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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接纳政府采购民事案件/谷辽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05:54  浏览:9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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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接纳政府采购民事案件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表时间:2006年07月24日
作者:谷辽海 
http://www.liaohai.com.cn

2004年10月,某招标公司受采购人的委托,就某采购项目中的100辆负压急救车向社会公开招标。同年11月5日,原告某医疗器械公司向招标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为投标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还派人前往芬兰设计监制样车。后来原告得知招标公司将他们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样车损失20万元。可是,法院却认为,原告与招标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是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随后原告进行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类似前述政府采购案件,各地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现象非常普遍,几乎均以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将供应商挡在法院大门之外。笔者认为,法院的做法有悖于现行法律规定。供应商与招标公司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赋予供应商救济的法律规定均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选择救济权的途径取决于供应商。对于招标公司的违法行为,最有效的监督主体就是投标供应商,其监督的手段可以求助于行政主管机关,也可以求助于司法机关。对于后者,供应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能是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自诉案件例外),不可能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政府采购法》,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可以向主管的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招标投标法》也有类似规定。前后两部法律赋予供应商在救济程序中的规定均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通过怎样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什么样的途径进行法律救济,这些权利完全属于供应商。故笔者认为,法院无权剥夺供应商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缔约程序或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享有管辖权。实践中,各级法院受理政府采购案件往往是以行政主体的处理结果作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论是投标供应商还是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合同缔约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信赖利益,受损方均有权提出索赔。依照现行法律,投标供应商与招标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这一法律关系所引起的损害事实,当然是属于民事纠纷。落标供应商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存在纠纷发生的事实与理由,当然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故笔者认为,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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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省政府令120号



第一条 为依法征收屠宰税,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屠宰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屠宰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或者屠宰猪、羊、牛、马、驴、骡、骆驼(以下简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未缴纳屠宰税的牲畜肉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屠宰税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屠宰税应当在牲畜的收购或者屠宰环节,向收购地或者名录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七条 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以牲畜的收购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在屠宰环节缴纳屠宰税,以牲畜肉的重量和屠宰地当日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八条 屠宰税的税率为3%。
第九条 收购、屠宰下列牲畜免征屠宰税:
(一)农村居民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部队自养、自宰并用于自食的牲畜。
(二)回族居民在本民族节日自宰并用于自食或者分食的牲畜。
(三)收购后用于繁殖、科学研究和医学实验的牲畜。
(四)用于向境外出口的已缴纳屠宰税的牲畜。
(五)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其它牲畜。
第十条 屠宰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购或者屠宰牲畜的当日。
第十一条 屠宰税一般按日或者按月缴纳。不能按日或者按月缴纳的,可以按次缴纳。
屠宰税的具体申报缴纳期限,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对个体屠宰户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八条的规定核定屠宰税定额,实行定额征收。
第十三条 未实行定额征收屠宰税的个体屠宰户和临时屠宰出售牲畜肉的单位、个人,以屠宰牲畜后必须向屠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纳税,并在牲畜肉上加盖税讫戳记。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加盖税讫戳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牲畜肉时,应当向出售者索取屠宰税的完税证明,对不能提供证明的,必须依照本办法代扣税款,并在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解缴税款。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规定的比例,在屠宰税征收税款中提取代扣代缴手续费,并按期向扣缴义务人支付。
第十五条 在屠宰税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屠宰牲畜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的企业、个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5年1月10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医疗期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医疗期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1]112号

2001.07.23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伤医疗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医疗期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自公布之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1、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

2、〈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试行)



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期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第三条 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医疗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医疗期,发给工伤津贴。

第四条 对于多处伤害部位或不同组织器官都受到伤害的,以伤害部位对应最长的工伤医疗期确定。对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未列入《医疗期分类目录》的,以六个月作为工伤医疗期。

第五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认为受伤部位已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要求复工并经单位同意的,可以以实际休息时间为工伤医疗期。

