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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五象岭景区规划管理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13:46  浏览:9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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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五象岭景区规划管理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五象岭景区规划管理的决定


来源:2006年5月31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05-31
  五象岭位于我市的东南面,面积约1650公顷,森林覆盖率达87%,以亚热带针阔叶混交林为主体,是十分难得的自然景区,与青秀山同为城市的“绿肺”。加强五象岭景区的规划管理,对构建生态南宁,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护五象岭景区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关于城市规划属地管理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划定五象岭景区保护范围。五象岭景区范围:北至五象大道、建设路,西至银海大道、东风南路,东至平乐大道(暂定名)、南至玉福路(暂定名)围合而成的区域。景区周边划出相应区域作为景区外围控制地带。景区范围及外围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抓紧编制五象岭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景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景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景区规划应当通过评审、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景区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对景区规划进行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三、严格控制五象岭景区的土地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内乱搭乱盖、乱埋乱葬,不得新增墓地,不得搞房地产开发。

  四、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景区规划要求,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原有建(构)筑物要有计划逐步拆迁。景区外围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景区规划,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

  五、要保护好景区的自然山体和次生林,禁止违反规划在景区内挖山取土、乱砍乱伐等破坏自然山体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因景区建设、安全需要、林木更新、景观要求确需挖山取土和林木砍伐的,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市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景区的统一管理。市规划、国土、林业、建设、环保、公安、园林、民政等部门及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景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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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十一”黄金周期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接连发生了3起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发生了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别是:

10月7日16时许,河北省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冀B99998的大客车(核载53人,实载55人),由河北省保定市开往唐山市,当行至天津市境内滨保高速公路上行60公里700米处时,与山东省一辆号牌为鲁AA356W的小轿车刮蹭后侧翻,与右侧波形护栏撞击,在巨大惯性作用下,波形护栏将大客车垂直切开并嵌入车厢内部,车辆在嵌套波形护栏的状态下又滑行100余米后停在公路应急车道内。目前事故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10月1日14时40分,湖北省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鄂D14566的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5人,实载35人),由湖北省荆州市前往神农架林区,行驶至宜昌市兴山县峡口镇312省道129公里650米处时,失控撞断道路左侧波形护栏,翻滚坠入道路外侧垂直高度约76米的三峡库区,造成大客车上16人死亡、19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驾驶人违规出租并驾驶旅游包车,在雨天行经下坡湿滑路段时超速行驶且遇险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翻车。

10月7日6时30分许,河南省淅川县马蹬镇一村民驾驶的一辆号牌为豫R6Q265的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11人),沿省道333线行驶至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号牌为豫QA8629的空载大货车相撞,造成面包车上11人全部死亡。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面包车驾驶人无证驾驶车辆,越过中心双黄线行驶,未安全驾驶车辆且超员;大货车驾驶人未保持安全车速,遇到紧急情况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尤其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薄弱乃至混乱、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行业监管特别是客运包车监管不得力等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以长途客运为重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已批准成立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两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部署,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统一领导,认真抓好落实。要立即组织分析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和暴露出的问题,迅速研究部署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认真查找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特别是针对客运企业存在的排查有死角、治理不彻底的问题,查找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治理和防范措施工作力度,迅速扭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

二、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加大对客运包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扩大今年4月至9月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成果,不断加大对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严格审查,审核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内部检查与监督等制度及其具体的落实措施,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尤其要加强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切实落实到位。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许可。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载客、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车辆及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加大对客运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定期公布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驾驶员所属客运企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为主要记分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要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充分利用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车辆的动态监管,严厉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非法上下客和串线经营等行为。

四、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道路运输企业因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查处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博州政办发〔2005〕82号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等9个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新农产字〔2004〕1号)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意见》(博州党发〔2005〕2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范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和扶优、扶强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⒈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
⒉企业经营的产品。经营中农产品加工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5%以上。
⒊企业规模及税收。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
⒋企业效益。企业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不亏损,不拖欠农民原料款。
⒌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提供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⒈龙头企业申请表;
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介绍材料;
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⒋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以下证明材料: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额情况以及企业是否欠折旧,是否亏损等方面的情况;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情况;
⒌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⒍县级农经部门出具的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是否拖欠农民原料款的证明;
⒎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⒐由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⒑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认定和运行监测

第六条 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后,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评审,并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能进能出。
第八条 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未能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将被取消资格。
第九条 运行监测从企业被认定为龙头企业的次年开始,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工作。具体办法是:
⒈企业报送基础材料。每年5月底之前,龙头企业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材料包括:龙头企业监测表、享受扶持资金的落实情况和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
⒉县市级材料汇总与核实。当年6月,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对本地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监测意见,报送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⒊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市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并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