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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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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50号



《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文超



二○○六年二月十九日





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具有独创性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雕塑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结合地域文化特点,突出艺术性、纪念性、象征性、群众性、标志性和装饰性。

第五条 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

(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

(二)损害民族情感,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

(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

(四)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雕塑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城市雕塑建设及维护。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雕塑公园和公共城市雕塑建设。

第八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城市雕塑建设,负责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发展改革、城市园林、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办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城市园林、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雕塑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按照规定审批政府投资的城市雕塑项目。

市城市园林部门负责会同市市政、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占用城市绿地和其管辖的城市广场建设的城市雕塑的选址意见,负责场地占用审批管理和雕塑建成后的维护保养。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城市雕塑建设与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市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内部建设的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雕塑设计应当和周围建筑、景观氛围相协调。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前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建设城市雕塑,雕塑题材的立项审批和设计审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设计、建设城市雕塑,应当委托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施工任务。

设计、承建单位或者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设计城市雕塑,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第十五条 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室外雕塑除外。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为实施创作、保证雕塑艺术质量提供必要的条件。需要变更创作、设计方案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征得原创作、设计者的同意。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者应当对雕塑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创作、设计、承建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认雕塑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城市雕塑交付时,设计和承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雕塑的维护工艺和方法。

第十九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创作、设计、承建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创作、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优化创作、设计方案;对在重要位置设置的城市雕塑,重要题材雕塑,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或者公共雕塑,建设单位还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评审、论证时,评审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评审组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应当按照维护工艺和方法进行维护管理,保持雕塑的完好与整洁。保修期内,承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公共雕塑、政府投资或者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按照签订的维护责任书确定管理维护职责。其他雕塑,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单位履行管理维护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冠名及管理维护。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保护城市雕塑的知识产权。建成的城市雕塑,创作者有权署名。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签订协议,不得擅自复制、抄袭城市雕塑。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有劝阻、举报损毁城市雕塑和违反规定建设城市雕塑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雕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创作出社会公认的精品雕塑和优秀雕塑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尚未规定处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者管理维护人应当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按件数每件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公共城市雕塑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件数每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毁坏城市雕塑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画、粘贴、搭建、吊挂、拉线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处(幅)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维护管理不善,造成城市雕塑污损、残缺严重的,责令限期清洁或者修复;逾期未清洁或者修复的,按件数每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或者施工业务的,责令退回取得的相关费用,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县(市)、上街区城市雕塑建设与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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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署


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25日,新闻出版署

近几年来,全国印刷企业发展很快,对缓解“出书难”发挥了作用。但也应看到,印刷企业的发展过多、过快、过滥,超出了实际需要,不少印刷企业管理混乱、违章经营,非法印刷活动屡有发生,大量格调低下甚至反动、淫秽的出版物经过印制环节流向社会,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了加强印刷企业管理,搞好印刷企业的治理整顿,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共同制订了《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于1988年11月5日发布实行。经过一年的治理整顿,书报刊印刷业的混乱状况有所控制,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书报刊印刷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有所加强,但书报刊印刷企业过多、过滥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从出版物的印制环节上堵塞“黄源”的目标远未达到。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对整顿、清理出版物的印制单位提出了严格要求。为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的要求,搞好书报刊印刷企业的整顿、清理,保障书报刊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书报刊的印刷管理,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特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贯彻执行《两办通知》和《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完成对本地区印刷企业的整顿工作。通过整顿,对印刷企业广泛开展一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印刷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的教育。同时,对本地区的印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登记、验收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整顿印刷企业结束后,根据本地区对书报刊印刷能力的总体需求及合理布局的要求,经严格审查,可以对确有书报刊印刷设备、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力量、能保证产品质量、遵纪守法、管理基础工作健全、物资供应有正常渠道的并历年担负一部分书报刊(含教材、课本)印刷任务的印刷企业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乡办印刷企业承接印件按《两办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书报刊印刷企业基本条件和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发放办法。
本规定下达前已整顿完毕的印刷企业,已经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应重新审核,对申报不实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刷企业,应撤销其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凡未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书报刊印刷业务。
三、对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委印的正式出版物(指有书号、刊号的出版物,下同)实行书刊定点印刷制度。
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分为全国定点和省级定点两类,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可承印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只能承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物。

