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1.简况(时间、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规模)。 

2.申报单位工作业绩、获奖情况。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 表 日 期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

填 写
考务管理

机构编码


鉴定许可证

编 号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之用。第1~4页由申报单位填写,第5页由规定单位填写。

2、“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条件”一栏,对照《浙江省职业鉴定所(站)管理办法》逐条填写,内容要真实。

3、申请单位、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二份。



申 报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申报单位地址

邮编


鉴定所(站)

负 责 人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定所(站)

联 系 人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 定 所 (站)管 理 人 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分工



已建立规章

制度目录




申请考核鉴定职业(工种)范围

序号
职业(工种)编号
职业(工种)名称
等 级





职业(工种)场地设备情况

鉴定场地
合计
知识考试场地面积
技能考核场地面积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鉴定设备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检测设备



























注:本表需按申报职业(工种)单独填写;公用场地设施设备可重复填写。申报建立多工种鉴定所(站)请另行复印。



推荐与审核、批准

承建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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