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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1:09:22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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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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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是协
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行政复议工作职能交给法制办公室承担。
  2.将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职能和原代管的省无
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信息产业厅承担。
  3.将信访工作职能交给省信访局承担。
  4.将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建设厅承担。
  5.将原代管的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与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工作职能合并,省打私办(省边防办)仍挂靠政府办公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研究室的行政职能。
  2.归口管理参事室(文史研究馆)。
  (三)转变的职能
  1.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原则上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
和跟踪调研的职能。
  2.政府办公厅要减少具体审批事项,把应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的事情
交给各部门办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省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
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二)处理各级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电,草拟、审
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
  (四)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相关的调查研
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
政协委员提案。
  (六)收集、编辑、报送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
  (七)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
事故。
  (八)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粤单位、
驻军等关系,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负责全省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工作。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省政府领导同志服务,管理省政府大院。
  (十一)管理政府办公厅直属单位和挂靠单位。
  (十二)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政府办公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电收发、分送、校对、立卷、归档、印鉴、保
密工作;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大型会议的会务组织、突发性事件处理及救
助的组织联络、省政府领导内外事活动安排、日常值班等工作;负责办公厅督办
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编辑出版《广东政报》。
  (二)综合一处
  负责办理发展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税务、证券、审计、统计、
建设、经济贸易、交通、邮电、口岸、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安
全生产、交通安全管理、信息产业、经济技术协作、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知识
产权、地震、环保、人防、体制改革、经济研究中心、档案、地方志等方面的文
电和省政府工作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政务动态通
报》编辑工作。
  (三)综合二处
  负责办理外经贸、外事、侨务、台务、海关、商检、公安、国家安全、司法、
监察、打私、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粮食、国土资源、农垦、气象、
民政、民族、宗教、卫生、计生、华侨农场、旅游、工商管理、文化、体育、新
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教育、商业、物资、供销、石油、民主党派、工、青、
妇、救灾、军队、驻外机构、粤港澳合作、捐赠等方面的文电和工作会议会务工
作。
  (四)调研室
  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以省政府名义上报中央、国务院的重大事项的
有关请示、报告,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讲话文稿;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
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提案处
  负责处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协调、检查、督促代表建议和委员
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例会应由省政府办理的有关工
作。
  (六)信息处
  负责综合整理政府政务信息;负责向国务院报送有关信息;指导政府系统政
务信息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对省政府重大措施、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工作。
  (七)小汽车定编处(挂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牌子)
  负责办理全省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的审核、审批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机构编制、调配录用、政审、考核、
任免、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培训及学历教育、公务出国、
档案等有关工作。
  (九)保卫处
  负责省政府机关大院、政府办公厅及指导大院各单位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及
消防工作;负责省政府机关大院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省领导在省政府院内
的外事活动、重要会议及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省领导住宅区的安
全保卫工作;管理省政府机关大院传达室,指导警卫中队的工作。
  (十)行政处
  负责制订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制度,指导省政府系统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负责省政府直属单位行政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开支的审核、呈批工作,检查监
督执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情况;负责本厅基建、国有资产管理和厅机关的经费
管理、内部审计;负责省府大院各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工作。
  (十一)交际处
  负责接待来粤的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兄弟省(市)政府系统副省级以上负责同
志;管理省政府接待宾馆;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十二)监察室(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
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及工、
青、妇工作。

  四、人员编制

  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26名,交际处事业编制25名。其中政府秘书
长兼办公厅主任1名,政府副秘书长6名,办公厅副主任5名,正副处长(主任)
41名(含交际处和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参事室(文史研究馆)
  参事室(文史研究馆)是具有统战性、咨询性、荣誉性的工作机构。其主要
职责是:承办省政府选聘参事、馆员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
支持参事、馆员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
策等实施情况和某些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组织馆员撰写和整理文
史资料,进行文史研究和诗、书、画创作等活动。
 参事室(文史研究馆)内设3个职能处(室):
  1.办公室
  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文秘、行政、财务、财产、车辆、医疗、保卫等
管理工作。
  2.人事处
  负责选聘、续聘、解聘参事、馆员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工作;负责现
有参事、馆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已故参事、馆员遗属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3.业务处
  负责参事、馆员开展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等活动的组织安排;编印《省政府
参事建议》、《岭南文史》等刊物。
  参事室(文史研究馆)机关行政编制18名,事业编制17名(含为参事、
馆员服务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其中主任(馆长)1名,副主任(副馆长)2
名,正副处长(主任)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二)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正处级,承担省人民政
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公路
“三乱”治理工作。行政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政府办公厅
管理。
  (三)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边防委员会办公室),为政府办公厅的挂靠单位,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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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民政、劳动、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确认
第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追捕在逃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
(四)抢险救灾,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第七条 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可以由单位或个人举荐,也可以由行为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七天。要告知举荐人或申请人确认结果。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发给见义勇为证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第三章 奖励
第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表彰、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记功;
(四)授予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表彰和奖励的等级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升学、土地承包等方面的优先权;从事个体经营,生活确有困难的,工商行政、税务部门应当在有关费用、税款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护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积极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垫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机构垫付。
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三个月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从见义勇为经费中,暂付医疗机构的垫付款及继续救治所需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由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承担,承担数额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二)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无力承担或加害人在逃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工作单位资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无力资助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从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从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参照国家有关因公死亡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有工作单位的,其伤残待遇参照国家有关因公受伤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从见义勇为经费中给予一次性或定期生活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不变;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从见义勇为经费中给予生活补助。
前述两款的生活补助,应使其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诬陷、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要求保护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经费来源:
(一)人民政府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其他援助组织的资金;
(三)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资、赞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省、市(地)、县(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其他援助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县级公安机关无力解决时,市(地)、省两级公安机关应当用见义勇为经费统筹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不及时确认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诬陷、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9日