第六条 工伤职工应将工伤医疗机构对其受伤部位及伤害程度等情况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报送给单位,单位应将工伤医疗期的时间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 工伤医疗期满后工伤医疗机构认为仍需要休息治疗的,工伤职工应在七日内依据有关休假证明向单位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经单位同意的,工伤医疗期可以延长;单位对职工提出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有异议的,单位和职工均可以向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工伤医疗期延长的确认,在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职工仍享受工伤医疗期的待遇。

第八条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的确认,以伤情是否治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为依据,决定是否延长工伤医疗期并签署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审查指定医疗机构的治疗病历,查询工伤职工状况或做必要的体检,应当将工伤医疗期的确认结果通知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确认的具体程序按《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工伤医疗期确认所需费用,按劳动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伤医疗期从工伤休假的第一天起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和延长的时间,工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医疗期满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其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继续休假的不再享受工伤津贴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程度达到5—10级的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应由工伤医疗机构确认,工伤医疗期定为三个月,工伤医疗期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所确定的工伤医疗期是在参考有关省市工伤医疗期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门的医疗终结时间规定基础上,在征询宣武医院、积水潭医院、天坛医院、同仁医院、北医三院等多家医院的意见,经有关专家审核后制定。

2.本目录中的工伤医疗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所需要的医疗终结时间。

3.本目录中的各伤害部位对应的工伤医疗期,一般是各部位受严重程度的伤害时,休息和治疗所需的时间。工伤医疗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4.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7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5.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6.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7.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8.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9.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10.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11.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2.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3.各伤害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有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在原工伤医疗期的基础上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治疗证明,增加两个月作为该伤害部位的工伤医疗期。

14.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15.各种职业病的伤害以及中毒暂未列入本目录,其工伤医疗按国家现行有关职业病的规定执行。


详见

《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


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试行)

伤害部位 工伤医疗期
头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月
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1月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月
颅底骨折S02.1 6月
鼻骨骨折S02.2 3月
眶底骨折S02.3 4月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月
牙折断S02.5 4月
下颌骨骨折S02.6 4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6月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4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4月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4月
牙脱位S03.2 4月
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6月
动眼神经损伤S04.1 6月
滑车神经损伤S04.2 6月
三叉神经损伤S04.3 6月
展神经损伤S04.4 6月
面神经损伤S04.5 6月
听神经损伤S04.6 6月
副神经损伤S04.7 6月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6月
眼和眶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1月
眼球和眶组织挫伤S05.1 6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6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3月
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6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6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6月
眼撕脱伤S05.7 6月
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3月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2月
硬膜外出血S06.4 6月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6月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 6月
其他颅内损伤S06.8 4月
     
     
伤害部位 工伤医疗期
头部损伤(S00-S09) 头部挤压伤S07   1月
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皮撕脱S08.0 6月
耳创伤性切断S08.1 3月
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3月
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 3月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1月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月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3月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6月
颈部损伤(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1月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1月
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6月
第二颈椎骨折S12.1 6月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8月
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3月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6月
颈椎脱位S13.1 6月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8月
颈部扭伤S13.4 2月
甲状腺区扭伤S13.5 2月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月
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 12月
臂丛神经损伤S14.3 12月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12月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12月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5.0 6月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 6月
颈部挤压伤S17   1月
胸部损伤(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2月
胸部挫伤S20.2 1月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2月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2月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S22.0 6月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8月
胸骨骨折S22.2 3月
肋骨骨折S22.3 3月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4月
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3月
       
