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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43:00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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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6〕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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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261号

1996-05-20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

(法[200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及各海事法院:
今年以来,国际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受其影响,我国国内部分钢材产品价格也呈下降趋势。进口成本与内销差价的急剧缩小直接影响了钢材进口商的商业利益。一些进口商遂要求银行寻找单据理由对外拒付,或者寻找一些非常牵强的所谓“欺诈”理由申请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一些法院随意裁定止付所涉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已经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我国法院和我国银行的国际形象,现通知如下:
  1.严格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信用证交易与基础交易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得因为基础交易发生纠纷而裁定止付开证行所开立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严格坚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条件。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信用证项下存在欺诈,且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并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如果信用证已经承兑并转让或者信用证已经议付,仍不得裁定止
付。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高度重视,严禁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随意裁定止付有关信用证项下款项,已经作出错误止付裁定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2003年7月16日