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51:51  浏览:9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办理该项业务的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方针,建立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交易体系,适应人民币汇率并轨后办理进出口结售汇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原则,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进入外汇市场进行交易,以求达到系统内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剂余缺,切实提高系统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根据外汇交易分中心的设置情况,总行将酌情授权部分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直接进入交易分中心办理业务。
第四条 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直接从事或委托其他专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分行之间也不允许直接进行交易。
第五条 外汇/人民币买卖的外币暂定为美元、港币、马克和日元,总行将根据交易中心交易币种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交易币种。
第六条 外汇/人民币交易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之内。目前各行只能受客户委托办理结售汇项下的外汇/人民币的即期买卖业务。
第七条 各行要根据每天自身结售汇资金的收支情况,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不准进行投机性的买空或卖空,以防汇率损失。

第二章 交易对象及要求
第八条 凡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开立相关外汇币种及人民币帐户的各外汇业务经办行(以下简称分行),均可委托总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
第九条 各分行应指定一名专业交易员从事本项业务,并通过电传报总行备案,由总行授予该交易员特定的交易代码,各分行交易员凭此交易代码与总行进行业务往来。否则,委托电传无效。
第十条 委托方式。分行只能通过电传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总行不接受电传以外的任何委托方式。委托电传一经发出,不可取消。
第十一条 交割日期。外汇/人民币交易的头寸交割日为分行委托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每个营业日下午4:00以前总行收到分行委托的电传,可在委托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办理交割。
第十二条 各分行委托总行卖出外汇时,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与该笔交易相关的帐户上必须有足够的外汇头寸,否则总行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分行委托总行买入外汇时,如果分行在总行的人民币帐户头寸不足,可以在发给总行购买外汇的委托电传中,同时向总行申请垫付人民币头寸,并注明垫付期限。如果委托电传中没有申请垫付人民币头寸的,总行将不予垫付。
第十四条 分行申请垫付人民币的最大金额不能超过该笔买汇业务所需要的人民币头寸。人民币垫付期限最长为5天(节假日顺延),总行将于到期日按垫付资金的本息合计金额主动借记该行在总行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帐户。垫付人民币资金总行将按10.62%计收利息,逾期不补头寸的,总行将按透支金额实行罚息或停止后续的买汇交易。

第三章 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分行委托。分行按不同币种将全天进出口结售汇金额轧差后的净头寸(即委托总行买或卖的各种外汇金额)通过电传按总行规定格式一次性地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交易室。电传号码为:22366,22445,22610,22687,22395 ABCI CN。
第十六条 总行对分行买卖外汇/人民币的成交价格以委托日总行的挂牌汇率为基数,上下浮动一定点数,保证分行有一定的盈利。对委托金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交易,总行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将予以进一步优惠。
第十七条 总行交易室在交割日向有关分行发送“外汇/人民币买卖成交确认书”,有关交易中的金额、汇率及交割日期均以“成交确认书”为准。
第十八条 接受分行委托买卖外汇/人民币业务后,总行交易室将通知清算中心于交割日借/贷记分行在清算中心的有关外汇和人民币帐户。分行在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发送的借贷记通知后,方能使用所买入的头寸办理付汇业务。
第十九条 电传委托申请的规范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定,各分行在业务操作中心须严格遵守。委托电传格式如下:
一、买汇时:
TO:DEALING ROOM,ABC H.O
FM:ABC XXX BRANCH
DD:DD——MM——YY
PASSWARD:020321
OUR REF.020FB94$$$
WE WANT TO BUY USD 1,000,000.00 AGNST RMB VALUE
SPOT.ON THE VALUE DAY,PLS CREDIT OUR USD ACC AND DEBIT
OUR RMB ACC WITH YOU.
需向总行申请垫付人民币时:
PLS PAY RMB2,000,000.00 FOR US FOR THREE DAYS AND YOU
ARE AUTHORIZED TO DEBIT OUR RMB ACC WITH YOU AT MATURI
TY DAY.
二、卖汇时:
TO:DEALING ROOM,ABC H.O
FM:ABC XXX BRANCH
DD:DD——MM——YY
PASSWARD:020321
OUR REF.020FB94$$$
WE WANT TO SELL USD 1,000,000.00 AGNST RMB VALUE
SPOT.ON THE VALUE DAY, PLS DEBIT OUR USD ACC AND CREDIT
OUR RMB ACC WITHYOU.

第四章 查询及其他
第二十条 各分行查询有关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时,可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总行挂牌汇率、委托电传、交易状况及“成交确认书”等情况,可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交易室查询。
联系人:戴维加 联系电话:8415588-23002
二、有关本外币头寸清算、记帐通知等问题,请按“清算查询办法”向清算中心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景德镇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景德镇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规划字[2010]9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专项规划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第三条 市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针对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以下领域:

(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领域;

(二)需要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编制的领域。

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瓷土、水、煤炭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测绘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第四条 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起草、衔接和论证、报批、备案和公布、实施监督等环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级各类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专项规划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市级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第六条 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市政府审批的依据或理由等。

第七条 工作方案是市级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第三章 起草



第八条 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市级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全市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市政府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衔接和论证



第十条 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衔接,应以全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二条 市级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发展改革部门与全市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对协调衔接难度较大的重点专项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市级专项规划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专项规划所涉重大项目应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编制部门共同评审。

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五章 报 批



第十四条 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市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

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二)论证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发布;其他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第六章 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市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市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的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入库。



第七章 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市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在市级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重要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10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第二十四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社会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市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各县(市、区)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立项情况会同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