       
伤害部位 工伤医疗期
胸部损伤(S20-S29) 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6月
胸椎脱位S23.1 6月
胸部脊柱扭伤S23.3 2月
肋骨和胸骨扭伤S23.4 2月
胸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 12月
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 12月
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 12月
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 12月
胸部血管损伤S25   6月
心脏损伤S26   6月
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 2月
创伤性血胸S27.1 2月
创伤性血气胸S27.2 3月
肺的其他损伤S27.3 6月
支气管损伤S27.4 8月
胸部气管损伤S27.5 8月
胸膜损伤S27.6 3月
其他胸内器官损伤S27.8 3月
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 胸部挤压伤S28.0 1月
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6月
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6月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S30 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 1月
腹壁挫伤S30.1 1月
外生殖器挫伤S30.2 3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 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1月
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1月
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1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6月
骶骨骨折S32.1 3月
尾骨骨折S32.2 3月
髂骨骨折S32.3 3月
髋臼骨折S32.4 3月
耻骨骨折S32.5 3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6月
腰椎脱位S33.1 6月
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6月
腰部脊柱扭伤S33.5 2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2月
     
伤害部位 工伤医疗期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 12月
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2 12月
马尾损伤S34.3 12月
腰骶丛损伤S34.4 12月
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 12月
腰部、下背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6 12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6月
腹内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 6月
肝或胆囊损伤S36.1 6月
胰损伤S36.2 6月
胃损伤S36.3 6月
小肠损伤S36.4 6月
结肠损伤S36.5 6月
直肠损伤S36.6 6月
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 8月
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 6月
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 6月
输尿管损伤S37.1 6月
膀胱损伤S37.2 4月
尿道损伤S37.3 12月
卵巢损伤S37.4 3月
输卵管损伤S37.5 3月
子宫损伤S37.6 3月
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 3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的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 外生殖器挤压伤S38.0 3月
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S38.2 6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39   6月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和上臂浅表损伤S40   1月
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   1月
肩和上臂骨折S42 锁骨骨折S42.0 3月
肩胛骨骨折S42.1 6月
肱骨上端骨折S42.2 6月
肱骨干骨折S42.3 3月
肱骨下端骨折S42.4 6月
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8 3月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关节脱位S43.0 6月
肩锁关节脱位S43.1 6月
胸锁关节脱位S43.2 6月
肩关节扭伤S43.4 2月
伤害部位 工伤医疗期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锁关节扭伤S43.5 2月
胸锁关节扭伤S43.6 2月
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 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 12月
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 12月
上臂水平的挠神经损伤S44.2 12月
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12月
肩和上臂的血管损伤S45   6月
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6月
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1月
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S48.0 6月
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S48.1 6月
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   3月
肘和前臂损伤(S50-S59) 前臂浅表损伤S50   1月
前臂开放性伤口S51   1月
前臂骨折S52 尺骨上端骨折S52.0 6月
桡骨上端骨折S52.1 6月
尺骨干骨折S52.2 3月
桡骨干骨折S52.3 3月
尺骨和桡骨两者骨干的骨折S52.4 6月
桡骨下端骨折S52.5 6月
尺骨和桡骨两者下端的骨折S52.4 6月
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 桡骨头脱位S53.0 6月
肘关节脱位S53.1 6月
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 6月
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 6月
肘关节扭伤S53.4 2月
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 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 12月
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54.1 12月
前臂水平的挠神经损伤S54.2 12月
前臂神经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 12月
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   6月
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   6月
前臂挤压伤S57   1月
前臂创伤性切断S58 肘切断S58.0 6月
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 6月
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3月
       
       
       
