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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军工、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56:51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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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军工、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军工、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

  2006年4月1日19时5分左右,山东省招远市七六一有限责任公司铵梯炸药凉药、装药、包装车间发生爆炸事故,车间被炸毁,造成在岗的31名员工被埋,其中20人死亡,2人重伤,其余人员失踪。事故原因和事故详细情况正在调查中。

  国防科工委孙勤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梁嘉琨副局长、山东省韩寓群省长和张昭福省长分别带队赶赴现场,组织当地有关部门继续搜救失踪人员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现就加强军工、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本次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沉痛教训,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监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生产,严禁生产设施超负荷运转,严禁车间及库房超量储存危险品。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人员密集危险作业场所的监控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管理,严肃查处"三违"现象;要把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人,不得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

  三、重新核定、压缩危险场所作业人员

  要组织企业重新对危险作业场所的定员进行审核,采取必要措施,重点压缩10人以上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严防重特大恶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大安全投入,加速淘汰落后危险工艺

  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针对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密集的情况,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度。

  五、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组织专家对军工、民爆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和危险作业场所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请各部门和各单位务必严肃认真对待此次检查工作,严防走过场,做到安全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要坚决实施停产整顿。

  

  国防科工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OO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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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认法联[20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精神,加强认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性、统一性,确保整顿认证市场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将《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工作分工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认证执法监督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认监委。
二○○二年四月七日



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工作分工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认证工作方面的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发[1999]8号)、《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方案》(国办发[1999]59号)的规定,依照目前的职能,履行各自有关认证的工作职责。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全国认证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根据国家认监委等四部门发布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除了负责对本系统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外,还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其他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检验检疫系统、商检公司系统和外资机构除外)的监督;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除了负责对本系统及商检公司系统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外,还负责外资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及驻华代表机构等)的监督。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予以承认,不得要求企业重复认证。
三、生产领域中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出口商品分类管理和根据政府间协定实施产品认证的出口加工企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执法监督。其他生产领域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执法监督。
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对相关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入境验证工作,查处进口商品违反国家强制性认证制度规定的行为。
五、对认证产品日常的市场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授予的职责进行。专项的认证市场监督和检查工作,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进行。
六、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机构及实验室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其他指定或者认可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检测机构(实验室)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认证工作中发生的重要事项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国家认监委组织查处的有关认证认可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国家认监委。
九、建立全国认证工作信息统计和交流制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定期统计和填报有关的认证工作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任务需要,应当指定一个内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的认证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开展上述工作中应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认证监督的一致性,不得重复监督。若遇到问题应当以协商的精神,团结协作,共同搞好所辖地区的认证监督工作。



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2]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要求,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油站专项整治作为今年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对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力度,保障国家燃油税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净化成品油市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打击成品油掺杂使假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坚决克服畏难思想和松懈情绪,加强对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机构与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落实监管职能到位。

二、突出重点,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1]72号等文件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登记注册工作。新建的加油站,除外商投资在高速公路新建的以外,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凡未取得省级经贸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企业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凡被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要依法查处。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油品、交易走私油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严禁利用低标号汽油冒充高标号汽油、在合适成品油中掺入劣质油品;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油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油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油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走私成品油。对上述扰乱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建章立制,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管,规范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经济户口”管理和市场巡查管理,强化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掌握本地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情况,开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货凭证的检查,发现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对重点地区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专项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对违法经营活动进行举报。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销售非法小炼油厂生产的油品和来源不明的成品油。国家规定的直供油单位,不得将专项油对社会批发、零售或变相销售。

五、加强协调配合,狠抓整治工作落实。加油站专项整治涉及企业多、范围广,政策性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经贸、公安等部门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完成好专项整治任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集中力量做好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整治,对反映突出、屡禁不止的违法企业和难点问题、大要案件,要组织专项集中调查和处理。推动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切实消除整治工作的死角。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司。

二OO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