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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15:03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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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工业园区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株发[2005]6号《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一、成立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黄兰香任组长、副市长翟笃培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企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招商局、市环保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王建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考核范围是:栗雨(欧洲)工业园、田心高科园、董家塅高科园、醴陵陶瓷工业园区、金山民营科技工业区、建宁经济开发区、渌口经济开发区、茶陵经济开发区、攸县攸州工业区、炎陵县九龙工业小区等10个工业园区。
三、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园区工业增加值:指凡在园区注册的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总额。
(二)园区投资总额:指园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三)上缴税收:指园区范围所有企业上缴的国税和地税总和。
(四)利用外资:指园区内引进境外资金和市外资金到位总额。
(五)环境保护: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指园区内工业企业废气、废水、废渣均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执行率指园区内环保分类管理名录中应进行环境保护审批的项目和企业的执行情况。
(六)园区运行情况报告:指国家、省、市发改委、统计局等部门规定上报的定期统计报表和情况汇报。
具体考核目标由各园区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考核领导小组批准下达。
四、株洲市工业园区考核指标及考核标准见附表。
五、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程序:
(一)由各工业园区按目标考核内容填报,直接报送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
(二)由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招商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核实各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指标,并提出相关审查意见。
(三)由考核办公室对园区实际完成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并将综合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
六、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的作用:
(一)根据园区目标考核结果,对市级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提出初步安排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并对排名前三位和排位上升大的园区给予表彰奖励。
(三)园区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地方政府和园区主要负责人年度政绩考核评比内容。
七、对园区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评先获奖资格。相关责任人则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八、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经济管理开发区考核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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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7〕40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安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展示牌等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发布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管理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和户外广告公共资源依法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履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
  (一)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依照《城市规划法》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进行规划审批。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核。
  (三)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内容审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六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依法办理经营登记,方可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第七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八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文明、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功能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历史保护建筑以及城市标志性、代表性、纪念性建(构)筑物及其控制地带的;  
  (五)利用城市行道树,影响城市绿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利用公共资源:
  (一)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车站,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利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墙体或者顶部,以及交通工具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出让户外广告公共资源,应当由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出让户外广告公共资源,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必须在依法确定受让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确定的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收入属于政府,市财政设专户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文件标明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及其他要求进行安装、制作,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遇到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设置人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经设置审核部门同意,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后,应当及时发布广告内容,超过5日(含5日)无广告内容发布的,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擅自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户外广告登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是我部下达的两年更新调查工作的一部分,为做好此次更新调查工作,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奠定基础,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精神,针对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完成情况,我部组织力量对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充分借鉴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成果,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为构建“十二五”环境统计改革平台奠定基础,为核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提供基础数据。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范围

  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二)调查内容

  主要是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指标;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指标;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指标。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我部2008年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三)调查方法

  工业源采取重点企业发表调查与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城镇生活源采取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区域排放量的调查方法;农业源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逐个发表调查,其余以区县为单位,通过排污强度核算排放量的调查方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逐个发表调查的方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员经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人员,保障经费,从根本上解决更新调查工作保障不足的问题,确保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技术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我部将组织开展对省级、地市级更新调查工作业务骨干的技术培训,各省级环保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区县级更新调查工作人员和重点污染源有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三)加强部门协调,确保数据获取

  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统计、农业、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疏通数据获取渠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质量分析,确保2010年更新调查数据与经济发展等数据的有效衔接。

  (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数据质量

  省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更新调查数据质量负总责;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把关和数据汇审工作;区县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加大现场核查力度,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督查中心要做好对辖区内各省(市、区)更新调查工作的抽查核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筹备阶段(2010年12月31日之前)

  各省要按照更新调查工作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以及组织业务培训等。要根据工业源重点调查筛选初步名单和调整原则,调整确定重点调查最终名单和非重点估算比例;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摸底清查,确定发表调查范围。

  (二)调查核查阶段(2011年1月1日-4月14日)

  区县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2月底之前完成入户调查及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3月底之前完成现场核查及数据审核工作;各大区督查中心要在4月14日之前完成对辖区内各省更新调查的核查工作。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1年4月15日-4月30日)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电子数据库报送工作,4月30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数据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工作。

  此次更新调查结果是确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的基础数据,不与“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1.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012/W020101224588530318906.pdf
     2.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012/W020101224588530322763.doc

     3.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012/W020101224588530454985.pdf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