伤害部位 工伤医疗期
腕和手损伤(S60-S69) 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月
腕和手开放性伤口S61   1月
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 6月
其他腕骨骨折S62.1 6月
第一掌骨骨折S62.2 3月
其他掌骨骨折S62.3 3月
拇指骨折S62.5 3月
其他手指骨折S62.6 3月
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6月
指关节脱位S63.1 3月
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6月
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3月
腕关节扭伤S63.5 2月
手指关节扭伤S63.6 2月
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 12月
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 12月
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 12月
拇指的指神经损伤S64.3 6月
其他手指的指神经损伤S64.4 6月
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 6月
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S65   6月
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   6月
腕和手挤压伤S67   1月
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 拇指切断S68.0 3月
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 2月
多个手指切断S68.2 3月
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分的创伤性切断S68.3 6月
腕关节切断S68.4 6月
髋和大腿损伤(S70-S79) 髋和大腿浅表损伤S70   1月
髋和大腿开放性伤口S71   1月
股骨骨折S72 股骨颈骨折S72.0 6月
经大转子骨折S72.1 6月
转子下骨折S72.2 6月
股骨干骨折S72.3 6月
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 6月
髋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73 髋脱位S73.0 6月
髋扭伤S73.1 2月
伤害部位 工伤医疗期
髋和大腿损伤(S70-S79) 髋和大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74   12月
髋和大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75   6月
髋和大腿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76   6月
髋和大腿挤压伤S77   1月
髋和大腿创伤性切断S78   6月
膝和小腿损伤(S80-S89) 小腿浅表损伤S80   1月
小腿开放性伤口S81   1月
小腿骨折,包括踝S82 髌骨骨折S82.0 6月
胫骨上端骨折S82.1 6月
胫骨骨干骨折S82.2 6月
胫骨下端骨折S82.3 6月
腓骨骨折S82.4 3月
内踝骨折S82.5 6月
外踝骨折S82.6 6月
小腿多发性骨折S82.7 6月
膝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83 髌骨脱位S83.0 6月
膝关节脱位S83.1 6月
半月板撕裂S83.2 6月
膝关节软骨撕裂S83.3 6月
膝的多处结构的损伤S83.7 8月
小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84   12月
小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85   6月
小腿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86   6月
小腿挤压伤S87   1月
小腿创伤性切断S88 膝切断S88.0 6月
膝和踝之间的切断S88.1 6月
踝和足损伤(S90-S99) 踝和足浅表损伤S90   1月
踝和足开放性伤口S91   1月
足骨折,除外踝S92 跟骨骨折S92.0 6月
距骨骨折S92.1 6月
其他跗骨骨折S92.2 4月
跖骨骨折S92.3 3月
拇趾骨折S92.4 3月
其他趾骨折S92.5 3月
足多发性骨折S92.7 6月
踝和足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93 踝关节脱位S93.0 6月
足趾脱位S93.1 3月
踝和足水平的韧带破裂S93.2 6月
足的其他部位脱位S93.3 3月
踝扭伤S93.4 2月
足趾扭伤S93.5 1月
伤害部位 工伤医疗期
踝和足损伤(S90-S99) 踝和足水平的神经损伤S94 足底外侧神经损伤S94.0 12月
足底内侧神经损伤S94.1 12月
踝和足水平的腓深神经损伤S94.2 12月
踝和足水平的皮感觉神经损伤S94.3 12月
踝和足水平的多神经损伤S94.7 12月
踝和足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94.8 12月
踝和足水平的血管损伤S95   6月
踝和足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96   6月
踝和足挤压伤S97   1月
踝和足创伤性切断S98   6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07)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 头和颈的浅表损伤T00.0 1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浅表损伤T00.1 1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2 1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3 1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4 1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浅表损伤T00.8 1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 头和颈的开放性伤口T01.0 1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开放性伤口T01.1 1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2 1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3 1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4 1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8 1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骨折T02 头和颈的骨折T02.0 6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骨折T02.1 6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2 6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3 6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4 6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骨折T02.8 