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由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企业中从严优选组成。以国营大中型书刊印刷骨干企业为主,包括历年列入书刊印刷行业统计的书刊印刷厂、部分历年承印教材(含课本)的印刷厂、部分出版社印刷厂和部分部队书刊印刷厂。
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由我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商定分配名额,由申请企业填写《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登记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严格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报我署核准后颁发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证书。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发证,报我署备案。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登记表和定点企业证书由我署统一印制。
四、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确定后,各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的正式出版物应委托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委托当地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出版社凭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期刊社(编辑部)凭期刊登记证。委托当地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须经委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委托外地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须经委印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单位不得委托外地非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正式出版物。如有违反,将追究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和承印厂的责任。
中央级出版社由中国印刷公司统一安排到京外印制的图书,由中国印刷公司通过年度生产调度洽谈会安排到京外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
五、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竞争意识和服务观念,增加生产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缩短印制周期,改进服务质量,为两个文明建设和发展出版事业服务。
为便于有关领导机关、统计部门和企业及时了解书刊印刷行业的状况,今后,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人员等基本情况要纳入书刊印刷行业统计范围,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应将行业统计所需资料按规定定期报送有关行业统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切实加强对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完不成指令性书刊生产任务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不按规定定期报送统计资料的,不按规定承接印件的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将撤销其定点企业资格,收回定点企业证书。
六、书报刊印刷企业(包括兼营书报刊的印刷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禁止承印反动、淫秽、迷信和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进行非法印刷活动。
七、书报刊印刷企业除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区新闻出版、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八、书报刊印刷企业承接印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承接当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年画、年历、台历、挂历、画册等,下同),出版社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报刊社、期刊社(编辑部)必须出具报纸、期刊登记证。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承接外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委印单位还须出具委印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2.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不得承印外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承接当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委印单位必须出具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的批准件。同时出版社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报刊社、期刊社(编辑部)必须出具报纸、期刊登记证。
3.承印当地和外地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委印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地、市以上,含地、市)的批准文件和委印单位、承印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凡不具备上述手续的出版物,书报刊印刷厂一律不得承印。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版、印刷单位及个人,由各地新闻出版机关会同所在地工商、公安、文化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地应建立、健全印刷业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政治素质好、懂专业的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本地印刷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使其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民营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究