关于转发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转发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委管国家局:
1984年以来,经过10多年的努力,全国包装改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初步改变了包装落后面貌。但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包装改进任务仍十分艰巨。为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发展,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提出了《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现转
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


经过10多年的努力,包装改进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相关行业对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需求迅速增大,尤其是我国出口的增长和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包装工业提出了新挑战,提供了新机遇,也带来新问题
:首先是商品破损问题没得到根本解决,破损造成的损失仍然十分巨大,二是包装废弃物污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影响生态平衡;三是利用包装造假,扰乱市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四是商品销售的过分包装有所抬头,影响了包装改进减损、增收、节
约的效果。为此,提出抓好包装改进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狠抓重点商品包装改进,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改进的标准
1984年,全国包装大检查确定了22类大宗商品和出口商品作为改进重点,其中,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自行车、中成药、棉花、烤烟、化肥、农药、水产品、水果、茶叶、搪瓷等改进较好,基本上杜绝了商品破损。但仍有一部分改进不理想,有的甚至没有改进,主要有水泥、平板玻璃
、卫生洁具、面粉、鲜肉、出口机电产品,加上新增的重点产品(化工产品、农副产品),这8类产品是今后改进的重点。
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水泥袋撒漏、吸潮问题。水泥生产厂必须严格执行水泥袋新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无复膜塑编袋。要积极研制高强度的复合纸,推广伸性纸,开辟新一代水泥包装袋。要重点解决平板玻璃木箱包装破损严重的问题,加紧研制、开发、推广新的玻璃包装箱,如塑料周转箱
等。出口机电产品木箱包装质量差,要加速蜂窝纸板的开发和推广,逐步取代部分木箱包装。要从材料、技术、管理上下功夫,解决化工产品包装渗漏问题。要为农副产品提供可体包装,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二、加强包装产品质量工作,把包装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抓好包装产品质量是做好包装改进工作的基础。要重点抓好以下3个方面:(一)包装改进机构要搞好包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按国家和行业质检计划组织实施。(二)做好包装产品和产品包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提供技术保障。(三)按照国家计? 橹安飞砜芍さ姆⒎藕椭柿咳现すぷ鳎涌煊牍适谐〗庸斓牟椒ィ俳捌笠抵柿抗芾砗桶安分柿康慕徊教岣摺? 三、提倡绿色包装产品,防止包装废弃物污染
包装为人们生活带来很大方便,但包装废弃物也给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尤其是塑料薄膜和EPS 发泡餐盒形成的“白色污染”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禁止火车和航用客船使用EPS包装餐盒。 塑料薄膜袋和EPS餐盒造成的污染问题在许多城市还没有得到解决, 包装改进工作要抓住机遇,
大力推动和实施绿色包装,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塑料包装制品。重点发展功能好又易于回收处理的包装制品。
四、认真贯彻《印刷业管理条例》加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监督管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是包装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法规。包装改进机构必须加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包装装潢印刷是包装产品生产过程的一道工序,包装企业不得为造假者提供便利条件。几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不遵守国家法规的企业,除按罚则处罚
外,还要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把包装改进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随着我国包装工业的发展,大量的新技术新产品问世,如纸桨模塑餐食、平板玻璃塑料周转箱、高强度纸桨复合纸、预应力复合水泥袋等。但由于新产品新技术问世较短,产品较难打开市场。我们要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大力宣传,做好信息服务和推广应用,在市场开拓方面给予支持。

六、加速包装法规建设,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
包装是跨部门行业。当前包装行业宏观调控力度不够,许多问题日渐突出,包装管理亟待立法。受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中国包装总公司协同国家经贸委正在起草《商品包装管理办法》,为制定《包装管理条例》和《包装管理法》创造条件。
七、注意研究包装改进工作的政策问题
改进包装是一项长期任务,要正确处理企业效益与产品包装改进的关系,认真研究政策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出改进包装的政策建议,提供决策部门指导包装改进工作不断前进和发展。
八、加强包装改进工作领导,确保包装改进取得实效
各地经贸委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出包装工作方案和改进目标,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改进工作。各行各业要重视包装,包装也要为各行各业服好务。包装改进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地方、各企业大力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各级包装改进机构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争取各方
面的支持与配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包装改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199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