6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 头和颈的脱位、扭伤T03.0 6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脱位、扭伤T03.1 6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2 6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3 6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4 6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脱位、扭伤T03.8 6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 头和颈的挤压伤T04.0 1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挤压伤T04.1 1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2 1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3 1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4 1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及四肢的挤压伤T04.7 1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挤压伤T04.8 1月
伤害部位 工伤医疗期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T07)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创伤性切断T05 双手创伤性切断T05.0 6月
一只手和另一臂创伤性切断T05.1 6月
双臂创伤性切断T05.2 6月
双足创伤性切断T05.3 6月
一只足和另一腿创伤性切断T05.4 6月
双小腿创伤性切断T05.5 6月
上肢和下肢任何组织创伤性切断T05.6 6月
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T08-T14) 脊柱骨折,水平未特指T08   6月
脊柱和躯干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09 躯干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09.0 1月
躯干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09.1 1月
躯干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09.2 2月
脊髓损伤T09.3 12月
躯干未特指神经、脊神经根和神经丛损伤T09.4 6月
躯干未特指肌肉和肌腱损伤T09.5 6月
躯干创伤性切断,水平未特指T09.6 6月
上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0   3月
上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1 上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1.0 1月
上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1.1 1月
上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1.2 2月
上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1.3 6月
上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1.4 6月
上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1.5 6月
上肢创伤性切断T11.6 6月
下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2   3月
下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3 下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3.0 1月
下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3.1 1月
下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3.2 2月
下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3.3 6月
下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3.4 6月
下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3.5 6月
下肢创伤性切断T13.6 6月
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T15-T19) 外眼异物T15 角膜异物T15.0 1月
结合膜囊异物T15.1 1月
外眼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5.8 2月
耳内异物T16   1月
呼吸道内异物T17 鼻窦内异物T17.0 1月
鼻孔内异物T17.1 1月
咽内异物T17.2 1月
喉内异物T17.3 1月
气管内异物T17.4 1月
支气管内异物T17.5 1月
呼吸道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7.8 6月
伤害部位 工伤医疗期
烧伤和腐蚀伤(T20-T32) 头和颈烧伤和腐蚀伤T20 一度烧伤T20.1 1月
二度烧伤T20.2 4月
三度烧伤T20.3 8月
一度腐蚀伤T20.5 1月
二度腐蚀伤T20.6 4月
三度腐蚀伤T20.7 8月
躯干烧伤和腐蚀伤T21 一度烧伤T21.1 1月
二度烧伤T21.2 4月
三度烧伤T21.3 8月
一度腐蚀伤T21.5 1月
二度腐蚀伤T21.6 4月
三度腐蚀伤T21.7 8月
肩和上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腕和手T22 一度烧伤T22.1 1月
二度烧伤T22.2 4月
三度烧伤T22.3 8月
一度腐蚀伤T22.5 1月
二度腐蚀伤T22.6 4月
三度腐蚀伤T22.7 8月
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 一度烧伤T23.1 1月
二度烧伤T23.2 4月
三度烧伤T23.3 8月
一度腐蚀伤T23.5 1月
二度腐蚀伤T23.6 4月
三度腐蚀伤T23.7 8月
髋和下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踝和足T24 一度烧伤T24.1 1月
二度烧伤T24.2 4月
三度烧伤T24.3 8月
一度腐蚀伤T24.5 1月
二度腐蚀伤T24.6 4月
三度腐蚀伤T24.7 8月
踝和足烧伤和腐蚀伤T25 一度烧伤T25.1 1月
二度烧伤T25.2 4月
三度烧伤T25.3 8月
一度腐蚀伤T25.5 1月
二度腐蚀伤T25.6 4月
三度腐蚀伤T25.7 8月
限于眼和附器的烧伤和腐蚀伤T26 眼睑和眼周区烧伤T26.0 6月
角膜和结膜囊烧伤T26.1 6月
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 12月
眼睑和眼周区腐蚀伤T26.5 6月
角膜和结膜囊腐蚀伤T26.6 6月
腐蚀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 12月
伤害部位 工伤医疗期
烧伤和腐蚀伤(T20-T32) 呼吸道烧伤和腐蚀伤T27 喉和气管烧伤T27.0 8月
呼吸道其他部位的烧伤T27.2 8月
喉和气管腐蚀伤T27.4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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