毛卫厅


摘要:
修改后的宪法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民营企业的发展进入了又一个美好春天,但是在民营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本文探讨了民营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责任,并在建立健全环境立法的同时探讨民营企业引入ISO14000标准认证的实施,希望建立一整套对民营企业环境保护的评价体系,并鼓励引入民营企业的民间资本参与环境保护的投资,从而有效地控制因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关键词: 民营企业 环境保护 社会责任 ISO14000标准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异军突起,迅速发展。在去年被中央电视台评为“中国十大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之一的温州,是一座经济繁荣而又充满活力的城市,其经济的支柱和主要特色就是民营经济。据不完全统计仅温州市就有13多万家民营企业,这些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已被写入宪法, 但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若不认真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势必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冲击,反过来也必将制约我国经济包括民营经济的发展。
任何一个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要激烈地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那么就必须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一个企业的生存之本。民营企业要谋求自身更很的发展,就必须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可以说众多的民营企业都有这样一个目标:“低投入,高产出”,有点数学知识和经济学头脑的人都知道,投入和产出这两个量之间是成反比关系。当固定产出的时候要获得高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降低投入,所以民营企业就不愿意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前几年在治理淮河过程中,有些企业就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配备治污设备,白天排放处理后的“白水”,晚上没人看见的时候排出来的水就变了颜色,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导致企业的污水处理设备成为摆设品。
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初期,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企业自身,考虑环境因素的比较少,人们更多把目光放在经济蛋糕的增长问题上,更多地关注GDP数字的攀升,而直到最近几年以来,由于一系列环境问题开始危及到增长甚至已影响到整个社会发展的时候,人们才开始重新认识并重视起环境问题来。
不可否认,GDP的增长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环境代价,但是,能否找一种最优选择,把这种代价降到最低?
我们知道,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都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主体,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承担起维护我们公共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民营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但是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公众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固体废物,污水,废气的排放,使必会造成环境的污染,环境污染将会侵犯公众的环境利益,这就导致社会的一种不公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环境权,但是自己的环境权却很难行使。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有权利要求环境侵害的一方赔偿损失,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的潜在性,一开始它对公众造成的环境侵害不是很明显。虽然有环境侵害的存在即使公众也认识到了,但是不是到了环境污染严重侵犯了自己健康的时候公众是不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因为从我国的环境立法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简单,用语含糊,可操作性不强,很难成为公民主张环境权的直接依据。即使民营企业对环境污染的事实存在,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话不会被公众要求环境侵害赔偿,但是民营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应该认识到环境保护既是自己的义务,更是对社会应负的一种责任。
随着入世和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程度加深,国内民营企业要在全球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壮大,关键还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只有具有良好企业形象,得到社会高度认可的企业及其产品才具有持久的竞争力。为此,温州天正集团董事长高天乐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强调企业责任就是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对员工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资源环境负责。
在过去的理解中,很多民营企业只关注最低层次的社会责任,他们认为只要企业能赢利、纳税就是尽到了社会责任,或者仅仅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同于社会公益事业。而忽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即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因为认识不够,造成了很多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污染环境和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没有形成一种对整个社会负责的社会责任感。
民营企业关注社会责任是全球化背景下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除了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的道德良知和长远眼光,还要依靠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引导。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
首先,政府应当灌输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者要深刻理解社会责任大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应当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观念,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
其次,政府应该完善法制建设。将企业的相关社会责任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劳动法、生产安全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企业在做到守法经营的同时也就体现了社会责任。
第三,有必要建立一套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如今中国对企业的评价标准还仅仅停留在经济标准上,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从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全方位评价企业的指标体系,采取绿色GDP统计。
第四,在舆论导向上,政府应当扩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引导社会关注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积极评价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营造一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如在企业评优评强的活动中,将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作为评比的一项标准。
此外,公众应该建立起社会舆论的监督体系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政府和社会舆论可以帮助民营企业意识到社会责任,但是这些毕竟是外部因素,关键是民营企业自身应该意识到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
如何更好地解决民营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光凭借民营企业逐渐意识到的社会责任感还是不够的,社会责任说到底就是民营企业或者说是民营企业老板道德层面的问题。有些民营企业有强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有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把没有处理过的污水,固体废物,废气直接排放,这就需要国家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如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效益又差的民营企业可以强令关闭。
对一些超标排放的民营企业应该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民营企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民营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责任的同时,应该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为了有效解决境保护问题民营企业就应该推行被称为是民营企业的“绿色通行证”的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
推行ISO14000会给民营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企业的内部,从强化管理、规范流程到品质提高,改善工作关系,提高员工素质,增强环保意识,在日常生产经济活动中,注意节约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同时由于改进工艺,既减少了生产过程的污染物,又降低了污染物的处理费用。另一方面是在企业外部,可增强客户信心,扩大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美化企业形象等。
推行ISO14000有利于破除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早在1996年公布ISO14000的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布对这一新的认证标准只给两三年的缓冲期。缓冲期过后,国际市场就可能会对未获证企业和产品作出若干限制,一些发达国家很可能借此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产品构筑非关税贸易壁垒。如在美国,国家能源部已要求其所有合约厂家在1998年9月前通过ISO14000认证,否则将取消合约。因此,民营企业有了这张“认证证书”就等于取得了一张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就可以打破一切国家正积极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为此,民营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全体职工的环保意识。必须认识到推行ISO14000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贯彻ISO14000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负责,是对消费者负责,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也有助于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技术,建立起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出口商品结构。
2、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推广清洁生产和绿色技术,建立生态化生产体系,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绿色产业转移,实现民营企业发展的生态化和工农业一体化。民营企业分布于广大农村,应大力支持和鼓励其充分利用其资源条件和特点,引入绿色科技,发展绿色产业。
3、按ISO14000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现民营企业经营模式的战略转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的规模大小,按照ISO14000的要求,或单独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或把环境管理内容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从产品的设计、材料选购、工艺制造、成品出厂、安装使用和产品使用后处理的所有活动和过程都严格按标准要求,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立足于生态文明的现代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和生态环境。
为此,民营企业应实施以下经营战略转移:
(1)绿色化经营战略。这种经营模式是要求民营企业在发展战略上自觉把环境保护、节约资源放在突出的重要地位,将环境资源价值纳入生产核算体系,作为衡量企业效益和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和工艺,加大可以投入力度,加强绿色科技产品的开发,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采用清洁生产、少废无废工艺,在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努力降低直至消除污染排放,实现企业产值的绿色增长,开展绿色贸易,推动建立绿色市场,树立企业绿色形象,引导社会的绿色消费。
(2)集约化经营战略。传统的生产方式是一种“原料?产品?废物”模式,其技术原则和组织原则是线性和非循环的,因而表现为排放出大量的废弃物。而集约化经营模式则要求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致力于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从资源密集型向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转移,依靠技术进步实现产品的最大增值,努力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系数,在节约资源的同时加强废物的综合利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建立生态工艺,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3)社会化经营战略。虽然企业有各种方式可以选择创造社会价值,促进社会发展,但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最有效的途径是“学会如何将我们所面临的主要社会挑战转变成新型的有利可图的企业机会”。这是民营企业实施社会化经营战略,全面承担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核心和本质特征。
在我们一般的认识上认为民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只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其实环境保护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一方面能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促进民间资本的合理循环,并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呢?我们知道,加快环保产业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自然,这种可持续发展也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因为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应是一切经济活动和经营行为的出发点,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应该将此奉为圭臬。同时,应该看到,由于环保产业的滞后,国家资本的投入明显不足,也给民营企业民间资本的介入提供了用武的天地和广阔的舞台。就是说,民营企业参与环保产业的建设,既是一种义务,一种利他,也是一种责任,一种自利。


参考资料:

【1】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 2004年
【2】 刘效仁 《民间资本为何远离环保产业》 2004年
【3】21世纪经济报道 2004年
【4】中华工商时报 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